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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股東減持業績補償協議

發布時間:2021-05-19 17:30:30

A. 大股東減持的規定

根據《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


第六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大股東不得減持股份:


(一)上市公司或者大股東因涉嫌證券期貨違法犯罪,在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或者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期間,以及在行政處罰決定、刑事判決作出之後未滿 6 個月的。


(二)大股東因違反證券交易所規則,被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未滿 3 個月的。


(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董監高不得減持股份:


(一)董監高因涉嫌證券期貨違法犯罪,在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或者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期間,以及在行政處罰決定、刑事判決作出之後未滿 6 個月的。


(二)董監高因違反證券交易所規則,被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未滿 3 個月的。


(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 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計劃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應當在首次賣出的 15 個交易日前向證券交易所報告並預先披露減持計劃,由證券交易所予以備案。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計劃的內容應當包括但不限於:擬減持股份的數量、來源、減持時間區間、方式、價格區間、減持原因。


減持時間區間應當符合證券交易所的規定。在預先披露的減持時間區間內,大股東、董監高應當按照證券交易所的規定披露減持進展情況。


減持計劃實施完畢後,大股東、董監高應當在兩個交易日內向證券交易所報告,並予公告;在預先披露的減持時間區間內,未實施減持或者減持計劃未實施完畢的,應當在減持時間區間屆滿後的兩個交易日內向證券交易所報告,並予公告。


第九條上市公司大股東在 3 個月內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 1%。股東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開發行前發行的股份、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的股份,應當符合前款規定的比例限制。


股東持有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的股份,在股份限售期屆滿後 12 個月內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減持的數量,還應當符合證券交易所規定的比例限制。適用前三款規定時,上市公司大股東與其一致行動人所持有的股份應當合並計算。






操作流程


一、堅決迴避基金重倉的高價股。

股價越高,大小非減持慾望越強。譬如減持壓力較大的浦發等銀行股遭基金瘋狂「空襲」,中小散戶應躲進「防空洞」,買入一季報大幅預增的低價股。這類股票業績剛剛走出低谷,大小非不僅不會拋,可能還會逢低買入,所以有可能走出獨立行情。


二、買入已經全流通的股票。


譬如像股改第一批的三一重工等,全流通,大小非想減持的早已在6000點高位拋光了,更多的是考慮在低位回補。當然,前提是上市公司業績呈增長勢態。


三、買入脫胎換骨的重組股或更名摘帽的ST股


ST股沒有大小非減持之虞,一是重組時,股權剛剛經過了置換,大股東不會再去減持;二是ST公司股改較晚,離減持時日尚早;三是ST股價低,大多跌破了發行價、配股價和增發價,在大股東成本之下,大股東想減持都下不了手。


譬如像重組的ST天橋,想買都沒門,誰願減持呢?還有ST羅牛市盈率不到15倍,已申請摘帽,漲勢可期;ST科龍因外資並購縮量封漲停等等。


四、買入剛上市不久的新股。


新股沒有大小非減持之憂,大小非要減持也是三年後的事,特別是那些上市後跌破發行價或接近發行價且網下申購機構已解禁的新股可以作為首選,譬如中煤能源、中國太保等。


五、買入三無板塊。


不需過多解釋,三無板塊早已全流通,與大小非無任何瓜葛。然而,三無板塊因數量小且良莠不齊,難成氣候,因而要擇優介入。譬如像已控股煤礦的愛使股份反彈強勁且已步入上升通道、參股風電的申華控股等都有較大機會。


六、買入袖珍盤的中小板超跌股票。


中小板里總股本在一億股以下的袖珍股比比皆是,這些股票成長性好且無懼大小非減持,就是全流通了也還是小盤股,同樣擁有大比例送股優勢。這類股票隨大盤超跌嚴重,投資機會已凸顯。譬如方正電機,流通盤2000萬,總股本才7700萬,每股收益0.54元,股價從最高30元跌到14元。大小非若盲目減持定會是螳螂捕蟬,黃雀在後,連公司一起被收購。


