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股東出資不實都應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您好,股抄東若沒有按章程約襲定的義務繳納出資額,應該承擔三種責任:
一是民事責任,主要包括以下兩個方面:
(一)內部責任
:
一是向公司補足出資;
二是向其他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三是該股東的股東權利受到限制,比如只能按照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行使表決權等。
在股東拒絕履行出資義務時,公司得以自身的名義向股東提起訴訟,要求其承擔相應責任。
(二)外部責任
出資不足的股東,對於公司的債務應當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如實出資的股東,僅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
二是行政責任,因其出資不足面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其行政處罰。
三是刑事責任,可能因其出資不足,構成虛報注冊資本罪而被追究刑事責任。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2. 什麼是出資人違反出資義務的法律責任
《公司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如果公司股東虛假出資,或在公司成立或資本驗資之後,將出資抽回,以及遲延出資的情況,依法可由公司本身直接要求未出資股東履行出資義務,足額繳納出資,並賠償延期出資的損失,如股東拒絕履行的,公司完全可以起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未出資股東履行出資義務。同時,工商部門作為公司登記管理機關,也有權責令改正,即要求股東補足出資,並可處以罰款。
3. 違反出資義務的股東應承擔哪些民事責任
你好:
看了您的問題作如下答復:
《公司法》第三條、第五條的規定,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股東以其出資額,以其所持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東已按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和出資額足額繳納股東本金的股東不承擔公司的對外債務,但在審理以公司為被告的經濟案件中,股東違反出資義務則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一)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虛報注冊資本、虛填出資,致公司實際資本達不到法定最低限額,應認為該公司不具備法人資格,應列公司及公司設立時的各股東為共同被告,如公司的資產不足清償對外債務的,由設立時的各股東向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出資到位的股東在承擔責任後有權向出資未到位的股東追償,出資未到位的各股東按其實際出資額與應出資額,即股東在注冊資本額中所佔份額的比例承擔責任。
(二)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虛報注冊資本,虛填出資致公司實際投入的資本達不到注冊資本,但達到法定最底限度,列公司和出資未到位的股東為共同被告,企業資產不足清償債務的,由出資未到位的股東在出資不足的范圍內向債權人承擔清償責任。
(三)股東在公司成立時,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出資,作為出資人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確定價額,致公司實際資本額達不到法定最低限額,公司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股東應向債權人承擔清償責任,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反之,公司資本額達不到注冊資本額,但達到法定最低限額的股東應在實際投入資本的實際價額與公司章程所定價額向債權人承擔清償責任,公司設立時其他股東不應承擔連帶責任。
(四)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在公司設立時,依法已繳納了出資,當公司成立後,出資人抽回,公司空殼運轉,公司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股東應在所抽逃的資金范圍內向債權人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成立時為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股東驗資為公司營業執照簽發前,抽逃資金的視為虛假出資。
(五)有限責任公司成立時,實際資本達不到法定最低限額,公司成立後股東又補足資金的,對補資前公司發生的債務,公司不能清償的,股東承擔清償責任。補資後發生的債務,股東不應承擔責任,補資應當按照公司登記機關的要求簽訂相應手續。
(六)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投資不到位,該股東又將股權轉讓給其他人的,對股權轉讓前公司的債務,原股東仍應承擔因公司注冊資金不到位而產生的法律責任。新股東知道原股東出資不到位仍接受股權轉讓的,由新股東承擔因公司注冊資本不到位而產生的法律後果。
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幫助到您,滿意求接受
4. 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的法律責任是怎樣的
根據《公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法釋〔2011〕3號),公司股東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依法應當承擔以下責任:
