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航:首頁 > 集團股份 > 上市公司交易監管

上市公司交易監管

發布時間:2020-12-17 22:00:08

上市公司特殊收購類型的監管有哪些

一、國內並購重組市場發展狀況

1、並購新特點
(1)橫向並購是產業並購的主流,多元化並購成為業務轉型的重要方式。在重組類型中,產業並購佔比超過半數,其中以橫向並購佔比最高。創業板上市公司的並購類型全部為產業整合。
(2)行業分布廣泛,TMT行業上市公司最為活躍
輕資產公司較多,估值與成長性有關,估值多採用收益法,2013年產業並購中TMT行業標的公司的平均市盈率最高。
2、核准情況
並購重組委員會2011年審核72家,否決4家;2012年審核86家,否決8家;2013年審核97家,否決7家;2014年1-8月審核96家,否決8家。
3、審核視角
(1)監管理念轉向信息披露為中心,弱化實質審核,支持創新;
(2)提高審核效率,公開審核速度,實現陽光審核、高效審核。

二、並購重組監管框架

1、法律體系(審核依據)
基本法律:公司法、證券法
行政法規:上市公司監督管理條例
部門規章:收購管理辦法、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財務顧問管理辦法、回購社會公眾股份管理辦法
自律制度:交易所業務規則、等級結算業務規則;
審核關注要點、問題與解答:
(1)特定發行對象數量,上市公司實施並購重組中向特定對象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發行對象數量限制原則上不超過200名;
(2)審核中涉及發改、環保等部門審批問題:要求披露標的資產在立項時是否取得發改部門、環保部門的立項、環評文件;如需,說明是否已取得相關文件。
2、宏觀政策
(1)《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優化企業兼並重組市場環境的意見》,取消下放部分審批事項、簡化審批程序、發揮資本市場的作用。
(2)《關於加快推進重點行業企業兼並重組的指導意見》工信部聯產業[2013]16號
3、分工協作
證監會外:發改委、商務部、國資委、其他主管部門
證監會內:辦公廳、上市部、交易所、證監局、稽查局等
4、監管事項
(1)不涉及行政許可,但對信息披露監管(事後)
30%以下上市公司股權變動、自動豁免的要約收購義務和收購報告書備案、要約收購報告書備案(見證券法修訂條款)
(2)行政許可項目(事前)
重大資產購買、出售、置換資產;發行股份購買資產、合並、分立;
(3)審核流程
A、流程
申請--(補正)—(補正意見)——受理——反饋專題會(每周三)——反饋回復——會前專題會——重組會——會後回復——審結簽報——(封卷)核准批文
30天內無法回復反饋,則可申請延期,只能申請2次延期回復;停牌後,4天後上重組委會議,會議結束就公布審核結果,審完一家公布一家;有條件過會的,會後反饋回復的,上市部需將回復發給委員。
B、審核流程之預溝通
溝通程序:交易所啟動,先停牌,交易所請示;
溝通事項:重大無先例事項,在交易所披露前,有關問題由交易所與證監會進行預溝通環節,症監護給一個書面答復,交易所再給上市公司進行答復。上市公司不直接與會溝通。
C、審核上重組委員會的情形
借殼上市;上市公司出售和購買資產同時達到最近一年度資產總額70%以上的;上市公司出售全部經營性資產,同時購買其他資產的;上市公司以新增股份向特定對象購買資產的;上市公司分立、合並;其他情形。
D、涉及內幕交易的暫停與恢復機制(掛鉤制)
依據:《關於加強與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相關股票異常交易監管的暫行規定》
因內幕交易被稽查立案的,申請材料未被受理的,不予受理;已受理的,暫停審核。可取消影響的,消除後再受理申請材料,暫停審核的恢復審核。
根據《關於加強與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相關股票異常交易監管的暫行規定》:不可消除影響方指上市公司,占總交易金額20%以上的交易對方,上述主體的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可消除影響方是指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和交易對方的董監高;20%交易金額以下的交易對方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中介機構及其經辦人員。
F、涉及內幕交易的恢復程序
證監會啟動:證監會根據掌握的情況,確認屬於可消除方的,及時恢復受理或者審核;
申請人啟動:涉嫌內幕交易主體屬於可消除方的,獨立財務顧問及律師對有關主體進行盡職調查,並出具確認意見,上市公司可以向證監會提出恢復受理或審核的申請。
2012年10月至2014年9月5日,並購重組審核因涉嫌內幕交易稽查暫停的項目合計40家次,約占同期審結項目的15%。
5、分道制
先分後合、一票否決、差別審核;2013年8月分道制開始實施,截至2014年5月9日,共有17家次重組申請為審慎審核,約占同期受理重組項目的15%。
分道制審核類型已每周在上市公司並購重組行政許可申請基本信息和審核進度中公示。

