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必須由股東大會決議的事項有哪些
通常,股東大會行使下列職權,作出決定: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版資計劃。
2、選舉權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4、審議批准監事會的報告:審議批推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做出決議。
7、對公司發行債券做出決議。
8、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做出決議(本項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議特有的職權)。
9、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項做出決議。
10、修改公司章程,以及公司章程規定需由股東大會決定的事項。
『貳』 股東大會參加人員必須是股東嗎
必須是股東。
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利機關,它由全體股東組成,對公司重大事項進行決策,有權選任和解除董事,並對公司的經營管理有廣泛的決定權。股東大會既是一種定期或臨時舉行的由全體股東出席的會議,又是一種非常設的由全體股東所組成的公司制企業的最高權力機關。
它是股東作為企業財產的所有者,對企業行使財產管理權的組織。企業一切重大的人事任免和重大的經營決策一般都得股東會認可和批准方才有效。所以,股東大會由股東參加,可以授權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大會。
(2)勞資糾紛需要股東大會嗎擴展閱讀
股東大會的性質,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
1、體現股東意志
股東大會是由全體股東組成的權力機關、它是全體股東參加的全會,而不應是股東代表大會。現代企業股權分散,股東上萬甚至幾十萬,不可能全部出席股東會。因此,股東不能親自到會的,應委託他人代為出席投票,以體現全體股東的意志。
2、企業最高權力機關
股東大會
股東大會是企業經營管理和股東利益的最高決策機關,不僅要選舉或任免董事會和監事會成員,而且企業的重大經營決策和股東的利益分配等都要得到股東大會的批准。但股東大會並不具體和直接介入企業生產經營管理,它既不對外代表企業與任何單位發生關系,也不對內執行具體業務,本身不能成為企業法人代表。
『叄』 債務豁免需要股東大會決議嗎
股東大會和董事會都有自己的行使的職權,對於一個公司都會有自己的股東大會,那麼債務豁免需要股東大會決議嗎?下面,小編將針對這個問題做出詳細解答。希望能夠解開大家的疑惑,接下來大家就跟著小編一起來看看吧。
債務豁免需要股東大會決議嗎
債務豁免需要股東大會決議的,根據公司法的規定。
《公司法》第三十八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並、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債務豁免是指企業在進行債務重組過程中,債權人出於及時回收賬款,減少債務風險的目的,給與債務人一定的債務減免,債務人對於取得的豁免債務在會計核算上計入資本公積項目,不計入企業獲得的一項收益,體現了會計核算的謹慎性原則。
通過小編的整理大家可以知道;債務豁免需要股東大會決議的,根據公司法的規定。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整理有關這方面法律知識的相關內容,希望能對大家有所幫助。相信大家從上文已經找到有關的答案了吧。如果您還有其他疑問或者情況比較復雜,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肆』 獨立董事制度需要經股東大會通過實施嗎
需要
《公司法》規定,股東大會的許可權不包括公司內部管理制度和公司內部部門設置的決版策,這些決策權權應當由董事會行使。獨立董事由董事會、監事會和股東提名,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獨立董事屬於董事會的一部分,對股東負責,其議事制度理當由股東大會通過。由此可知:《募集資金管理制度》、《對外擔保決策制度》、《關聯交易控制與決策制度》、《獨立董事制度》、《累積投票制實施細則》、《對子公司的控制制度》等需要股東大會通過。而《投資者關系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內部審計制度》、《審計委員會議事規則》主要是董事會的運作制度,比如審計委員會對董事會負責,內審部受審計委員會領導對董事會負責,信息披露由董事會負責等,理當由董事會通過。
『伍』 由執行董事聘任公司經理(法定代表人)更換需要召開股東大會嗎
這要當初注冊公司時的公司章程是怎麼約定的,按章程約定走程序。一般來說,只要召開董事會任命就可以,然後公司發通知告知股東及員工。
『陸』 休假制度需要股東大會通過嗎
企業休假制度是關繫到員工利益的,因此,如果按照目前勞動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必須要經過一定的制訂流程,不必經過股東大會通過。
