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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岸公司股東利潤國內

發布時間:2021-05-02 21:11:45

㈠ 離岸公司的避稅現象

關注「離岸公司」的避稅現象

■ 藏海川

據報載,在英屬維京群島注冊的離岸公司中有20多萬家與中國有關,因此通過設立離岸公司來實現避稅等目的已不再是個別現象。
何謂「離岸公司」

近年來我國外商投資出現了一種新的現象,東南沿海某省的統計數據顯示按人數統計2002年該省第一大外商投資來源地不是美國,也不是與該省相鄰的香港,而是一個不為人所知的加勒比海島國英屬維京群島。其實近年來通過在英屬維京群島、開曼群島、百慕大群島等地注冊所謂的「離岸公司」,再通過離岸公司返回大陸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已經成了不少內地企業間公開的秘密。離岸公司,簡單的講就是注冊地和經營地相分離的公司,離岸公司的股東、董事和管理人員一般也不是注冊地的居民。世界上著名的離岸公司的注冊地有英屬維京群島、開曼群島、百慕大群島、巴哈馬等,它們幾乎都有共同的特點:注冊手續簡便、對資本流動幾乎沒有限制、對不是在注冊地進行的經營活動幾乎不徵收任何稅、保密性好。內地企業在上述離岸地設立離岸公司,其目的主要有以下幾個:在美國、香港或新加坡等地上市;設立控股公司,進行資本運做;進行稅收籌劃等。

公司注冊地的選擇

世界上存在眾多可供離岸公司選擇的注冊地,比如說像上文提到的英屬維京群島、開曼群島、百慕大群島等加勒比海島國,此外還有象比利時、香港、澳門等,因此注冊離岸公司的首要問題是解決在何處注冊的問題。由於英屬維京群島在是否可以發行不記名股等問題上採取了更為寬松的態度,因此對中國大陸企業而言,如果該企業沒有在海外上市的計劃,英屬維京群島不失為是一個理想的注冊地。

其實中國國內不少大型上市企業的上市過程中離岸公司起到了關鍵作用,不管其最初的目的如何,離岸公司的設立在客觀上為這些上市公司進行稅收策劃提供了方便。本文通過對中國稅收相關法律、法規的分析來說明離岸公司與稅收的關系。

離岸公司可規避稅收

我們首先假定中國的一家以對外出口為主營業務的國內企業A,該企業是有限責任公司,有兩個股東(股東B和股東C)。如果該公司選擇設立在國內,則在稅務方面該企業至少存在以下問題:需要交納33%的企業所得稅;在增值稅方面存在先繳後退的問題,在當前出口退稅存在嚴重拖延的形勢下,必然擠占企業的大量資金

此外,A公司的某個股東出於種種考慮想要將其在該企業中的股份轉讓給A公司的另一個股東時,由於我國不允許一人公司的存在,該轉讓無法進行。如果轉讓給其他人的話,對於轉讓所得該股東還要繳納企業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視該股東是法人還是自然人而定),更不必說A企業自身未必能獲得自營進出口權,如果必須通過外貿企業進行代理的話,企業的經營成本會進一步上升。

現在我們假定該企業的股東通過設立離岸公司來完成它的經營活動,來看一下上述情況有哪些變化。就設立離岸公司而言,可以採用由股東B和股東C共同設立一個離岸公司的方法也可以採用分別由股東B和股東C設立兩個不同的離岸公司的方法,出於稅收的考慮後一種方法更好一些。首先,由股東B和股東C分別在英屬維京群島注冊一個國際商業公司(以下簡稱為公司D和公司E),由於英屬維京群島的國際商業公司法規定可以設立一人公司,所以上述設立過程沒有任何問題。其次D公司和E公司轉回國內投資,和國內已設立的A公司成立中外合資企業F。現在我們看一下如果該中外合資企業代替內資企業A從事出口業務,首先由於企業F是中外合資企業,其自營進出口權的獲得遠較一般內資企業要容易。並且就稅收而言存在以下變化:

首先,所得稅負擔大大降低。盡管我國對中外合資企業的所得稅的規定較為復雜,但存在種種減免稅措施,特別是對於以出口為主的外商投資企業而言更是如此。此外外商投資企業可以通過向股東借款將該借款作為投資總額的一部分,並在借款合同中規定極高的利息從而達到快速收回投資和規避稅收的目的。外商投資企業還可以通過類似於轉讓定價的形式來實現避稅的目的,以上述F公司為例,假定F公司所出口貨物的最終買方是美國的企業,F公司的最終控制者B和C可以通過在英屬維京群島設立一家專為實施上述避稅目的的公司G,然後先由F公司和G公司簽訂貨物出口合同,再由G公司和最終買方美國企業簽訂貨物買賣合同將該批貨物轉賣給美國企業。在F公司和G公司簽訂的貨物進出口合同中將貨物的價格定的極低,從而使F公司的帳面利潤很小甚至是虧損,而在G公司和最終買方美國企業的買賣合同中G公司按正常的價格賣給美方。由於G公司的設立地英屬維京群島對上述交易產生的利潤不徵收任何所得稅,因此通過上述交易,F公司的最終控制者B和C將利潤從國內轉移到國外從而達到避稅的目的。

