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要注冊一個公司,一個股東的公司和兩個或以上的公司有什麼區別
公司登記,股東公司與兩個以上公司的區別在於:注冊資本不同,章程不同,責任不同。
一、注冊資本
一個股東的公司:股東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不得低於10萬元。
兩個或以上股東的公司:兩個以上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不低於3萬元。
二、 不同的公司章程
一個股東的公司:股東公司制定本公司章程,並在章程上簽名、蓋章。
兩個或以上的公司:由兩個以上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本章程由全體投資者在自願協商的基礎上制定,並經全體投資者同意、簽字、蓋章。
三、不同的職責
一個股東的公司:發生債務糾紛時,股東公司必須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清償公司債務。
兩個或以上公司:發生債務糾紛時,兩個以上公司的股東只對其對公司的出資承擔責任。
(1)什麼是股東公司擴展閱讀
1、股東人數過多
有的創業項目剛開始時就會有八九個甚至十個合夥人,這樣的股東人數比較多,當出現這種情況的時候,是不是需要把這些所有合夥人都變成工商注冊的股東,在工商登記中出現呢?
其實,在剛開始注冊的時候,工商注冊的股東人數一定不能過多,必須要限制在合理的范圍內,而且是比較少的人數范圍內。
如果注冊登記的股東人數過多,在公司經營過程中,會加重很多程序上的負擔,是不利於創業項目的發展的,其次,股東人數過多,股權分配、股權的動態調整都是比較麻煩的問題。
2、股東人數過少,股東不完備
有的創業項目在剛開始組建團隊的時候,團隊不完善,也許只有一個牽頭人自己能成為公司的股東,發生這種情況,是不是就必須要等到其他股東都到位以後再注冊公司呢?
答案當然不是,完全不需要等到股東人數完備再去注冊公司,這種是比較浪費時間的。
在創業項目發展中,很有可能已經在談融資了,投資人也在准備投資了,這時候,如果由於股東的問題導致公司沒有注冊下來,是非常不利於項目發展的。
當一個創業者決定要做一個項目,哪怕目前只有一個人,也可以去注冊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等到其他合夥人加入,其他股東確定之後,再將其變為工商注冊的股東即可。
㈡ 股東是什麼意思
根據《公司法》第216條(二)的規定: 控股股東,是指其出資額佔有限責任公司資版本總額百分之五十權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東;出資額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雖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資額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會、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
㈢ 企業股東是什麼意思
股東是企業的投資者,持有企業發行的不同份額的股票或債券,或者是直接參與企業的集資合夥人。它包括三個層次,董事會、董事局;廣大股東;金融輿論專家。
企業與股東的關系,也就是經營者與所有者的關系。一般情況下,所有者的行為決定經營者的行為,而經營者的行為反過來也對所有者產生影響。所有者的行為是由其所處地位決定的。企業的股權結構決定了所有者的地位。所有者地位的不同,對經營者約束方式也不同。
企業與股東的關系正如一個生態系統。企業只有不斷創造股東價值,才能吸引股東資本,實現穩步發展。在資本市場日益全球化的今天,最大限度地增加股東價值成為公司最重要的任務。有效地提升股東價值,能增強公司在資本市場的競爭力,同時也有利於公司的持續經營。
企業的決策者應主動協助股東增加對企業的了解,喚起股東對企業的興趣,刺激股東對企業的長期投資,在股東心目中樹立良好的形象,並通過股東提高企業的信譽和聲望。
企業想要正常地運轉,順利地發展,就需要與股東之間維持良好的關系。
㈣ 股東是什麼意思
股東是復指對股份公司債務負有限或制無限責任,並憑持有股票享受股息和紅利的個人或單位。向股份公司出資認購股票的股東,既擁有一定權利,也承擔一定義務。股東的主要權利是:參加股東會議對公司重大事項具有表決權;公司董事、監事的選舉權;分配公司盈利和享受股息權;發給股票請求權;股票過戶請求權;無記名股票改為記名股票請求權;公司經營失敗宣告歇業和破產時的剩餘財產處理權。股東權利的大小,取決於股東所掌握的股票的種類和數量。
(4)什麼是股東公司擴展閱讀:
股東的法律地位:
1、股東與公司的關繫上,根據《公司法》,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2、股東之間關繫上,股東地位一律平等,原則上同股同權、同股同利,但公司章程可做其他約定。國有獨資公司,由國家單獨出資,由國務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權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
㈤ 什麼是股東
股東
第三章 股東和股東會
第十九條 股東是公司的出資人。除國家有禁止或限制的特別規定外,有權代表國家投資的政府部門或機構、企業法人、具有法人資格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自然人均可以依照本規范成為公司股東。
自然人、私營企業法人出資組成的私營公司,還應遵守國家關於私營企業的規定。
自然人、私營企業法人向非私營公司投資,其投資范圍、出資比例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或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並根據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
(二)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三)選舉和被選舉為董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
(四)依照法律、法規、本規范及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股利、轉讓出資;
(五)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六)優先認購公司新增的注冊資本;
(七)公司終止後,依法分得公司的剩餘財產;
(八)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一條 股東負有下列義務:
(一)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二)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債務;
(三)公司辦理工商登記手續後,不得抽回出資;
(四)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二條 公司可設立股東會,也可不設立股東會。公司設立股東會的,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為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
股東會擁有下列權力:
(一)選舉和罷免董事;
(二)選舉和罷免監事會成員中的股東代表;
(三)審查通過公司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和利潤分配方案;
