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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涉交易時的股東

發布時間:2021-05-02 14:32:58

1. 從買賣合同糾紛案件談股東責任如何承擔

從買賣合同糾紛案件談股東責任如何承擔
案情介紹:原告A公司向B公司提供牛皮紙,雙方口頭約定貨到付款。原告按約提供給B公司價值為23000元的牛皮紙。B公司收貨後,簽發一張23000元轉帳支票給原告。次日,原告持支票向銀行提出付款,因「存款不足,無款支付」遭銀行退票。於是原告上門向B公司追款,B公司稱其沒錢,待有錢再付進行搪塞。原告在多次與B交涉無果的情況下起訴二股東李某、張某,請求法院判令B公司的股東李某、張某連帶清償這筆欠款。
另查,B公司於1998年5月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50萬元,由二股東組成,股東李某投入30萬元,佔60%股份,股東張某投股20萬元,佔40%的股份。李某系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B公司因未進行年檢現已被工商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現處於停業狀態。
原告A公司訴稱,B公司的操縱者二被告李某、張某利用其股東特有的地位,簽發空頭轉帳支票,採取欺騙原告的手段,損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二被告理應連帶清償原告貨款23000元。
被告李某、張某辯稱,B公司經工商部門合法登記,取得了公司獨立法人資格,根據《公司法》有關規定,該筆債務應由B公司的財產獨立承擔責任,而不應由B公司的股東清償。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本案爭執焦點是;這筆貨款是由B公司清償還是由B公司的股東李某、張某清償?
[裁判要點]:
B公司二股東李某、張某濫用B公司法人獨立地位,採取欺騙手段,簽發空頭轉帳支票,損害原告利益,應揭開B公司法人的面紗,否認B公司法人人格,根據《公司法》第二十條的規定,判決二被告李某、張某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評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條規定,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實際上是對公司法人人格否認法律制度的規定。所謂公司法人人格否認,指公司及其股東雖然在法律上具有相互獨立的法律人格,但當股東為迴避其法律義務而濫用其股東有限責任待遇,致使其與公司在財產、人格方面混淆不分,損害第三人權利和利益時,法院或仲裁機構為了追求法律的公平與正義精神,基於立法政策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考慮,有權在特定當事人之間發生的具體法律關系中,否認公司法人資格。又稱「刺破公司面紗」或「揭開公司面紗」。其特徵包括以下三個方面:第一,該法理承認公司法人資格為前提條件;第二,該法理僅在某一特定、具體法律關系中否定公司法人資格,使公司法人資格的否定具有個別性、相對性;第三,公司法人人格否認的效果僅及於特定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而不及於其他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
從本案中分析
一、B公司具有法人資格,B公司是1998年5月經工商登記,二股東注冊資金50萬元,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設立條件,有獨立的法人財產和獨立承擔責任的能力。
二、B公司的股東濫用公司人格欺騙原告,原告與B公司約定貨到付款,原告按約交貨,B公司的操縱者股東李某、張某,明知B公司帳上無足額存款,仍要發貨並簽發轉帳支票,利用B公司企業法人人格和自己股東特有條件,欺騙其相對當事人原告,違反雙方的約定合同,損害了原告的利益。造成原告利益的損害的原因,一方面是B公司具有企業法人人格這個面紗,另一方面是被告利用其股東地位,濫用股東權利,違反誠信原則,採取的手段具有欺騙性。如果僅要B公司來承擔責任,那麼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無法得到保護,然後躲在B公司後面操縱的被告李某、張某卻因規避法律而不用承擔責任,於情於法相悖。為了追求法律的公正,本案處理時應維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三款的規定,應揭開B公司的面紗,讓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的股東的李某、張某承擔連帶法律責任。
綜上所述,B公司雖然具備獨立的法人資格,有獨立承擔責任的能力,但由於B公司的股東李某、張某採取欺騙原告的手段,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損害了原告的利益,李某、張某應當對B公司這筆債務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2. 公司實際控制權已經移交,發生的糾紛是否需要股東承擔

近年來涉公司糾紛案件逐年上升,起因大多源自控制權被濫用,部分案件訴請直接針對控制權濫用。更有在借款、買賣等其它類型案件中,公司控制權被濫用以向控制股東等控制權主體轉移公司資產。研究控制權濫用的司法應對措施,有利於正確適用法律,引導企業改善公司治理水平。

一、關於控制權濫用行為的類型化分析

第一,侵佔公司資產。

(一)出資不實

各國公司法普遍規定股東應足額出資,不得抽逃出資。出資不實的表現主要有兩種情形,虛假出資、抽逃出資。虛假出資即股東並未真正交付貨幣、實物、財產權等資本。虛假出資一度盛行於公司法施行早期,隨著中介機構虛假驗資法律責任在實踐和立法上逐步確立,虛假出資現象得到有效遏制。

