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房產、土地是公司股東的,無償提供給公司使用,已簽訂無償使用協議,請問,公司以後注銷的話有什麼影響
前提是股東承擔有限責任的公司,如果該股東沒有虛假出資、抽逃出資,並沒有濫用公司財產的等情況,所有權還是公司股東的,歸還股東。
2. 設立有限公司 的住所 一般是由股東無償提供嗎有償提供的話怎麼寫租賃協議
為什麼要無償提供???可以作為股份出資(要辦理產權轉移手續)
或者簽訂租賃協議租給公司使用。
房屋租賃協議書
甲方:
乙方:
一、資產:甲方將座落在(具體位置) ,建築面積為 ( )平方米租賃給乙方用於辦公用房(寫明用途)。
二、租金租期:經甲乙雙方協商於二00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租給乙方使用,租期為 年,每年租金為 萬元,租金為預付上交,協議簽字後預付每年全年租金。在租用期間甲方對乙方租金款五年不變。
三、房屋設施使用保護要求
乙方在租用期間,甲方要求乙方做到:(1)房屋建築主體不得隨意拆建和改建;(2)對房屋門窗內裝修格局要保護好,正常使用及時維修完善;(3)對附表內設施要正常使用、保管,損壞後及時維修和更換,但不能丟失,丟失的由乙方按樣賠償。
四、租用責任:乙方在租用期間對甲方的所有財產負全部責任,第一是保護,第二是不能發生火災,如出現一切損失乙方負全部責任,價格雙方協商,請法律仲裁部門鑒定。甲方對自己的財產有權隨時檢查,並對乙方提出要求,但甲方不幹預乙方的經營權,乙方對飯店的用途繼續經營飯店,改變用途時提前和甲方協商。同意後方可進行。第三,乙方租用期間對經營所發生的一切費用自負,如:工商管理費、稅費、衛生、防疫、水、暖、電等等。第四,取暖甲方負責提供天然氣開口,開口費由甲方負責,其他乙方自己負責。第五,乙方在租用期間屬自己增值的物品,由自己保管使用,到期後自己帶走。
五、上述條約雙方共同遵守,互相尊重,互相支持,簽字之日起生效。本協議具有法律保護權。一式兩份,雙方各一份。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3. 股東的房子(商業用)可不可以無償租賃給公司用~
公司無償使用他人的房屋,公司負責按房屋原值申報繳納房產稅。
4. 將自有房產無償提供給公司使用要交稅嗎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產稅城鎮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8號)的規定,無租使用其他單位房產的應稅單位和個人,依照房產余值代繳納房產稅。
根據上述規定,股東將私房無償提供給企業使用的,企業應該從價計征房產稅,即按照房產原值的70%乘以1.2%計算繳納。一年交一次,可以分兩次繳納。
5. 法人、股東的房子無償提供給公司使用在稅務上會有什麼問題嗎
股東房產,因無作價投入公司資產,就不能算公司財產,因此,如公司向股東承租,支付一定租金是合理的,按每月租金x12%納房產稅,x5%納營業稅.
6. 股東無償提供給公司用的房產需要交稅嗎
只要是經營、辦公、生產用的房產都要交房產稅,如果房主是無償提供,那房主就要交房產稅,反正跑不掉
7. 我是公司法人也是股東之一,提供了我私人住宅產證復印件並無償租給公司,我的房屋這樣存不存在風險
您只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本身在法律意義上是一個虛擬的人。您只是把您的房屋無償提供給公司法人使用,而沒有把房屋過戶到公司名下,所以,您的房屋只是公司法人的住所,產權還是您自己的。這種無償使用的關系,對房屋的所有權沒有影響,也不會因為公司債務問題要求你用非公司財產償還債務。
8. 股東個人房產無償提供給公司使用,選擇從價還是從租來交比較劃算
肯定從租了。
9. 注冊公司時,股東將自有房屋提供公司無償使用,此房屋等於公司財產嗎
不等於公司的資產,只是無償租賃,一般算自有有房產,交納房產稅。
10. 公司無償使用股東租憑的房屋作為辦公場所,還需要交納房產稅嗎
如果股東能提供完稅證明可以不交,否則也要交。
房產稅暫行條例
第一條房產稅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徵收。
第二條 房產稅由產權所有人繳納。產權屬於全民所有的,由經營管理的單位繳納。產權出典的,由承典人繳納。產權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產所在地的,或者產權未確定及租典糾紛未解決的,由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繳納。
前款列舉的產權所有人、經營管理單位、承典人、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統稱為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
第三條 房產稅依照房產原值一次減除10%至30%後的余值計算繳納。具體減除幅度,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沒有房產原值作為依據的,由房產所在地稅務機關參考同類房產核定。
房產出租的,以房產租金收入為房產稅的計稅依據。
第四條 房產稅的稅率,依照房產余值計算繳納的,稅率為1.2%;依照房產租金收入計算繳納的,稅率為12%。
房產稅
第五條 下列房產免納房產稅:一、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房產;
二、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房產;
三、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房產;
四、個人所有非營業用的房產;
五、經財政部批准免稅的其他房產。
第六條 除本條例第五條規定者外,納稅人納稅確有困難的,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定期減征或者免徵房產稅。
第七條 房產稅按年徵收、分期繳納。納稅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八條 房產稅的徵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辦理。
第九條 房產稅由房產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徵收。
房產稅
第十條 本條例由財政部負責解釋;施行細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抄送財政部備案。
第十一條 本條例自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