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子公司是集團公司,母公司編制合並報表時是採用子公司的合並報表還是個別報表
一、子公司是集團公司,母公司編制合並報表時是採用子公司的合並報表還是個別報表。簡單起見,當然是直接採用子公司的集團合並報表,實務中財務人員的首選。如果用子公司的個別報表,還得把孫公司的報表重新合並一次,浪費時間而且沒有任何實際意義。
二、母公司的子公司若有子公司,是否編制合並報表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1、如果該母公司的子公司不是投資性主體,需要編合並財務報表;
2、如果該母公司的子公司屬於投資性主體,它的子公司如果是為其提供服務的,則需要編合並財務報表;
3、如果該母公司的子公司屬於投資性主體,它的子公司不是為其提供服務的,則不需要編合並財務報表。
(1)孫公司有少數股東擴展閱讀:
第一,母公司理論。按照母公司理論,在企業集團內的股東只包括母公司的股東,將子公司少數股東排除在外,看作是公司集團主體的外界債權人,以這個會計主體編制的合並資產負債表中的股東權益和合並損益表中的凈利潤僅指母公司擁有和所得部分,把合並會計報表看作是母公司會計報表的延伸和擴展。
第二,實體理論。按照實體理論,在企業集團內把所有的股東同等看待,不論是多數股東還是少數股東均作為該集團內的股東,並不過分強調控股公司股東的權益。採用這種理論編制的合並會計報表,能滿足企業集團內整個生產經營活動中管理的需求。
第三,當代理論實際上是母公司理論與實體理論的混合,美國公認會計原則採納了當代理論,所以它在美國實務中被廣泛運用。
由於當代理論吸收了母公司理論和實體理論的一部分內容,缺乏內在一致性。它雖然避免了母公司理論在會計概念運用上的矛盾,但在合並凈資產的計價上,仍然存在計價不一致的問題。
Ⅱ 請問這種企業合並報表要怎麼做啊,只有高手才行啊
在最終的合並報表中不會出現少數股東權益。
原因:母公司持有子公司80%的股份,所以他也間接持有子公司的子公司(即孫公司)80%股份,你又說母公司又直接持有孫公司20%股份,那麼直接+間接持有的股份就是100%。所以不會產生少數股東權益,母公司的合並報表中可以全部抵消干凈。
Ⅲ 股權置換將子公司變成孫公司合並報表該如何編制
兩種方法,一種是先合並子公司和孫公司,然後再合並母公司和子孫公司的合並報表;或者可以在合並層面一次合並,對孫公司的投資比例可以是對子公司的比例*對孫公司的比例即可。這兩種方法下,結果應該是一樣的,有一個小差異是在少數股東權益/損益的分類上。舉例來說,如果母公司對子公司的投資比例是80%,而子公司對孫子公司的投資比例是70%,那麼在第一種方法下,對孫子公司的少數股東權益/損益是孫子公司凈資產的30%,而對子公司的少數股東權益/損益是子公司凈資產的20%+孫子公司的70%*20%,而在第二種方法下,對孫子公司的少數股東比例是1-80%*70%=44%,而對子公司的少數股東比例是子公司的20%。所以結果一致,只是看孫子公司14%的少數股東算在哪個公司頭上而已。看你怎麼理解方便了,有機會你可以嘗試這兩種不同的方法,看看結果是否一致。
Ⅳ 當法律上子公司有少數股東的情況下,法律上母公司的原股東持有法律上子公司的持股比例怎麼計算
900×2×90%/(900×2×90%+1620)=900×90%/(900×90%+X)
X=750萬
750×40=3000萬
你的作法中 810/900+X 分母的900與分子沒有保持一致
對於少數股東抵消處理
借:股本 90
盈餘公積 1710
未分配利潤 4200
貸:少數股東權益 6000
Ⅳ 母公司收購孫公司股權是否企業合並
那如果是A全資持有B,B全資持有C這種情況呢?a為股份公司,BC均為有限責任公司難道因為少數股東權益的存在,在會計處理上會有所不同嗎?
Ⅵ 孫公司怎樣納入合並報表
兩種方法,一種是先合並子公司和孫公司,然後再合並母公司和子孫公司回的合並報表;或答者可以在合並層面一次合並,對孫公司的投資比例可以是對子公司的比例*對孫公司的比例即可。這兩種方法下,結果應該是一樣的,有一個小差異是在少數股東權益/損益的分類上。舉例來說,如果母公司對子公司的投資比例是80%,而子公司對孫子公司的投資比例是70%,那麼在第一種方法下,對孫子公司的少數股東權益/損益是孫子公司凈資產的30%,而對子公司的少數股東權益/損益是子公司凈資產的20%+孫子公司的70%*20%,而在第二種方法下,對孫子公司的少數股東比例是1-80%*70%=44%,而對子公司的少數股東比例是子公司的20%。所以結果一致,只是看孫子公司14%的少數股東算在哪個公司頭上而已。看你怎麼理解方便了,有機會你可以嘗試這兩種不同的方法,看看結果是否一致。
Ⅶ 公司法關於少數股東權有哪些法律上的
可以參考公司法
第三十九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應當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四十條有限責任公司設立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一百條股東大會應當每年召開一次年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一)董事人數不足本法規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
(三)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零一條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九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一百一十條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兩次會議,每次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董事和監事。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監事會,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董事長應當自接到提議後十日內,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
董事會召開臨時會議,可以另定召集董事會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時限。
第一百零二條召開股東大會會議,應當將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的事項於會議召開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發行無記名股票的,應當於會議召開三十日前公告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事項。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提出臨時提案並書面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後二日內通知其他股東,並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臨時提案的內容應當屬於股東大會職權范圍,並有明確議題和具體決議事項。
股東大會不得對前兩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無記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東大會會議的,應當於會議召開五日前至股東大會閉會時將股票交存於公司。
第一百五十一條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的,前述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或者不設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一百八十二條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Ⅷ 母公司占股子公司70,子公司占股孫公司90%,少數股東權益是多少百分比
孫公司的少數股東權益佔10%。90%權益歸子公司。子公司少數股東占子公司30%,其中孫公司歸集的佔27%。
Ⅸ 持有上市公司子公司5%以上股份的少數股東是上市公司的關聯方嗎
所以若持有上市公司子公司5%以一股份,而且擔任董、監、高,則是關聯自然人,少數股東則不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