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實際控制人,控股股東被判處刑罰,還能IPO嗎
需論證公司實際控制人和控股股東的受刑罰行為對公司的影響。如不存在影響的,可以IPO
⑵ 股份公司實際控制人出獄1年,公司運行業績良好,能IPO嗎
不行,IPO標准裡面明確寫了 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⑶ 公司ipo前多長時間內股東不得變化
公司ipo前多長時間內股東不得變化這個沒有具體規定,但中國市場現行是詢價發行確定IPO的股價。
投資銀行在公司IPO過程中作用是盡可能使公司高價順利發股。
[1]詢價:按規定,首次公開發行的股票在確定發行價格時,不能自行確定.必須通過向符合規定的機構投資者進行價格征詢.價格征詢的過程就叫詢.
[2]詢價發行:詢價發行方式就是給申購的投資者一個詢價區間(即申購價格上限和下限),然後由投資者在發行價格區間內進行累計投標詢價,最後綜合累計投標詢價結果和市場走勢等情況確定發行價格。
公司ipo後,未向公眾發行的股票在三年時間內不得買賣,屬於有條件限售的股份。
⑷ 持股5%的股東ipo禁售期有多長
對原始股東股票公開買賣有144條規定的限制:公司職員、董、監事、持股百分之十回以上大股東有一年後流通答的限制。為保障IPO股票投資者的權益,美國證管會對原始股東所持有的股票在公司掛牌後公開買賣有一些相關的規定,尤其是在SEC RULE 144(證券法規144條)規范甚詳。 凡歸屬在公司經營團隊里的股東包括職員、公司決策單位成員包括董、監事以及持有百分之十以上的大股東,都是144條限制公開買賣的范圍。雖然規范的目的是為了要讓新加入的投資者先行獲利了結,但事實上其立法精神是為了要讓公司股票在掛牌的時候不會有大量的賣壓涌現,導致該公司的股價一夕之間跌入谷底,因此,承銷商依據144條的規范作股票公開買賣時間限制的時候,他決定的基礎是不影響股價的跌幅。一般來說,他會以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權的股東做為大股東限制的依據,承銷商更會以各原始股東所持有的股票依距離公司權力核心的遠近做為限制時間長短的考量,最短的180天,最長的以360天為限。
⑸ 發行人控股股東的股權結構在報告期內發生重大變動,對發行人IPO可能的影響
我的個人理解,你提的兩個問題應該先後順序倒過來:1、上報材料前,專發行保薦書和法律意見屬書必須對實際控制人是否發生變化有明確的意見,當然肯定得是沒變化,不然也報不進去。2、報進去以後,才是證監會關注甲的股權變動對發行人治理結構、持續經營等產生的影響。你這個案例裡面,如何保障實際控制人沒有變化?實際控制人僅持有40%甲的股份,能夠對甲實施控制嗎?甲章程是如何約定的?董事會如何構成的?發行人的董事會如何構成的?等等。如果原實際控制人沒有特別的約定,很可能會認定為實際控制變更。
⑹ 什麼是IPO鎖定期
新股上市後,原始股東要持有股票一定期限後才能在市場上拋售股票。
⑺ ipo涉及到哪些法律
iPO即initial public offerings(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或者說新股上市)
「IPO」是新股票上市的意思。未上市的企業,通過股票上市,可以使股票所有的創業者資產得到膨脹,當股票賣出去時,可以得到一筆收益,用來擴大再生產。美國IPO劇增的背景是創業家精神、風險資本、會計法律事務所、投資銀行家,他們為風險企業提供開發性資本、財務、稅收、法律等業務和經營法規,以及人事管理服務,形成一套完整的IPO體制。這些股務參與到風險企業建立到股標公開上市的整個過程,形成IPO產業。
據「日興調查中心」調查資料顯示,美國的風險企業成長,一般經過三個階段。風險企業成立之初,先由「安琪兒」(個人投資者)進行1~2年的研究開發性投資;風險企業運行2~5年後,產品出廠,這時風險資本進行投資;待產品銷售上了軌道,投資企業想擴大生產,這時可以通過IPO籌措大量資本。這一過程能否盡快完成?風險企業能否成功?關鍵取決於創業家精神和IPO產業的支援。與美國相比,我國在這些方面還非常欠缺。
首先,充滿企業家精神。美國人是不會讓官僚機構和大企業的巨大組織妨礙自己前途的,他們當中很多人進入大機關或大企業後,不久就轉到創業家的行列。美國人的理想,想成為一名創業家,作為一名創業家就要干出成績。
