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少數股東權益的相關規定
從財務概念上看,少數股東權益,指的是子公司股東權益中不屬於並表母公司的部分。
對於少數股東權益在資產負債表中的列示方式,新舊會計准則分別作了不同的規定。舊會計准則規定:子公司所有者權益各項目中不屬於並表母公司擁有的數額,應當作為少數股東權益,在合並資產負債表中所有者權益類項目之前,單列一類,以總額反映,公司總資產的計算公式為:總資產=負債+股東(指母公司)權益+少數股東權益。新准則規定:子公司所有者權益中不屬於並表母公司的份額,應當作為少數股東權益,在合並資產負債表中所有者權益類項目下以「少數股東權益」項目列示,總資產的計算公式變為:總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含並表母公司權益和少數股東權益)。
同樣道理,在合並的利潤表中,對少數股東損益的處理,原規定將其從合並凈損益中扣除,在合並損益表中的「凈利潤」之前單列一項「少數股東損益」,而新准則規定在合並利潤表中凈利潤項目下以「少數股東損益」項目列示,此項變化不只是報表格式的變化,與少數股東權益一樣也是內涵的變化。
新會計准則實施前,資產負債表中將少數股東權益列示於所有者權益之前的做法,帶來了少數股東權益是負債還是權益的問題。事實上,少數股東權益本來就不應被視為負債,因為負債就意味著要在一定的期限內償還本金,而少數股東權益並不具有這一特徵。從合並的觀點看,少數股東是企業集團所有者中特殊的群體,他們的所有許可權僅限於他們所投資的公司,即只能分享子公司分派的股利,而當子公司清算解散時,他們也只能分享子公司債權人的權利得到滿足以後的剩餘財產(在有優先股的情況下其受償順序還要後於優先股)。在實務中,若子公司存在優先股並且該優先股未被母公司所持有時,則可以將該優先股權與普通股中的少數股權合並列為少數股東權益,也即根據少數股東是否享有優先權,把少數股東權益劃分為優先股少數股東權益和普通股少數股東權益,無論是優先股的少數股東還是普通股的少數股東,在公司清算解散時的清償順序都是後於債權人的,因此,總的來說,少數股權益在本質上並非負債,而是所有者權益。新會計准則將其「移位」到所有者權益項下,就是對少數股東權益的正名,也是與國際財務報告准則接軌的需要。
新舊會計准則是分別以不同的指導理論為會計報表合並基礎的。舊准則以「母公司理論」為合並基礎,該理論認為:合並報表按大股東的利益來編制,合並報表是母公司報表的延伸或擴展,認為合並報表的使用者主要是母公司的股東或債權人,因此合並的基礎是從母公司的角度出發的。新准則則以「經濟主體理論」為合並基礎,該理論認為應對合並主體的所有股東一視同仁,合並報表應反映所有股東的利益。
在公司法上,為防止控股股東或大股東濫權,也相應規定了少數股東權益的救濟或保護制度,如根據新《公司法》第41條、第102條:持有或代表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在特定條件下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或股東大會。在公司存在控制股東的情況下,董事會極易為控制股東操縱,如果中小股東沒有此項權利,就意味著由控股股東決定是否召集股東大會。新《公司法》第40條、第101條,規定:單獨或者合計持有(代表)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有召開臨時股東會或臨時股東大會的提議權,且內容並不限於此。賦予股東提案權,使其有機會將其意見和建議傳達給經營層和其他股東,使其擬定政策時更加謹慎,從而預防控制股東濫用控制權,促使股東法定權利的實現,保護少數股東的利益。
此外,新公司法還規定了少數股東知情權的保障制度、累積投票制度、表決權的迴避制度、特定情形下異議股東股份回購請求權制度、特定情形下請求法院解散公司的權利以及代位訴訟制度。
⑵ 少數股東損益和少數股東權益的區別
少數股東損益(minority interest income)是一個流量概念,是指公司合並報表的子公司其它非控股股東享有的損益,需要在利潤表中予以扣除。利潤表的「凈利潤」項下可以分「歸屬於母公司所有者的凈利潤」和「少數股東損益」。其對應的存量概念是「少數股東權益」。
簡稱少數股權。在母公司擁有子公司股份不足100%,即只擁有子公司凈資產的部分產權時,子公司股東權益的一部分屬於母公司所有,即多數股權,其餘一些仍屬外界其他股東所有,由於後者在子公司全部股權中不足半數,對子公司沒有控制能力,故被稱為少數股權。①沒有達到控股比例的公司股東權益,即公司51%以上控股權益外的其他股東權益。②公司股東在未完全控股的分公司、子公司中的權益。在合並附屬公司的財務報表時,附屬公司中的非本公司股份權益被認同為公司對外負債。
⑶ 合並報表中少數股東權益是什麼意思
簡稱少數股權。在母公司擁有子公司股份不足100%,即只擁有子公司凈資產的部分產權時,子公司股東權益的一部分屬於母公司所有,即多數股權,其餘一仍屬外界其他股東所有,由於後者在子公司全部股權中不足半數,對子公司沒有控制能力,故被稱為少數股權。
①沒有達到控股比例的公司股東權益,即公司51%以上控股權益外的其他股東權益。
②公司股東在未完全控股的分公司、子公司中的權益。在合並附屬公司的財務報表時,附屬公司中的非本公司股份權益被認同為公司對外負債。
