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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職工代表大會

發布時間:2021-05-12 11:43:53

上市公司必須為員工繳納公積金嗎

是的,無論是不是上市公司,都必須為職工繳納住房公積金。

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十五條單位錄用職工的,應當自錄用之日起30日內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繳存登記,並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或者轉移手續。

單位與職工終止勞動關系的,單位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30日內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並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或者封存手續。

(1)上市公司職工代表大會擴展閱讀: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十七條新參加工作的職工從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當月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單位新調入的職工從調入單位發放工資之日起繳存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當月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第十八條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均不得低於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5%;有條件的城市,可以適當提高繳存比例。具體繳存比例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擬訂,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後,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條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由所在單位每月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

單位應當於每月發放職工工資之日起5日內將單位繳存的和為職工代繳的住房公積金匯繳到住房公積金專戶內,由受委託銀行計入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二十條單位應當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不得逾期繳存或者少繳。

對繳存住房公積金確有困難的單位,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討論通過,並經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核,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准後,可以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待單位經濟效益好轉後,再提高繳存比例或者補繳緩繳。

② 職工董事和職工監事是干什麼的每個上市公司都有嗎

一、職工董事的職責:由職工代表大會或工會會員大會民主選舉產生,依照法律程序進入董事會代表職工使決策的職工代表。目的主要是強化股東對管理者的控制許可權,即一方面,股東可以通過股東大會行使自己的基本投資權利;另一方面,也可以通過由股東代表所組成的監事會有效地履行監督和控制職能。

二、職工監事的職責: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會中代表職工利益,檢查公司財務,監督董事經理活動。

三、每個上市公司都必須設立職工董事和職工監事。《公司法》109條規定:「上市公司可設立職工董事,職工董事由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也就是說,職工董事作為董事會的成員,不由股權比例大小決定,這就保證了原有控股方可通過設置職工董事增加在董事會中的話語權。」

職工監事是監事會中必設的人員,其具體人數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

(2)上市公司職工代表大會擴展閱讀:

職工董事的治理結構:

職工董事制度由職工大會選舉的職工代表和股東大會選舉的股東代表充任公司的監督董事,並由他們平等地組成公司的最高權力實體即監事會(相當於我國公司法中的董事會),再由該監事會選拔公司的經理人員,與其共同組成公司的經營機關。在這種治理結構中:

1、監事會為公司的權力機關,其成員由職工與股東代表對等組成,無論是職工代表還是股東代表,其權利應當平等,以體現勞動要素所有者與資本要素所有者對公司的「共同治理」。監事會應對職工、股東以及公司法人負責,其職責是監督公司的所有活動。