以上針對大小非減持的六大操作策略,應靈活運用,切忌生搬硬套。應波段操作,大漲時賣,大跌時買。如此,才能在反彈中取得收益的最大化。

B. 如何理解並購重組的業績補償條款

並購重組中的業績補償條款通常表現為投資協議中的「盈利預測及業績補償條款」或單獨作為「盈利預測及業績補償協議」,該類條款基本邏輯是被投資公司(被並購方、標的公司)的原股東就標的公司未來一段期限內(承諾期)的經營業績(一般是經審計的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凈利潤,又稱「承諾業績」)向投資人作出承諾,若承諾期滿標的公司實際經營業績未達到承諾業績標准,則由承諾股東向收購方進行補償;也可約定,若承諾期滿標的公司實際經營業績達到或超過承諾業績標準的,則收購方向標的公司特定股東或員工給予一定獎勵的制度安排。盈利預測與業績補償條款涉及的主要因素包括:承諾人、補償義務人、補償對象、承諾期限、承諾業績、實際經營業績考核時點、補償方式以及獎勵方式。
一誰來承諾,誰來補償?
盈利預測與業績補償條款存在的前提是收購估值以承諾人對標的公司未來經營業績的預期和承諾為基礎而確定。通常,作出上述業績承諾的主體為標的公司股權的全部或部分原股東。
通常補償義務人的范圍與承諾人的范圍一致,但也不盡然。若收購方認為承諾人補償能力較弱時,會要求承諾人引入保證人,以保證發生補償事項時,收購方能按約定得到充分補償。簡言之,補償義務人包括但不限於業績承諾人。特別提醒的是,根據盈利預測與業績補償制度設計初衷、法院相關判例,對賭協議的補償義務人不能為本次交易中的標的公司。
二誰做獎勵,如何獎勵?
獎勵義務人通常為收購方,即當標的公司考核業績達到或超過承諾業績時,向獎勵對象給予一定獎勵的義務主體,通常為收購方。獎勵的方式可以由收購方以特定較低價格向獎勵對象轉讓一部分自身股權,可以由收購方以特定較高價格增持標的公司股權,也可以通過交易價格調整機制由收購方補充支付收購對價實際數與原評估數的差額。
獎勵義務人也可為標的公司,此時獎勵方式通常是由標的公司從超出的承諾業績部分對獎勵對象給予現金獎勵或者配股。獎勵對象為業績承諾人、標的公司高管或者約定的其他主體。
三如何承諾,怎麼考核?
承諾業績通常與估值中的盈利預測掛鉤。實務中,一般會以標的公司未來一段時間經審計的扣除非經常性損益的凈利潤作為標准,有時也會加入其他業績指標。承諾期限又稱補償期限,在當前證監會的監管實務中,業績補償期限一般為並購重組實施完畢後的3—5年,對於標的資產作價較賬面價值溢價過高的,可視情況延長業績補償期限。當然具體的業績補償期限由交易各方協商確定,但一般不會低於3年。
實踐中收購方不可能等到承諾期滿後再對標的公司實際經營業績進行考核,這不利於保障收購方及其股東利益。現實操作中,通常情況會以會計年度為單位進行考核,考核的時間節點一般為每年度的12月31日,即對標的公司截至每一年度的12月31日的凈利潤或經審計的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凈利潤進行考核。
四向誰補償,補償方式
並購重組中的補償對象可以是標的公司、收購方或收購方指定的第三方。補償方式因交易環境、交易內容、交易價格等各種因素的影響而不盡相同,但總結起來主要有以下幾種模式:現金補償、股權支付、現金補償與股權支付相結合。
(一)現金補償
現金補償,即在承諾期限內,若標的公司的經營業績未達到承諾業績標準的,則由補償義務人需給予補償對象一定金額的現金作為補償的一種補償方式。對於設置多時點考核的業績考核(例如,對標的公司每一年的經營業績進行考核),即便是在後一考核時點標的公司的實際經營業績超出相應承諾業績情況下,前一考核時點的已補償現金,也不予以退還。現金補償按補償對象的不同,實踐中多採用向標的公司補償和向投資方補償兩種:
1. 以標的公司作為補償對象的補償數額確定,從公平、簡易的原則出發,通常的做法是以承諾凈利潤與實際凈利潤的差額為准。即應補償金額=承諾業績—實際經營業績。
2. 以投資方(即收購方)作為補償對象的補償數額確定方式則多種多樣,沒有非常確定或使用率非常高的固定標准。實踐中,尤其是對估值溢價倍數較高的情況下,確定的補償數額應至少要保證收購方投資本金不受損失,以維護基本的公平原則。
(二)股權支付
此處的股權支付,既包括補償義務人將仍然持有的標的公司股權支付給收購方或收購方指定的第三人,也包括補償義務人將其持有的其他公司的股權(如通過換股獲得的上市公司股份)支付給收購方。若補償義務人現金補償能力不足或者基於其他考慮,收購方有時會要求補償義務人以其仍然持有的標的公司的股權作為業績補償的主要方式或現金補償的補充。
