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董事會只是執行機構,要通過股東大會決議通過,才可以進行重大投資決策。
㈡ 全面風險管理年度工作報告為什麼是由股東大會批准而不是由董事會批准
簡要回答一下吧。第一次。
按《公司法》規定,董事會是公司經營決策機構,向股東大會負責。公司治理結構上,股東大會是第一層級,董事會是第二層級,單從全面風險管理工作來講,董事會就全面風險管理工作的有效性對股東大會負責,所以批準的權利是在股東大會而不是董事會,董事會的職責是審議並向股東大會提交企業全面風險管理年度工作報告。
另外一個層面,現在央企每年要往國資委報送全面風險管理工作報告,這就不需要股東大會批准了,由董事會批准後即可報送國資委。但這個其實不是你要問的問題,這種情況多少是大股東了解一下情況的意思,是國資委作為單一大股東和監管人要的工作情況匯報。
㈢ 董事會審批發展戰略時,需要從哪些方面進行審批
戰略委員會、董事會需要對戰略規劃進行審批,審批通過後,報經股東大會批准實施。
審批需要關注以下內容:
戰略規劃是公司發展戰略的體現及細化,是對將來的展望;
戰略規劃必須以嚴格的市場及競爭形勢分析為基礎;
戰略委員會或相似職能機構的會議作為公司每年最重要的管理會議之一,成員應仔細研究有關公司發展戰略的規劃書、具體計劃、調整方案等文件以及有關公司重大投資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有關公司戰略規劃實施情況的評估報告等文件資料,如有必要應對公司總經理等高層管理人員進行質詢,以確保目標的可行性和高度,並最終上報董事會審批;
.戰略委員會應向經理層提供戰略規劃過程中的支持和建設性意見,而不僅僅批准規劃;
戰略規劃每年進行審核及向前滾動修正、以適應市場變化需要。
㈣ 股東大會關於股權融資是如何定義的,需不需要股東大會批准
如果股權融資是按這個定義來的話
http://ke..com/view/811514.htm
那為啥會抵押股東的股權呢
㈤ 必須由股東大會決議的事項有哪些
通常,股東大會行使下列職權,作出決定: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版資計劃。
2、選舉權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4、審議批准監事會的報告:審議批推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做出決議。
7、對公司發行債券做出決議。
8、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做出決議(本項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議特有的職權)。
9、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項做出決議。
10、修改公司章程,以及公司章程規定需由股東大會決定的事項。
㈥ 內部控制中發展戰略建議提交給股東大會還是董事會
審議戰略委員會提交的發展戰略建議方案,是董事會的重要職責。
企業發展戰略方案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後,應當報經股東(大)會批准後付諸實施。
㈦ 一般哪些需要股東大會批准,哪些需要董事會批准
法律上並沒有明確規定董事會議事規則必須有股東大會批准。一般是根據公司專章程規定。股份公司章程對股屬東大會議事規則、董事會議事規則有明確的約定,行使這些規則都是要按照章程的規定程序。
公司章程必須依法制定,是設立公司的必備文件之一,也是在公司法下,公司管理和活動的重要依據。根據公司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
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㈧ 股份認購協議需要股東大會批准嗎
股份認購協議一般是不需要股東大會批準的,除非公司章程有特殊規定。但是要根據公司法規定進行投票。
根據《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一百條:股東大會應當每年召開一次年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一)董事人數不足本法規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
(三)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㈨ 董事會議事規則是否必須經過股東大會審議批准,法律依據是哪條
法律上並沒有明確規定董事會議事規則必須有股東大會批准。一般是根據公司版章程規定。股份公司章程權對股東大會議事規則、董事會議事規則有明確的約定,行使這些規則都是要按照章程的規定程序。
公司章程必須依法制定,是設立公司的必備文件之一,也是在公司法下,公司管理和活動的重要依據。根據公司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
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