第一,公司或者其他股東,可以請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且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第二,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公司債權人可以請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第四,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公司根據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可以對其利潤分配請求權、新股優先認購權、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等股東權利作出相應的合理限制。經公司催告繳納,其在合理期間內仍未繳納,公司可以股東會決議解除該股東的股東資格。
此外,《企業破產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債務人的出資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管理人應當要求該出資人繳納所認繳的出資,而不受出資期限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法釋〔1998〕15號)第八十條規定:「被執行人無財產清償債務,如果其開辦單位對其開辦時投入的注冊資金不實或抽逃注冊資金,可以裁定變更或追加其開辦單位為被執行人,在注冊資金不實或抽逃注冊資金的范圍內,對申請執行人承擔責任」。第八十一條規定:「被執行人被撤銷、注銷或歇業後,上級主管部門或開辦單位無償接受被執行人的財產,致使被執行人無遺留財產清償債務或遺留財產不足清償的,可以裁定由上級主管部門或開辦單位在所接受的財產范圍內承擔責任。」
5. 股東未按約定的期限出資,承擔什麼責任
股東出資不足的法律責任
一、一般規定
公司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
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該條是對股東違反出資義務的一般規定,股東若沒有按章程約定的義務繳納出資額,則他應該承當兩種責任:
1、向公司補足出資;
2、向其他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二、關於非貨幣出資不足的特別規定
公司法允許股東以非貨幣資產的方式出資,而且非貨幣出資的數額可高達注冊資本的70%,但是非貨幣出資有相當大的不確定性,增加了非足額出資的可能性。
因此公司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
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該條規定了非貨幣財產出資不實的兩種責任,一是補繳差額的責任;二是連帶補繳差額責任。
1、補繳差額的責任
若股東以非貨幣資產,因該非貨幣資產與公司章程所作定價有顯著差別,該股東就應以貨幣出資彌補該差額,至於該股東對該差額的產生是否有過錯在所不問。
上述條款對承擔該責任的股東作為明確的規定,即「交付該非貨幣出資的股東」,指的是在公司設立時以非貨幣財產作價認購了出資份額並應當履行該出資義務的投資者。
因此,如果出現了非貨幣資產出資不實的情形,即使該股東在公司成立後轉讓了其股份,他的補繳差額責任也不能免除;
即使該補繳差額的責任由轉讓方(原股東)與受讓方(新股東)在股權轉讓合同中約定由受讓方承擔,該約定也不影響公司向原股東追究責任。
2、公司設立時其他股東的連帶責任
在學理上,其他股東的連帶補繳差額責任屬於資本充實責任,所謂資本充實責任,是指為貫徹資本充實原則,由公司設立者共同承擔的相互擔保出資義務履行的民事責任。
根據資本充實責任,在某些公司設立者違反出資義務或其他原因,致使公司資本不能按照章程繳足時,其他公司設立者承擔連帶的繳足義務並可以因此向違反出資義務的股東求償。
根據公司規定,只要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就應承擔連帶責任,
因此,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的唯一條件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而無需考慮其他股東的主觀過錯。
這種連帶責任是法定的,不能通過股東之間的相互約定或股東大會決議排除。為了維持公司的資本,保護債權人的利益,這種責任分配也是合理的。
公司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第二十九條規定,股東繳納出資後,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並出具證明。
這些規定意味著在有限責任公司這種具人合與資合特徵的商事組織設立的過程中,公司的其他股東或其委託代理人在公司設立的過程中會接受股東交付的非貨幣財產並履行相應的驗資程序和檢查驗資報告,
因此他們有義務保證非貨幣財產出資的可靠性,同時他們是最有可能發現非貨幣財產作價不實的情況。
(5)股東違反出資義務的責任擴展閱讀:
股東出資責任是股東違反出資義務的法律後果,股東必須依法履行出資義務,違反出資義務的行為,在公司成立之前,屬合同法上的違約行為,已足額交納出資的股東可採取違約救濟手段,並就其自身遭受的損失向未交納出資的股東請求賠償。
在公司成立之後,則同時構成公司法上的違法行為和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公司有權向其追究責任。公司法學理一般將股東的出資責任分為出資違約責任和資本充實責任。
(一)出資違約責任
從各國公司立法看,對股東出資違約責任的追究可以採取的救濟手段主要有:
1. 追繳出資。即公司對違反出資義務但仍有履行可能的股東要求其繼續履行出資義務。經公司追繳,股東如仍不履行出資義務的,公司有權請求強制履行。追繳出資作為一種救濟手段,它常用於非貨幣出資的情形。
2. 催告失權。又稱失權程序,是指公司對於不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可以催告其於一定期限內履行,逾期仍不履行的,即喪失其股東權利,其所認購的股份可另行募集。
此種失權是當然失權,已失權之認股人即使其後交納了股款,也不能恢復其地位,因而有督促認股人及時履行出資義務的作用。
