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股東大會決議(解散企業決定)怎麼寫
北京長富興業勞務分包公司股東會決議
會議時間:2014年3月5日
會議地點:北京市XXXX號XXX會議室
會議性質:臨時股東會議
參加會議人員:股東XXX、XXX、XX、XXX,全體股東均已到會。
會議議題:協商表決本公司 事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本次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由董事長XXX主持,一致通過並決議如下:
一、本公司由於管理不善,無法繼續經營下去,股東會同意公司解散,決定公司停止營業,進行清算。
二、公司成立清算組,清算組由全體股東組成。其成員有XXX、XXX、XX、XXX霞X,其中由XXX擔任組長,XXX擔任副組長。
三、清算組在清算期間,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行使職權,開展工作。
四、公司自作出解散決定之日起停止營業。
五、其他有關內容:
全體股東簽字:
北京XXXXXX公司
年 月 日
2. 股東會決議停業清算,而部分股東繼續經營,怎麼辦
清算是為了終結現存的法律關系,處理其剩餘的財產,使之歸於消滅而進行的一項行為。如果部分股東繼續經營不選擇停止,首先可以通過協商,如果協商不成可以通過法律解決問題。
這是很專業的法律知識,建議你咨詢律師確定。
3. 1、股東會關於同意許可證有效期內終止經營電信業務的決議 2、做好用戶善後處理工作的承諾書
這個情況有點復雜。
一、股東會決議可以自擬。就把時間、地點、與會人員說一下,決定的事情說一下,股東簽字,公司蓋章即可。
二、善後處理工作的承諾書我手頭沒有。你想要辦理哪一種。具體說一下。
三、情況說明,是根據問題指出來的。先把問題列出來,再詳細說明一下。
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4. 公司法哪條規定,經營過程中重大事項應當由股東會董事會決定
第一百零五條本法和公司章程規定公司轉讓、受讓重大資產或者對外提供擔保等事項必須經股東大會作出決議的,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股東大會會議,由股東大會就上述事項進行表決。
【解釋】本條是對股東大會對公司重大經營事項進行表決的規定。
原公司法對股東大會的一般決議事項和特別決議事項做了規定,特別決議事項包括前條規定的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等事項,一般決議事項包括除上述事項以外的屬於股東大會職權范圍內的事項。有些國家和地區的公司法,將公司營業或財產的重大變更,包括締結、變更或終止關於出租、委託經營全部營業的契約,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的營業或財產,受讓他人全部營業或財產等,列為股東大會法定決議事項,甚至是特別決議事項。此次修改公司法,借鑒了上述做法但又有所放鬆,明確要求上市公司購買、出售重大資產或者擔保金額超過規定數額的,由股東大會做出決議,本條做了相應的銜接性規定,要求公司董事會及時召集股東大會會議,對上述事項做出決議。同時考慮到轉讓或受讓重大資產、對外提供擔保對公司的重大影響,設置了任意性條款,即如果公司章程要求這些事項由股東大會做出決議,則公司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股東大會會議,對此事項進行表決做出決議。
本法對應由股東大會做出決議的重大資產處置事項及其表決方法做了嚴格的限制。根據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應由股東大會做出決議的資產處置事項特指上市公司在1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或者擔保金額超過公司資產總額30%的情形,其決議適用股東大會特別決議的表決方法,即須由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對於章程規定的應由股東大會做出決議的重大資產處置的數額及該事項的表決方法,本法未作規定,公司章程可作具體規定;公司章程對其表決方法也未作規定的,適應股東大會一般決議的表決方法,即應由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對於本法和公司章程規定應由股東大會決議的重大資產處置事項,董事會未及時召集股東大會的,董事會成員因此違反了法律或章程規定,違反了董事義務,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5. 股東會決議和股東會決定有什麼區別
1、范圍不同:
股東會決議處理的事項主要包括召集股東大會,執行股東大會的決議回,決定公答司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等等,而股東會決定處理的事項則包括審議董事會的報告等等。
2、本質不同
股東決議是指:私營責任有限公司(自然人獨資)公司的股東決議。因為自然人獨資的有限公司股東僅一人,所以不設股東會,因此關於公司的決議要稱作股東決議。
股東會會議作出決議時,采「資本多數決」原則,即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時,則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
(5)股東會終止經營決定擴展閱讀
除公司法有規定外,由公司章程規定。股東會的決議方法,也因決議事項的不同而不同。普通決議事項須經代表1/2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特別決議事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方可作出。依公司法規定,特別決議事項指修改公司章程、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並、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
股東會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兩種。定期會議的召開時間由公司章程規定,一般每年召開一次。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1/3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6. 公司召開股東大會,決定由一人經營,我表態不退,他們有權讓我退股嗎
你是指退股呢還是職務變動呢?要看你們的規章制度的。
7. 董事會是否有權決定終止經營
內資公司決定公司終止經營的權力在股東會。
8. 通過股東會的表決可以終止在職股東的工作嗎
在職股東,即企業員工,企業員工的聘用,是有經營班子來進行的,股東會不負責對員工的招聘與解聘工作。但是,如果該股東是作為董事會派駐到該企業、從事高管工作,那麼就看當時的章程是怎麼約定的了。
如果公司規模比較小,有時候管理就不會那麼規范,可能幾個股東同時又是公司的管理層,所以幾個股東開會做出的決定,就相當於經營班子做出的決定,那就完全合理的。
9. 中外合資企業如果提前結束經營,應該是董事會決定還是由股東決定
董事會是中外合資企業的最高權力機構。提前結束經營,由董事會決定
10. 絕對控股股東不同意繼續經營怎麼辦
你可以把他的股份收購過來他退出經營你繼續經營,不然的話比較難處理,等於過股東會通過了終止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