其次,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出口退稅問題的通知》,對外商投資企業的出口退稅不是採用先征後退的方式,從而F公司規避了對其資金的大量擠占。

通過上述分析,我們可以看到一個主要從事外貿出口的企業是如何通過設立離岸公司的方式來達到避稅的目的的,對本文開頭所提到的南方沿海某省外商投資中出現的所謂怪現象也就不難理解了。但應當指出的是利用離岸公司來進行稅收策劃從更高的道德標准看是一種不恰當的行為。

㈡ 國內公司能否成為香港離岸公司的股東、

可以 ,需提供營業執照復印件
所需資料(客戶提供):
1、客戶提供1位以上(滿18歲,不限地域)身份證,或者護照(公司投資提供營業執照復印件);
2、擬定公司名稱(中英文),注冊前均需查冊;
3、公司注冊資本(至少1萬港幣)及每個股東所佔股份的百分比(%)。

㈢ 香港離岸公司利潤分配是否交稅

如果你的業務來源於香港,跟香港人有交易。那麼你的公司需要做帳審計,交稅是按純利的16.5%收取。
如果你的利潤來源海外,可申請海外利得,少繳稅或免稅。

㈣ 關於境內公司從境外分得未分配利潤,在境內公司繳納企業所得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第四條關於外國投資者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利潤的優惠政策規定: 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資企業形成的累積未分配利潤,在2008年以後分配給外國投資者的,免徵企業所得稅;2008年及以後年度外商投資企業新增利潤分配給外國投資者的,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因此,貴公司將2009年度的未分配利潤分配給境外股東(法人),應當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未分配利潤500萬直接轉增資本,也視為利潤分配繳納企業所得稅。

㈤ 分配給境外股東的利潤未出境有何風險

向境外股東分配利潤也要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
這個沒有區別的。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專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優屬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 號)第四條規定,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資企業形成的累積未分配利潤,在2008年以 後分配給外國投資者的,免徵企業所得稅;2008年及以後年度外商投資企業新增利潤分配 給外國投資者的,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因此,外資企業將2009年度的未分配利潤分配給境外股東(法人),應當依法繳納企 業所得稅;未分配利潤直接轉增資本,也視為利潤分配繳納企業所得稅。

㈥ 境外子公司如何向國內股東分配利潤,即資金迴流路徑、需要的審批等

無需審批。
《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定》
第十七條 境內機構將其所得的境外直接專投資利潤匯回境內的,屬可以保存在其經常項目外匯賬戶或辦理結匯。
外匯指定銀行在審核境內機構的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證、境外企業的相關財務報表及其利潤處置決定、上年度年檢報告書等相關材料無誤後,為境內機構辦理境外直接投資利潤入賬或結匯手續。

㈦ 離岸公司和國內公司有什麼不同

1、主要區別在稅收上。與通常使用的按營業額或利潤徵收稅款的做法不同,離岸管轄區政府只向離岸公司徵收年度管理費,除此之外不再徵收任何稅款。
2、其次,離岸管轄區均明文規定:公司的股東資料,股權比例,收益狀況等,享有保密權利,如股東不願意,可以不對外披露。
3、最後,所有國際大銀行都承認這類公司,如美國銀行、香港匯豐銀行、恆生銀行,星展銀行、瑞士富帝銀行、招商銀行、交通銀行、浦發銀行等。離岸公司可以在銀行開設賬號,在財務運作上極其方便。

㈧ 請問同一個人能否同時注冊離岸公司和國內外貿公司

1,請問同一個人能否同時注冊離岸公司和國內外貿公司(不同名字)?

答:可以的,只要離岸公司名字查冊無重復就可以注冊的。和有無國內公司無關。注冊離岸公司只需要你提供身份證復印件就可以了。

2,如果以後不想使用離岸公司了,請問能注銷嗎?

答:可以注銷的。

3,假如同一個人擁有香港公司和國內外貿公司,這樣收到國外美金之後,扣除利潤,把餘下的美元打到自己的國內外貿公司做退稅核銷用,請問這樣違法嗎?國內會不會查?

答:可以的,不違法,國內不會查的。離岸賬戶對外匯進出自由,不管是匯往公司賬戶還是個人賬戶都沒有影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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