2、由經營董事組成的高層經理組織是公司的經營機關,它只對監事會負責,並受監事會監督,其職責是負責公司的經營活動。

3、職工大會和股東大會是兩個平行的機關,相互間不存在依附關系,其職責是獨立地選舉各自監督董事進入監事會。

③ 為什麼一個上市公司的監事會里的監事長,監事要先後短時間內,全部辭職,這背後一般什麼原因

關於監事會的議事規則, 對於有限公司公司法有如下規定: 第五十六條 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監事會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 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所以,一般自行擬定。 對於非上市股份公司,其規定與有限公司基本一致 第一百二十條 監事會每六個月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監事會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 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所以議事規則也基本相同。 中國上搜了一個供參考: 監事會工作議事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 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出資人的合法權益,保護公司資產安全,明確監事會的職責,健全和發揮監事會的監督功能。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簡稱《公司章程》)制定本議事規則。 第二條 監事會依法執行股東大會賦予的監督職能,向股東大會負責報告工作。監事會不參與公司的經營決策和經營管理活動。 第二章 監事會的組成 第三條 公司監事會由5名監事組成,其中職工監事二名。 股東擔任的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和罷免;職工監事由公司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和罷免。監事每屆任期為三年,可以連選連任。 第四條 監事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監事會主席、副主席的選舉產生和罷免,必須由全體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全體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監事聯名以書面形式對監事會主席提出不信任議案, 交監事會由全體監事表決:監事會主席提出辭職,交監事會由全體監事表決。監事會主席,可連選連任。 第三章 監事的任職資格 第五條 監事的任職資格: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誠信和勤勉的義務; 二、熟悉並能夠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制度; 三、熟悉和了解企業管理、法律、財務、會計、審計等方面的專業知識,並有相關的工作經歷; 四、具有較強的綜合分析、判斷、文字撰寫能力以及獨立的工作能力,並具有與股東、職工和其他相關利益者進行廣泛交流的能力。 第六條 根據《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其他有關規定不得擔任公司監事的情形以及被中國證監會確定為市場禁入者,並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不得擔任公司的監事。 董事、經理和財務負責人不得擔任監事。 第四章 監事會的職責 第七條 監事會向全體股東負責,以財務監督為核心,同時對公司董事、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盡職情況進行監督,保護公司的資產安全,降低公司的財務和經營風險,維護公司及股東的合法權益。 第八條 監事會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的財務,必要時可要求公司經理、高級管理人員、內部審計人員及外部審計人員作出說明; 二、對公司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 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公司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股東大會或國家有關主管機關報告; 四、了解和查詢公司的經營情況,必要時可獨立聘請律師事務所、會計事務所等專業性機構對其履行職責提供協助,由此發生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5、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陸、代表公司與董事交涉或者對董事起訴: 漆、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 吧、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九條 監事會主席履行以下職責: 一、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二、檢查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向監事會報告決議的執行結果; 三、簽署監事會的報告、決議和建議等重要文件; 四、代表監事會向股東大會報告工作: 5、《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條 監事應當履行的責任: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忠實履行監督職責; 二、在履行職責中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三、監事必須對履行職責過程中獲悉的有關資料、信息予以保密,不得泄露; 四、《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責任和義務。 第五章 監事會的工作規則 第十一條 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會議。監事會主席根據實際需要或三分之一以上監事要求,可召開監事會臨時會議。監事會主席要求召開監事會臨時會議時, 應表明召開會議的原因和目的。 第十二條 監事會會議召開十日以前,應將會議通知以書面形式送達全體監事。會議通知包括以下內容:舉行會議的日期、地點、會議期限、事由及議題, 發出通知的日期。若有需要討論的事項,應附上有關議案。 必要時可邀請有關人員列席監事會會議。 第十三條 監事收到會議通知後,應對會議內容和有關議案作充分准備,准時出席會議。若監事因故不能參加會議,可書面委託出席會議的其他監事,委託書應註明委託授權事項。 第十四條 監事會會議由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 監事會主席因故不能出席監事會會議的,可授權一名監事代為主持會議。 第十五條 監事會會議由二分之一以上監事出席方可舉行, 監事會作出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過半數監事表決贊成方可通過。 監事會決議採取舉手錶決、書面表決兩種方式進行,每一監事享有一票表決權。 第十六條 監事會會議在保障監事充分表達意見的前提下, 可以用傳真方式進行並作出決議,並由參會監事簽字。 第十七條 監事對監事會決議承擔責任, 但表決時表示反對意見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監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八條 監事會會議應作好書面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和記錄人,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字。監事有權要求在記錄上對其在會議上發言作出某種說明性記載。監事會會議記錄作為公司檔案由董事會秘書保存。監事會決議(包括臨時監事會決議)應形成書面文件,由出席會議的監事以舉手錶決方式進行表決,並在會議決議上簽字。 第十九條 監事連續二次不能親自出席、且不委託其他監事出席監事會會議的, 視為不能履行職責,由監事會提請股東大會或公司職工代表大會予以更換。 第二十條 監事可在任職屆滿以前提出辭職, 監事辭職應當向監事會提交書面辭職報告。 第二十一條 如因監事的辭職導致公司監事會低於法定最低人數時, 該監事的辭職報告應當在下任監事填補因其辭職產生的缺額後方能生效。 職工監事提出辭職的,公司職工代表大會應盡快選舉產生職工代表擔任的監事:股東擔任的監事辭職的,余任監事會應當盡快提議召集臨時股東大會,選舉監事填補因監事辭職產生的空缺。在公司職工代表大會或股東大會未就監事選舉作出決議之前,該提出辭職的監事以及余任監事會的職權應當受到合理限制。 第二十二條 董事會秘書室負責處理監事會的日常事務工作。 第二十三條 公司應為監事會提供必要的辦公條件和經費, 監事會工作中發生的經費由公司按有關財務規定列支。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規則所稱〃以上〃、〃以下〃都含本數。 第二十五條 本規則有關條款如與《公司章程》和國家有關法規有抵觸時, 按《公司章程》和國家有關法規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規則由公司監事會負責解釋,並由監事會審議通過後生效執行

