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股東和出資人,合夥人的區別
合夥人和來股東的區別:自1、適用的法律法規不同,合夥人與股東的區別在於:合夥人適用於《合夥企業法》。股東適用於《公司法》。2、身份不同,合夥人是依照《合夥企業法》成立的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即非法人組織的投資人;股東是依照《公司法》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即獨立法人單位的投資人(股東名冊置備於公司,進行工商登記)。3、出資不同,普通合夥人除了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財產出資之外,也可以用勞務出資。股東是不允許用勞務出資的。4、責任形式不同,合夥企業因不具備法人資格,故也就沒有獨立的責任能力,故普通合夥人對於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對於公司,無論是有限責任公司,還是股份有限公司均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具有獨立的企業財產權,並以公司自己所有的全部財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股東僅在出資范圍內承擔有限責任。
㈡ 股東是哪些人
股東是股份公司或有限責任公司中持有股份的人,有權出席股東大會並有表內決權,也指其他合資容經營的工商企業的投資者。
比如,就是某廠創立時,股東就是那些出錢辦廠並登記在章程上的人。
股東與公司的關繫上,股東作為出資者按其出資數額(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享有所有者的分享收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而且股東之間在關繫上,股東地位一律平等,原則上同股同權、同股同利,但公司章程可做其他約定。
比如:A股東佔了20%股權,B股東佔了80%股權,即B股東擁有相當於4個A的權利。
【注意】股東可以是一個人也可以是多少,可以是個人也可以是公司,也就是公司出資創立一個新的公司也是可以的。
㈢ 公司借給股東錢需要什麼協議
公司與個人之間借款合同注意事項:
公司與公司之間拆借資金雖然在現實中大量存在,但其合法性一直沒有被認可。對此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對企業借貸合同借款方逾期不歸還借款的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中認為「企業借貸合同違反有關金融法規,屬無效合同,除本金可以返還外,利息應當收繳」。
但公司與個人之間借款卻是允許的,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問題的批復》中,確認「公民與非金融企業(以下簡稱企業)之間的借貸屬於民間借貸。
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因此,本文就著眼於討論公司與個人之間借款時,應如何製作和簽訂借款合同的問題。
但公司與個人之間借款,卻不能僅僅滿足於打一張借條,而需要關注更多的條款設定以避免風險。
一、利息
首先,借款要收取利息的,應當在合同中寫明利率標准。利率標准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法院不予保護。
其次,利息不能並入本金計算復利,也不能在借款時預先將利息在本金中扣除。
如果合同中沒有寫明利率標准,出借人與借款人對此發生爭議,一般按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息。(但如果個人與個人之間借款沒有寫明是否收取利息,則按照無息借款處理。)
二、款項交付
借款一般通過現金直接交付或銀行支付兩種形式交付,需要在合同中寫明。建議採用銀行支付形式,以保留支付的憑據。
小額借款(十萬以下)可以用現金直接交付,但應當要求借款方開具收條,或者在合同中寫明簽訂合同即確認已收到款項,不再另開收條。
在有的借貸案件中,出借方雖然提供了借款合同,但是借款方否認收到了借款,而雙方在交付時又沒有開具收條,就會出現無法收回借款的風險。
同樣,在另一些借貸案件中,出借方提供了匯款憑證,但沒有簽訂借款合同,借款方就聲稱此款是贈與而非借款,而出借方又不能提供其他證據證明是借款,最終也未能順利收回借款。
㈣ 股東分紅個稅計算
根據我國現行稅法的規定,不同的納稅主體適用的稅率也不盡相同:
一、股東為自然人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的相關規定,自然人從公司獲取的股息、紅利應當按照實際所得的20%繳納個人所得稅。但是,外籍個人在境內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暫時免徵個人所得稅。自然人投資上市公司或者新三板掛牌企業的,其所獲得的股息、紅利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則以持股時間為依據實施差別化的稅收政策。
