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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如何委派董事

發布時間:2021-05-14 21:57:31

㈠ 國有股權代表董事如何派出

股東內部討論,將人選基本情況向公司發函,公司董事會做出調整/選舉董事的決議,提交公司股東會(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大會(股份有限公司)做出相應決議,用股東會決議向工商局申請變更董事成員。
請參見公司法,有詳細規定。

㈡ 自然人股東能在董事會中指派兩名董事嗎

自然人股東不能在董事會中指派兩名董事。
只能是自然人可以推薦董事名單。
然後根據董事名單進行投票表決出決議。
根據決議人員組成董事會,所以不存在自然人股東指派董事。

㈢ 企業的董事,監事,經理可以由股東各自委派或指定某方單獨委派嗎

應該是先選出董事會,監事會,然後由董事會任命經理。股東協商的結果。

㈣ 公司董事是由股東委派還是推薦的有何依據

  1. 董事,又稱執抄行董事,是指由公司股東會選舉產生的具有實際權力和權威的管理公司事務的人員,是公司內部治理的主要力量,對內管理公司事務,對外代表公司進行經濟活動。

  2. 獨立董事指獨立於公司股東且不在公司中內部任職,並與公司或公司經營管理者沒有重要的業務或專業聯系,並對公司事務做出獨立判斷的董事。

  3. 公司董事為自然人。我國《公司法》對董事的任職資格作了一定的限制。依據《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的規定,有以下情形的,不得擔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

    (1)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者;

    (2)因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罪和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

    (3)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廠長、經理,並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3年;

    (4)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執照之日起未逾3年;

    (5)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㈤ 股東之外的人可以擔任董事嗎

可以的。
公司股東可以為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
而根據公司法第146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因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
(三)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公司違反前款規定選舉、委派董事、監事或者聘任高級管理人員的,該選舉、委派或者聘任無效。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出現本條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應當解除其職務。
所以,董事可以是非股東。

㈥ 股東能否直接指派董事

根據章程來規定,如果章自程規定董事的產生是股東委派,那麼股東委派並通知公司就可以。通常應當通過股東會或董事會進行決議,並辦理備案手續。
如果章程規定,董事的任免方式是選舉,或其他方式,則股東直接指派董事,對公司而言不發生效力的。

㈦ 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是由各個股東委派還是推薦的監事呢

《公司法》
第三十八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專資計劃;
(二)選舉和屬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1、關於董事是如何產生的:非職工董事由股東在股東范圍內選舉產生,職工董事一般情況下由職代會選舉/股東會推薦產生。
2、關於監事是如何產生的:非職工監事由股東在股東范圍內選舉產生。職工監事一般情況下由職代會選舉/股東會推薦產生。

㈧ 企業的董事、監事、經理可以由股東各自委派或指定某方單獨委派嗎

不可以。

根據公司法第三十七條和三十八條我們可以知道股東僅僅有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的權利。

也就是說若為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監事則由股東會選舉產生;職工代表的董事、監事是由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民主選舉產生;經理則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

拓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釋義:第37條

第三十七條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照本法行使職權。

【釋義】
股東會是由股東組成的機構。股東參加股東會是股東作為投資人權益的重要體現。股東會的成員是全體股東,因為股東是實際出資人,並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本條強調所有股東即「全體股東」,是平等地體現股東的投資者權益。股東參加股東會是法定權利。不是公司的出資者,不能稱作為公司的股東,也不能成為股東會成員。

本條用「公司的權力機構」一詞來界定股東會的性質。所謂權力機構,是指公司的一切重大問題,需要由該機構來做出決議,權力機構既區別於執行機構,不執行日常業務,也區別於監督機構和咨詢機構。

股東會只負責就公司的重大事項做出決議,集體行使投資者權益。股東會以會議的形式行使權力,而不採取常設機構或日常辦公的方式,是由股東會的權力性質和所有權與經營權相分離的現代公司制度的基本原理所決定的。

股東會行使職權所作決定的范圍,本法第三十八條作出了明確的規定,股東會在作出決定時應當遵守。

第三十八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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