上市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而發生補償事項時,上市公司可要求回購補償義務人因本次交易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並予以注銷,或由補償義務人將該特定股份以無償或較低的價格轉讓給收購方指定的第三人(一般是收購方的子公司)。特別是在收購方回購股權後可能會無法得到債權人同意的情況下,可選擇由補償義務人將其持有的收購方股份轉讓給收購方指定的其他股東。
(三)現金補償與股權支付
將上述現金補償與股權支付兩種方式進行綜合運用的模式。
五傳統業績補償模式的完善
並購重組業務的廣泛開展帶來了一宗宗「業績補償」糾紛案件表明,傳統的業績補償模式不足以保證補償義務人能如約履行補償義務,也不足以保證收購方得到充分補償。因此,在傳統的並購重組業績補償模式基礎上,發展出了一些新的業績補償設計方案,如投資方(收購方)的股權回購選擇權、交易價格調整等。
(一)投資方的股權回購選擇權
與前文的股權支付不同,這里的股權回購選擇權是指:在承諾期限內,若標的公司的經營業績未達到承諾業績標準的,或發生其他各方約定的法律事實時(如補償義務人無法履行補償義務),投資方有權選擇補償義務人以特定價格回購投資方因本次投資而持有的標的公司股權,以保障投資方利益的制度安排。
在設計投資方股權回購選擇權時應當考慮的要點:回購條件、回購價格。
1、回購條件
從保護收購方及其股東利益的角度的考慮,最好賦予收購方隨時要求補償義務人回購其股權的權利。考慮到公平原則,應為收購方要求回購股權設置一些觸發條件。筆者建議可將「承諾期內,標的公司任何一年的實際經營業績低於當年承諾業績的50%」、「承諾期滿,標的公司累計經營業績低於承諾累計經營業績的70%」、「發生承諾義務人無法按約履行補償義務時」等作為投資方要求補償義務人回購其持有的標的公司股權的觸發條件。站在投資方的角度,在設置投資方股權回購選擇權時,建議賦予投資方既可以在承諾期內退出,又可以在承諾期滿退出的權利。
2、回購價格
與補償數額的計算類似,股權回購價格的確定方式也是千差萬別,通常情況下,投資方本次交易實際的投資總額、投資方為本次交易而進行融資的融資成本、標的公司或原股東佔有本次交易投資款的時間長短、投資方的本次投資的機會成本、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是在確定股權回購價格時所重點考慮或參考的因素。比較常用的回購價格確定方式為「本次交易的實際投資總額*(1+約定的年化收益率或系數*實際投資時間)-投資方從標的公司已獲分紅-投資方已獲補償金額」。
即使設置了投資方的股權回購選擇權,投資方一般不會輕易行使這項權利,原因是收購方進行收購均期望標的公司超預期發展,從而使得自身的投資權益價值最大化,而退出則是最後的選擇,當收購方認為標的公司不可能完成剩餘業績承諾,或標的公司的實際經營業績與承諾業績相差甚遠,又或是補償義務人無法完全履行補償義務等極端情況下,收購方才會選擇退出,實施股權回購選擇權。
(二)價格調整
廣義的價格調整,指當標的公司的實際經營業績未能達到承諾業績時,投資方有權要求按實際經營業績調整對標的公司的估值,進而調整本次交易的價格。雖然現金補償、股權支付都可以起到調整交易價格的作用,此處所稱價格調整是直接的交易價格調整,即交易價款的調整,更側重於強調可操作性和資金安全。這種安排比較適合於收購方擬以現金方式從標的公司原股東處受讓股權的並購項目中。這種價格調整可以是實時調整,也可以是一次性價格調整。實時價格調整一般會選擇某一業績考核時點進行,即若標的公司某一年的實際經營業績低於當年承諾業績,則根據實際經營業績對標的公司進行估值調整。而一次性價格調整則是在承諾期滿後,根據累計實際實現的經營業績對標的公司進行估值,調整交易對價。在現金並購重組的實踐中,收購方往往對標的公司未來發展前景大多持肯定態度,且考慮到收購方自身發展的資金需求,收購方會選擇分期付款的策略。分期付款方式使得收購方可根據標的公司發展情況及自身資金需求隨時調整投資策略,也可以在調整交易價格時避免出現「交易價款無法追回」的窘況。
最後,由於上述制度設計存在不同程度的互補性,所以筆者建議,實踐中要充分考慮具體交易的特殊性,因地制宜、靈活運用上述方法來設計業績補償條款,不可盲目地羅列。

