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條 上市公司董事會應當在做出回購股份決議後的兩個工作日內公告董事會決議、回購股份預案,並發布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
回購股份預案至少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回購股份的目的;
(二)回購股份方式;
(三)回購股份的價格或價格區間、定價原則;
(四)擬回購股份的種類、數量及占總股本的比例;
(五)擬用於回購的資金總額及資金來源;
(六)回購股份的期限;
(七)預計回購後公司股權結構的變動情況;
(八)管理層對本次回購股份對公司經營、財務及未來發展影響的分析。
第十四條 上市公司應當在股東大會召開前3日,將董事會公告回購股份決議的前一個交易日及股東大會的股權登記日登記在冊的前10名社會公眾股股東的名稱及持股數量、比例,在證券交易所網站上予以公布。
第十五條 獨立財務顧問應當就上市公司回購股份事宜進行盡職調查,出具獨立財務顧問報告,並在股東大會召開5日前在中國證監會指定報刊公告。
獨立財務顧問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公司回購股份是否符合本辦法的規定;
(二)結合回購股份的目的、股價表現、公司估值分析等因素,說明回購的必要性;
(三)結合回購股份所需資金及其來源等因素,分析回購股份對公司日常經營、盈利能力和償債能力的影響,說明回購方案的可行性;
(四)其他應說明的事項。
第十六條 上市公司股東大會應當對下列事項逐項進行表決:
(一)回購股份的方式;
(二)回購股份的價格或價格區間、定價原則;
(三)擬回購股份的種類、數量和比例;
(四)擬用於回購的資金總額;
(五)回購股份的期限;
(六)對董事會實施回購方案的授權;
(七)其他相關事項。
上市公司在公告股東大會決議時,應當載明「本回購方案尚需報中國證監會備案無異議後方可實施」。
第十七條 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對回購股份做出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十八條 上市公司做出回購股份決議後,應當依法通知債權人。
第十九條 上市公司依法通知債權人後,可以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回購股份備案材料,同時抄報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
第二十條 上市公司回購股份備案材料應當包括以下文件:
(一)回購股份的申請;
(二)董事會決議;
(三)股東大會決議;
(四)上市公司回購報告書;
(五)獨立財務顧問報告;
(六)法律意見書;
(七)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
(八)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參與本次回購的各中介機構關於股東大會作出回購決議前6個月買賣上市公司股份的自查報告;
(九)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一條 上市公司回購報告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本辦法第十三條回購股份預案所列事項;
(二)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股東大會回購決議公告前六個月是否存在買賣上市公司股票的行為,是否存在單獨或者與他人聯合進行內幕交易及市場操縱的說明;
(三)獨立財務顧問就本次回購股份出具的結論性意見;
(四)律師事務所就本次回購股份出具的結論性意見;
(五)其他應說明的事項。
以要約方式回購股份的,還應當披露股東預受要約的方式和程序、股東撤回預受要約的方式和程序,以及股東委託辦理要約回購中相關股份預受、撤回、結算、過戶登記等事宜的證券公司名稱及其通訊方式。
第二十二條 律師事務所就上市公司回購股份出具的法律意見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公司回購股份是否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條件;
(二)公司回購股份是否已履行法定程序;涉及其他主管部門批準的,是否已得到批准;
(三)公司回購股份是否已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履行相關的信息披露義務;
(四)公司回購股份的資金來源是否合法合規;
(五)其他應說明的事項。
第二十三條 中國證監會自受理上市公司回購股份備案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未提出異議的,上市公司可以實施回購方案。
採用集中競價方式回購股份的,上市公司應當在收到中國證監會無異議函後的5個工作日內公告回購報告書;採用要約方式回購股份的,上市公司應當在收到無異議函後的兩個工作日內予以公告,並在實施回購方案前公告回購報告書。
上市公司在回購報告書的同時,應當一並公告法律意見書。 第二十四條 上市公司實施回購方案前,應當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開立由證券交易所監控的回購專用帳戶;該帳戶僅可用於回購公司股份,已回購的股份應當予以鎖定,不得賣出。
第二十五條 上市公司應當在回購的有效期限內實施回購方案。
上市公司距回購期屆滿3個月時仍未實施回購方案的,董事會應當就未能實施回購的原因予以公告。
第二十六條 回購期屆滿或者回購方案已實施完畢的,公司應當停止回購行為,撤銷回購專用帳戶,在兩個工作日內公告公司股份變動報告,並在10日內依法注銷所回購的股份,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
⑵ 在哪可以查到萬科股票回購的時間
[2015-10-09](000002)萬 科A:關於回購部分社會公眾股份的進展公告
萬科企業股份有限 公司( 以下簡稱"公司")於2015年8月31日召開的2015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暨第一次A股類別股東大會, 第一次H股類別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了《關於在人民幣100億元額度內回購公司A股股份的議案》(以下簡稱"本次回購"), 並於2015年9月17日公告 了《關於 在人民幣100億元額度內回購公司A股股份的報告書》. 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競價方式回購股份業務指引》的有關規定,現將公司股份回購進展情況公告如下:
截止2015年9月30日, 公司回購A股股份數量為12,480,299股,占公司總股本的比例為0. 113%, 成交的最高價為13.16元/股,最低價為12.57元/股,支付總金額為人民160,148,519.71元(含交易費用).
