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人數最少是多少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人數是2個以上50個以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四條的專規定,設立有屬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股東符合法定人數: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的法定人數分為兩種情況:一般情況下,法定股東人數必須是2個以上50個以下。特殊情況下,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可以單獨設立國有獨資的有限責任公司,而不受股東人數必須2個以上50個以下的限制。
2、股東出資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額。
3、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稱並建立相應組織機。
5、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
(1)股份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擴展閱讀:
有限責任公司的特點:
1、有限責任公司(有限公司)是我國企業實行公司制最重要的一種組織形式,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登記注冊。
2、其優點是設立程序比較簡單,不必發布公告,也不必公布賬目,尤其是公司的資產負債表一般不予公開,公司內部機構設置靈活。
3、其缺點是由於不能公開發行股票,籌集資金范圍和規模一般都比較小,難以適應大規模生產經營活動的需要。因此,有限責任公司(有限公司)這種形式一般適於中小型非股份制公司。
B. 新老公司法中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股東人數的規定
有限責任公司:
新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由五十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舊公司法的規定是,有限責任公司由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股東共同出資設立。
股份有限公司:
新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當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而對股東人數沒有上限;舊公司法規定的發起人為五人以上二百人以下。
股份制企業實際上就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只是從字面上看范圍更廣而已。股份制企業是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通過發行股票募集資金建立的法人企業,和有限責任公司是兩碼事,具體可以看《中國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相關規定。
C. 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在設立時對股東人數的要求的區別是什麼
有限責任公司規定為1人或50人以下,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為2人以上200人以下。 以上和一下都包含本數!
D.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人數是多少
有限責來任公司因其具有一定的源人合性,以股東之間一定的信任為基礎,所以其股東數額不宜過多。我國的《公司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為2—50人。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數額上下限均有規定,股份有限公司則只有下限規定,即只規定最低限額發起人,實際只規定股東最低法定人數,而對股東的上限則不作規定.這就使得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具有最大的廣泛性和相當的不確定性。
有限責任公司是在對無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兩者的優點兼收並蓄的基礎上產生的。它將人合性和資合性統一起來:
一方面,它的股東以出資為限,享受權利,承擔責任,具有資合的性質,與無限公司不同;
另一方面,因其不公開招股,股東之間關系較密切,具有一定的人合性質,因而與股份有限公司又有區別。股份有限公司是徹底的資合公司。其本身的組成和信用基礎是公司的資本,與股東的個人人身性(信譽、地位、聲望)沒有聯系,股東個人也不得以個人信用和勞務投資,這種完全的資合性與無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均不同。
E.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需要多少人
公司法明確要求有限責任公司由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股東共同出資設立。之所以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作出限制,考慮的主要因素是:有限責任公司是以資本聯合為基礎組成的,股東人數不應少於二人;有限責任公司有資本聯合的因素,同時還有在相互了解、相互信任基礎上人與人之間結合的因素,也就是通常所稱的人合因素,這就要求股東人數不宜過多;有限責任公司不公開募集股份,管理上是較為封閉的,在股東人數上需有一定限制;有限責任公司一般是規模不大,有股東人數限制,適宜於公司決策和經營。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的限制,既包括參與公司設立的最初股東,也包括在公司設立後由於新增出資、轉讓出資、公司合並等原因新增加的股東,也就是股東總數不能突破最高限額。對於股東人數最低限額的要求,不包括對國有獨資公司的要求,因為對國有獨資公司在法律上作出了特別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股東符合法定人數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的法定人數分為兩種情況:一般情況下,法定股東人數必須是2個以上50個以下。特殊情況下,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可以單獨設立國有獨資的有限責任公司,而不受股東人數必須2個以上50個以下的限制。 2、股東出資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額 3、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稱並建立相應組織機構 5、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
F.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有什麼要求
有限責任公司因其具有一定的人合性,以股東之間一定的信任為基礎回,所以其股東數額不答宜過多。我國的《公司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為2—50人。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數額上下限均有規定,股份有限公司則只有下限規定,即只規定最低限額發起人,實際只規定股東最低法定人數,而對股東的上限則不作規定.這就使得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具有最大的廣泛性和相當的不確定性。
有限責任公司是在對無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兩者的優點兼收並蓄的基礎上產生的。它將人合性和資合性統一起來:
一方面,它的股東以出資為限,享受權利,承擔責任,具有資合的性質,與無限公司不同;
另一方面,因其不公開招股,股東之間關系較密切,具有一定的人合性質,因而與股份有限公司又有區別。股份有限公司是徹底的資合公司。其本身的組成和信用基礎是公司的資本,與股東的個人人身性(信譽、地位、聲望)沒有聯系,股東個人也不得以個人信用和勞務投資,這種完全的資合性與無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均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