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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本色集團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吳英

發布時間:2021-05-02 00:10:11

1. 吳英的行為到底是民間借貸還是集資詐騙,二審為何維持

吳英案最終結案的罪名是:集資詐騙罪。
相關資料參照網路:
吳英,女,1981年5月20日出生,原浙江本色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法人代表,2007年3月16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依法逮捕。2009年12月,被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以集資詐騙罪一審判處死刑。
2012年1月18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並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未核准吳英死刑,該案發回浙江高院重審,5月21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以集資詐騙罪判處吳英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其個人全部財產。2012年11月27日,兩起相關的吳英"案中案"在浙江金華中級法院開庭重審。「案中案」的重審結果不會影響吳英個人面臨的刑罰。
2014年6月,媒體證實吳英減刑報告已上報浙江高院。2014年7月11日,法院裁定,吳英從死緩減刑至無期徒刑。

2. 吳英為什麼被判死刑

因為涉案金額巨大,造成的影響也很廣泛。集資這一行為牽涉到了我國法律的灰色地帶,即民間借貸廣泛存在,官方未出台相應監管措施,放任自流。本案中吳英吸收大量民間資金,供自己任意揮霍,大肆塑造富豪形象,進而欺騙他人繼續投資,如此惡性往復,但其背後的資本黑洞是越來越大,大崩潰是遲早的結果。最高人民法院後來復核吳英案認定說吳英犯集資詐騙罪,因數額特別巨大,破壞國家金融管理秩序,危害嚴重,但如實供述,並揭發了一批受賄公務員,綜合全案,沒有同意判死刑,發回重判,最後浙江高院給判了死緩。我覺得綜合全案,死刑確實有點過了,民間借貸洪水一樣泛濫,正是槍打出頭鳥啊。但確實國家未有效監管,被鑽了空子,判個死緩也算懲前毖後吧。後來不是開始搞金融改革,民間借貸在溫州開始試點了么

3. 本色集團 吳英 判決

如果司法是公正的,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准繩。不摻雜「其它因素」,應該是——無罪釋放。
但可能性不大!

4. 本色集團,吳英 判決結果如何多少年

一審死刑宣判半年之後,針對吳英案的二審宣判,似乎仍遙不可期。

2009年12月18日下午,因犯「集資詐騙罪」,當時年僅28歲的本色集團董事長吳英,在浙江金華被判處死刑。其後,吳英不服判決,提起上訴。

浙江東陽女富豪吳英集資人民幣7.7億元,一審被判死刑。吳英花2300多萬元購買上億元珠寶;用集資款捐贈230萬元;花近2000萬元購置大量汽車,為本人配置購價375萬元法拉利跑車;為所謂的拉關系隨意給付他人130萬元;花400萬元購買名衣、名表、化妝品。

5. 浙江「吳英」案,吳英是何須人物

吳英的問題是金融創新困境的寫照,吳英當初公開經營數年,政fu和法律並沒有干預,等到吳英陷入困境再以法律制裁,主要原因就是相關的領域缺乏明確的法律規定,最後是以成敗論英雄。

6. 吳英是誰

吳英是浙江本色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2007年3月16日被逮捕,2009年12月18日,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審判決,以集資詐騙罪,判處被告人吳英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其個人全部財產。2010年1月,吳英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2011年4月7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開始二審吳英案,吳英所借資金究竟系用於正常經營活動,還是個人揮霍挪作他用,將成為判決的關鍵。

吳英,生長在東陽的一個農民家庭。據說在她只有十多歲的時候,有人欠了她父親近百萬元工程款,打起了官司。吳英因此早早地領略到了社會上的人情世故。或許是在東陽、義烏這片神奇的土地上有太多的商業故事和機會,讓吳英的心不安分起來。沒讀完技校,吳英就輟學做起了生意。聽說開美容院很掙錢,吳英開了一家西街貴族美容院,其中「羊胎素」項目幫她掙到了第一筆錢。緊接著,她又開出了東陽第一家足浴店千足堂。「嗅」到了汽車租賃業「暴利」,她就利用原先積累的資本一口氣買下了十多輛車。「韓流」襲來,她又開出了韓品服飾店。此後,她成了喜來登娛樂城的老闆娘。