(3)房地產公司的少數股東權益擴展閱讀
少數股東權益和少數股東損益在合並報表中出現,位於資產負債表和利潤表的最後項,並不屬於常見的盈利指標或者償債指標,但是在分析集團的償債能力,尤其是具有上市子公司的集團的償債能力時,往往會產生重大影響。
當母公司擁有子公司股權不足100%時,子公司仍然有一小部分歸於外界其他股東所有,由於後者通常在子公司全部股權中佔比不足一半,對子公司沒有控制能力。
為了將這部分少數股東的權益和損益進行說明,在編制合並報表過程中通過抵消長期股權投資和投資收益出現了少數股東權益和少數股東損益。
而集團合並財務報表由於包含了全部少數股東的權益和損益也有了財務美化的效果,在分析合並財務報表時還需仔細梳理。集團的信用風險需要著重考慮子公司實際所有者歸屬,由集團控制還是有其他的實質控制人。
另外盈利能力較強的子公司是否有為集團兜底的必要性,尤其是在弱集團、強上市子公司的共同體中。對於並表和母公司單體報表之間的差異也需要特別注意,比如集團合並報表中披露的變現能力強的資產或者貨幣資金實際是子公司所有還是集團所有。
⑷ 少數股東權益的計算
少數股東權益=子公司所有者權益合計×(1-母公司在子公司投資比例)
根據財政部原先的規定,子公司所有者權益各項目中不屬於母公司擁有的數額,應當作為少數股東權益,在合並資產負債表中所有者權益類項目之前,單列一類,以總額反映。也就是說資產=負債+股東權益+少數股東權益,其中股東權益就是通常所說的凈資產。
而根據《企業會計准則應用指南》,少數股東權益不再與負債、股東權益並列,而是並入股東權益,單列於股東權益類項目最後一欄。也就是說資產=負債+股東權益,這表明執行會計新政後,上市公司凈資產中將包含少數股東權益,如果少數股東權益為正,那麼公司的凈資產將增加,如果少數股東權益為負,凈資產就將減少
根據財政部原先的規定,子公司「凈利潤」項目扣除母公司投資收益後的余額,即為少數股東本期損益。少數股東本期損益應當在合並利潤表中單列「少數股東損益」項目,在「凈利潤」項目之前列示。也就是說,凈利潤=利潤總額-所得稅-少數股東損益。
而根據《企業會計准則應用指南》,子公司當期凈損益中屬於少數股東權益的份額,應當在合並利潤表中凈利潤項目下以「少數股東損益」項目列示。也就是說,凈利潤=利潤總額+少數股東損益-所得稅。這樣,執行會計新政的上市公司凈利潤將包含少數股東損益,如果少數股東損益為正,凈利潤將增加,反之就減少。
⑸ 股東權益與合並報表中的少數股東權益
通過A的股權投資收益/持股比例,得出的是B的凈損益,而不是B的凈資產。B的凈損益*A的持股比例=A的投資收益。
⑹ 資產負債表中少數股東權益包括哪些
少數股東是對母公司的子公司投資的
母公司的長期股權投資+少數股東權益=子公司凈資產=子公司所有者權益總額
合並報表是把子公司資產負債全部納入合並范圍,其中包括歸屬於少數股東的
購買日,少數股東權益是以購買日確認的子公司凈資產公允價值 *持股比例
購買日後,
少數股東權益=期初+本期增加-本期減少 其中:
本期增加=子公司(凈利潤/虧損+不影響損益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金額)*比例
本期減少,一般是分派現金股利
⑺ 公司有兩個股東,會存在沒有少數股東權益的情況嗎股東比例不是50:50
個人覺得不對。在母公司擁有子公司股份不足100%,即只擁有子公司凈資產的部分產權時,子公司股東權益的一部分屬於母公司所有,即多數股權,其餘一仍屬外界其他股東所有,由於後者在子公司全部股權中不足半數,對子公司沒有控制能力,故被稱為少數股權。
所以,少數股東權益跟股東的性質沒有關系的,跟控股比例有關。
⑻ 求問少數股東權益如何計算
少數股東權益計算公式為:少數股東權益=負債+股東(指母公司)權益+少數股東權益。總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含並表母公司權益和少數股東權益)。
經營凈收入=經營收入-經營費用-生產性固定資產折舊-生產稅+
出租房屋凈收入、出租其他資產凈收入和自有住房折算凈租金等。財產凈收入不包括轉讓資產所有權的溢價所得。
人均可支配收入實際增長率= (報告期人均可支配收入/基期人均可支配收入)/居民消費價格指數-100%。
(8)房地產公司的少數股東權益擴展閱讀:
少數股東權益管理規定: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五年連續盈利,且符合本法規定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並、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該條還同時對股東行使該項權利的司法救濟程序。
(四)該制度的理論基礎主要是「期待權落空理論」,也稱作「公司契約說」其主要內容是,股東一旦加入公司,就可合理地期待公司按其加入時的狀態繼續運行下去,公司結構、運營方式、章程條款等重大事項,未經其同意不可擅自變更,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少數股東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