其二,風險資本、會計法律事務所、投資銀行家挖掘並發現風險企業,努力支援IPO。在美國,安琪兒對企業進行初期投資,風險資本不單純向企業投資,而且參與企業經營、銷售計劃、財務戰略和人才招聘。美國的會計法律事務所,也參與風險企業的IPO經營,除收取一定的服務費之外,還收取一定的顧問費。服務費一般非常便宜。在美國,不僅像梅里爾林契等大投資銀行家擁有對高科技、生物、電子通信、網際網路等很多大風險企業,而且,一些中小投資銀行家也擁有上千人以上的風險企業投資者,有的還擁有候補企業名單。這些投資銀行家在全美到處挖掘發現風險企業,並著力把他們培養成上市企業。
在我國,情況大不一樣,一項風險技術很難找到「安琪兒」,即使有,也是國有企業或國有研究機構,雖然有時政府給予一定的補貼。風險資本和會計法律事務所幾乎不參與IPO經營,他們只是在企業開始成立或申請上市,或遇到法律糾紛時,才與企業發生關系。我國風險資本的投資理念是短期的,很少注重企業的成長,這可以從A股市上的「基金內幕」「股票違規炒作」現象上得到體現。我國投資基金還很不完善,直到現在《信託法》和《投資基金法》還未出台,一方面大量的散戶投資者在技術、信息非對稱環境下進行非理性炒作;另一方面,投資基金數量少、規模小,難以滿足投資人的投資需求。我國的投資銀行家就更少了,中國人的投資理念是很難將自己的錢委託給別人管理的,這與缺乏信託責任與約束有關。在美國,投資銀行家到處挖掘收集風險企業,並對他們進行IPO培養,而我國,只是風險企業到了上市的時候才聘請投資銀行家進行「上市包裝」。
就是在這樣的情況下,風險企業向會計法律事務所、券商以及投資銀行家等付費是相當昂貴的,特別是尋租費大大高於服務費。為建立我國的創業板市場,現在迫切需要的是樹立創業家精神,培養風險人才;建立我國自己的「風險資本、會計法律事務所、投資銀行家」等IPO機制,形成自己的IPO產業。我們知道,風險企業高風險來自於技術、市場、管理三個方面。
中小投資者由於技術、信息等非對稱性,直接投資風險企業,很難抵禦市場風險。因此,需要培養一大批機構投資者,比如,成立各種專業化的高科技投資基金,如網路股投資基金、新材料股投資基金、生物工程股投資基金等,由這些投資基金進行風險投資。投資基金由於投資規模大,客觀上需要培養一批專家對所投企業進行深入研究與策劃,而投資基金強大的實力也有可能養一大批層次較高的專家,由這些高層專家去判斷和選擇IPO企業就能夠做到理性投資。各種投資基金持有風險企業股票一定年限後,被允許在股市上流通轉讓,實現投資基金退出。這樣在專家理財的基礎上,逐步形成我們自己的IPO體制和產業。
國有企業改制、上市(IPO)涉及的主要法律問題
國有企業改制上市法律問題系列(二)
• 法律法規體系
• 改制上市條件及程序
• 企業改制上市中涉及的法律問題
• 律師在改制上市中的工作
四、企業改制上市涉及的法律問題
1. 公司架構的設計
2. 獨立性
3. 規范運作
4. 員工持股
5. 稅務問題
6. 土地使用權等無形資產的處理
問題一:公司架構的設計(1)
公司架構的設計需注意以下方面的問題:
(一)上市主體需有可連續計算的業績,主營業務突出,非主營業務應予剝離。
(二)上市主體的實際控制人在最近三年內不能發生變更,主營業務和管理層基本未變,否則會影響業績連續計算。
(三)改制前的重組工作應控制在一定的幅度內,避免構成重大重組行為,否則將影響業績連續計算。
(四)上市主體不得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存在同業競爭,同一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業經營與上市主體相競爭業務的,應將有關業務重組進上市主體,或將有關業務轉出給非關聯方。
(五)上市主體的業務體系完整,有直接面向市場獨立經營的能力,業務經營和利潤不能依賴於關聯交易。
(六)根據企業的具體情況,確定改制是以發起設立、募集設立或有限責任公司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方式進行。以整體變更方式改制的,應首先通過股權重組(包括股權轉讓、增資等方式)使上市主體在改制前擁有適當數量的發起人(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且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上市主體的發起人具備適當資格,工會、持股會不能作為發起人。
(七)股權清晰,不存在潛在的權屬糾紛。代持股、信託持股都是不被接受的。
問題二:獨立性(1)
上市主體要做到資產完整、人員獨立、財務獨立、機構獨立和業務獨立,在獨立性方面不得有嚴重缺陷。
(一)資產完整。