公司本次回購的期 限為自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回購股份方案之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 如果在此期限內回購所用資金金額達到最高限額,則回購方案即實施完畢,亦即回購期限自該日起提前屆滿.公司將根據相關規定嚴格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⑶ 公司回購股份 多長時間之內必須注銷
二○○五年,國內證券市場進行股權分置改革,為適應有些上市公司以回購股份的方式支付對價安排,規范股份回購的方式,證監會專門出台《上市公司回購社會公眾股份管理辦法》,該法規明確規定:回購期屆滿或者回購方案已實施完畢的,公司應當停止回購行為,撤銷回購專用帳戶,在兩個工作日內公告公司股份變動報告,並在10日內依法注銷所回購的股份,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
⑷ 股份回購符合規范
回購股份預案至少應當包括以下內容:(一)回購股份的目的;(二)回購股份方式;(三)回購股份的價格或價格區間、定價原則;(四)擬回購股份的種類、數量及占總股本的比例;(五)擬用於回購的資金總額及資金來源;(六)回購股份的期限; (七)預計回購後公司股權結構的變動情況; (八)管理層對本次回購股份對公司經營、財務及未來發展影響的分析。第十四條 上市公司應當在股東大會召開前3日,將董事會公告回購股份決議的前一個交易日及股東大會的股權登記日登記在冊的前10名社會公眾股股東的名稱及持股數量、比例,在證券交易所網站上予以公布。第十五條 獨立財務顧問應當就上市公司回購股份事宜進行盡職調查,出具獨立財務顧問報告,並在股東大會召開5日前在中國證監會指定報刊公告。獨立財務顧問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一)公司回購股份是否符合本辦法的規定;(二)結合回購股份的目的、股價表現、公司估值分析等因素,說明回購的必要性;(三)結合回購股份所需資金及其來源等因素,分析回購股份對公司日常經營、盈利能力和償債能力的影響,說明回購方案的可行性;(四)其他應說明的事項。第十六條 上市公司股東大會應當對下列事項逐項進行表決:(一)回購股份的方式; (二)回購股份的價格或價格區間、定價原則; (三)擬回購股份的種類、數量和比例;(四)擬用於回購的資金總額;(五)回購股份的期限; (六)對董事會實施回購方案的授權;(七)其他相關事項。上市公司在公告股東大會決議時,應當載明「本回購方案尚需報中國證監會備案無異議後方可實施」。第十七條 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對回購股份做出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第十八條 上市公司做出回購股份決議後,應當依法通知債權人。第十九條 上市公司依法通知債權人後,可以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回購股份備案材料,同時抄報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第二十條 上市公司回購股份備案材料應當包括以下文件:(一)回購股份的申請;(二)董事會決議;(三)股東大會決議;(四)上市公司回購報告書;(五)獨立財務顧問報告;(六)法律意見書;(七)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八)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參與本次回購的各中介機構關於股東大會作出回購決議前6個月買賣上市公司股份的自查報告;(九)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文件。第二十一條 上市公司回購報告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一)本辦法第十三條回購股份預案所列事項; (二)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股東大會回購決議公告前六個月是否存在買賣上市公司股票的行為,是否存在單獨或者與他人聯合進行內幕交易及市場操縱的說明; (三)獨立財務顧問就本次回購股份出具的結論性意見; (四)律師事務所就本次回購股份出具的結論性意見;(五)其他應說明的事項。以要約方式回購股份的,還應當披露股東預受要約的方式和程序、股東撤回預受要約的方式和程序,以及股東委託辦理要約回購中相關股份預受、撤回、結算、過戶登記等事宜的證券公司名稱及其通訊方式。第二十二條 律師事務所就上市公司回購股份出具的法律意見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一)公司回購股份是否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條件;(二)公司回購股份是否已履行法定程序;涉及其他主管部門批準的,是否已得到批准;(三)公司回購股份是否已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履行相關的信息披露義務;(四)公司回購股份的資金來源是否合法合規;(五)其他應說明的事項。第二十三條 中國證監會自受理上市公司回購股份備案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未提出異議的,上市公司可以實施回購方案。採用集中競價方式回購股份的,上市公司應當在收到中國證監會無異議函後的5個工作日內公告回購報告書;採用要約方式回購股份的,上市公司應當在收到無異議函後的兩個工作日內予以公告,並在實施回購方案前公告回購報告書。上市公司在回購報告書的同時,應當一並公告法律意見書。 第二十四條 上市公司實施回購方案前,應當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開立由證券交易所監控的回購專用帳戶;該帳戶僅可用於回購公司股份,已回購的股份應當予以鎖定,不得賣出。 第二十五條 上市公司應當在回購的有效期限內實施回購方案。上市公司距回購期屆滿3個月時仍未實施回購方案的,董事會應當就未能實施回購的原因予以公告。第二十六條 回購期屆滿或者回購方案已實施完畢的,公司應當停止回購行為,撤銷回購專用帳戶,在兩個工作日內公告公司股份變動報告,並在10日內依法注銷所回購的股份,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以上資訊部分地來自
⑸ 上市公司在哪些期間不得回購股份
你好,根據《深圳來證自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購股份實施細則》規定,上市公司在以下期間不得回購股份:
(1)上市公司定期報告、業績預告或者業績快報公告前十個交易日內;
(2)自可能對本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重大事項發生之日或者在決策過程中,至依法披露後兩個交易日內;
(3)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但上市公司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回購股份並為減少注冊資本的,不適用前款規定。
⑹ 證監會對上市公司的股份回購有什麼限制
華中預警:擬放鬆對上市公司回購股份的管制,取消相關行政許可,以更好地發版揮市場內生穩權定機制的作用。 補充規定對於採用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方式的回購取消了行政許可,推行完全市場化的操作。根據新規,進行回購操作的上市公司不再需要經證監會審批,只需要在股東大會作出回購股份決議後的次一工作日對決議進行公告,通知債權人,並將相關材料報送中國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備案,同時公告回購報告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