C. 大股東協議轉讓特定股份是否要遵守出讓方、受讓方在6個月內繼續遵守減持比例的限制

根據《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第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大股版東通過協議轉讓方式減權持其所持有的特定股份,出讓方、受讓方應當在6個月內共同遵守任意連續90個自然日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合計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1%的規定,即共用該1%的減持額度。受讓方持股5%以上或者為控股股東、或者為董監高的,還應當遵守《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減持股份實施細則》關於大股東減持、董監高減持的規定。

D. 關於大股東減持有哪些規定

1、大股東任意連續3個月內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版股份總數的1%。

2、大股權東減持公司人民幣普通股票(A股)、人民幣特種股票(B股)時,減持比例中的股份總數 按照境內外發行股份的總股本計算。

3、大股東通過協議轉讓方式減持股份的, 單個受讓方的受讓比例不得低於5% 。協議轉讓價格範圍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及本所業務規則另有規定的除外。

(4)大股東減持業績補償協議擴展閱讀:

現階段上市公司股東減持股票交易方式主要有單筆減持及多筆分量減持方式。

根據股東需要及所減持股份市場流通特點,制訂靈活多樣的減持方式。針對市場流通性強、減持量小的股票,上市公司股東可單筆減持,在較短時間內通過大宗交易平台一次性完成。

而市場流通性弱、減持量大的股票,上市公司股東可以通過設定交易觸發價,將所減持的股份分筆分量在設定的交易時間內,根據市場流通變化擇機、擇量減持,以達到市場逐步消化的目的,從而不會導致因減持造成股價波動下跌,有利於保護投資者利益及維護股東市場形象。


E. 大股東減持目的是什麼後期股價會漲或者下跌

大股東減持有目的有以下兩種說法:
一、避稅說:「少股東」半價接棒
海特高新今日公告稱,9 月10日接到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李再春通知,其與子李飈簽署了《股份轉讓協議》,將其持有的部分公司股5594.50萬股(占公司總股本的16.6016%)轉讓給李飈,每股轉讓價格為10.05 元,為公司最新股價的49%。
股權轉讓完成後,李飈將持有公司18.99%股權,成為公司第一大股東、實際控制人,李再春為第二大股東。公司表示,本次股權轉讓有利於公司確立長期的戰略發展規劃,穩定公司股權結構。
就在前一日,仁和葯業公告,其控股股東仁和集團於9月9日與境內關聯自然人楊瀟簽署了《股份轉讓協議》,以協議方式轉讓持有的1.5億股公司股票。轉讓價款為每股2.86元,為公司最新收盤價的50%。
楊瀟為公司實際控制人、控股股東仁和集團董事長楊文龍之子。本次權益變動前,楊文龍持有仁和集團73.11%股權,仁和集團持有公司44.54%股權,楊瀟未直接或間接持有仁和葯業股權。本次權益變動後,仁和集團持有公司29.40%股權,仍為公司控股股東,楊瀟持有公司15.14%股權。就此次轉讓原因,公司同樣簡單表示,系基於自身業務發展的需要。
幾乎如出一轍的是,之前潛能恆信「少東家」亦是半價受讓股權成為公司二股東。潛能恆信控股股東周錦明將其所持的3200萬股(占公司總股本的10%)股份轉讓給其子周子龍,轉讓每股轉讓價格僅為11.93元,為最新收盤價的49%。
集中在9月份,多家民企的「少東家」紛紛出場,子承父業,均是半價受讓,且口徑又是驚人的一致,其背後出於什麼目的?
有不少市場人士認為,「半價」轉讓股權或存在為避稅考慮的因素。而為了堵上這種避稅的漏洞,國稅總局不久前頒布了《關於加強股權轉讓企業所得稅征管工作的通知》,提出要構建股權轉讓所得稅管理的長效機制。業內人士告訴記者,「這份文件如落到實處,將增大股權轉讓避稅的難度。」