④ 上市公司需要建立職工代表大會嗎

需要。上市公司的監事會里必須有不少於三分之一的監事是職工代表監事,職工代表監事是通過職工代表大會選出的,所以需要建立職工代表大會。

⑤ 上市公司專職監事不拿工資是否有規定

如果公司章程或股東會對此有約定,可以按照約定來,如果沒有約定監事是不另計工資版的。
股份有許可權公司監事會中必須要有職工代表,而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不設監事會,其監事也不必是職工代表,但如設監事會的則必須要有職工代表。
《公司法》
第一百一十七條股份有限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於三人。
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⑥ 國家電網是上市公司嗎

截止於2019年5月32日國家電網不是上市公司。

國家電網有限公司是根據《公司法》規定內設立的中央直接管理容的國有獨資公司,是關系國民經濟命脈和國家能源安全的特大型國有重點骨幹企業。公司以投資建設運營電網為核心業務,承擔著保障安全、經濟、清潔、可持續電力供應的基本使命。

國家電網的上市子公司分別為國電電力、龍源技術,長江電力,ST平能,英力特。

(6)上市公司職工代表大會擴展閱讀:

在第三屆職工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和2019年工作會議上,國家電網公司提出了「三類兩網,世界一流」的戰略目標和「一引領三變革」的戰略路徑,為公司在新的創新時代的發展奠定了新的藍圖,為公司的發展做出了新的貢獻,做好了頂層設計。

建設「三型」(樞紐型、平台型、共享型)企業是建設世界級能源互聯網企業的重要抓手。「兩網」(強智能電網、無處不在的電力物聯網)的建設和運營是建設世界級能源互聯網企業的重要物質基礎。

「一個領導,三個轉變」,即:加強黨的建設領導,充分發揮黨的獨特優勢;實施質量改革,實現高質量發展;實施效率改革,完善現代企業制度;實施動態改革,培育持久動力。

參考資料來源:

國家電網官網-簡介

網路-國家電網有限公司

⑦ 您好 請問民營企業工會持股違反公司法嗎

民營企業公會持股不會違反公司法。

但工會作為股東與工會法的規定,以及工會作為社團法人的屬性不符,如果公司將來上市的話,則不能再以工會名義持股,需要對工會持股進行清理。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2、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並;

3、將股份用於員工持股計劃或者股權激勵;

4、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並、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

5、將股份用於轉換上市公司發行的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

6、上市公司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

上市公司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上市公司因本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通過公開的集中交易方式進行。

(7)上市公司職工代表大會擴展閱讀

工會職責:

1、根據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綱領和工運方針,圍繞黨和國家工作大局,貫徹執行中國工會全國代表大會和執委會議確定的方針、任務和作出的決議。

2、依照法律和《中國工會章程》 ,組織和指導各級工會堅定不移地貫徹落實黨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階級的根本指導方針,進一步突出和履行維護職能。

3、對有關職工合法權益的重大問題進行調查研究,向黨中央和國務院反映職工群眾的思想、願望和要求,提出意見和建議;參與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措施、制度和法律、法規草案的擬定;參與職工重大傷亡事故的調查處理。

4、負責工會理論政策研究,研究制定工會的組織制度和民主制度,監督檢查《中國工會章程》的貫徹執行;研究指導工會自身改革和建設;指導各級工會組織開展以職工代表大會為基本制度的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推動建立平等協商、集體合同制度和監督保證機制的工作。

5、協助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管理省級總工會領導幹部,協助中央國家機關有關部委(局)管理全國產業工會的領導幹部;監督、檢查全國總工會機關和直屬單位黨員幹部黨風廉政建設情況;研究制定工會幹部的管理制度和培訓規劃,負責市以上工會和大型企事業單位工會領導幹部的培訓工作。

6、協助國務院做好全國勞模的推薦、評選工作,負責全國勞模的管理工作;負責全國「五一」勞動獎章、獎狀獲得者的評選表彰和管理工作。

7、負責工會經費和工會資產的管理、審查、審計工作;研究制定工會組織興辦職工勞動福利事業的有關制度和規定;負責對工會興辦職工勞動福利事業的指導、協調工作。

8、負責工會國際聯絡工作,發展同各國工會的友好關系;負責與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工會的交流工作。

9、承擔黨中央、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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