三、並購重組監管制度

1、是否構成重大資產重組,均適用於《重組辦法》
2、《重組辦法》第10條:「上市公司實施重大資產重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每年並購重組被否的原因均出自該條款。
3、重組流程:初步磋商—停牌——首次董事會——再次董事會——股東大會——申報
4、特殊制度
(1)借殼上市
借殼概念:自控股權變更後,上市公司向收購人購買的資產總額占上市公司控股權變更前一年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並報表期末資產總額的比例達到100%以上。
借殼條件:等同IPO
收購人購買的資產總額及其比例執行累計首次原則和執行與其合並原則,即從實際控制人變更之日開始累計、承諾向上市公司注入資產合並計算。
借殼中的經營實體是指依法設立的可持續經營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持續經營3年以上。若涉及多個經營實體,則須在同一控制人下持續經營3年以上。
借殼持續督導時間不少於3個會計年度。
金融、創業投資等特定行業的企業,暫不適用現行借殼上市的規定。
(2)配套融資
配套融資不得超過交易總金額的25%,交易總金額是指資產交易價格和配套募集資金合計金額,其中配套募集資金/(資產交易價格+配套募集資金金額)的比例小於25%。
募集配套募集資金的,要求獨立財務顧問具有保薦人資格。
鎖價發行配套募集資金的,購買資產和募集資金視同一次發行,募集資金的股份發行價格和購買資產的股份發行價格一致,募集資金發行股份鎖定期為36個月;
詢價發行的,購買資產和募集資金的股份發行價格分別定價,視同兩次發行,募集資金的發行股份鎖定期為12個月;
調減配套募集資金不構成重組方案的重大調整,重組委可以審核並要求申請人調減或取消配套融資。
但如有新增配套融資,視為新重組方案,應重新確立定價基準日,並履行股東大會審議程序。

❷ 上市公司除財務較為透明,監管程度較高外,還有什麼特點

基本特點:

(1)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可為非上市公司,有股份有限公司的一般特點,如股東承擔有限責任、所有權和經營權。股東通過選舉董事會和投票參與公司決策等。
(2)上市公司要經過政府主管部門的批准。
按照《公司法》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要上市必須經過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證券管理部門批准,未經批准,不得上市。
(3)上市公司發行的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交易。
發行的股票不在證券交易所交易的不是上市股票。
與一般公司相比,上市公司最大的特點在於可利用證券市場進行籌資,廣泛地吸收社會上的閑散資金,從而迅速擴大企業規模,增強產品的競爭力和市場佔有率。因此,股份有限公司發展到一定規模後,往往將公司股票在交易所公開上市作為企業發展的重要戰略步驟。
從國際經驗來看,世界知名的大企業幾乎全是上市公司。例如,美國500家大公司中有95%是上市公司。
首先:上市公司也是公司,是公司的一部分。從這個角度講,公司有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之分了。
其次,上市公司是把公司的資產分成了若干分,在股票交易市場進行交易,大家都可以買這種公司的股票從而成為該公司的股東,上市是公司融資的一種重要渠道;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則不能在股票交易市場交易(注意:所有公司都有股份比例:國家投資,個人投資,銀行貸款,風險投資)。上市公司需要定期向公眾披露公司的資產、交易、年報等相關信息,而非上市公司則不必。
最後,在獲利能力方面,並不能絕對的說誰好誰差,上市並不代表獲利能力多強,不上市也不代表沒有獲利能力。當然,獲利能力強的公司上市的話,會更容易受到追捧。

上市要求:
1、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已向社會公開發行。
2、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三千萬元。
3、開業時間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連續盈利;原國有企業依法改建而設立的,或者本法實施後新組建成立,其主要發起人為國有大中型企業的,可連續計算。
4、持有股票面值達人民幣一千元以上的股東人數不少於一千人,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四億元的,其向社會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百分之十五以上。
5、公司在最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6、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

❸ 上市公司再被證監會立案稽查期間可以進行資產重組嗎

正在被立案調查的上市公司進入並購重組程序問題

2007年8月13日,中國證監會發布《關於上市公司立案稽查及信息披露有關事項的通知》(證監發[2007]111號),規定:

1、如果重組方提出切實可行的重組方案,上市公司將因此發生「脫胎換骨,更名改姓」,立案調查期間,並購重組可以同時進行。

2、啟動程序:由上市公司所在地證監局提出意見→報證監會上市公司監管部→會商證監會稽查局共同研究決定。

❹ 公司掛牌和上市有什麼區別

1、監管機構不同:抄

國內上市公司的監管機構是中國證監會,在新三板掛牌交易的公司,是由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公司進行監管。

2、所遵循的法律不同:

中國上市公司最主要遵循的法律是《證券法》,由國務院聯席會議直接執法(公檢法都在)。掛牌公司最主要遵循的法律是《公司法》,由當地公檢法執法。

3、投資者群體不同:

上市公司的股票可以被自然人所持有,企業上市的目的是展開融資。掛牌公司則明確規定個人投資者需要有兩年以上的證券投資經驗,或具有會計、金融、投資、財經等相關專業背景,並且要求投資者本人名下前一交易日日終證券類資產市值在300萬元人民幣以上才可以參與新三板投資,

而機構投資者需要注冊資本達到在500萬元才可進行投資。掛牌公司進入股轉系統是為了規范運營,進而開展融資或者。

❺ 證監會監管層釋放了一個什麼信號

在A股市場上,很多上市公司說停牌就停牌,而且停得總是讓人猝不及防,不僅頻率高、范圍廣,還持續時間長。如今,這一現象恐怕將成歷史。

28日,證監會新聞發言人常德鵬回應「上市公司長期持續停牌」時稱:

下一步,證監會將不斷完善上市公司停復牌制度,強化證券交易所對上市公司停復牌的一線監管,在保障停復牌功能順暢發揮的同時,引導上市公司審慎行使停牌權利,維護市場交易的連續性和流動性。

超兩百家公司停牌十餘家公司去年開始停牌

中國證券報(ID:xhszzb)記者梳理Wind數據發現,截至7月28日,A股共有254隻股票處於停牌狀態。其中,深深房A、東方電子、*ST華澤、沙鋼股份、中環股份、德奧通航、長信科技、量子高科、信威集團、*ST愛富、東陽光科、ST雲維、*ST前鋒、中房股份14家公司的起始停牌日在上一年度(2016年);*ST新億起始停牌日為2015年12月7日。

「總的來看,上市公司停復牌新規發布後,上市公司停牌數量已大幅減少。」常德鵬表示,2016年滬深兩市上市公司日均停牌家數已較2015年下降了約2成;停牌時間已大幅縮短,超過90%的重大資產重組停牌時間已控制在3個月內,基本形成了穩定的市場預期。

但同時也應看到,常德鵬強調,我國資本市場仍處於「新興加轉軌」階段,市場不成熟、制度不健全、投資者結構不合理等問題依然存在,資本市場中內幕交易、「跟風式」、「忽悠式」重組等損害中小投資者權益的行為還時有發生。

停復牌制度在保障信息公平披露的同時,還承擔了防控內幕交易、鎖定發行價格以及完成資產管理部門前置審批等功能,客觀上造成個別上市公司停牌時間較長等問題,引起了市場關注。」常德鵬進一步補充道。