上市主體的注冊資本已足額繳納,股東用作出資的資產的財產權轉移手續已辦理完畢;具備與生產經營有關的生產系統、輔助生產系統和配套設施,合法擁有與生產經營有關的土地、廠房、機器設備以及商標、專利、非專利技術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資產權屬清晰,領取了相應的產權證書。
(二)人員獨立。
上市主體的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和董事會秘書等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在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中擔任除董事、監事以外的其他職務,不得在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領薪;財務人員不得在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中兼職;上市主體有獨立的人事聘用和任免制度,獨立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在員工社保、工薪報酬等方面與股東單位分賬獨立。
(三)財務獨立。
上市主體應當建立獨立的財務核算體系,能夠獨立作出財務決策,具有規范的財務會計制度和對分公司、子公司的財務管理制度;不得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共用銀行賬戶;獨立繳稅。
(四)機構獨立。
上市主體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經營管理機構,獨立行使經營管理職權,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間不得有機構混同、合署辦公的情形。
(五)業務獨立。
上市主體應獨立擁有業務經營有關的資質;具有獨立的原料采購和產品銷售系統,業務經營和利潤不得依賴於關聯交易。
問題三:規范運作(1)
(一)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結構,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獨立董事、董事會秘書等相關機構和人員要能夠依法履行職責。
(二)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並有效執行,以保證財務報告的可靠性、生產經營的合法性、營運的效率與效果。
(三)通過章程及其他法人治理文件明確對外擔保的審批許可權和審議程序,不得為他人(尤其是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提供違規擔保。
(四)不得有資金被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以借款、代償債務、代墊款項或者其他方式佔用的情形。
(五)不得違規進行委託理財,並應注意防範相應的財務風險。
(六)最近三十六個月內不得存在擅自公開或者變相公開發行過證券的行為;有關違法行為發生在三十六個月前,但目前仍處於持續狀態的,需要進行清理。
(七)最近三十六個月內不得存在違反工商、稅收、土地、環保、海關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受到行政處罰,且情節嚴重的情形。
(八)業務經營中存在明顯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的情形(盡管是行業內的通行做法)的,需要進行清理。如部分商業企業發行代幣券、購物卡問題。
問題四: 員工持股問題(1)
擬上市企業在上市前實施員工持股或管理層持股方案的,需注意以下問題:
(一)持股主體
工會、持股會不能作為持股主體,以代持股、信託持股等方式實施也是不被接受的,比較恰當的操作方式是由自然人直接持股或持股公司持股。如上市主體為外商投資企業,不可由自然人直接持股。
(二)持股管理方案的設計
在法律允許的前提下,通過適當的安排,對員工持股涉及的有關事宜進行管理(包括限制轉讓、離職強制轉讓、未上市回購等)。
(三)審批
涉及國有資產的,須履行必要的審批程序。
問題五: 稅務問題
稅務問題一直是審核的重點,主要涉及以下幾方面:
(一)上市主體享受的各項稅收優惠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地方政府給予的稅收優惠政策不符合國家規定,是不能接受的。
(二)上市主體應依法納稅,包括不存在因稅務違法而受到處罰,且情節嚴重的情形;不存在非正常的大額欠稅;以適當的身份獨立繳稅(如已達一般納稅人標准但仍按小規模納稅人繳稅的問題)。
(三)上市主體的經營成果對稅收優惠不存在嚴重依賴。
問題六:土地使用權等無形資產處理
無形資產的處理亦是上市過程中的關鍵問題,涉及到對上市主體資產權屬是否清晰、持續經營是否存在不確定風險等方面的考量。
(一)土地使用權的取得主要採取出讓、股東出資投入、租賃和授權經營等方式,不可以採取劃撥方式。
(二)上市主體一般應自行擁有其業務活動所使用的商標、專利和專有技術,但在有合理理由的情況下,也可以採取許可使用的方式進行處理。
(三)以租賃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及以許可使用方式取得其他無形資產使用權的,應注意需要有適當的使用期限以及許可使用的獨占性問題,不能存在不確定性和潛在不利變化的風險。
五、律師在企業改制上市中的作用
公司股份制改組、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是一個復雜的系統工程,涉及到法律、審計、資產評估及承銷等多家中介機構以及大量專業性很強的工作。公司的改組上市其實就是各中介機構共同合作的結晶。
1、盡職調查
對公司納入上市架構范圍內的有關公司、資產和業務進行盡職調查。包括:
• 審核公司設立、變更等歷史沿革過程中的全部法律文件,並確認設立、變更的合法性;
• 審核公司重大資產權屬的所有文件,並確認其合法性;
• 審核公司全部的重大合同;
• 審核公司的全部對外投資項目的合法性及擬上市公司對其享有的產權的真實性;
• 審核公司所取得的經營方面的許可,並確認生產經營的合法性;
• 審核公司的重大債權、債務關系;
• 審核確認公司在適用稅率、享受稅收優惠及繳納稅款方面的合法性;
• 審核公司在商標、專利和版權方面的有關文件;
• 審核公司與雇員所簽訂的勞動合同,並確認有關勞動關系的合法性;
• 審核公司未了結的訴訟仲裁情況,並判斷是否有發生進一步訴訟的可能性。
2、討論和確定改制上市方案
根據盡職調查中發現的法律問題,提出解決有關問題的建議或方案。與有關各 方討論確定本項目的股份制改組和上市方案。
3、負責起草、審閱重組過程中的相關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於):
• 股份改組的系列文件,包括董事會決議、發起人協議、股份公司章程、創立大會文件等;
• 股權並購、重組協議;
• 關聯交易協議;
• 呈報給有關政府部門的系列文件;
• 其他有關的董事會和/或股東大會決議。
4、協助公司與有關政府主管部門(包括中國證監會、商務部、國家發改委和其它有關政府部門)就本項目所涉及的政府審批事宜進行溝通和協調。
5、根據中國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協助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包括但不限於公司的董事會、監事會的設置,股東大會、董事會的議事規則等,並根據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向貴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進行培訓。
6、出具有關的法律意見書,包括(但不限於):
• 向中國證監會出具關於本項目的整體法律意見書;
• 根據中國證監會的反饋意見,就本項目的相關法律事項出具補充法律意見書;
• 應公司的要求,就公司或保薦人關心的某些特定法律事項出具專項法律意見。
7、協助公司與保薦人訂立保薦協議,與主承銷商及承銷團訂立承銷協議。
8、就保薦人、會計師和評估師(如有)出具的文件中涉及的法律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9、協助審查招股意向書、招股說明書及招股說明書(概要)、上市公告書等一系列文件。
10、隨時答復中國證監會或證券交易所提出的有關法律問題,並協助貴公司和其它中介機構答復中國證監會或證券交易所的其它問題。
11、幫助公司起草上市所必需的其他各種文件。
12、協助公司處理股份制改組和上市過程中隨時可能出現的其他各種法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