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計提減值准備需經董事會或股東大會通過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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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 如果重組方案被股東大會否決後,重組要繼續進行,怎麼辦
第一個問題,理論上可以,但是你停牌申請的理由是股東大會,一內般都是恢復了之後容再申請停牌重新開一董。第二個問題,重組重新進行,一董重新鎖定價格,實務中一般開兩次董事會的比較多,第一次先觀望市場反響,再對方案進行微調。
㈢ 董事會能否否決股東大會的決議
不能,董事會是一個公司的執行機構,負責執行股東大會決議,他怎麼能否決股東會決議呢?
㈣ 股東大會可以否決董事會決議嗎
可以喲,就像人民代表大會永遠在國務院之上一樣。
你想,股東出錢給公司,董事會不聽他們的,這種董事會當然要管教下。
㈤ 上市公司開股東大會,反對股數占總股本多少被否決議案
一般來說,股東大會的議案需要全體股東舉手錶決,當參加股東大會佔51%股權的人表示同意議案,該議案才算通過。反之,佔51%股權的人不同意,該議案就被否決。
注意:沒有參加會議的股東屬於自動放棄投票權。
㈥ 公司法中董事會能否否決股東會的決議
不可以,從公司法的歸來來說,股東會的決議才是有效的
㈦ 大股東在股東大會所提的關聯議案被否決後何時可以再提該議案
大股東的關聯議案被股東大會否決後,大股東可以按照正常程序通過董事版會重提議案,再次權召開臨時股東大會,間隔時間沒有限制,但大股東應當有足夠理由向股東大會說明關聯交易的必要性和公平合理性,否則還有可能被第二次否決,這樣對大股東聲譽以及其在監管機構的映象都有很大影響!
㈧ 股東會否決董事會決議是否構成越權
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董事會向股東會負責,股東會否決董事會決議不構成越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
第三十六條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照本法行使職權。
第三十七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第九十八條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照本法行使職權。
第九十九條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關於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職權的規定,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
㈨ 在股東大會中小股東怎樣否決提案
達到規定的表決權才具有表決的效力,小股東當然要聯合起來才可能具有表決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