因此,做好停復牌制度的改革,需要在維護資本市場秩序和保護投資者交易權之間做到有機平衡。

❻ 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的第七章 證券交易所對上市公司的監管

第五十一條 證券交易所應當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製定具體的上市規則。其內容包括:
(一)證券上市的條件、申請和批准程序以及上市協議的內容及格式;
(二)上市公告書的內容及格式;
(三)上市推薦人的資格、責任、義務;
(四)上市費用及其他有關費用的收取方式和標准;
(五)對違反上市規則行為的處理規定;
(六)其他需要在上市規則中規定的事項。
第五十二條 證券交易所應當與上市公司訂立上市協議,確定相互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上市協議的內容與格式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的規定,並報證監會備案。
交易所與任何上市公司所簽上市協議的內容與格式均應一致;確需與某些上市公司簽署特殊條款時,報證監會批准。
上市協議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上市費用的項目和數額;
(二)證券交易所為公司證券發行、上市所提供的技術服務;
(三)要求公司指定專人負責證券事務;
(四)上市公司定期報告、臨時報告的報告程序及回復交易所質詢的具體規定;
(五)股票停牌事宜;
(六)協議雙方違反上市協議的處理;
(七)仲裁條款;
(八)證券交易所認為需要在上市協議中明確的其他內容。
第五十三條 證券交易所應當建立上市推薦人制度,保證上市公司符合上市要求,並在上市後由上市推薦人指導上市公司履行相關義務。
證券交易所應當監督上市推薦人切實履行業務規則中規定的相關職責。上市推薦人不按規定履行職責的,證券交易所有權根據業務規則的規定對上市推薦人予以處分。
第五十四條 證券交易所應當根據證監會統一制定的格式和證券交易所的有關業務規則,復核上市公司的配股說明書、上市公告書等與募集資金及證券上市直接相關的公開說明文件,並監督上市公司按時公布。證券交易所可以要求上市公司或者上市推薦人就上述文件做出補充說明並予以公布。
第五十五條 證券交易所應當督促上市公司按照規定的報告期限和證監會統一制定的格式,編制並公布年度報告、中期報告,並在其公布後進行檢查,發現問題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及時處理。證券交易所應當在報告期結束後20個工作日內,將檢查情況報告證監會。
第五十六條 證券交易所應當審核上市公司編制的臨時報告。臨時報告的內容涉及《公司法》、國家證券法規以及公司章程中規定需要履行審批程序的事項,或者涉及應當報證監會批準的事項,證券交易所應當在確認其已履行規定的審批手續後,方可准予其公布。
第五十七條 出現以下情況之一的,證券交易所應當暫停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並要求上市公司立即公布有關信息:
(一)該公司股票交易發生異常波動;
(二)有投資者發出收購該公司股票的公開要約;
(三)上市公司依據上市協議提出停牌申請;
(四)證監會依法作出暫停股票交易的決定時;
(五)證券交易所認為必要時。
第五十八條 證券交易所應當設立上市公司股東持股情況的檔案資料,並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對股東持股數量及其買賣行為的限制規定,對上市公司股東在交易過程中的持股變動情況進行即時統計和監督。上市公司股東因持股數量變動而產生信息披露義務的,證券交易所應當在其履行信息披露之前,限制其繼續交易該股票,督促其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並立即向證監會報告。
第五十九條 證券交易所應當採取必要的技術措施,將上市公司尚未上市流通股份與其已上市流通股份區別開來。未經證監會批准,不得准許尚未上市流通股份進入交易系統。
第六十條 證券交易所應當採取必要的措施,保證上市公司董事、監事、經理不得賣出本人持有的本公司股票。
第六十一條 上市公司應當建立上市公司信息統計系統,並按照交易所的要求及時報送、公布有關統計資料。
第六十二條 證券交易所對上市公司未按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的行為,可以按照上市協議的規定予以處理,並可以就其違反證券法規的行為提出處罰意見,報證監會予以處罰。
第六十三條 證券交易所應當比照本章的有關規定,對其他上市證券的發行人進行監管。

❼ 14、上市公司和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的公司,

B、 二個月 四個月

第六十五條 上市公司和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的公司,應當在內每一會計年度容的上半年結束之日起二個月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報送記載以下內容的中期報告,並予公告:
(一)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和經營情況;
(二)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事項;
(三)已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變動情況;
(四)提交股東大會審議的重要事項;
(五)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六十六條 上市公司和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的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四個月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報送記載以下內容的年度報告,並予公告:
(一)公司概況;
(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和經營情況;
(三)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簡介及其持股情況;
(四)已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情況,包括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東名單和持股數額;
(五)公司的實際控制人;
(六)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❽ 國家對上市公司有什麼監管公司怎麼才能上市交易

第一是企業規模,第二是企業盈利狀況,第三你可能要交一些意思給他

❾ 出具警示函 對上市公司有何影響

你好,被交易所警示或者證監會處罰,肯定是上市公司有違法違規事項,這種影響偏空,非常小就是了。。

閱讀全文

與上市公司交易監管相關的資料

熱點內容
融資租賃irr計算器 瀏覽:526
什麼人不適合期貨 瀏覽:329
日照1124豆伯價格 瀏覽:160
建行貸款買車要幾天 瀏覽:28
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瀏覽:724
投資理財與宏觀經濟的關系 瀏覽:496
外部融資困難 瀏覽:704
燕郊49800民間互助理財 瀏覽:990
產權交易所管理辦法 瀏覽:516
科創基金和戰略配售基金的申購費 瀏覽:843
中國期貨市場國際化舉措 瀏覽:221
8萬投資人徹夜難眠 瀏覽:240
12月28日上海金交所銅期貨價格 瀏覽:219
易方達基金網基金 瀏覽:381
p2p理財人跑路了怎麼辦 瀏覽:310
期貨橡膠未來 瀏覽:108
建行日鑫月溢理財產品 瀏覽:891
股票期權通俗 瀏覽:653
遠期外匯價牌 瀏覽:284
股票上的融表示什麼 瀏覽:7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