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同時召開董事會、監事會和股東會時,議案結尾的寫法
先理清是抄監事會和董事會有沒有先後順序。如有,議案中自然會有已經過董事會/監事會審議通過。另外,董事會和股東會的審議許可權有公司章程已經約定,所以在提案中不需要寫明董事會審議通過後提交股東會審議。而是在股東會的議案中會寫明,經董事會審議通過,現提請股東會審議...事項。結尾直接寫:現提請各位董事審議。
B. 公司董事會未經股東大會討論通過向外借款金額巨大,借款無法收回董事會要承擔相對的經濟責任,或法律制裁
你的問題是一個復雜的問題。
首先,巨額貸款是借給誰的?如果是其他機構,那麼構成資金拆借,屬於違法行為,如果是借給自然人,那麼屬於合法行為。根據《公司法》第一百五十條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也就是說如果是自己拆借的話,董事會成員是需要承擔經濟責任的。
其次,在中國,貸款是基本上屬於銀行壟斷業務,公司章程不可能賦予董事會巨額向外借款的權利,因此,董事會決議向外借款的決議不出意外的話肯定違反了公司章程,同樣根據上述發條,董事會成員也是需要承擔經濟責任的。
如果有我沒說清楚或需要進一步補充的,請與我電話聯系。
C. 假如萬科董事會不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怎麼辦
董事會不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或者在收到提議後10日內未作出書面反饋的,視為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監事會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D. 請教:股東會、董事會通訊會,要議案、決議分別做嗎還是一個通知說明情況和議題然後加一個決議簽名就可
不必分開:
1、例XXX公司《股東會決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XXXX有限公司臨時股東會會議於2014年x月x日X時,在XXX地點召開。
本次會議由XXX提議召開,執行董事於會議召開的15日以前以電話方式通知全體股東,本次會議應到股東x人,實際到會股東x人。
會議由執行董事XXX主持,並就以下三項議題進行表決,形成決議如下:
一、變更股東為:XXX、XXX
二、修改公司章程第第x章第x條內容為:xxxx
三、公司於本決議作出後3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公司經營范圍變更登記。如涉及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應先報經審批的項目的,公司將於有關部門批准之日起3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公司變更登記。
股東(簽字、蓋章):
XXXX有限公司
二0一四年x月x日
2、董事會的表決意見和表決書一般也不需要分作兩份,將表決意見附在決議書的後面。
例:根據《公司法》對公司董事會的有關規定,董事會的決議應當包含以下內容:
1、會議基本情況:會議的時間、地點、會議性質(界次、臨時)。
2、會議通知情況及董事到會情況:會議通知的時間(召開董事會應當在董事會召開10日以前將通知全體董事)、方式及董事實際到會情況。
董事會召開臨時會議,可以另定召集董事會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時限。
董事會會議應由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
3、會議主持情況:會議應當由董事長主持,如果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主持(應附董事長因故不能履行職務指定副董事長或董事主持的委託書)。
4、議案及表決情況:
董事會的具體表決結果,持贊同意見的董事數占董事總數的比例(董事會會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
5、簽署:董事會決議由到會董事簽字(代行簽字的,應當附董事的授權委託書)。
E. 董事會和股東大會是否可以共用同一個議案
可以呀。
為什麼不能呢。
還可以把董事會的一些意圖體現在文件中,讓全體股東都知悉的。
F. 董事會無法通過決議能上股東會表決嗎臨時股東會決定重大事項有什麼規定
董事會無法通過決議不能上股東會表決,董事會和股東會的事權是不一樣的。
G. 上市董事會決議被股東大會否決之後,下次股東大會再次提起該議案之前是否需要其他程序
是股份公司吧?!
我認為:
要麼經五屆四次董事會審議通過後提交股東大會版再次審議;
要麼考慮由單獨或者合權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東,在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提出臨時提案並書面提交董事會,由董事會提交股東大會再次審議。
H. 股東大會和董事會分別應該用提案還是議案
股東大會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最高權力機關,它選出來董事會來管理公司的重大事務。
你的說法是正確的,股東大會就是提出提議。董事會就是提出議案。
I. 董事會由勸利否決監事會提議要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么
新三板臨時股東大會的通知實際上就是通過以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平台上披露公告的形式發出的,換句話說,只有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平台上披露臨時股東大會通知公告,才算是真正合法有效的進行了臨時股東大會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