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請問有限公司向法人股東借款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1、法律依復據是《合制同法》,民間借貸是受法律保護的(滿足法律規定的情形下)。
2、有限公司向法人股東借款是合法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 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本規定所稱的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
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本規定。
2. 股東借款有哪些稅務法律風險
從法理上分析,公司和股東均為相對獨立的法律主體,二者在人員、資產、責任等方面相互對立,不得混同,股東不得以其股東身份隨意侵佔公司資產,損害公司、國家、債權人、其他股東的合法權益,尤其是以各種方式從公司抽取資金的行為。雖然法定注冊資本制改認繳注冊資本制以後抽逃出資將不再承擔刑事責任,但國家的稅收利益不得因股東的不當行為受損害,還是有一定道理的。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公司在支付股息、紅利後,股東有繳納個人所得稅的義務,部分投資者為了規避繳納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義務,就希望通過借款的方式變相發放股息、紅利。但是稅務機關不會認可這種操作方式的,因為稅法上有個實質課稅原則。
因此,為防止個人投資者以借款之名掩蓋分配利潤之實,財稅〔2003〕158號規定股東在一個納稅年度(1月1日到12月31日)向所投資的公司借款,在納稅年度終了後既不歸還也不用於企業生產經營的,其未歸還的借款可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計征20%的個人所得稅。
3. 股東借款的主客觀因素及其合法性有哪些
因此,律師認為,只有結合股東個人的主觀因素來分析股東借款的合法性,才會較為全面、准確。 1、在公司成立之前,股東就存在著借款的故意,在公司成立之後存在著借款的行為。公司股東在設立公司之時,就准備在公司成立之後將公司的注冊資本借回。這種形式的典型情況就是所謂的「過橋借款」。「過橋借款」是社會概念而非精確的法律術語,通常指公司股東為履行出資義務從第三人處取得借款;股東將借入資金交付公司並取得公司股權後,再將公司資金直接或間接地歸還給出借人,用以抵銷股東對出借人的欠款。在形式上,「過橋借款」出借人獲得清償的方式有兩種:一是股東將公司資金以股東借款等形式轉入股東自己名下,並以股東名義向出借人償還借款、清償債務,公司財務記載公司對股東的應收款或其它應收款;二是股東以公司名義將資金直接支付出借人,公司財務記載公司對出借人的應收款。不管上述二種形式的何種,公司股東都在設立公司之前,就存在著主觀故意。基層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處理此種案件時,大部分都是以股東抽逃出資或虛假出資進行處理,這里,暫且不論這種行為到底是抽逃出資行為還是虛假出資行為(律師傾向於認定虛假出資行為),只要出借人藉此實現了債權,即可認定股東採取「過橋借款」出資。但如果出借人與股東、出借人與與公司簽署有合法的協議,且根據協議出借人向股東、公司向出借人都收取合理報酬或價款,且這一報酬都在法律允許的民間借貸利率之內,是否能認定公司股東以「過橋借款」方式繳納出資,這還涉及到非金融企業之間的融資的合法性問題,因此,也是司法實踐中最常見、也是最富爭議的情形。 2、在公司成立之後,股東存在著借款的行為,但借款之時,股東主觀上有還款的意願和能力。這種形式的股東,在公司成立之後,由於個人自身的生活或經營需要,臨時性的向公司借款,以解個人的燃眉之急,這種借款形式一般期限較短、金額較小,相對而言對公司或社會造成的危害也不是很大。 3、在公司成立之後,股東存在著借款的行為,但借款之時,股東主觀上沒有還款的意願和能力。這種情況一般有二種典型的表現形式,其一是股東在公司成立之時,並無抽回出資的意願,但公司成立後,一旦受到其他因素的影響,公司經營情況的改變,股東就會借款從事其他經營行為,如股東甲控股有A、B兩公司,在B公司成立之前,甲已經於政府初步達成徵用20畝土地建造廠房的意向,但在公司成立後,由於國家土地政策的調整,B公司在近期內征地難度較大,但甲又不願放棄征地的努力,而B公司在征地之前,因無廠房從事生產,故用於注冊的100萬資金基本上閑置,於是甲就將B公司的注冊資本中的90萬以個人名義借款後,投入到A公司,用於歸還A公司的銀行貸款,至於B公司的運行則取決於公司是否能取得土地的使用權。另一種情況是,股東設立公司後,因經營資金與注冊資本相差較大,但由於涉及到銀行貸款、業務交往等需要,並不希望減少其注冊資本,於是將注冊資本中的閑置部分以股東個人名義借出而後用於個人經營,如個人投資購房或投資設立新公司,上述二種情形的共性都在於股東借款的原因並非是公司經營或正常業務開支借走公司貨幣資金,股東在借款之時主觀上認定的是否歸還借款則取決於其他因素。這二種情形在目前的理論界也存在著是挪用公司資金還是抽逃出資的爭論,從司法實踐看,尤其是第二種情況構成犯罪時即有以挪用公司資金罪判罰的,也有以抽逃出資罪判罰的,但不構成犯罪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否能以抽逃出資進行處理一直存在著爭論。
4. 公司是否可以向股東借款,合法嗎財務上如何處理謝謝!
