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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團子公司之間提供擔保

發布時間:2021-05-01 21:02:22

上市公司的兩個全資子公司公司為同一法人,可以互相擔保嗎

公司法上並未明確禁止子公司為母公司提供擔保,因而子公司在履行法律規定的相應決版議程序後權是可以為其母公司提供擔保的。再根據《公司法》第16條第1款規定,必須經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決議。如你所說,本案中是全資子公司做擔保人,根據第16條第3款,控制股東必須迴避表決,故無法形成決議,因而實際上不能提供擔保。同時,根據《證監會、國資委關於規范上市公司與關聯方資金往來及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若干問題的通知》第2條,如果子公司是上市公司,則禁止擔保,即上市公司不得為控股股東提供擔保。
現實中,母子公司互為擔保還是比較常見,但對債權人講,相關風險還是存在的。

Ⅱ 子公司可不可以為集團公司提供反擔保保證合同

可以,反擔保保證合同是擔保的一種方式,因集團公司和子公司都是獨立的法人專主體,根據公司法第屬16條,公司可以為其它企業提供擔保,但需經過股東會或董事會的決議

《公司法》第十六條 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Ⅲ 母公司為子公司提供擔保 子公司要進行賬務處理嗎

擔保只是母公司在子公司無力償還債務時,由母公司承擔連帶責任而歸還子公司的債務。在平時子公司正常履行債務時,就不用作賬務處理,只在財務報表附註中披露即可。

Ⅳ 子公司能否為母公司提供擔保

合肥論壇只"法制在線"版有個網友問。說實 話,我雖然學習公司法已經有幾年,但是對於這個問題,一下真沒有個明確的 概念。查閱《公司法》後,我出了一個回答: 其一,一般而言,法律上並未明確禁止子公司為母公司提供擔保,因而子 公司在履行法律規定的相應決議程序後是可以為其母公司提供擔保的。根據 《公司法》第16 條第1 款規定,必須經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決議。 其二,如果是全資子公司,根據第16 條第3 款,控制股東必須迴避表決, 故無法形成決議,因而實際上不能提供擔保。這正符合公司法所追求的,以免 損害相關人的利益。 其三,如果子公司是上市公司,則禁止擔保。根據《證監會、國資委關於 規范上市公司與關聯方資金往來及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若干問題的通知》第 2 條, 上市公司不得為控股股東提供擔保。 附:《公司法》第十六條 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 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 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 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此前網上已經有幾個律師做了回答,但是完全是拍腦袋的接軌,如: 如果從擔保的目的來看,應當不可以。但現實市場中,母子公司互為擔保比較 常見,尤其是銀行貸款合同,具體可以看看一些上市公司的公告。 照多人的做。關鍵是當事人各方都要同意就行了。你可能沒有做過這方面的實務。 多個股東按照多個的去做。關鍵是法律允許這樣的擔保就可以,還有當事人各 方都要同意。你可能沒有做過這個方面的實務。理解理解,所以你只能停留在 書面說明而已。 法律知識確實過於廣博,難以把握。但是我們不能不懂裝懂,對於別人的 問題,應該認真對待,否則自身知識和能力無法提高,也有損於律師的形象。

Ⅳ 母公司與子公司之間的相互擔保,由什麼機構決議公司為經理擔保,如何決議

公司法第十六條規定:
1,子公司為母公司擔保需要股東會決議(或股東決定,全資子公司。此處存疑,因為母公司沒有表決的權力的),被擔保的母公司沒有表決權。
2,母公司為子公司擔保需要股東會決議或者董事會決議。
3,公司為經理擔保需要股東會決議或者董事會決議。

PS:::不懂還可繼續問。。。

Ⅵ 母公司與子公司之間的相互擔保,由什麼機構決議

按照公司法應該是股東會決議,同時你還要看看母公司和子總司的章程中有沒有特殊規定

Ⅶ 保險(集團)公司可否為子公司提供擔保

個人認為,你的理解是對的。
首先,第一條的適用對象是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該《通知》明確了這兩個公司不得對外進行擔保,就是一項禁止性的規定,但對下述三項的正常經營管理活動中的擔保行為是允許的。簡單說就是保險公司或 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的經營范圍內的針對訴訟保全提供的擔保業務,出口信用保險公司本身經營的與出口信用保險相關的信用擔保以及海事擔保。這三項,並不單純的屬於《擔保法》中所常說的擔保,而是保險公司或 保險資產管理公司通過嚴格審查,評估風險的情況下的經營范圍,簡單說就是可能賺錢的業務(評估風險指的是盈利大於虧損的前提);
而第二條的主體是保險集團公司,明顯區別第一條中的主體,二者是集團公司與下屬成員公司的關系。那麼對第二條,我的理解是,在下屬成員公司需要第三方為其提供擔保時,集團公司在嚴格依據《保險集團公司管理辦法(試行)》、《保險公司關聯交易管理暫行辦法》中的相關規定下,可以為下屬成員公司提供擔保。例如:《保險集團公司管理辦法(試行)》第二十四條規定, 保險集團公司應當建立集團統一的對外擔保制度,明確對外擔保的條件、額度及審批程序。保險集團公司及其子公司對外擔保應當經本級公司股東大會審議批准。保險集團公司及其子公司對外擔保的余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10%。該《辦法》是保監會2010年發布的部門規章,而《通知》系11年的規定。新法優於舊法的原則,《通知》中禁止保險公司及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的對外擔保行為,那麼第二十四條對於保險集團的對外擔保的條件還是可以適用的。也就是說,保險集團在不違反《保險集團公司管理辦法(試行)》、《保險公司關聯交易管理暫行辦法》的相關規定,是可以為下屬成員公司提供擔保。其明顯不屬於第一條的正常經營管理活動。
綜上,這兩條的規定是針對不同主體的不同規定,應對區別對待、適用。
個人意見,可能說的不對,供參考,歡迎指正。謝謝。

Ⅷ 全資控股子公司可以為母公司提供擔保么

可以,母公司是法人公司,子公司也是法人公司。

《擔保法》第7條規定:「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為保證人。」
1. 法人。民法通則的規定,成為法人的條件有「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財產和經費;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生產經營場所;能夠獨立承擔責任。需要說明的是,能夠成為保證人的,不僅僅局限在企業法人。因為《擔保法》並未明確把法人限制為企業法人,而且,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6條規定:「從事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為保證人的,如無其他導致保證合同無效的情況,其所簽訂的保證合同應當認定為有效。」國家經貿委《關於建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試點的指導意見》中也規定,經同級人民政府及政府指定部門審核批准設立並依法登記注冊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其法律形式可以是企業法人、事業法人、社團法人。
2. 其他組織。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5條明確了其他組織主要包括: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聯營企業;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經民政部門核准登記的社會團體;經核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鄉鎮、街道、村辦企業。
3. 公民(自然人)。公民(自然人)成為保證人的條件,除了應當擁有足以承擔保證責任的財產外,還應當具有民事行為能力,即只有十八歲以上或者十六歲以上不滿十八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才可以作保證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的人即使擁有足夠的財產,也不能作保證人。
上述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只要其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就可以成為保證人。否則,就不能作保證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4條規定:「不具有完全代償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以保證人身份訂立合同後,又以自己沒有代償能力要求免除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參考資料: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Ⅸ 子公司可以對外提供擔保嗎可以相互之間提供擔保嗎

可以。子公司是獨立法人,與母公司有同樣的權利,母公司只是子公司的控股股東而已。

Ⅹ 母公司可以為子公司提供擔保么

母公司可以為子公司提供擔保。
《擔保法》第7條規定:「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為保證人。」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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