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條股東大會應當每年召開一次年會。有下列專情形之一的,屬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1、董事人數不足本法規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2、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
3、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4、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5、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6、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1)股份制公司股東大會擴展閱讀
股東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5、審議批准監事會的報告。
6、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做出決議。
9、對公司發行債券做出決議。
10、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等事項做出決議。
11、修改公司章程,以及公司章程規定需由股東大會決定的事項。
『貳』 股份制企業股權轉讓是否要經過股東大會
股份制企業股權轉讓當然要經過股東大會。
『叄』 股份有限公司中股東大會與董事會的關系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是必須設立的機構,體現了公司制度中所有者與經營者內相分離的特徵,在公容司法人治理結構中居於核心地位。公司董事會是採取會議形式的集體決策機構,因此需要有多名成員,但是又不能太多,太多了不利於決策,所以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成員為五人至十九人,這樣既考慮了一般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人數,又適應了規模較大公司的需要,避免使董事會人數有膨脹現象。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一至二人;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會是受公司股東的委託管理經營公司的機構,由公司股東大會選舉產生,需要更換的也由股東大會進行更換。由於董事會是受託者,也是公司股東所選擇的管理者,因而公司法規定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向股東大會報告工作,執行股東大會的決議。所以董事會在公司法人治理結構中雖然是一個獨立的機構,但是它與股東大會又不是平起平坐的平行機構,從法律上說股東大會是委託者,而董事會是受委託者,從而董事會作為受委託者要向選擇它的股東大會負責。
更多信息見weibo.com/joelin007
『肆』 股東大會與股東會的區別
其實是一樣的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
股東大會的職權與股東會基本相同,唯一的區別在於: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時,必須經股東會的同意。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可以「依法」自由轉讓其股份,而無須股東大會的批准。例如,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所持有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內不得轉讓,超過3年,發起人就可以自由轉讓其所持股份,不需要股東大會的批准。召開一次年會。特殊情形下,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伍』 股份制有限公司股東大會的性質和特徵
1股東大會的性質,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
體現股東意志和企業最高權力機關
2.股東大會的特徵我國公司法規定:股東大會由全體股東組成,這種由人數眾多,成員復雜而組成的股東大會其特徵如下:
第一,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股份有限公司作為現代企業的形態之一,其資本日趨向巨額發展,並呈現國際化的趨勢。而我國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城鄉居民整體收入水平較低。即使一部分人投身於股市,也只能購入極少量的股份,成為人數眾多的小股東,導致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愈加分散。這些人數眾多且特別分散的小股東,恰似一盤散沙,使公司缺乏凝聚力,很難形成集體智慧和一個團結、協作的集體。這樣也就不可能使股東大會成為一個快速、高效的決策機構,而公司法卻賦予股東大會過多的權力,這已不能適應市場經濟的迅猛發展對現代企業的需求。
第二,這些為數眾多的股東對公司的日常經營活動,他們既無時間、精力,也無興趣。同時,他們也缺乏現代企業經營的知識和經驗,無法參與公司的經營活動。於是,絕大多數股東產生一種「白搭車」的心理和「關心公司不如關心股市」的心態。因此,許多股東從未關心過公司作出的重大決策,也沒有為公司如何經營獻計獻策。他們只希望從股票價格的漲落中獲取巨利。由有這種「白搭車」和「關心公司不如關心股市」心態的股東所組成的股東大會,其決策能力之低下是可想而知的。
第三,公司法規定:公司召開一年一度的股東大會,也只是極少數的股東參加會議。這種參與人數極少的股東大會所制訂的決策並不能代表公司的意志。事實上,在此情況下,股東大會所形成的決策並不一定具有科學性。換言之,股東大會所形成的決策有時違背市場規律和公司的實際情況,況且市場瞬息萬變,股東大會所制訂的決策不一定能適應市場的變化。董事會執行股東大會這些並不科學的決策,能不給公司帶來損失嗎?有時甚至是滅頂之災。因此,一年一度的股東大會不能適應瞬息萬變、錯綜復雜的市場。
第四,一年一度的股東大會,使公司喪失許多天賜良機。市場經濟的特點是瞬息萬變、錯綜復雜,許多信息稍縱即逝。在這樣一個「時間就是金錢」的信息社會,股東大會掌握著公司的大權,公司的一切大政方針均由其制定。事實上,股東的日趨分散,無法及時召開股東大會對新出現的情況作出科學的決策。而董事會的職權較小,無權對一些有關公司發展的重大情況作出決策,使許多有利於公司發展的天賜良機被喪失。股東大會出於自身的弱點,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無法肩負公司發展的重任,需要一個高效運作的機構對瞬息萬變的市場作出快捷、敏銳的決策,股東大會的權力必須弱化。
參考http://ke..com/view/21870.htm
http://www.ndcnc.gov.cn/datalib/2003/TheoryStudy/DL/DL-11517/
『陸』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與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區別是什麼
兩者之間沒有區別。
股東大會,是指由全體股東組成的,決定公司經營管理的重大事項的機構。它是公司最高權力機構,其他機構都由它產生並對它負責。股東大會職權與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職權相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章第二節的相關規定,股東大會 股東大會是股份公司的最高權力機關,它由全體股東組成,對公司重大事項進行決策,有權選任和解除董事,並對公司的經營管理有廣泛的決定權。企業一切重大的人事任免和重大的經營決策一般都得股東大會認可和批准方才有效。
(6)股份制公司股東大會擴展閱讀:
股東會的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5、審議批准監事會的報告。
6、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做出決議。
9、對公司發行債券做出決議。
10、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等事項做出決議。
11、修改公司章程,以及公司章程規定需由股東大會決定的事項。
『柒』 股份有限公司組織機構的股東大會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大會由股東組成。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法行使下列職權:(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2)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4)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5)審議批准監事會的報告;(6)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7)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8)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9)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10)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和結算等事項作出決議;(11)修改公司章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①董事會人數不足法定人數或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2/3時;②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股本總額1/3時;③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東請求時;④董事會認為必要時;⑤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捌』 股份有限公司召開臨時股東會的條件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條股東大會應當每年召開一次年會。有下列內情形之一的容,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一)董事人數不足本法規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
(三)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8)股份制公司股東大會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條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九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玖』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大會,是怎麼表決的
所謂過半數,是指公司股份的半數,而不是指投票表決人頭的半數。也就是說內,股東表容決時,其中幾個股東聯合持股超過50%,就基本上能左右整個股東會對日常事項的表決情況了。
除了法定2/3表決事項(修改章程,公司合並、分立、解散、增資、減資等重大事項)和章程約定需要2/3表決的事項之外,其他都是過半數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