吳英在這些涉獵的行業中,掙到了自己的第一桶金。除了有形的財富,更重要的是,吳英積累了豐富的人脈關系——很簡單,吳英的客戶幾乎都是當地最有財富的一批人。

7. 本色集團董事長吳英是否執行死刑

一審、二審都判了死刑,現在等最高法院復核,如果同意了。就要執行死刑

8. 介紹一下吳英,及其案件。

吳英是原浙江本色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2007年3月16日被逮捕,2009年12月,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審判決,以集資詐騙罪判處被告人吳英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其個人全部財產。2010年1月,吳英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2011年4月7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開始二審吳英案。2012年1月18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吳英集資詐騙一案進行二審判決,裁定駁回吳英的上訴,維持對被告人吳英的死刑判決。2012年4月,最高法未核准吳英死刑,將案件發回浙江省高院重審。 拘留 2007年2月10日下午4點30分左右,在事先沒有任何徵兆的情況下(至少在本色普通員工和市民看來),本色集團在東陽的所有門店,在短短幾分鍾內,全部被東陽警方控制。當晚,東陽市政府發布公告,宣布吳英已被當地公安機關刑事拘留,理由是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本色集團也同時被立案調查。與本色有關的債權債務,開始登記。(政府債沒有出具) 一審 2009年12月18日,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審判決,以集資詐騙罪,判處被告人吳英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其個人全部財產。 吳英案 吳英,只有中專文化,曾是浙江本色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捕前住在東陽市本色概念酒店913房間。 經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吳英在2006年4月成立本色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前,即以每萬元每日35元、40元、50元不等的高息或每季度分紅30%、60%、80%的高投資回報為誘餌,從俞亞素、唐雅琴、夏瑤琴、徐玉蘭等人處集資達1400餘萬元。 吳英在已負債上千萬元的情況下,為資金鏈的延續,於2005年下半年開始,繼續以高息和高額回報為誘餌,大量非法集資,並用非法集資款先後虛假注冊了多家公司。為掩蓋其已巨額負債的事實,又隱瞞事實真相,採用給付高息或高額投資回報,用非法集資款購置房產、投資、捐款等方法,進行虛假宣傳,給社會公眾造成其有雄厚經濟實力的假象,騙取社會資金。 上訴 上訴書上,吳英提出了5個上訴理由,她認為自己的行為並不構成集資詐騙罪,希望二審法院依法改判。 吳英的律師張雁峰手裡,有上訴書的副本。薄薄一頁紙上,簡明扼要地寫了5點上訴理由: 第一點,主觀上沒有詐騙的故意。吳英所借資金大部分用於公司經營,只有極少部分用於購買個人用品,不存在肆意揮霍; 第二點,沒有實施欺詐行為。沒有對公司進行虛假宣傳,欺騙債權人。而且用借款償還公司經營債務,也是經營行為。吳英沒有虛構借款用途。 第三點,債權人不屬於社會公眾。吳英的債權人都是親朋好友,不是集資行為; 第四點,借款行為是單位行為,不是吳英的個人行為; 第五點,本案的林衛平等所謂被害人,已被法院判決犯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所以,原判決明顯是在保護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犯罪行為。 檢舉 吳英的父親吳永正、律師張雁峰7月29日說,一審判決後,吳英已在金華市看守所檢舉了當地約10名官員和銀行負責人的受賄行為,其中以原浙江本色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下稱本色集團)所在地金華東陽市的官員為主, 但也涉及金華市官員,浙江省紀委和檢察院已介入其中。 二審 億萬富姐吳英集資詐騙案二審開庭 稱7.7億是借款 2011年4月7日,浙江東陽「億萬富姐」吳英集資詐騙案二審在浙江省金華市中級法院開庭審理。2009年,金華市中院以集資詐騙罪一審判處吳英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吳英不服,提起上訴。 吳英檢舉官員名單將浮出 吳英父親吳永正希望律師前來,拿到吳英舉報的其餘7個官員名單,其中並不排除東陽市官員位列其中。吳英另一辯護律師張雁峰目前意欲安排此事。 吳英一審結束後曾連寫控訴材料,檢舉了湖北荊門市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李天貴、荊門市農業銀行原副行長周亮和中國農業銀行麗水市燈塔支行原行長梁驊,此三人都已分別獲刑。 發回重審 2011年11月4日,主審該系列民事訴訟的浙江省高院法官王軍證實,本色集團部分房屋產權糾紛的民事案件,將由浙江省高院發回重審。一審被判死刑的吳英,迎來了一絲曙光。王軍稱此案正在進行相關移交的程序,將發回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重審。可他並沒有透露發回重審的原因。 該民事案件中涉及的房產,是本色集團名下資產的重要組成部分。 二審宣判 2012年1月18日下午,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吳英集資詐騙一案進行二審宣判,裁定駁回被告人吳英的上訴,維持對被告人吳英的死刑判決,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復核。 未核死刑 2012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經復核認為,被告人吳英集資詐騙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一審判決、二審裁定定性准確,審判程序合法。最高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吳英集資詐騙數額特別巨大,給受害人造成重大損失,同時嚴重破壞了國家金融管理秩序,危害特別嚴重,應依法懲處。吳英歸案後,如實供述所犯罪行,並供述了其賄賂多名公務人員的事實,綜合全案考慮,對吳英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復核死刑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的規定,裁定不核准被告人吳英死刑,發回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9. 求本色集團老總吳英的個人資料

http://hi..com/bensegroup

本色集團空間里有:吳英、周紅波(她老公)、方鴻(總經理)的聯系方式

10. 浙江吳英案

吳英是原浙江本色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2007年3月16日被逮捕,2009年12月18日,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審判決,以集資詐騙罪判處被告人吳英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其個人全部財產。2010年1月,吳英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2011年4月7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開始二審吳英案,吳英所借資金究竟系用於正常經營活動,還是個人揮霍挪作他用,將成為判決的關鍵。2012年1月18日下午,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吳英集資詐騙一案進行二審判決,裁定駁回吳英的上訴,維持對被告人吳英的死刑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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