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企業注銷清算時股東借款如何處理
股東對企業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家庭個人資產也會被用來償還銀行債務。
1、虛假出資
《公司法》第28條: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公司法》第30條: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2、出資不到位
《公司法解釋二》第22條第2款: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債權人主張未繳出資股東,以及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或者發起人在未繳出資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3、抽逃出資
《公司法》第35條:公司成立後,股東不得抽逃出資。
《公司法》第115條: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過子公司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供借款。
《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80條:被執行人無財產清償債務,如果其開辦單位對其開辦時投入的注冊資金不實或抽逃注冊資金,可以裁定變更或追加其開辦單位為被執行人,在注冊資金不實或抽逃注冊資金的范圍內,對申請執行人承擔責任。
股東抽逃出資的表現形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1)股東通過其控制的其他民事主體與公司之間的關聯交易,增加交易成本,變相獲得公司財產或偽造虛假的基礎交易關系,如公司與股東間的買賣關系,公司將股東注冊資金的一部分劃入股東個人所有。
(2)將注冊資金的非貨幣部分,如建築物、廠房、機器設備、工業產權、專有技術、場地使用權在驗資完畢後,將其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3)違反《公司法》第166條規定,未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或者製作虛假財務會計報表虛增利潤,在短期內以分配利潤名義提走出資。。
(4)抽走貨幣出資,以其它未經審計評估且實際價值明顯低於其申報價值的非貨幣部分補賬,以達到抽逃出資的目的。
(5)公司回購股東的股權但未辦理減資手續。
(6)通過對股東提供抵押擔保而變相抽回出資等。
(7)股東通過虛假訴訟形式,抽逃公司資產。
(8)股東以公司名義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提供借款而不索還等形式,抽逃公司資產。脫殼經營,即股東利用公司外殼進行脫殼經營,從事違法行為損害合法債權人利益的,債權人可以直接要求股東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4、公司清算未依法履行通知和公告義務
《公司法》第185條規定:「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公司法解釋二》第11條:
(1)公司清算時,清算組應當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將公司解散清算事宜書面通知全體已知債權人,並根據公司規模和營業地域范圍在全國或者公司注冊登記地省級有影響的報紙上進行公告。
(2)清算組未按照前款規定履行通知和公告義務,導致債權人未及時申報債權而未獲清償,債權人主張清算組成員對因此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5、執行未經確認的清算方案
《公司法解釋二》第15條:
(1)公司自行清算的,清算方案應當報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確認;人民法院組織清算的,清算方案應當報人民法院確認。未經確認的清算方案,清算組不得執行。
(2)執行未經確認的清算方案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公司、股東或者債權人主張清算組成員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1)注銷時欠股東的錢怎麼辦擴展閱讀
企業注銷步驟
清算
公司到登記機關辦理公司注銷程序之前一定要依法進行公司清算,包括終止生產經營銷售活動、了結公司事務、了結民事訴訟、清理債權和債務和分配剩餘財產等。
公司不論是何性質的清算,均應依下列步驟展開:
1、成立清算組。
2、展開清算工作。
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公司,開展以下業務: 接管公司財產、了結公司未了業務、收取債權、清理債務、分配剩餘財產、注銷公司法人資格並吊銷營業執照。
3、通知債權人申報債權。
4、提出清算方案。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擬定提出清算方案,報股東會討論通過或者主管機關確認。
清算方案的主要內容有:清算費用、應支付的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應繳納的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分配剩餘財產、終結清算工作。
在清算進行完以後,才能進行注銷。
登記
公司注銷過程需要分別去以下7個部門或機構辦理相應賬戶注銷
1、社保局:核查是否有未繳清社保費用,然後注銷公司社保賬號。
2、稅務局:核查是否有未繳清稅款或費用,然後注銷公司的國、地稅。
3、報紙媒體:公司需自行登報公示,宣告公司即將注銷。
4、工商局:辦理公司注銷備案,注銷營業執照。
5、開戶行:注銷公司開戶許可證和銀行基本戶等其他賬戶。
6、質監局:到質監局注銷公司的許可證例如生產許可證。
7、公安機關:注銷公司印章的法律效應(印章本身可不上交)。
B. 企業注銷清算時股東借款如何處理
