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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三會制度

發布時間:2021-05-18 18:03:32

『壹』 一般上市公司有什麼制度

最基本的要有:
1、公司章程;
2、幾個大的議事規則及工作制度:股東大回會議事答規則、董事會議事工作、監事會議事規則、總經理(總裁)工作細則、獨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會秘書工作細則;
3、如設立董事會專門委員會,應有相應議事規則:董事會戰略委員會議事規則、審計委員會議事規則、提名委員會議事規則、薪酬與考核委員會議事規則;
4、公司經營管理制度:
財務管理制度(募集資金管理辦法、投資決策制度、關聯交易決策制度等、內控管理辦法);
信息披露相關(信息披露管理制度、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內幕信息管理制度);
股權管理方面(董、監、高持股相關制度)
5、公司日常規章制度
其中前四個方面的制度至少要提交董事會(或監事會)審議通過,有的還要提交股東大會審議通過方能執行,同時前四個方面的制度需上市公司公開對外披露。

『貳』 企業三會是什麼

「三會」指的是:股東大會,董事會和監事會。

具體如下:

股東大會是由股份有限公司全體股東組成的權力機構,承擔著對公司重大事項進行決策的職責,比如,對公司經營事項的決策、對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的決策等。

董事會:董事會是依照有關法律、公司章程設立,由全體董事組成的業務執行機構,董事會對公司股東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股東大會所作的關於公司重大事項的決議,董事會必須執行。公司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董事會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代表大會或其他民主形式選舉產生,一般來說,董事會成員為五人至十九人。

監事會:為了保證公司正常有序有規則地進行經營,保證公司決策正確和領導層正確執行公務,防止濫用職權,危及公司、股東及第三人的利益,各國都規定在公司中設立監察人或監事會。監事會是股東大會領導下的公司的常設監察機構,執行監督職能。監事會與董事會並立,獨立地行使對董事會、總經理、高級職員及整個公司管理的監督權。

(2)上市公司三會制度擴展閱讀:

董、監、高」作為公司的管理和監督人員應當為公司和股東的利益盡到忠實和勤勉的義務。具體來說,包括以下五個方面的義務:

(一)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均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佔公司的財產。

(二)作為管理人員的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侵害公司利益的行為,具體有:

(三)為了保證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公司利益一致、休戚與共,同時也為了防止他們利用所知悉的公司的信息,侵害公司和其他股東的利益,公司法對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股的變動作出了限制性規定

(四)股東大會要求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列席會議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列席並接受股東的質詢。

(五)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上述規定和義務,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叄』 請問公司內部的三會一經理制度的優點和缺點是什麼

公司內部的三會一層指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
股東大會:
股東大會(Shareholders Meeting) 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利機關,它由全體股東組成,對公司重大事項進行決策,有權選任和解除董事,並對公司的經營管理有廣泛的決定權。股東大會既是一種定期或臨時舉行的由全體股東出席的會議,又是一種非常設的由全體股東所組成的公司制企業的最高權力機關。它是股東作為企業財產的所有者,對企業行使財產管理權的組織。企業一切重大的人事任免和重大的經營決策一般都得股東會認可和批准方才有效。
董事會:
董事會是由董事組成的、對內掌管公司事務、對外代表公司的經營決策機構。公司設董事會,由股東會選舉。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一人,董事長、副董事長由董事會選舉產生。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監事會:
監事會是由股東(大)會選舉的監事以及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的監事組成的,對公司的法律教育網業務活動進行監督和檢查的法定必設和常設機構。 監事會,也稱公司監察委員會,是股份公司法定的必備監督機關,是在股東大會領導下,與董事會並列設置,對董事會和總經理行政管理系統行使監督的內部組織。
高級管理層:
高級管理層,就是指公司管理層中擔任重要職務、負責公司經營管理、掌握公司重要信息的人員,主要包括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肆』 上市公司的上市過程