可以,公司是可以向股東借款的。
借:貨幣資金
貸:其他應付款--股東
5. 企業向股東借款稅法上有何規定
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向股東借款利息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稅前扣除:
1、借款金額與權益性投資比例不超過2:1(金融企業為5:1);
2、利率不超過同期銀行貸款利率。
一、企業向股東或其他與企業有關聯關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稅法)第四十六條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准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1號)規定的條件,計算企業所得稅扣除額。
二、企業向除第一條規定以外的內部職工或其他人員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況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根據稅法第八條和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准予扣除。
(一)企業與個人之間的借貸是真實、合法、有效的,並且不具有非法集資目的或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二)企業與個人之間簽訂了借款合同。
(5)股東借款合法性擴展閱讀:
企業貸款是指企業為了生產經營的需要,向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按照規定利率和期限的一種借款方式。企業的貸款主要是用來進行固定資產購建、技術改造等大額長期投資。
目前企業貸款可分為:流動資金貸款、固定資產貸款、信用貸款、擔保貸款、股票質押貸款、外匯質押貸款、單位定期存單質押貸款、黃金質押貸款、銀團貸款、銀行承兌匯票、銀行承兌匯票貼現、商業承兌匯票貼現、買方或協議付息票據貼現、有追索權國內保理、出口退稅賬戶託管貸款。
信用貸款
信用貸款是指銀行以借款人的信譽發放的貸款,借款人不需要提供擔保。
按貸款期限分為:短期貸款、中期貸款和長期貸款。
1、短期貸款:是指貸款期限在1年(含)以內的貸款。
2、中期貸款:是指貸款期限為1年(不含)至5年(含)的貸款。
3、長期貸款:是指貸款期限在5年(不含)以上的貸款。
固定資產
固定資產貸款是指銀行向借款人發放的用於固定資產項目投資的中長期貸款。
按貸款用途分為基本建設貸款和技術改造貸款:
1、基本建設貸款:是指用於經有權機關批準的基本建設項目的中長期貸款。基本建設項目是指按一個總體設計,由一個或幾個單項工程所構成或組成的工程項目的總和,包括新建項目、擴建項目、全廠性遷建項目、恢復性重建項目等。
2、技術改造貸款:是指用於經有權機關批準的技術改造項目的中長期貸款。技術改造項目是指在企業原有生產經營的基礎上,採用新技術、新設備、新工藝、新材料,推廣和應用科技成果進行的更新改造工程。
企業抵押
企業貸款對象:工商注冊的各類中小企業客戶,經營情況良好。
企業貸款期限:一般為1-2年
企業貸款金額:10萬~50萬元
基本要求:
1、注冊於上海市的中小企業。
2、持有中國人民銀行核發的貸款卡,無不良信用記錄。
3、公司注冊與營運3年以上,最近一年年營業額300萬以上。
6. 企業股東的股權私自改借款合法嗎
你說的這個問題,涉及會計實務和公司法律事務問題。
我的看法如下——
1、如果在企業設立之初,尚未進行登記時,經過其他出資人的同意,可以將股權改成借款;如果股東只有一個人,那麼,股東必須修改公司章程,然後才可以將股去哪改為借款;
2、如果企業已經設立,取得營業執照,實收資本已經確定,那麼,此時股東將股權改成借款,必須履行法定的減資程序之後,才能實施;不履行程序就將股權轉為借款,顯然是違法的;
3、一般來說,在公司治理比較完善的公司,股東是不太可能私自將股權轉為借款的;但凡出現這種情況的單位,都是那些視法律為兒戲的企業。
上述看法,供你參考。
7. 公司向股東借款是否合法
都在放屁,回答完畢!
8. 股東借錢給公司合法嗎
只要不是黑錢,
為了幫助公司發展,
股東借錢給公司就是合法的。
這也是法律法規允許的借貸行為。
希望我的解答能幫到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