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公司對外擔保有股東會決議同意就可以嗎還需要什麼
《公司法》第16條規定:「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公司章程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
法律規定是對社會事務作出了一般性規定和要求,具有普適性。但法律往往也難以概括所有的經濟生活現象,還需要我們結合社會實踐作具體分析和認定。
特別是對於股份有限公司,要求會比較嚴格一些,對於對外投資、擔保事項應當召開股東代表大會討論通過;而對有限責任公司來說,大股東往往處於絕對的控股地位,大股東的意志常常體現為公司意志,有些未經董事會、股東會討論就加蓋公章付諸實施,如果嚴格要求對待有限責任公司既做不到,也沒有實際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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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 公司作擔保,只有法定代表人簽字,加蓋公司公章,沒有股東會決議的話,有什麼效果嗎
沒有效果,作擔保必須有股東會議決議才能進行。
㈢ 公司對外擔保只有公司蓋章,無股東或董事會決議,無法人簽字有效嗎
恐怕是無效的。公司蓋章不夠嚴密,如果公司小,可以不要董事會決議,但是要有法人簽字才可以。
^-^希望我的回答對你有幫助。
㈣ 股份有限公司擔保不成立的法律依據:公司法人以公司名義給別人擔保,沒經股東會通過,此擔保無效的法律依據
依據是公司法第十六條。
第十六條 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㈤ 公司對外擔保 未經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是否有效
當然有效,決議屬於內部流程
㈥ 上市公司為其子公司提供擔保需不需要股東大會決議
上市公司對外擔保的要求非常嚴格,有很多限制。如果不是控股子公司,而是其他關聯方的話,那是不允許的。如果不是控股股東或其他關聯方,對其擔保也要對方提供反擔保。《關於規范上市公司與關聯方資金往來及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若干問題的通知》規定(一)上市公司不得為控股股東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關聯方、任何非法人單位或個人提供擔保。(二)上市公司對外擔保總額不得超過最近一個會計年度合並會計報表凈資產的50%。(三)上市公司《章程》應當對對外擔保的審批程序、被擔保對象的資信標准做出規定。對外擔保應當取得董事會全體成員2/3以上簽署同意,或者經股東大會批准;不得直接或間接為資產負債率超過70%的被擔保對象提供債務擔保。(四)上市公司對外擔保必須要求對方提供反擔保,且反擔保的提供方應當具有實際承擔能力。(五)上市公司必須嚴格按照《上市規則》、《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認真履行對外擔保情況的信息披露義務,必須按規定向注冊會計師如實提供公司全部對外擔保事項。(六)上市公司獨立董事應在年度報告中,對上市公司累計和當期對外擔保情況、執行上述規定情況進行專項說明,並發表獨立意見。還可以看《關於規范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行為的通知》
另外看這個:
應由股東大會審批的對外擔保,必須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後,方可提交股東大會審批。須經股東大會審批的對外擔保,包括但不限於下列情形: 1、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對外擔保總額,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50%以後提供的任何擔保; 2、為資產負債率超過70%的擔保對象提供的擔保; 3、單筆擔保額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10%的擔保; 4、對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擔保。
㈦ 保證合同上法定代表人簽字了,但是股東會沒有出決議,公司擔保成立嗎
成立!
因為法人代表是公司股東共同任命來代表企業行使權力的
如股東會議的決議否決,企業仍需承擔法律責任,
但公司可向法人代表追討因此項不合股東利益的事件造成的損失
當然對於部分企業在法人代表可行使權力有限制約定的,並在相關監管部門有備案的為例外
同時此項目行使權力正好超越法人代表可自行決斷的權力行使范圍的
公司可拒絕承擔此項目責任
但仍有協助因此項目受損企業(個人)向法人代表追訴賠償的義務
㈧ 企業的股東會決議的作用是什麼比如企業為他人借款做了擔保,但沒有簽訂股東會決議會有問題嗎
股東會決議,主要用來決定企業內部大事,比如:
成立或解散董事會;
企業法人變更;
選舉和任命董事會成員和董事長、副董事長、總經理、監事等公司重要高管;
企業注冊資本變更、經營范圍變更、注冊地址變更。。。。
等等大事情,放在股東會上談論後形成決議。
企業為他人借款做擔保的相關文件上,只要是企業內簽字,並蓋了公章,就生效。
至於是否通過股東大會討論,歸根結底是企業內部事情,不影響擔保行為的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