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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大會的決議必須先經過董事會審議嗎

發布時間:2021-05-02 05:11:14

Ⅰ 董事會審議通過的議案(已披露)需要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需要。
董事會審議通過相關議案,如需提交股東大會審議,那麼該專次董事會的最後屬一項議案一般都是召開XXX股東大會的通知議案。董事會決議公告發出的同時,要單獨發布召開股東大會通知的公告。而公司法規定,召開年度股東大會要提前20天通知,召開臨時股東大會要提前15天通知,所以一般董事會通過後20天或者15天後再提交股東大會。

Ⅱ 請教上交所股東大會決議一定要披露嗎

董事會決議很明確,有些董事會決議可以不披露,但所有的一定要給內交易所報。上市規容則裡面說的很清楚;股東大會決議我理解應該都要披露,因為股東表決了總要讓股東知道結果吧。但是,如果上交所對股東大會決議審核不同意怎麼披露呢?如題。

Ⅲ 董事會議事規則是否必須經過股東大會審議批准,法律依據是哪條

法律上並沒有明確規定董事會議事規則必須有股東大會批准。一般是根據公司版章程規定。股份公司章程權對股東大會議事規則、董事會議事規則有明確的約定,行使這些規則都是要按照章程的規定程序。
公司章程必須依法制定,是設立公司的必備文件之一,也是在公司法下,公司管理和活動的重要依據。根據公司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
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Ⅳ 董事會決議在股東大會上獲得通過的標準是什麼

董事會決議有董事簽字的那份一般是留作存檔備查。如要把這次的決議作為文件發出去,通常的做法是:將該決議列印後,蓋上公司的公章即可,不必再讓董事們簽字了。

Ⅳ 召開股東大會是否需要董事會決議通過

是的,具體的你可以看一下公司法法條

Ⅵ 召開臨時股東會需要董事會決議嗎

通常情況下,股東大會是由董事會召集的,此事需要董事會決議,但也有其他如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召集、10%以上股東召集或者監事會召集的特殊情況下,是不需要董事會決議的。

Ⅶ 股東大會會議決議需要董事簽字嗎

需要。

在股份公司中,才有股東大會;在有限公司中,權力機構為股東會(股東)。

.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 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九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公司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 股東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主持人、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會議記錄應當與出席股東的簽名冊及代理出席的委託書一並保存。

Ⅷ 董事會未通過的決議能否上報股東會審批

我想了想昂,覺得你說的這種情況不存在,你看哈,董事會一般都是股東派來的代表,他同意不同意董事會會議審議的事項全看股東的意思,代表的都是股東的意願、利益,那麼董事會否決了,基本上也就宣告了股東會否決了(因為董事會成員比例一般是按照股東持股比例來確定每位股東推薦的董事人選的,持股比例多的可以多推薦幾名,所以最後導致的結果就是持股多的在董事會中話語權也比較高),就算按照1樓同學說的,其他股東可以要求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只要持有股份數較多的股東不同意,股東大會的結果也是否決啊!就算是關聯交易的情形,所有關聯董事會迴避表決,只有非關聯董事和獨立董事表決,那麼否決的議案也無法再股東大會中審議通過,因為關聯股東也要迴避表決。如果有不同意見,請指點,我也學習下!

Ⅸ 股東大會能否否決董事會的決議

股東會可以通過法院提起訴訟確認董事會的無效,但不能直接變更董事會的決議。
我國《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釋對於股東會能否撤銷/否決/推翻董事會決議沒有明確的規定,學界觀點各異,實踐做法不一。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股東會與董事會是現代公司法所有權與治理權分離的產物,其職權分配是強制性規定,董事會需對股東會負責,董事(非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由股東會選舉、更換。如果出現董事會決議與股東會決議沖突的情形時,我國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釋沒有給出具體、明確的規定,學術界也尚未形成統一觀點。一般認為股東會無權否決董事會在其職權范圍內所作出的決議,具體理由如下:
一、現行《公司法》的角度分析,股東會不能失推翻董事會在其職權范圍內所作出的決議。
現行的《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對董事會與股東會主要職權進行了強制劃分,從而使公司的所有權與治理權相分離,董事會在公司職權范圍內作出的決議,股東會無權干涉,更無權推翻,否則將會動搖公司法的理論基礎。
二、在法定的情形出現時,《公司法》規定了股東的救濟途徑。
1、董事會決議無效、撤銷之訴
股東會對董事會作出的決議不能隨意變更、撤銷,這並不意味著股東會沒有任何的救濟手段,《公司法》第22條第1款、第2款規定:「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根據該規定,董事會作出的決意內容如果屬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絕對無效;董事會會議程序違法可以申請法院撤銷。除此之外《公司法》沒有授予股東會在其他情形下的撤銷權。也就是說,所有董事會作出的決議都應當通過向法院提起訴訟以認定無效或推翻。
2、股東會享有董事任免權及公司章程的修改權。
根據《公司法》的相關規定,董事會如果違背股東會的意思表示,股東會有權將此董事免職,還可以通過修正公司章程以達到杜絕董事會作出此決議產生的目的。
三、股東會隨意撤銷董事會的決議,不利於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不利於市場經濟的穩定。
公司的董事會依《公司法》及公司章程作出的決議,如被股東會撤銷,有可能損害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且不利於市場經濟的穩定。
綜合上述,公司的股東享有公司的所有權,而公司的董事會享有公司的經營管理權,且此經營管理權具有相當的獨立性,不受股東的干預。股東會可以通過法院提起訴訟確認董事會的無效,但不能直接變更董事會的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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