1. 持有的股權是否屬於共同財產
從股權性質看,股權屬於財產權利,是股東對公司所享有的權能、具有價值,可以交易,定義在財產范圍內是沒有問題的。
根據《婚姻法》第十八條的規定所述,婚前財產、通過遺囑或贈與合同中取得且確定只歸屬於一方個人的屬於夫妻一方的財產。
根據《婚姻法》第十九條夫妻可以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歸屬做出約定,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那麼,這里公司的股權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關鍵要看公司股權的取得時間、方式以及有無婚內財產定。
對公司的股權有婚前就取得的,也有婚後取得的,在結婚時也沒有做過婚內財產約定,所以,在婚前取得公司股權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而婚後取得的股權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2. 哪些公司股權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從股權性質看,股權屬於財產權利,是股東對公司所享有的權能、具有價值,可以交易,定義在財產范圍內是沒有問題的。 根據《婚姻法》第十八條的規定所述,婚前財產、通過遺囑或贈與合同中取得且確定只歸屬於一方個人的屬於夫妻一方的財產。 根據《婚姻法》第十九條夫妻可以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歸屬做出約定,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那麼,這里公司的股權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關鍵要看公司股權的取得時間、方式以及有無婚內財產定。 對公司的股權有婚前就取得的,也有婚後取得的,在結婚時也沒有做過婚內財產約定,所以,在婚前取得公司股權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而婚後取得的股權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3. 股權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一方婚前開的公司,婚後股權增值部分是否是
夫妻共同財產?婚前一方所有的股權在婚後增值部分能否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一種觀點認為:股權的增值與孳息一樣屬從物。根據物權法理論,從物的權利隨主物,主物是婚前財產
,股權增值也應認定為婚前財產。況且留存於公司的婚前股份在婚後的增值部份,並不直接屬於《公司法》第9條所規定的公司法人財產權的范疇。
筆者認為這種觀點不符合我國《婚姻法》的立法精神。我國婚後所得財產制的特點之一,就是個人財產的所有權與這種財產在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
的收益所有權不同,收益所有權依法不再屬於財產所有者個人,而是屬於夫妻共有。夫妻共同財產主要是基於夫妻特殊身份而形成,在法律上並不要求雙方付出同等的勞動、智力才能共同所有,只要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不論是誰取得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雖然在一般民法意義上,孳息或原物增值歸原物所有人,但在婚姻家庭領域,由於
夫妻共同財產制
的限制,婚前財產在婚後的孳息或增值歸屬於夫妻雙方。因而一方婚前股權在婚後所得的紅利應當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除了紅利之外,繼續留在公司的剩餘利潤轉化為企業經營資本和公司財產積累的婚後增值部分也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由於這部分財產的特殊性,在分割時應充分考慮公司法人財產及其他股東的權益,採取區別於分割其他財產的做法,將這部分財產分給實際擁有股權的一方,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這樣做並未侵害公司法人的財產權。
4. 一方婚前投資股權婚後是否屬夫妻共同財產
一方婚前開的公司,婚後股權增值部分是否是 夫妻共同財產?婚前一方所有的股權在婚後增值部分能否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一種觀點認為:股權的增值與孳息一樣屬從物。根據物權法理論,從物的權利隨主物,主物是婚前財產 ,股權增值也應認定為婚前財產。況且留存於公司的婚前股份在婚後的增值部份,並不直接屬於《公司法》第9條所規定的公司法人財產權的范疇。 筆者認為這種觀點不符合我國《婚姻法》的立法精神。我國婚後所得財產制的特點之一,就是個人財產的所有權與這種財產在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 的收益所有權不同,收益所有權依法不再屬於財產所有者個人,而是屬於夫妻共有。夫妻共同財產主要是基於夫妻特殊身份而形成,在法律上並不要求雙方付出同等的勞動、智力才能共同所有,只要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不論是誰取得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雖然在一般民法意義上,孳息或原物增值歸原物所有人,但在婚姻家庭領域,由於 夫妻共同財產制 的限制,婚前財產在婚後的孳息或增值歸屬於夫妻雙方。因而一方婚前股權在婚後所得的紅利應當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除了紅利之外,繼續留在公司的剩餘利潤轉化為企業經營資本和公司財產積累的婚後增值部分也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由於這部分財產的特殊性,在分割時應充分考慮公司法人財產及其他股東的權益,採取區別於分割其他財產的做法,將這部分財產分給實際擁有股權的一方,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這樣做並未侵害公司法人的財產權。