(四)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股東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五)對公司的分立、合並、終止和清算等重大事項作出決議;
(六)修改公司章程;
(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力。
公司不設立股東會的,上款規定的事項由全體股東決定。
第二十三條 首次股東會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會上應通過公司章程、確定公司領導機構及有關事項。
股東會應當按公司章程規定定期召開。經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股東或監事會提議,可以召開臨時股東會。
股東會由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該項職責時,可委託其他董事主持。
第二十四條 股東會的決議必須經持有公司資本三分之二以上和超過股東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股東同意方可作出,但修改公司章程應按第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五條 股東、股東會行使權利不得違反法律、法規、本規范和公司章程的規定。
㈥ 股東是干什麼的
股東
是指通過向公司出資或其他合法途徑出資並獲得公司股權,並對公司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人。
嚴格來說,在公司法上,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與股份有限公司股東的內涵有所區別: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是指在公司成立時向公司出資或在公司成立後依法繼受取得股權,對公司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人;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是指在公司設立時或設立後合法取得股份,對公司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人。[1]一般來說股份有限公司的啟動資金比有限責任公司多。
股東是公司存在的基礎,是公司的核心要素;沒有股東,就不可能有公司。
從一般意義上說,股東是指持有公司股份或向公司出資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置備股東名冊,記載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股東的出資額、出資證明書編號等事項。《公司法》同時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後,應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於股東名冊。據此,非依上述規定辦理過戶手續者,其轉讓對公司不發生法律效力。由此可見,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應為向公司出資,並且其名字登記在公司股東名冊者。
至於股份有限公司,我國《公司法》既允許發行記名股票,也允許發行無記名股票;公司發行記名股票的,應當置備股東名冊;並規定了記名股票的轉讓,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於股東名冊。據此應理解為,股份有限公司的記名股票的持有人即為公司股東,而無記名股票的持有人則同時須將其姓名或名稱及住所記載於股東名冊,方為公司股東。
㈦ 什麼是股東
第三章 股東和股東會
第十九條 股東是公司的出資人。除國家有禁止或限制的特別規定外,有權代表國家投資的政府部門或機構、企業法人、具有法人資格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自然人均可以依照本規范成為公司股東。
自然人、私營企業法人出資組成的私營公司,還應遵守國家關於私營企業的規定。
自然人、私營企業法人向非私營公司投資,其投資范圍、出資比例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或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並根據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
(二)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三)選舉和被選舉為董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
(四)依照法律、法規、本規范及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股利、轉讓出資;
(五)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六)優先認購公司新增的注冊資本;
(七)公司終止後,依法分得公司的剩餘財產;
(八)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一條 股東負有下列義務:
(一)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二)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債務;
(三)公司辦理工商登記手續後,不得抽回出資;
(四)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二條 公司可設立股東會,也可不設立股東會。公司設立股東會的,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為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
股東會擁有下列權力:
(一)選舉和罷免董事;
(二)選舉和罷免監事會成員中的股東代表;
(三)審查通過公司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和利潤分配方案;
(四)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股東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五)對公司的分立、合並、終止和清算等重大事項作出決議;
(六)修改公司章程;
(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力。
公司不設立股東會的,上款規定的事項由全體股東決定。
第二十三條 首次股東會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會上應通過公司章程、確定公司領導機構及有關事項。
股東會應當按公司章程規定定期召開。經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股東或監事會提議,可以召開臨時股東會。
股東會由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該項職責時,可委託其他董事主持。
第二十四條 股東會的決議必須經持有公司資本三分之二以上和超過股東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股東同意方可作出,但修改公司章程應按第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五條 股東、股東會行使權利不得違反法律、法規、本規范和公司章程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