目前出資不實更多表現為抽逃出資,即股東在完成驗資後隨即將資本金直接或曲線轉回股東賬戶。理論上如果公司人格獨立,所有權與控制權真正分離,那麼股東無法抽逃出資,除非公司管理人員同意。但在有限責任公司中,集所有權與管理權一身的股東能夠操控公司的決策,隨意抽逃出資根本不在話下,同時由於外部監管成本過高,通常只能在事後追查驗資完成後短期內轉出資本金的事實。

出資不實反映在多種糾紛中:一是債權人訴請股東在出資不實范圍內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如弘業公司訴周某等三人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周某等系債務人公司股東。二是股東訴請確認股東身份或行使股東權利時被抗辯未實際出資,如沈某某訴宏升公司盈餘分配糾紛案。三是公司清算管理人訴請股東補足出資,如中騰公司訴李某某股東出資糾紛案。

此外,公司向部分股東退還或變相退還資本金也是一種抽逃出資行為。直接退還股東資本如王某與陸某其他股東權糾紛一案,股東協議約定公司資產歸股東所有。間接退還如輕工機械廠股權轉讓糾紛一案,轉讓雙方約定由目標公司為股權轉讓款的支付承擔保證責任。

(二)利益沖突交易

利益沖突交易是指公司與其控制股東、實際控制人以及董事等高級管理人員或者他們的利害關系人之間具有沖突性利益的交易,包括關聯交易和自我交易。這是從公司向控制權主體輸送利益的常見方式,在課題組所考察的案例中發現有以下幾種情形:一是在關聯交易中抬高交易價格;二是關聯方低價購買公司資產;三是操縱公司為股東承擔債務;四是未經股東會同意為股東提供擔保。在借款、買賣等糾紛中,由公司為股東擔保並不鮮見,擔保效力則是理論界和司法界爭論的熱點話題。

(三)其他侵害公司財產的行為

一是低價轉讓公司資產。軋花公司與王某、叢某某、沈某某買賣合同糾紛案,軋花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未經股東會決定,超越職權將價值200萬元左右的企業資產以76萬元的明顯低價進行轉讓。二是放棄公司資產。友誼公司股東代表訴訟糾紛案,占華洲公司合計股權75%的多數股東決定將公司所持利達公司股權轉讓給周某某,而周某某並未按約支付對價。三是出售公司資產歸己所有。郭某某與星宇公司損害公司權益糾紛案。作為股東的郭某某在星宇公司停產後將部分公司動產出售,所得款項據為己有。四是以公司名義借貸並佔用所借資金。華瑞公司、綠佳公司分別被眾多債權人起訴,原因是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控制股東以公司名義借貸巨額資金,而借得的資金並未進入公司賬戶,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

第二,股東壓迫行為。

1.排除少數股東參與公司管理。掌握公司控制權的股東通常為多數股東,為獨占公司往往會以長期不召開股東會、拒不提供財務報告、拒絕少數股東查閱公司賬薄等各種方式將少數股東排除在公司管理之外。排除管理出現在知情權、公司解散、請求分配利潤等許多公司糾紛中,實務中相關案例較多。

2.惡意修改章程或通過股東會決議。多數股東利用其表決權的多數優勢強行通過對少數股東不公平的章程修正案或者股東會決議,如設置不公平的強制、限制股權轉讓條款,制定高估或低估股權價格的條款等等。主要涉及確認股東會決議效力、股權轉讓等糾紛。

3.拒絕分配公司利潤。在公司糾紛案件中,少數股東抱怨公司從未分紅的情形比較多見。有的股東直接訴請公司分配利潤。

4.拒絕公司解散、清算。在公司股東矛盾不可調和,或者已經實際處於歇業、吊銷狀態下,占據公司主要資產的多數股東仍拒不同意解散公司、怠於進行公司清算。

解除少數股東僱傭在美國公司法上構成侵害少數股東利益的壓迫行為。而在我國,這類行為不構成獨立訴因,但在糾紛中已有出現。陳某與中南顧問公司知情權糾紛案,陳某系中南顧問公司小股東,其夫擔任公司總經理,因代表公司向控股股東主張債權,被股東會解除職務,陳某隻得通過知情權訴訟行使股東權利。

第三,侵奪其他股東股權。

1.改制中強製取消和轉讓股權。國有、集體企業改制過程中,職工獲得的職工股和量化股,根據股權向管理層集中的深化改制政策,以股東大會決議等形式退股或轉讓給少數公司管理人員。而所謂股東大會決議僅由職工代表參加表決通過,普通職工不予認可;有的股東會召集、表決程序本身即存在瑕疵。

