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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東變了之前簽協議還有效嗎

發布時間:2021-05-19 05:17:48

Ⅰ 我公司名稱變更,之前簽訂的合同還有法律效力嗎

再補充3個問題:
1、如果A公司發生了合並、分立、重大的股東變化之類的情況呢?
2、是否能夠說不管A公司如何變化,其與我公司簽訂的合同/協議一直有效?
3、如果A公司只是一家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呢?

Ⅱ 股東退股之前簽訂的合同是否有效

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且在職中簽訂的一切勞務合同、協議,均具有法律效應。即便簽訂人離職,這個合同、協議也應當由簽署當事人所在公司繼續履行。(出雙方協商外)

Ⅲ 前股東把股份轉給第三方後,前股東和公司其它股東簽的協議還有效嗎

股東個人簽署的協議只由股東個人承擔責任,但是如果是以公司名義簽署的協議,當然仍然有效。

Ⅳ 股東成員變化了,原股東簽的相關約定還有效嗎

在還未進行工商變更登記前屬於有效,只要他們公司承擔責任法人代表簽署的文件代表的就是公司。

Ⅳ 股權變更後原始協議是否任然有效

如果沒有特別說明,應該認為有效。當然,在股權轉讓時,原股東有義務告知新股東該協議,如果沒有告知,該協議是否對新股東發生效力,還是要考慮該協議對新股東的影響,如果新股東知道該協議就不會入股的話,新股東有權以股權轉讓協議無效。

Ⅵ 公司法人換了股東原來簽的合同有效么

公司法人換了股東原來簽的合同是有效的。公司法人是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企業對它的法定代表人的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企業法定代表人更換的,需及時辦理變更登記。變更、終止時不及時申請辦理登記和公告,使利害關系人遭受重大損失的,企業需承擔責任,對原法定法定代表人可以給予行政處分、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民法通則》第三十八條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組織章程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三條企業法人對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的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
第四十九條企業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擔責任外,對法定代表人可以給予行政處分、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變更、終止時不及時申請辦理登記和公告,使利害關系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公司法》第七條依法設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記機關發給公司營業執照。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營業執照應當載明公司的名稱、住所、注冊資本、實收資本、經營范圍、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項。
公司營業執照記載的事項發生變更的,公司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由公司登記機關換發營業執照。
第十三條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並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Ⅶ 股東變更,還沒到工商局辦手續,只簽了協議,有效嗎

這樣的手續也只在公司內部有效,還未經過國家工商部門的核准,不能體現出法律上的有效性。其實辦理股東變更不算很麻煩,但需要全體股東的簽字。
如果發生分歧,導致法律上的糾紛,公司內部的協議是得不到法律認證,沒有相應的法律效應的。所以,要正式變更的話,還是得去工商部門辦理手續。

Ⅷ 是股東協議簽訂後就生效,還是工商變更後生

  • 如果涉及股權向公司股東以外的第三人轉讓股權,如果因沒有履行通知義務,或者表決程序,在障礙沒有排除之前,可能出現合同無法履行的情況,既使履行不能,也並不直接影響協議效力。只是權利人可以選擇解除合同,並可以要求對方賠償損失。

    結論:工商登記或者變更登記,並不影響《股東協議》或者《股權轉讓協議》的效力。

  • Ⅸ 公司股東之間簽的協議是否有效,可以自己

    一、《合作協議書》有效,所述情況不屬於法律規定的合同無效的情形。
    二、根據《公司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即股東之間可以自由地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資,也不需要股東會表決通過。雖然,我國法律不禁止股東之間轉讓股權,但是,國家有關政策從其它方面又對股東之間轉讓股權作出限制:如根據我國的產業政策,像國有股必須控股或相關控股的交通、通信、大中型航運、能源工業、重要原材料、城市公用事業、外經貿等有限責任公司,其股東之間轉讓出資不能使國有股喪失必須控股或相關控股地位,如果根據公司的情形確需非國有股控股,必須報國家有關部門審批方可。
    2、股東向股東以外第三人轉讓股權。公司法第七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在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對於此規定實踐中存在兩種理解。一種認為,有限公司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時,如果未達到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時,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有義務購買此出資,否則視為同意轉讓給股東以外的人。此理解下該轉讓必定能夠實現,或轉讓給股東以外的人,或轉讓給持反對意見的股東。另一種觀點認為,有限公司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否則不得轉讓。照此理解,在達到全體股東過半數的前提下,不同意的股東或者購買該出資,或者視為同意轉讓。若未過半數,則股權對外轉讓不能,如原股東也不願購買,則股權轉讓行不通,而減資程序通常也難以啟動,那麼此時股東真的步入單行線。這會嚴重影響股東的積極性也不利於公司的發展。所以筆者同意第一種觀點。不過在此觀點下仍存在另一個小問題,公司法規定:對外轉讓須經1/2的股東同意,可是在第一種理解下,通常有兩種結果:(1)、出資轉讓即便不經過1/2以上有表決權的股東通過,結果為不同意轉讓的股東購買其股權;(2)、若是通過則可以向股東外的人進行轉讓,轉讓時股東有優先購買權。所以或者是原股東不同意轉讓而自己購買,或者是同意轉讓,在同等條件下其仍有優先購買權,所以這里對通過表決權股東人數的比例要求,並沒有實在的意義也就無存在的價值。所以筆者建議將此條改為,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時,須取得其他股東的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出資,則視為同意轉讓。

    Ⅹ 變更公司股東簽合同有效嗎

    沒有效,必須到工商局進行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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