企業擬定完成休假制度之後,應當經過工會或者職工大會(代表大會)審議審核,修訂完成之後再經過向全體員工公示,這樣的休假制度才會有效,能夠得到仲裁委或者法院的認可。
『柒』 一般哪些需要股東大會批准,哪些需要董事會批准
法律上並沒有明確規定董事會議事規則必須有股東大會批准。一般是根據公司專章程規定。股份公司章程對股屬東大會議事規則、董事會議事規則有明確的約定,行使這些規則都是要按照章程的規定程序。
公司章程必須依法制定,是設立公司的必備文件之一,也是在公司法下,公司管理和活動的重要依據。根據公司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
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捌』 薪酬與考核委員會需要股東大會批准設立嗎
股份制企業的重大事項,
是必須經過股東大會批準的,
薪酬與考核管理是企業的,最重要的是委員會需要股東大會批准設立嗎
『玖』 哪些制度必須通過股東大會審議
首先聲明,這里復僅討制論上市公司,對於非上市公司,不做討論。一、《上市公司章程指引》1、三會議事規則作為章程附件,而章程需要股東大會通過,因此這些議事會規則必然需要股東大會通過。2、必須由股東大會通過的事項還有:選聘解聘董事監事、聘用解聘會計師事務所、審議變更募集資金用途事項、審議股權激勵、審議第四十一條規定的對外擔保事項(即所謂重大對外擔保事項)。二、《公司法》規定,股東大會的許可權不包括公司內部管理制度和公司內部部門設置的決策,這些決策權應當由董事會行使。獨立董事由董事會、監事會和股東提名,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獨立董事屬於董事會的一部分,對股東負責,其議事制度理當由股東大會通過。由此可知:《募集資金管理制度》、《對外擔保決策制度》、《關聯交易控制與決策制度》、《獨立董事制度》、《累積投票制實施細則》、《對子公司的控制制度》等需要股東大會通過。而《投資者關系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內部審計制度》、《審計委員會議事規則》主要是董事會的運作制度,比如審計委員會對董事會負責,內審部受審計委員會領導對董事會負責,信息披露由董事會負責等,理當由董事會通過。
『拾』 非上市公司是不是必須設立包含股東會,董事會以及監事會的"三會制度"
樓主所問在《公司法》中皆有所規定。簡單而言:
先明確幾個概念:
1、非上市公司,包括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中還特別拿出股權結構相對特殊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和「國有獨資公司」單列,做出一些特別規定。所以,非上市公司,實際上有四種,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國有獨資公司。
2、公司最高權力機構——股東在一起召開的這個會議,在有限責任公司叫做「股東會」;在股東有限公司叫做「股東大會」;一人有限公司和國有獨資公司,沒有股東(大)會一說。
好,言歸正傳:
1、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肯定是有的;董事會可以有也可以沒有。在公司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情況下,可以不設董事會,設一名執行董事。至於何謂「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公司法並未界定,全憑企業自己體會,基本上只要自認為較少活較小,那就成。只需在《公司章程》中做好約定即可;監事會也是可以有可以沒有,相關規定同董事會。
2、股東有限公司,股東大會,肯定有;董事會,必須有;監事會,必須有。
3、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沒有。因為就一個股東,沒法開會;董事會和監事會,可有可沒有,參照有限責任公司執行。因為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必然是符合「股東人數較少」,所以可以不設董事會和監事會。通常,也是不設。但是如果股東認為有必要設立,自然是可以設立的。
4、國有獨資企業。股東會,沒有。國資部門履行投資人職責;董事會,有。董事會成員由國資委派和職工董事組成;監事會,有。監事會由國資委派和職工監事組成。
另外,多說一嘴,為什麼「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要單列?不也是有限責任公司么?
因為,公司制的本質在於「有限責任」,無論有限責任公司還是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自身只承擔出資額之內的責任。一人有限公司,聽上去也是按照出資額承擔責任,但是前提必須是「出資人財產跟法人(即一人有限公司)財產嚴格分離」,如果不能自證分離,則很可能觸發「揭開法人面紗」特別條款,屆時,出資人很可能要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這樣一來,有違公司制初衷,所以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只算附條件的有限責任,單列出來也是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