3. 損害賠償。股東的出資義務是一種債的義務,股東違反出資義務給公司和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在公司成立的情況下,違反出資義務的股東應向公司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如果由於股東違反出資義務而導致公司不能成立或被撤消、解散的情況下,違約的股東應向其他守約的股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大多數國家公司法都規定損害賠償是可以和其他救濟手段並用的一種救濟方式,當其他救濟手段不足以彌補其所遭受的損失時,公司或其他守約股東仍可要求股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二)資本充實責任
在股東不履行出資義務的情況下,公司法亦規定了資本充實責任,發起人既要對自己違反出資義務的行為承擔出資責任,又要對公司資本的充實相互承擔出資擔保責任,
通過在公司發起人之間建立起一種相互督促、相互約束的出資擔保關系,達到資本充實的目的。資本充實責任具體可分為:
1. 認購擔保責任。即設立股份有限公司而發行股份的,如果其發行股份未被認購或認購後又取消的,則應由發起人共同認購。
2. 繳納擔保責任。亦稱出資擔保責任,即股東雖認購股份但未繳納股款或交付非現金出資標的,應由發起人承擔連帶繳納股款或未交付非現金出資財產價額的義務。
公司發起人履行繳納擔保責任後,除非公司已對違反出資義務的股東採取了失權程序的救濟手段外,其不能因此而取得代為履行部分的股權,而只能向違反出資義務的股東行使追償權。
3. 差額填補責任。在公司成立時,如果出資的非貨幣財產價額顯著低於章程所定價額時,發起人應對不足的差額部分承擔連帶填補責任。履行差額填補責任的發起人可向出資不實的股東行使求償權。
6. 股東未盡出資義務該承擔什麼責任
股東違反出資義務的現象在實踐中很常見,包括完全不履行、不完全履行及不適當履行。常見方式有:拒絕出資、虛假出資、抽逃出資、遲延出資、部分出資、瑕疵出資等等。如果股東違反了出資義務,對公司而言可能造成公司因資金不足無法成立,或者成立後因資金不足而影響公司的正常經營活動,從而給公司造成損失。同時,如果部分股東違反出資義務,則違反了股東之間關於出資協議的約定。在此情況下,該部分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必須承擔出資責任,包括繼續履行出資的義務和承擔出資違約責任。《公司法》第28條規定:股東不按照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當違約責任。
7. 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應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股東不履來行出資義務的情形、責任、源如何處理簡單介紹如下:
一、 違反出資義務的情形有:
1、虛假出資:是指宣稱其已經出資而事實上並未出資,其性質為欺詐行為,如以無實際貨幣的虛假銀行進帳單,對帳單或者以虛假的實物投資手續騙取驗資報告和公司登記;
2、抽逃出資:是指在公司成立後或資本驗資之後,將繳納的出資抽回,其性質亦屬欺詐。
3、遲延出資:是指股東不按章程規定的期限交付出資或辦理實物等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4、出資不足。所謂出資不足,是指在章程規定期限內,股東僅僅部分履行了其所承諾的其出資義務,且至今未能補足出資的情形。出資不足是股東違反出資義務中最為普遍的現象。
5、瑕疵出資:是指股東交付的非貨幣財產實際價值顯著低於評估價值,造成財產實際價值降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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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違反出資義務的法律責任;
1、 對公司應承擔的出資義務;
2、 對已出資股東承擔的違約賠償責任;
3、 股東對公司債權人的責任
(1)達不到法定最低限額承擔無限責任
(2)出資不足范圍內承擔清償責任;
8. 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應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根據《公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法釋〔2011〕3號),公司股東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依法應當承擔以下責任:
公司或者其他股東,可以請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且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公司債權人可以請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公司根據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可以對其利潤分配請求權、新股優先認購權、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等股東權利作出相應的合理限制。經公司催告繳納,其在合理期間內仍未繳納,公司可以股東會決議解除該股東的股東資格。
9. 股東違反了實物出資的義務怎麼辦
一、根據《公司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二、股東填補出資。這是對公司承擔的責任,非貨幣出資實際價額顯著底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由交付其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 三、發起人的連帶責任。即所謂發起人的資本充實責任,是公司法為了確保公司資本充實而由公司發起人承擔的法定責任。無論發起人是否有過錯,只要存在設立公司時資本不足的事實,發起人都要承擔責任。而且連帶的性質決定了全體發起人中的任何人對資本不足的事實都付全部繳納的責任。 四、違約責任。股東履行出資義務有瑕疵,違反了當初公司設立的協議,應當對其他股東承擔違約責任。並且,這種瑕疵履行不應該因公司已成立而得到補正,其他股東對為約責任的追究也不應當因為公司的成立而受到抹殺。因此,違反出資義務的股東仍應對其他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五、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