二、股東為公司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居民企業的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非居民企業的企業所得稅稅率則為20%。但是,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為免稅收入,非居民企業在境內投資所得的股息、紅利可以減按1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三、股東為合夥企業或者個人獨資企業
合夥企業和個人獨資企業對外投資分得的股息、紅利,不需要以合夥企業或者個人獨資企業為主體繳納企業所得稅,而是作為投資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利、紅利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也就是說,以合夥企業和個人獨資企業作為股東對外投資分得的股息、紅利,應當按照個人所得稅的納稅標准由投資人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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㈤ 請問注冊公司時股東錢拿多少有什麽區別
一般是這樣分配的:
利潤分配的順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有關法規的規定,企業當年實現的凈利潤,一般應按照下列內容、順序和金額進行分配:(1)提取法定盈餘公積金。法定盈餘公積金按照稅後凈利潤的10%提取。法定盈餘公積金已達注冊資本的50%時可不再提取。提取的法定盈餘公積金用於彌補以前年度虧損或轉增資本金。但轉增資本金後留存的法定盈餘公積金不得低於注冊資本的25%。
(2)提取法定公益金。根據《公司法》規定,法定公益金按稅後利潤的5~10%提取。提取的公益金用於企業職工的集體福利設施。
(3)向投資人分配利潤。企業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潤,可以並入本年度分配。
需要指出,不同所有制形式和經營形式的企業都應遵循上述分配順序。但股份有限公司有其特殊性,股份有限公司在提取了法定盈餘公積和法定公益金之後,應按照下列順序進行分配:支付優先股股利;提取任意盈餘公積金。任意盈餘公積金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提取和使用;支付普通股股利。
股份有限公司當年無利潤時,不得向股東分配股利,但在用盈餘公積金彌補虧損後,經股東大會特別決議,可以按照不超過股票面值6%的比例用盈餘公積金分配股利,在分配股利後,企業法定盈餘公積金不得低於注冊資本金的25%。
另外,企業發生的年度虧損,可以用下一年度實現的稅前利潤彌補;下一年度稅前利潤不足彌補的,可以在5年內延續彌補;5年內不足彌補的,應當用稅後利潤彌補。企業發生的年度虧損以及超過用利潤抵補期限的也可以用以前年度提取的盈餘公積金彌補。
需要指出,企業以前年度虧損未彌補完,不得提取法定盈餘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在提取法定盈餘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不得向投資者分配利潤。
㈥ 如何利用股東的錢做大生意
證券市場現在已經成為企業主要的融資場所,從中可以獲得廉價的資本金,把企業做大。
作為上市公司的控股方,好處自然多多,利用別人的錢做生意,沒有比這更好的事情了。首先,在上市時溢價發行的股票,會帶來資本公積金的增加;其次,如果二級市場上將股票價格炒高,差價所形成的利益更為驚人。
國內的網路企業如新浪、搜狐、網易等在美國納斯達克市場上市之後,在還沒有開始為股東賺錢的情況下,立即先被股東們「喂」成了億萬富翁。股東們所作出的「無私奉獻」當然是為了求得回報。
股東和企業的關系是最穩定的一種關系,你可以在不想當股東時賣出股票,但總會有新的股東接棒。這種牢固關系除非企業破產清盤,否則很難動搖。
作為企業的控股方來說,要協調好同股東的關系,方法只有一個,那就是使企業經營蒸蒸日上,股票價格不斷上漲。能夠做到這一點,就會贏來大批追隨你的股東。
美國人詹姆斯·林就是一個善於協調與股東關系的高手。
1955年,擁有一間電機工程行的詹姆斯·林向證券公司申請成立股份制公司。但證券經紀商和投資銀行都瞧不起這個毫無背景的小人物,他們認為一個小小的電機工程行是不可能公開發行股票的,詹姆斯·林的申請被認為是異想天開。
但沒過多久,金融界的人士便發覺他獨自一人動手幹了起來,並且辦妥了一切法律手續,把電機行改為林氏電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獲准發行80萬股普通股票。
然而,直到這個時候,金融商們仍不相信這位名不見經傳的小商人能獲得成功,他們懷著幸災樂禍的心情等著看笑話呢!