第一、股份改制(2—3個月):發起人、剝離重組、三年業績、驗資注冊、資產評估。第二、上市輔導(12個月):三會制度、業務結構、四期報告、授課輔導、輔導驗收。第三、發行材料製作(1—3個月):招股說明書、券商推薦報告、證券發行推薦書、證券上市推薦書、項目可研報告、定價分析報告、審計報告、法律意見書。第四、券商內核(1—2周):現場調研、問題及整改、內核核對表、內核意見。第五、保薦機構推薦(1—3個月):預審溝通、反饋意見及整改、上會安排、發行批文。第六、發審會(1—2周):上會溝通、材料分審、上會討論、表決通過。第七、發行准備(1—4周):預路演、估值分析報告、推介材料策劃。第八、發行實施(1—4周):刊登招股書、路演推介、詢價定價、股票發售。第九、上市流通(1—3周):劃款驗資、變更登記、推薦上市、首日掛牌。第十、持續督導(2—3年):定期聯絡、信息披露、後續服務。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四十七條股票上市交易申請經證券交易所同意後,上市公司應當在上市交易的五日前公告經核準的股票上市的有關文件,並將該文件置備於指定場所供公眾查閱。《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四十八條上市公司除公告前條規定的上市申請文件外,還應當公告下列事項:(一)股票獲准在證券交易所交易的日期;(二)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東的名單和持有數額;(三)董事、監事、經理及有關高級管理人員的姓名及持有本公司股票和債券的情況。第一、股份改制(2—3個月):發起人、剝離重組、三年業績、驗資注冊、資產評估。第二、上市輔導(12個月):三會制度、業務結構、四期報告、授課輔導、輔導驗收。第三、發行材料製作(1—3個月):招股說明書、券商推薦報告、證券發行推薦書、證券上市推薦書、項目可研報告、定價分析報告、審計報告、法律意見書。第四、券商內核(1—2周):現場調研、問題及整改、內核核對表、內核意見。第五、保薦機構推薦(1—3個月):預審溝通、反饋意見及整改、上會安排、發行批文。第六、發審會(1—2周):上會溝通、材料分審、上會討論、表決通過。第七、發行准備(1—4周):預路演、估值分析報告、推介材料策劃。第八、發行實施(1—4周):刊登招股書、路演推介、詢價定價、股票發售。第九、上市流通(1—3周):劃款驗資、變更登記、推薦上市、首日掛牌。第十、持續督導(2—3年):定期聯絡、信息披露、後續服務。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四十七條股票上市交易申請經證券交易所同意後,上市公司應當在上市交易的五日前公告經核準的股票上市的有關文件,並將該文件置備於指定場所供公眾查閱。《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四十八條上市公司除公告前條規定的上市申請文件外,還應當公告下列事項:(一)股票獲准在證券交易所交易的日期;(二)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東的名單和持有數額;(三)董事、監事、經理及有關高級管理人員的姓名及持有本公司股票和債券的情況。

『伍』 非上市公司是不是必須設立包含股東會,董事會以及監事會的"三會制度"

樓主所問在《公司法》中皆有所規定。簡單而言:

先明確幾個概念:
1、非上市公司,包括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中還特別拿出股權結構相對特殊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和「國有獨資公司」單列,做出一些特別規定。所以,非上市公司,實際上有四種,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國有獨資公司。
2、公司最高權力機構——股東在一起召開的這個會議,在有限責任公司叫做「股東會」;在股東有限公司叫做「股東大會」;一人有限公司和國有獨資公司,沒有股東(大)會一說。
好,言歸正傳:
1、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肯定是有的;董事會可以有也可以沒有。在公司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情況下,可以不設董事會,設一名執行董事。至於何謂「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公司法並未界定,全憑企業自己體會,基本上只要自認為較少活較小,那就成。只需在《公司章程》中做好約定即可;監事會也是可以有可以沒有,相關規定同董事會。
2、股東有限公司,股東大會,肯定有;董事會,必須有;監事會,必須有。
3、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沒有。因為就一個股東,沒法開會;董事會和監事會,可有可沒有,參照有限責任公司執行。因為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必然是符合「股東人數較少」,所以可以不設董事會和監事會。通常,也是不設。但是如果股東認為有必要設立,自然是可以設立的。
4、國有獨資企業。股東會,沒有。國資部門履行投資人職責;董事會,有。董事會成員由國資委派和職工董事組成;監事會,有。監事會由國資委派和職工監事組成。
另外,多說一嘴,為什麼「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要單列?不也是有限責任公司么?
因為,公司制的本質在於「有限責任」,無論有限責任公司還是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自身只承擔出資額之內的責任。一人有限公司,聽上去也是按照出資額承擔責任,但是前提必須是「出資人財產跟法人(即一人有限公司)財產嚴格分離」,如果不能自證分離,則很可能觸發「揭開法人面紗」特別條款,屆時,出資人很可能要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這樣一來,有違公司制初衷,所以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只算附條件的有限責任,單列出來也是合理。

『陸』 誰知道什麼叫三會文件

你說的是上市公司的三會文件吧,股改相關的!有限公司的臨時股東大會、股份公司創立大會,以及股份公司成立後的董事會與監事會組成一系列的通知、議案、會議決議、表決票、會議記錄等等一系列文件

『柒』 一般上市公司有什麼制度

最基本的要有:抄
1、公司章程;
2、幾個大的議事規則及工作制度:股東大會議事規則、董事會議事工作、監事會議事規則、總經理(總裁)工作細則、獨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會秘書工作細則;
3、如設立董事會專門委員會,應有相應議事規則:董事會戰略委員會議事規則、審計委員會議事規則、提名委員會議事規則、薪酬與考核委員會議事規則;
4、公司經營管理制度:
財務管理制度(募集資金管理辦法、投資決策制度、關聯交易決策制度等、內控管理辦法);
信息披露相關(信息披露管理制度、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內幕信息管理制度);
股權管理方面(董、監、高持股相關制度)
5、公司日常規章制度
其中前四個方面的制度至少要提交董事會(或監事會)審議通過,有的還要提交股東大會審議通過方能執行,同時前四個方面的制度需上市公司公開對外披露。

『捌』 請假:擬上市公司三會制度從什麼時候建立合適(股改以後)

有個帖子發的「關於IPO公司規范運作、法人治理的最新要求」裡面要求要披露報告期三會召開情況及制度等等所以要是真的話。。制度肯定在報告期內就要就要建立

『玖』 哪些制度必須通過股東大會審議

首先聲明,這里復僅討制論上市公司,對於非上市公司,不做討論。一、《上市公司章程指引》1、三會議事規則作為章程附件,而章程需要股東大會通過,因此這些議事會規則必然需要股東大會通過。2、必須由股東大會通過的事項還有:選聘解聘董事監事、聘用解聘會計師事務所、審議變更募集資金用途事項、審議股權激勵、審議第四十一條規定的對外擔保事項(即所謂重大對外擔保事項)。二、《公司法》規定,股東大會的許可權不包括公司內部管理制度和公司內部部門設置的決策,這些決策權應當由董事會行使。獨立董事由董事會、監事會和股東提名,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獨立董事屬於董事會的一部分,對股東負責,其議事制度理當由股東大會通過。由此可知:《募集資金管理制度》、《對外擔保決策制度》、《關聯交易控制與決策制度》、《獨立董事制度》、《累積投票制實施細則》、《對子公司的控制制度》等需要股東大會通過。而《投資者關系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內部審計制度》、《審計委員會議事規則》主要是董事會的運作制度,比如審計委員會對董事會負責,內審部受審計委員會領導對董事會負責,信息披露由董事會負責等,理當由董事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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