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 2011年修訂了什麼
修訂了《重大資產重組與配套融資的相關規定》
Ⅱ 請問《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第十四條中的受託經營包括委託代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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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在涉及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的相關法律法規中,有哪些
《公司法》、《證券法》、《關於規范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若干問題的規定》、《非上市公眾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等
Ⅳ 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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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一年幾次有規定嗎相隔多少時間
根據《首次抄公開發行襲並上市管理辦法》和《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的規定,發行申請未獲核準的上市公司,自中國證監會作出不予核準的決定之日起六個月後,可再次提出證券發行申請,也就是說,需有6個月的間隔期。但是,對於重大資產重組方案未獲得證監會核准再次啟動重大資產重組程序的時間間隔問題,《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中並未做明確的規定。
另:原則上進入重大資產重組後,停牌時間不得超過3個月·
Ⅵ 上市公司收購非上市公司的流程,以及所依據的法律法規。《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不適用。
適用什麼樣的程序要看被收購公司的資產、收入和利潤情況。
如果收購觸及重大資產重版組條件的,要經董事會、權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報證監會,證監會並購重組委審核。具體條件看《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
不夠重大資產重組條件的,看上市公司自己的《對外投資管理辦法》,其中規定了董事會和股東大會對外投資的審批許可權,該誰批的誰批。有的收購涉及的金額很小,連董事會都不用上,直接總經理或董事長批了就行。
如果是通過發行股份購買資產或者股權方式收購非上市公司的,那就麻煩很多,要經董事會、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報證監會,證監會發行審核委審核。具體可以看《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實施細則》。
如果涉及到關聯交易的,看上市公司自己的《關聯交易管理辦法》,其中規定了董事會和股東大會關聯交易的審批許可權,該誰批的誰批。獨立董事還要發表意見。
不管是什麼情況,只要涉及到上董事會、股東大會的,都要報交易所對外公告。還有就是,評估都是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