早年流浪生涯造就的堅強意志促使詹姆斯·林立刻開始了緊張的工作。
根據股份公司內部股權的規定,允許他個人持有一半的股份,其餘的一半即40萬股以每股2.5美元公開上市,也就是說,如果股票全部售出,就可獲得100萬美元的現金收入。
誰會把賭注押在一個小商人身上,去購買前景渺茫的股票呢?證券商們因此斷定詹姆斯·林必將失敗。在他們看來,沒有他們出馬,股票發行將無法進行。
使這些自鳴得意的證券商們搞不懂的是,詹姆斯·林沒有按他們的一貫方法行事,卻找了一幫朋友替他做口頭宣傳,而證券商們平時總是以電話和挨家挨戶推銷的方式發行股票。
其實,這是詹姆斯經過充分比較之後做出的決定。打電話及上門推銷的方式雖然有效,但開銷太大,進展緩慢。思維獨特的他想出了一個方便有效、費用低廉的推銷方法。
他和他的朋友們出乎意料地出現在工業品博覽會上,向來賓散發公司將發行股票的傳單。此舉果然奏效,在短時間內,他的股票全部售完,令那些保守的證券商們大吃一驚。
在這一獨特而又大膽的策略運用下,他不僅擁有了大量的發展資金,而且還為其公司及個人擁有的股權建立起高水準的市場信譽。
雖然初戰告捷,但通向企業王國的道路卻並不平坦。美國的市場競爭十分激烈,中小型公司時時面臨著倒閉的危險,想擴大自身經營尚且困難,更不用說在短時期內迅速崛起了。
在風雲變幻的市場競爭中,詹姆斯·林又獨辟蹊徑,在短短幾年間一舉買下了3家公司,資產總額扶搖直上,到1960年已達數千萬美元。
在其他中小型公司互相拼搏,苦苦掙扎之時,林氏公司脫穎而出。
收購是需要大量現金的,詹姆斯·林個人當然不可能擁有這樣多的資金,資金的來源主要是向股東增發或配售新股。由於收購能刺激公司股票上漲,股票上漲之後,不但會引來眾多的投資者,還使增發或配售的新股價格增高,現金來源也就越來越充裕,有了足夠的現金又能支持收購行動。
林氏公司的規模不斷擴大,企業王國初具雛形,詹姆斯·林也成為了商業界的風雲人物。詹姆斯·林不再是個小生意人了。在激烈的競爭中,他用種種吞並、購買的手法控制了好幾家公司,慢慢向自己夢寐以求的企業王國邁進。
1961年春,他又兼並了一家公司,並變更公司的名稱為林一迪姆斯一伏特股份有限公司,簡稱為LTV公司。
如果按照常規模式發展,要達到這種規模非得用幾十年時間不可。詹姆斯·林卻將速度大大加快,在幾年內就做到了。
他的每一次收購行動都是用別人的錢完成的。
當這些被吞並的公司並入LTV公司之後,它們的舊股東把原來的股票交回,換發了LTV母公司的股票。這樣,在股市上已買不到原來公司的股票,能買到的只有LTV公司一家的股票。
當年組建股份公司的經驗告訴詹姆斯·林,發行股票後隨著股價上漲,他的財富便大大增加了,現在他為什麼不可以用LTV公司的子公司,也如法炮製一番,用以增加公司的市場資產呢?
這些以前曾是各自獨立的公司,而今只不過是LTV公司的財務報表中所謂的「賬面資產總額」的一部分數字而已。
在這種相當保守的數字後面,一定還有擴展的餘地。詹姆斯·林正是在這一思維驅動下找到了一條快速增加財富的捷徑。
1965年,他按照業務范圍,把LTV公司分為三個獨立的公司,即LTV航空公司、LTV電氣公司和LTV林一阿提克電子公司。每一公司發行自己的股票,除LTV母公司掌握大部分外,其餘都在證券市場上公開發行。
股票上市後,果如先前所料,投資者蜂擁而至,踴躍搶購,三家公司的股價飛漲。這樣,擁有3/4以上股權的LTV母公司的財產急速上升,其本身的股票也隨之上漲。
企業吸引投資者來當股東的方法很多,收購只不過是其中的一種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