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淮南礦業集團離職人員能再職嗎
從就業這一方面來說,離職的人是沒有規定說不能再入職的。
但是如果你當初是被開除的,該單位強調說不想錄用你,那這個也是對方說了算。
㈡ 為什麼要離職
人才流失的原因分析 客觀原因: 1、薪酬待遇:「金錢不是萬能的,沒有錢是萬萬不能的」。薪酬在市場經濟的作用怎麼強調都不過分,尤其是對於還處在市場經濟初級階段的人們來說,所有的人都會關注薪酬,無論是高層還是基層,只不過關注的側重不一樣而已。薪酬不僅是人才賴以生存和發展的經濟基礎,更是代表了企業對人才價值的評價。「只要對方開出兩倍於你的價碼,你再怎麼強調公司文化、發展空間等都用處不大」。 這時的企業文化留人、感情留人等在金錢面前都會顯得蒼白無力。如原來TCL集團的徐風雲,跳槽
㈢ 澳洋集團有限公司怎麼樣
簡介: 2008年1月,公司名稱由"江蘇澳洋實業(集團)有限公司"更名為"澳洋集團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學如
成立時間:1998-07-30
注冊資本:80000萬人民幣
工商注冊號:320582000023253
企業類型: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
公司地址:楊舍鎮塘市鎮中路
㈣ 辭職問題 我在青島港集團提出辭職 幾個月也沒給弄下來怎麼辦
朋友你辭職不需要如此麻煩,你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辦理就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你要辭職根據上面兩條規定的程序就可以辦理辭職手續。
㈤ 辭職後還能走集團內部調動嗎
應該不可以!!因為一般公司都有相關規定!離職員工要等多久後才能進入!!
㈥ 上面是一個集團,我從一家集團旗下的總公司離職,到他們的一個子公司面試上班,請問會有影響嗎
正常離職不是被辭退的沒什麼影響,畢竟都是做過熟悉的行業和公司運作,只要工作能力強都一樣,面試時候可能會被問到離職原因,這個要好好想好怎麼去回答。
㈦ 日上集團員工做滿一個月就可以辭職了嗎辭職流程
哪裡都可以辭職呀。
有什麼流程哦。直接去問人力好了。
可能要辦工作交接。然後就是簽字什麼的。
其他沒什麼啦。
㈧ 我可以再次申請辭職或者主動離職,並要求公司經濟補償嗎
勞動者主動辭職的,用人單位是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一、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系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你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
3、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二、勞動者可以通過快遞或掛號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說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者工資或不為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勞動者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三、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