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一股東提起公司解散清算,但公司大部分資產被另一股東控制,清算費用是否必須由提起清算的股東預交
如果是申請解散之訴,須在法院裁定公司解算後組織清算,如無法自行清算的,可申請法院強制清算。在提起申請解散之訴時不能同時要求進行清算。
在法院已經裁定公司解散後,申請強制清算時,公司強制清算案件的申請費以強制清算財產總額為基數,按照財產案件受理費標准減半計算,人民法院受理強制清算申請後從被申請人財產中優先撥付。因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強制清算程序依法轉入破產清算程序的,不再另行計收破產案件申請費;按照上述標准計收的強制清算案件申請費超過30萬元的,超過部分不再收取,已經收取的,應予退還。也就是說,強制清算的受理費是從公司財產中支付的。
如果對財產權屬存有爭議,在清算時可先不處置該財產,待最終確權後再行處置。
如果股東怠於履行清算義務,轉移公司財產,該股東須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❷ 關於公司解散股東承擔債務的問題謝謝
按相關法律規定,公司解散,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條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❸ 公司解散未清算,股東需要承擔責任嗎
公司解散未清算,股東需要承擔責任
依據《公司法》有關公司解散及清算制度的規定,在公司因被吊銷營業執
照而解散後,清算責任是股東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公司規定這樣的制度,目
的在於一方面明確了有限責任公司的責任范圍,保護公司股東,另一方面根據
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原則,也規定了在公司解散時股東及時進行清算的義務,防
止股東濫用公司的有限責任以抽逃資產、規避債務。
❹ 公司注銷解散後以前所欠的債權債務股東要承擔嗎
一、要分清欠款是債權或是債務。如果欠款是債權清算組可以向債務人清償;如果是債務則要根據注銷的不同情形來區別對待。
二、公司注銷後債務承擔的問題,應當以是否經過合法地清算程序的標准,區分為合法注銷及違法注銷,二者在注銷後債務承擔上的後果截然不同。
第一,公司合法注銷是指,公司清算義務人依照《公司法》第180條至第189條及其相關司法解釋之規定,在履行完畢清算程序後,向工商部門進行注銷登記的行為。
其中清算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步驟:
1、公司解散的,由股東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或者由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進行清算;
2、清算組在清算過程中應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並應在合法的期間內通知債權人並在報紙上公告;
3、公司財產在未清償有關債務前,不得分配給股東;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向工商管理部門申請注銷公司登記;
在此期間,清算組成員應當忠於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公司或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因此,如公司是經過合法清算,依照《公司法》第188條及《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45條規定進行注銷登記的,公司的民事主體資格業已消滅,公司和股東對公司以前的債務均無需承擔責任。
第二, 公司違法注銷,主要是指公司清算義務人在未經合法清算程序,即向工商登記部門申請注銷的行為。而未經合法清算程序的行為,主要有以下幾種表現:
1、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後,清算義務人拒不履行清算義務或消極履行清算義務,而導致公司資產流失。該種情況下,公司在法律意義上也未注銷;
2、清算義務人未按法定程序進行清算,如未按照《公司法》第185條之規定,嚴格履行債權人通知程序,或在未清償企業債務的前提下對股東進行分配等;
3、清算義務人在清算過程中轉移執業資產或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變賣企業財產,銷毀隱匿企業財務賬冊,指使企業資產狀況不明;
4、清算義務人未經依法清算,即向工商部門出具虛假的清算報告,騙取工商部門辦理了企業注銷登記。
上述清算義務人的行為屬於《公司法》第一百九十條規定的「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在公司法基礎上對公司解散和清算部分進行了更為細致的調整和規定。其中第十八條規定清算義務人未在法定期限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導致公司財產貶值、流失、毀損或者滅失,債權人主張其在造成損失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清算義務人因怠於履行義務,導致公司主要財產、帳冊、重要文件等滅失,無法進行清算,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第十九條規定清算義務人在公司解散後,惡意處置公司財產給債權人造成損失,或者未經依法清算,以虛假的清算報告騙取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法人注銷登記,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該司法解釋為股東不當清算應承擔清償責任和賠償責任提供了更為直接的法律依據。
因此,如公司未經合法的清算程序進行注銷的,公司原股東應當對公司注銷前合法的債務人責任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❺ 公司解散注銷,股東出資未完成,債權債務剩餘利潤如何承擔責任
清算時,債務是由C公司承擔的,與股東無關,不存在股東按比例承擔問題。如果C公司現有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則B股東負有以未繳納的出資額為限承擔債務的責任。
如果公司資產足以清償債務,剩餘的資產,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配。
❻ 認繳股東在注銷時是否需要實繳
認繳股東在注銷時如果有欠稅金、銀行貸款、工人薪金或者其他應付賬款時需要實繳!如果沒有債務可以不繳!
❼ 法人經營不善出逃導致公司無法清算注銷,有限公司的股東已足額繳交認繳資本,還需要對公司的債務擔責嗎
股東不需要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
由公司對自己的債務承擔責任。
股東對公司的義務就是依約承擔出資義務並以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❽ 公司清算時,「股東財產分配」與「不足認繳資本」之間的順序如何
一、公司解散,依法應當清算的,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將清算組成員、清算組負責人名單向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織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一)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二)因公司合並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公司因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三、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並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四、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❾ 認繳制下注冊資本沒到位,公司就破產債務怎麼處理
首先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要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其次在認繳資本登記制下注冊的公司,如果後期資本沒到位,在公司破產需要償還外債的情況下,公司股東是需要按照注冊比例補足注冊資本上的資金,股東還應當在其未繳納出資、抽逃出資范圍內向公司債權人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因為在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所以無論股東實繳資本是否交齊,股東都是要以認繳資本承擔責任,在公司資不抵債的時候,債權人如果主張未繳出資股東,以及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或者發起人在未繳出資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的。
(9)部分股東認繳解散清算無債務擴展閱讀: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條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二十條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
第二十二條公司解散時,股東尚未繳納的出資均應作為清算財產。股東尚未繳納的出資,包括到期應繳未繳的出資,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條和第八十條的規定分期繳納尚未屆滿繳納期限的出資。
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債權人主張未繳出資股東,以及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或者發起人在未繳出資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
第四條公司因故未成立,債權人請求全體或者部分發起人對設立公司行為所產生的費用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部分發起人依照前款規定承擔責任後,請求其他發起人分擔的,人民法院應當判令其他發起人按照約定的責任承擔比例分擔責任;沒有約定責任承擔比例的,按照約定的出資比例分擔責任;沒有約定出資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額分擔責任。
因部分發起人的過錯導致公司未成立,其他發起人主張其承擔設立行為所產生的費用和債務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過錯情況,確定過錯一方的責任范圍。
第六條股份有限公司的認股人未按期繳納所認股份的股款,經公司發起人催繳後在合理期間內仍未繳納,公司發起人對該股份另行募集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募集行為有效。認股人延期繳納股款給公司造成損失,公司請求該認股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參考資料: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