二、套現說:利好之前蹊蹺轉讓
與上述較「單一」的轉股動機相比,萬昌科技家族內部的股權轉讓或能看清另一番端倪。
8月21日,萬昌科技披露重組預案,公司擬以29億元的交易總價買入北大之路100%股份。本次交易後,萬昌科技將轉型生物醫葯,控股股東將變更為未名集團,實際控制人也易主他人。方案一出,公司股價連續8個漲停,最新收盤價達到40.92元。
然而,就在預案公布前一天,萬昌科技控股股東高寶林與其母親王素英簽署了股份轉讓協議,王素英將其持有的公司2142.60萬股股份(占總股本的15.22%)全部轉讓給高寶林,價格為每股8.33元,理由是家族內部持股調整。
復牌前蹊蹺的股權交易不得不令人生疑。據悉,股權轉讓前第一大股東高寶林可流通股825.94萬股,限售股2477.82萬股;第二大股東王素英所持2142.60萬股為流通股。轉讓後,高寶林所持流通股為2968.5萬股。
「今年萬昌科技業績遞增背後是,公司大股東解禁即將期滿,控股股東『易主』更方便套現,又可以享受股價上漲機會。」某投資管理公司人士表示。
與此同時,除萬昌科技外,報喜鳥的股權轉讓則頗顯幾分資本運作的味道。公司控股股東報喜鳥集團以協議方式轉讓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8790萬股,占公司總股本的15%,轉讓價為4.48元每股。受讓方吳婷婷、吳真生、陳一帆均為報喜鳥集團的關聯人,其中吳婷婷系公司董事長、報喜鳥集團董事長吳志澤之女,吳真生系報喜鳥集團監事、上市公司原董事,陳一帆系報喜鳥集團總經理、上市公司原董事陳章銀之子。
有投行人士認為,就此次協議轉讓,從報喜鳥集團的股東層面來說,存在著明顯的不公平,需要後續用其他的交易來對部分股東進行補償;另外,目前整個服裝行業普遍不景氣,在轉型的同時完成交班也是慣常操作。原標題:民企家族內部低價轉股 或為避稅或為套現。

F. 大股東大宗交易或者協議轉讓減持股票怎麼解讀

一般屬於利空。
大股東減持都是利空。
由於大股東一般作為上市公司管理者,對於上市公司經營有很強的判斷,因此其減持股票就算利空。

G. 大股東減持收益如何算

大股東減持的收益,根據減持時的股價來計算

H. 大股東減持股票規定

深交所有關負責人解釋新規時表示,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計劃在版解除限售後六個月以內通權過證券交易系統出售股份達到5%以上的,應該在解除限售公告中披露擬出售的數量、時間、價格區間等;公司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在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後六個月以內暫無通過證券交易系統出售5%以上解除限售流通股計劃的,應該承諾:如果第一筆減持起六個月內減持數量達到5%以上的,他們將於第一次減持前兩個交易日內通過上市公司對外披露出售提示性公告。

上交所規定,:即當買入股份比例首次達到5%時,必須暫停買入行為,並及時履行報告和公告義務。在上述報告、公告的期限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份;對於持股比例已達5%以上的投資者,股份每增加或減少5%,均應及時履行報告和信息披露義務,在報告期及報告後兩日內不得再進行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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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上市公司大股東為何減持自家股票

1、解除股票質押

並不是所有的上市公司都有著充足的流動資金,為了獲得更多的資金用於公司發展經營,大股東將手中的股票進行了質押。但是到手的資金,並沒有獲得理想的投資回報。當質押期限臨近時,為了償還貸款,大股東只能將股票減持一部分,用於解除股票質押。

2、個人資金需求

有一些上市公司的個人股東實際到手的薪資並不是很高,而且公司分紅不多時,為了改善個人生活,用於高端消費等,只能選擇減持手中持有的股份。


對於上市公司大股東減持而言,只要在合規的情況下,減持是上市公司相關股東的權利。對於我們投資者來說,當自己持有的上市公司發布減持公告時,一定要仔細分析減持對象是誰,減持的理由是什麼,有些減持原因還是要做出區別對待的。

J. 大股東減持規則

深交所有關負責人解釋新規時表示,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計劃在解除專限售後六個月屬以內通過證券交易系統出售股份達到5%以上的,應該在解除限售公告中披露擬出售的數量、時間、價格區間等;公司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在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後六個月以內暫無通過證券交易系統出售5%以上解除限售流通股計劃的,應該承諾:如果第一筆減持起六個月內減持數量達到5%以上的,他們將於第一次減持前兩個交易日內通過上市公司對外披露出售提示性公告。

上交所規定,:即當買入股份比例首次達到5%時,必須暫停買入行為,並及時履行報告和公告義務。在上述報告、公告的期限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份;對於持股比例已達5%以上的投資者,股份每增加或減少5%,均應及時履行報告和信息披露義務,在報告期及報告後兩日內不得再進行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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