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如果股東不參與經營范圍的有些事項,怎麼做才沒有責任
只要是一個公司的股東,如果公司出了問題,股東即便不參與有關經營方面的事項,但多少也會有些責任的,因為具體管理者會定期給董事會作匯報,董事會會在重大問題上作出表決,董事會成員會參與表決,也就有了責任。
B. 股東持股份/15可以要求參與公司管理嗎
股東是財產權和身份權兩種權利的集合,小股東仍然享有參與公司經營管理的權利,公司法中對此都有明確規定,具體參與的方式方法,你要多看一下你們的公司章程是怎麼約定的。
C. 股東定義有權經營公司嗎
一人股東,你把自己任命為法定代表人,公司都聽你的。
多人股東是要成立股東會的,通過股東會推選產生董事會,由董事會聘用高級管理人員。如果不成立董事會,可以推選一名執行董事擔任法定代表人。股東可以通過進入董事會參與公司經營。
D. 怎麼理解「股票的所有者是股東,股東是公司的所有者,有權參與公司管理」
這是關於公司的最初概念。股票的所有者是股東,公司是全體股東專出資建立的,公司屬不屬於任何單個股東,公司是獨立的法人。
公司的管理自然是由管理層參與的(日常的管理)。大事是由董事會決定,5-19個董事。最大的決策是由股東大會決定。 股東參與公司的管理只能通過股東大會,獲得多數股份的意見將得到貫徹。(一般是2/3以上通過) 當然隨著公司的發展 典型的公司的控制權 已經從股東(多數股份)-----董事會----總經理(管理層)轉移。
所以並不是你持有一個公司的權利,就能參與管理。(否則就亂套了)
關於此方面的知識 ,詳情請閱讀《現在公司與私有財產》,我的疑慮就是從此書中找到答案的。 主要是書中的第五章 關於控制權的轉移的。
E. 股東可以安排人參與管理嗎
1、股東是否直接參與公司的管理取決於股東個人和公司經營實際,按公司法規定或公司章程規定,股東有權直接參與公司管理;
2、一般來說股東都直接參與公司管理,因為一般股東入股成立公司是股東自己作為「工作」,在公司中是管理者,是工作人員,是要在公司中拿工資的,也是股東作為公司員工的職業;
3、股東不直接參與公司管理的情況一般出現在股東自己本身有「工作單位」,或不可以從事公司經營活動(如公務員等),但法律沒限制其對公司投資,當然也有的股東不懂經營,或請行家來為公司經營,股東自己不參與。
F. 股東參與企業管理 怎麼定職位,有五個股東,都要參與管理,怎麼跟他們定職位呢
職位並不是什麼問題,關鍵是如何分配各人的管理許可權。
股東之間,首先要明確的公司的決策許可權。既然所有股東都參與企業的日常管理,但不可能享有平等的或是相同的決策權,否則就容易造成管理上的混亂。
其他日常的管理事項也是如此。因此,日常管理的總負責人只能是一個,這可以由股東集體推選,並給與相應的授權。其餘股東可以各自分管一部分事宜。對一些極為重要的事項,需要有明確的界定,比如在項目投資(或是其他的資金調用)上,可以按照投資金額來劃分,超過授許可權額的,就需要集體討論,簽字通過後才能執行;其他諸如一些關鍵崗位的人才選拔、人事更換等等,都可以按此方法來具體授權。
只有清楚地界定各人的許可權范圍,才是避免管理上出現混亂的根本前提。各人的職位,也是根據各自的授權許可權來確定的。至於具體如何確權,需要你們根據自己企業的實際情況,來具體商議。
G. 《公司法》中哪一條規定了不參與公司經營的股東也享有分配利潤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條有規定,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專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屬者等權利。所以分配利潤是每個公司股東依法享有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條規定,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
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六條設立公司,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由公司登記機關分別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不得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行政法規規定設立公司必須報經批準的,在公司登記前依法辦理批准手續。 公眾可以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查詢公司登記事項,公司登記機關應當提供查詢服務。
H. 股東不能參與公司經營管理嗎
控股股東無權干預上市公司日常經營管理。
按照《公司法》,控股股東雖然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股東權利,但上市公司作為一個獨立於股東之外的社團法人,完全依法自主經營,控股股東無權干預上市公司日常經營管理,行使公司經營權的主體只包括公司董事和經理。
如果控股股東繞過董事會也可對公司高管或者其他一線人員發號施令,干預上市公司實際運作,這樣一來,上市公司所有的治理機制都將形同虛設。
股東有權參加(或委託代表參加)股東(大)會並根據股份比例或其他約定行使表決權、議事權。《公司法》還賦予對違規決議的請求撤銷權;
如果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60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8)怎麼界定股東參與經營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四條:上市公司董事與董事會會議決議事項所涉及的企業有關聯關系的,不得對該項決議行使表決權,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
該董事會會議由過半數的無關聯關系董事出席即可舉行,董事會會議所作決議須經無關聯關系董事過半數通過。出席董事會的無關聯關系董事人數不足三人的,應將該事項提交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審議。
I. 股東只入股而不參與經營,該如何設定分紅制度
1.股東分紅是依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規定,按出資比例分紅的,也就是說股東分紅是依法分回紅,所以答分紅時不存在什麼獎懲機制的,任何「獎懲」辦法對分紅來說都不合法的;
2.但公司如果依據公司章程設立激勵機制,用部分利潤,按公司事先制定的有關獎懲辦法(必須經全體股東同意),對股東或員工實施獎懲辦法,這是可行的,也是合法的;
3.具體怎樣制定獎懲辦法,主要掌握以下原則:一是事先制定公司獎懲規定,經全體股東同意後實施;二是獎懲與股東分紅要分離,這不是一會事,前者是公司制度,後者是公司法法定的;三具體獎懲辦法要根據貢獻大小、能客觀考核、獎罰合理公平這三項原則來實施。

優先股(preference share or preferred stock)是相對於普通股 (common share)而言的。主要指在利潤分紅及剩餘財產分配的權利方面,優先於普通股。
優先股股東沒有選舉及被選舉權,一般來說對公司的經營沒有參與權,優先股股東不能退股,只能通過優先股的贖回條款被公司贖回,但是能穩定分紅的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