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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會提案權

發布時間:2021-05-21 06:05:08

Ⅰ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小股東怎樣行使提案權

一、轉讓的自由度。股份公司以自由轉讓為原則,限制轉讓為例外,股份可以自由流通。股份公司的股東購買公司股票後一般也不得要求公司退回,但可自由轉讓,具有充分的流通性。這是與股份公司的資合性和開放性特徵相對應的。除了法律規定的特殊情形以外,股份公司股東可以轉讓股份,任何投資者都可以通過購買股票成為股份公司的股東。結合《公司法》第五章第二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轉讓」,股份轉讓的限制主要有:一、對發起人和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限制。在特定時期內,這類人員不得轉讓其股份,以便將他們的個人利益與公司利益、股民利益緊密相連,督促他們履行職責。二、轉讓方式的限制。記名股票採取背書方式,無記名股票採取交付方式轉讓。三、轉讓場所的限制。股東轉讓其股份,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股票交易原則上應當在證交所進行場內交易,但新公司法也允許在條件成熟時,可以進行場外交易。

Ⅱ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提案權的規定

一是法律規定。新《公司法》第102條規定:「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股份達到3%以上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前十日提出臨時提案並書面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後二日內通知其他股東,並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臨時提案的內容應當屬於股東大會的職權范圍之內,並有明確議題和其他決議事項。」這樣既能保證小股東能夠有機會提出議案,同時,也能確保股東大會及其他股東有充分的時間審議、表決議案。
二是在公司章程中進行約定與規范。比如XXX公司章程第22條規定,超過股權10%的股東或股東聯合股權超過10%的,有權向公司董事會提出議案或發起臨時動議的權利。

Ⅲ 公司股東有多少股權可以提案

3%以上可以。
依據來新《公司法》第源102條規定:「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股份達到3%以上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前十日提出臨時提案並書面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後二日內通知其他股東,並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臨時提案的內容應當屬於股東大會的職權范圍之內,並有明確議題和其他決議事項。」這樣既能保證小股東能夠有機會提出議案,同時,也能確保股東大會及其他股東有充分的時間審議、表決議案。

Ⅳ 為什麼法律沒有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的提案權

《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了股份有限公司股東的提案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提出臨時提案並書面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後二日內通知其他股東,並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臨時提案的內容應當屬於股東大會職權范圍,並有明確議題和具體決議事項。」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尤其是小股東,一般不參與公司的實際經營,因而給予他們特殊的保護是有必要的。因此公司法規定了他們的提案權。
對於一般的有限責任公司而言,由於股東人數較少,股東較多的參與、介入公司的日常經營事務,因而無需加以特別的規定。可以認為這些權利已經內含的包括在公司法有關股東會議的一般條款當中。

Ⅳ 股東大會和董事會分別應該用提案還是議案

股東大會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最高權力機關,它選出來董事會來管理公司的重大事務。
你的說法是正確的,股東大會就是提出提議。董事會就是提出議案。

Ⅵ 什麼叫做股東的提案權

「所謂股東提案權,是指股東可以向股東大會提出議題或議案的權利。從性質上看,股東提案權與表決權密切相關,當屬共益權之一。」[1] 一般而言,股東提案權有兩類形態,一是提出關於股東大會議題的事項,(例如,選任董事之事宜,股份分派之事宜等);二是就這種目的事項,提出議案的要點即具體的決議案,(例如,將金某選為董事)。股東可以就自己提出的議題提出議案,也可以預測公司所可能提出的目的事項,並據此行使議案提出權。在日本,將前者稱為「議題提議權」,後者稱為「議案提議權」。[2] 要正確認識股東提案權,還要和其他幾個相類似的概念區別開來。股東提案權與股東大會召集權請求權不同。在我國,股東大會召集請求權是指根據公司法第104條第三項的規定:「(三)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東請求時」, 具有這些持有量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的董事會召集公司的臨時股東大會,這就是股東的股東大會召集請求權,這個權利的相對方是董事會。根據公司法105條之規定,臨時股東大會也得把審議事項事前通知(公告)公司所有股東,此時公司的股東即實現了公司的股東提案權,又實現了股東的召集請求權。雖然股東的提案權也是對於公司董事會行使,但這兩種權利的差異在於內容:提案權是對公司在股東會上通過的決議的內容提出提案,而股東大會召集權是要求公司董事會召集股東會。 股東提案權與股東召集權也是有差別的。當股東行使召集請求權後,董事會不按照股東的請求召集股東會,則股東就享有了股東召集權。韓國的商法第366條第2款規定,已經有少數股東請求,但董事會不履行召集程序時,請求召集的股東可以經法院的許可直接召集大會。我國的公司法並沒有賦予公司股東享有股東會臨時召集權,因為根據《公司法》第104條第(三)款的規定,「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東請求時」,股東只能夠「請求」董事會,至於是否得到允許就完全看董事會的決定,如果遭董事會拒絕,公司法也沒有作出規定,也沒有股東會的臨時召集權的規定。因此股東的正當權利就在現有法下似乎只能通過股東會召集請求權來實現。 由於股東提案權是公司股東向公司的董事會提出請求把自己的議案作為公司股東會決議的內容。一旦遭到公司董事會拒絕而可以行使股東召集權,則此時雖然股東的議題可以在股東會上作為議案,但是由於它不再是由公司股東向董事會提出的,因此本文認為股東在行使召集權時,就不再行使提案權了。 從某個意義上講,股東的提案權行使成本要比股東的召集請求權和股東召集權的行使要低。「因而僅當股東的目的不能通過提案權實現時,該股東方訴諸股東大會召集請求權和召集權」。[3]很遺憾的是,我國公司法中,不僅對於股東召集權沒有規定,而且對於公司的股東的提案權也沒有規定。

Ⅶ 董事會能不能向股東大會提出提案

董事會,監事會有提案權,3%股東有臨時提案權,同意3樓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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