2.假冒股東簽名轉讓其股權。工商登記部門對簽名的真實性不作審查,假冒股東簽名侵佔股權的行為頻頻發生。這類行為往往引發股權確認糾紛、股東會決議效力確認糾紛。如一基層法院受理的雷某某與汪某某、博思源公司股東資格確認一案,汪某某假冒雷某某簽名將股權轉至自己名下,反之雷某某又假冒汪某某簽名將股權轉回,兩次轉讓都進行了變更登記。

3.顯名股東侵吞隱名股東股權。出資人因身份限制、親友關系等各種原因,協議由他人出面登記為股東,出資人為隱名股東,登記的股東為顯名股東。因雙方關系惡化,顯名股東意圖侵吞股權,將隱名股東的出資說成是贈予。

其他還存在以不合理低價收購股權等侵佔股權方式。例如在少數股東辭職、退休等離開公司的情形下,僅退還原出資額。

3. 證監會怎麼嚴打上市公司大股東清倉式減持行為

在證監會昨天的例行新聞發布會上,發言人常德鵬表示,對於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違法減持甚至清倉式減持及相關違反違規行為,證監會將重拳治亂,嚴厲打擊。


8家律所被出具警示函

證監會昨天通報2017年度律師事務所從事IPO法律業務的專項檢查情況,由北京、上海、江蘇、湖南、深圳等八家證監局等進行,共抽查21家律所47個IPO項目。常德鵬指出,對於在檢查過程中發行的問題,證監會對8家律所10名律師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對3名律師採取監管談話,對1家律所採取責令改正監管措施,並計入資本市場誠信資料庫。

嚴厲打擊違規操作,保證證券市場正常化。

4. 追認偶發性關聯交易的議案要股東大會通過嗎

A與抄B是兩個獨立的法人主體,襲應分開討論是否需要上各自的股東會,即A購買C持有F99%的股權是否需要上A的股東大會,B購買D持有F1%的股權是夠需要上B的股東大會(此處的交易金額為實際的股權支付價格)。
以下為《關聯交易管理制度》中的標准: 1、上。

5. 子公司的高管涉嫌案件,母公司是上市公司需要告知投資者嗎

主板上市的上市公司發生的重大訴訟、仲裁事項涉及金額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絕對值10%以上,且絕對金額超過一千萬元的,應當及時披露。
未達到上述標准或者沒有具體涉案金額的訴訟、仲裁事項,董事會基於案件特殊性認為可能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或者深交所認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被申請撤銷或者宣告無效的訴訟的,公司也應當及時披露。
創業板上市的:
上市公司發生的重大訴訟、仲裁事項涉及金額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絕對值10%以上,且絕對金額超過500萬元的,應當及時披露。
未達到上述標准或者沒有具體涉案金額的訴訟、仲裁事項,董事會基於案件特殊性認為可能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或者深交所認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被申請撤銷或者宣告無效的訴訟的,公司也應當及時披露。

6. 使用同花順進行網上股票交易時說股東帳號未指定s是什麼意思

提示」股東賬號未指定s「原因如下:
上海股東賬號沒有開通成功。
解決方案如下:
去原來開戶的證券公司重新開一個上海股東賬號。
其他解決方案如下:
確定所用的交易軟體是開戶的證券公司的軟體;
確定所輸入的資金號碼無誤;
如果實在不行請與官方客服聯系。

7. 什麼是刑事案件中的交易

訴辯交易在我們國家法規規定中屬於空白 但是在現實操作中 很多涉嫌貪污 受賄 挪用公款 以及其他案件很多犯罪嫌疑人為了減輕刑事責任 qq 採取自首 自首方面就不一一舉例 立功方面 很多律師 接觸案件相關信息的人 會提供一個重大刑事案件 幫助嫌疑人減輕刑事責任 或者嫌疑人自身也想方設法得到公安機關沒有掌握核實的真實刑事案件信息 2070677531 以達到少判 輕判的結果 例如中國裁判網公布的廖小波立功案例 網上可以搜的到 例如廣東高院對李偉受賄一案的宣布 李偉是舉報同倉嫌疑人入獄之前 公安機關尚未掌握的強奸行為立功 很多案例不一一解釋 最好的減輕刑罰是在減刑之前 在國外這就屬於訴辯交易

8. 關聯交易提交股東大會,股東全為關聯方,需要全部迴避,怎麼辦

本議案涉及關聯交易事項,但因xx、xx、xx、xx、xx、xx、xx迴避表決,將導致股東大會無法形成有效表決,故關聯方未履行迴避程序,並參與投票表決。

9. 買賣合同糾紛案涉案多大金額才能凍結帳戶

什麼合同糾紛很重要。公司對外的合同糾紛,肯定不能凍結私人賬戶。如果是股東之間的股權轉讓糾紛,涉及股權的價款,會有凍結私人賬戶的情形。另外,公司的債務,因為公司股東注冊資金不實或抽逃,可能會被追加為被執行人,這樣股東的賬戶也會被凍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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