來源:總局 問:我公司向股東借入流動資金,無法償還,注銷清算時是否應認定為無法支付的負債,確認為清算收益? 答:企業應確認該債務清償收益。 依據如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清算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0號)第三條規定,企業清算的所得稅處理包括以下內容: (一)全部資產均應按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確認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 (二)確認債權清理、債務清償的所得或損失; (三)改變持續經營核算原則,對預提或待攤性質的費用進行處理; (四)依法彌補虧損,確定清算所得; (五)計算並繳納清算所得稅; (六)確定可向股東分配的剩餘財產、應付股息等。《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清算所得稅申報表〉的通知》(國稅函[2009]388號)附件二:企業清算所得稅申報表填報說明第三條規定:2.第2行「負債清償損益」:填報納稅人全部負債按計稅基礎減除其清償金額後確認的負債清償所得或損失金額。本行通過附表二《負債清償損益明細表》計算填報。 附表二《負債清償損益明細表》填報說明規定:3.「計稅基礎(2)」列:填報納稅人按照稅收規定確定的清算開始日的各項負債計稅基礎的金額,即負債的賬面價值減去未來期間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稅收規定予以扣除金額的余額。 4.「清償金額(3)」列:填報納稅人清算過程中各項負債的清償金額。 第四條規定,表內及表間關系:1.「負債清償損益(4)」列=本表「計稅基礎(2)」列-「清償金額(3)」列。
C. 股東欠我公司一定數量的錢,現我公司注銷,怎麼解決
先把錢結清了再注銷。
D. 有限公司注銷,公司虧損狀態,而且公司賬上也沒錢。有欠股東的錢沒還
有關時間會自動注銷,而被吊銷企業法定代表人,股東會被工商局列入黑名單,可能在3年內無法使用自己的名字再注冊公司,個人信用記錄不良將保持7年,而且要被罰款。 吊銷營業執照對法定代表人和股東有何影響? 營業執照是企業合法經營的憑證。吊銷營業執照是工商部門對嚴重違法的企業剝奪繼續經營權的一種行政處罰。企業未年檢、衛生不達標、安全存隱患、交稅不及時、質量無保障等,都會導致工商行政機關吊銷該企業的營業執照。企業營業執照被吊銷後,企業法人資格被強行剝奪,其民事主體資格隨之消亡,不得繼續從事市場經營活動,否則,屬於違法行為。 吊銷營業執照和注銷企業是企業退出市場的兩種方式,盡管二者都導致企業法人資格的消亡,但法律後果卻大不相同。注銷登記是企業的主動行為,以企業申請為前提,是企業合法退出市場的唯一途徑。吊銷營業執照則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嚴重違法的企業依法做出的一種最嚴厲的行政處罰。 部分經營者對「吊銷」和「注銷」在認識上存在一定誤區,認為「注銷」要清算,要花錢,還要跑有關單位,不如被吊銷營業執照省時省力,少數企業甚至把「吊銷」作為一種「解脫」,因此有些企業在退出市場時採取故意不參加年檢等方法,等著由工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實踐中這種行為往往會導致嚴重的法律後果。第一,吊銷營業執照會給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責任人帶來一定的限制。《公司法》第57條規定,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對該企業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登記管理規定》也明文規定: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對該企業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擔任其他企業的法定代表人。第二,被吊銷營業執照企業的出資人或有限公司的股東如不依法履行組織清算的義務,要承擔企業債務的連帶責任。第三,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如不將營業執照、公章、合同專用章等繳回原登記機關,屬違反登記管理法規的行為,公安機關可協助收繳。利用應收繳的營業執照從事經營活動的,按無照經營論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四,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及其負有責任的法定代表人的不良信息將被記入工商部門的警示信息庫,供投資人、交易對象、消費者進行市場調查,並在相當長的時間內不能消除。
E. 公司欠股東的錢怎麼處理
股東可以與公司協商處理此事,要求公司償還該筆借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借款人應當按照借款合同如期償還借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如公司拒不償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公司償還借款並支付利息;
股東可以要求公司將所欠款項轉換成股東增資款,公司進行債轉股程序,通過這種方式提高股東的股權比例,這樣一來既可以化解股東與公司的矛盾,也可以保障股東的合法權益;
提醒大家,作為公司股東在借款給公司時,一定要注意履行相關程序,簽訂借款協議,約定借款期限及借款用途,支付方式採用轉賬形式並備注為借款,以免產生糾紛,無法維護自身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條
【定義】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一條
【貸款違約責任】貸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收取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支付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