5. 股息屬不屬於法定孳息
股息不屬於法定孳息。
因為股息屬於股市收益,股市收益不屬於回不使用原本的對價,而屬於生產經答營收益。股市收益和銀行存款收益不一樣,銀行存款所有人把存款交給銀行之後就不再使用原本了。
而股票不同,購買了股票後取得股東身份,理論上是在用這些錢參與公司經營。所以存款屬於孳息,股票收益不屬於。
法律詞條「孳息」的意義是:孳息與原物是彼此分離的,孳息是相對於原物而言的,孳息是原物派生的,應注意法定孳息的種類。
(5)公司股東婚前的股權是否屬於孳息擴展閱讀:
法定孳息
法定孳息是由法律規定產生了從屬關系,物主因出讓所屬物一定期限內的使用權而得到的收益。
例如:存款得到的利息、出租房屋或物品得到的租金。也有觀點認為租金屬於經營性收益,不屬於孳息。
孳息本為原物之對稱.其概念起源於羅馬法時代,最初是指由土地產生的按期供人畜食用之物,例如麥子等。後來,隨著法學的日漸繁榮,孳息的含義漸廣,不再單指土地的出產物;
還包括依原物的用途而按期產生的各種收益,不僅有植物的果實,而且牛馬所生的小犢小駒,甚至是礦場的礦物等均構成孳息。
6. 質押股權孳息的范圍是怎樣的
質押股權孳息的范圍問題 《擔保法》第68條規定:「質權人有權收取質物所生的孳息。質押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前款孳息應當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擔保法解釋》第104規定:「以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出質的,質權的效力及於股份、股票的法定孳息。」這兩個規定有沖突。根據《擔保法》的規定,質押合同可以規定質權的效力不及於孳息;質權的效力是否及於孳息屬於當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疇。但是,《擔保法解釋》卻排除了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可能性。因此該司法解釋與《擔保法》相矛盾,從法理上來說應是無效的。但在法律實踐中,各地各級法院卻都是唯司法解釋馬首是瞻。
這里需要解決的另外一個問題是,孳息的范圍的確定。關於股權孳息的范圍,現行法律、司法解釋都沒有明確的規定。
《證券公司股權質押貸款管理辦法》第33條則規定:「質押物在質押期間所產生的孳息(包括送股、分紅、派息等)隨質押物一起質押。」由此推論,則配股不屬於孳息。至於其第33條第2款的規定:「質押物在質押期間發生配股時,出質人應當購買並隨質押物一起質押。出質人不購買而出現價值缺口的,出質人應當及時補足。」 這一款規定應理解為質權效力中的質權保全權。
所以筆者認為股權的孳息包括股息、紅利、送紅股及因公積金轉增股本而發的股票等,不包括配股。
但是實踐中常常把送紅股、配股與公積金轉增股本混為一談。送紅股與轉增股本的本質區別在於,紅股來自於公司年度稅後利潤,只有在公司有盈餘的情況下,才能向股東送紅股,它是將利潤轉化為股本。送紅股後,公司的資產、負債、股東權益的總額及結構並沒有發生改變,但總股本增大了,同時每股凈資產降低了。而轉增股本卻來自於資本公積,它可以不受公司本年度可分配利潤的多少及時間的限制,只要將公司賬面上的資本公積減少一些,增加相應的注冊資本金就可以了。雖然從嚴格意義上來說,轉增股本不是對股東的分紅回報,但它並沒有給股東施加新的負擔,因此可以理解為股權的孳息。配股是指公司按一定比例向現有股東發行新股,屬於再籌資的手段,股東要按配股價格和配股數量繳納股款,完全不同於公司對股東的分紅,它在賦予股東一定的優先購買權之外,還施加給股東一定的負擔,因此,配股不能理解為股權的孳息。
7. 個人股權(不參與公司經營)的分紅屬於孳息不應算夫妻共同財產吧
您好,我個人認為分紅還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
8. 婚前的股權,離婚時怎麼分
一、婚前的股權,婚後如有增值,會被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應進行分割。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五條的規定,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獲得的股權系其婚前個人財產,該股權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產生了增值,投入了個人的勞動(體力或腦力勞動),故該增值不屬於孳息和自然增值范疇,對於該部分增值,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並依法予以分割。
二、增值部分怎麼分?
股權增值額的分割並非只有「一方獲取該增值收益,並給付另一方相應貨幣補償」這一種分割方法,應當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綜合考量。張某提出用相應比例的股權抵扣應給付的貨幣補償的方案,在公司及其他股東同意的前提下,既不損害公司及其他股東的權益,也實現了對公司股權增值收益的分割目的,夫妻共同分擔了股權轉讓的風險,同時有效維護了有限責任公司「人合性」的基本准則,有益於公司經營的穩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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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個人股權(不參與公司經營)的分紅屬於孳息不應算夫妻共同財產吧
易法通解答:
這里的「投資經營收益」不管你有沒有參與公司經營,只要你入股了,有分紅收益了,該分紅收益就是「投資經營收益」。並且,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十一條的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所以,在婚後你所得的分紅是屬於你們的夫妻共同財產的。如有其他疑問,請上易法通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