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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如何選派董事

發布時間:2021-05-22 03:34:23

㈠ 按照公司法的規定股東或者股東會委派董事和監事,分別組成董事會和監事會,請專業人士回答一下下列問題,

應當選舉產生,股東派選的董事多的話,董事長自然很可能由該股東選派的董事擔任。

㈡ 如何設立股東會和董事會10分

A、B公司法定代表人參加公司C的創立大會,選舉產生5名董事和制定公司章程及其他內部制度,選舉出的C公司的5名董事再開董事會選舉產生董事長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㈢ 企業法人股東如何參加董事會

首先,我要糾正一下你的問題,法人股東是不需要出席董事會的,董事會是有董事組成的,你說的應該是出席股東大會。法人股東出席股東大會需要提供能夠證明法人股東身份的東西,比如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法定代表人證明書、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如果是受託代理人出席會議,,還要提供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權其代為出席股東會並代為做出相關表決的授權委託書。

㈣ 企業董事長是如何確立的

有三位股東協商解決。或投票決定。

㈤ 有限公司股東人數為2人時,董事會如何設置

你好,當股東人抄數只有襲兩個人時,通常是有限責任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會設置相對於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會設立簡單得多,董事會中通常有董事長,董事,還有總裁;在一般情況下總裁是由董事長兼任的,也就是公司的一把手CEO;在你說的情況中,如兩個股東出資差不多,又有人和因素(兩人相互信任);可以是總裁跟董事長每人一職,地位持平;如出資有些差距,可以是設副董事長一職。實際上,在幾乎所有公司中股東說話的權利是跟股份大小成正比的。

㈥ 新股東進入董事會,如何履行職責,參與管理

兄弟,如下意見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除非公司章程對進入董事會有資格限制,否則股東進入董事會一般是沒有限制的,除非股東正在服刑或剛服刑滿。

某一位股東進入董事會要有依據,比如公司章程直接規定某一位股東可以派任或擔任或推選董事;如果公司章程沒有特殊規定,那要經過股東會的選舉。

可以邀請不是股東的進入董事會,需股東會同意,並不得違反章程的規定。

是否發工資給非股東董事要股東會同意。可以發,也可以不發。

總之對於董事任職的問題,建議考慮周全並在章程中約定,比如董事人數、董事產生辦法、待遇、任職資格等。章程就相當於股東間關於公司架構的合同。

常規的董事會一般在3到15人之間,只能根據具體情況說了。6人的小公司董事會該如何設置,因為不知道具體情況(比如股權分配、各股東是否都在公司任職、你對管理層架構的想法等)就不好說了。不過有一方案可供您選擇:在章程中約定,具體各股東可推薦1名至數名進入董事會。董事人數可以超過股東人數的,至於推薦時可以推薦自己也可以推薦其它人。

㈦ 董事會的成員(董事)都是股東嗎怎樣才能成為董事呢

董事當然不一定都是股東啦!有的是任命的。而且一般情況下獨立董事都不是股東。

㈧ 國有股權代表董事如何派出

股東內部討論,將人選基本情況向公司發函,公司董事會做出調整/選舉董事的決議,提交公司股東會(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大會(股份有限公司)做出相應決議,用股東會決議向工商局申請變更董事成員。
請參見公司法,有詳細規定。

㈨ 股東一定要進董事會嗎

可以派董事,也可以派監事,也可以派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也可以什版么都不權派。

派與不派都是出資人的權利,而且要結合公司章程及股權比例來權衡。

【補充】

公司法第四條規定:「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這里講「選擇管理者」,而不是由股東直接做管理者(包括董事會及監事會成員),就是為反映實際情況(上市公司股東可能數以百萬計,不可能每個股東都做董事監事),且有提倡股東不親力親為而是選擇專業人士管理公司的意思。

從實際情況看,越來越多的公司開始設置獨立董事(不由任何一方股東委派)或聘請職業經理人做董事。而且,股份較少的股東一般不會謀求控制董事會或在董事會有多少發言權,而是謀求委派代表到監事會去監督董事和經理層,以防止大股東或職業經理人侵犯小股東權益。

以上是從實體上的分析。從程序角度講,成立公司,出資人在訂立章程之前,一般會有合作合同或者公司組建協議,在此類文件中,一般會明確公司的董事和監事如何產生,建議您看看有沒有此類文件,如有,恐怕只能按此照辦,經理層沒有改變的權利。

㈩ 如果你是大股東,你怎麼設立股東會和董事會的權力

一、股東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5、審議批准監事會的報告。

6、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做出決議。

9、對公司發行債券做出決議。

10、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等事項做出決議。

11、修改公司章程,以及公司章程規定需由股東大會決定的事項。

二、董事會許可權

1、對內行使管理公司內部事務的權力。除法律和章程規定應由股東會行使的權力外,其他事項均可由董事會決定。具體是指股東會的召集,經理人的任免,董事長、副董事長、常務董事的選任,新股的發行等等。

2、對外行使代表公司的權力。即代表公司與第三人進行交易活動。另外,備置公司章程和各種簿冊,及時向股東會報告資本和虧損情況和在公司資不抵債時向有關機關申請破產等也由董事會負責。

(10)股東如何選派董事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一)董事總人數不足本法所規定的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的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

(三)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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