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企業管理者與股東之間的沖突體現在那幾個方面為什麼會存在沖突
1、權責分配方面,一般會引起沖突。一般是因為公司沒有規范的公司治理結構,沒有科學合理的三會一層制度,在界定所有者與經營者各自的權屬范圍時不夠清晰導致;
2、企業控制權方面的沖突。這是委託-代理體制下存在的固有矛盾,所有者委託管理者經營,而管理者對於企業的信息掌握比股東更充分,所以管理者有實現內部人控制的機會和沖動。
3、企業利益分配方面的沖突。特別是在一些沒有股權激勵機制的企業中,一旦所有者與經營者不是同一個人,這方面的沖突最直接。由於企業管理在經營中的作用越來越明顯,所以經營者有理由向公司提出增值回報方面的要求,當得不到滿足時,很容易產生沖突。
B. 在公司,公司管理人員違法侵害股東利益時,股東有何種救濟權
你好朋友,我國《公司法》明確規定了公司股東、管理人員(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損害公司利益、不得侵害其它股東的合法權益,否則,應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現代經濟生活中,公司的運行、發展及公司中其它未參與經營管理股東的合法收益的取得與保護,主要取決於公司管理層面有關人員的誠信與敬業。而實踐中,公司管理層面的相關人員無論是利用關聯關系還是通過違法行為,損害公司利益和損害其它未參與經營管理股東的合法利益的行為時有發生。原《公司法》只規定了相關管理人員的職責和義務,對具體違法行為的追究缺乏明確的法律依據。而2005年底修訂後的新《公司法》則強化了對公司管理層承擔民事法律責任的具體規定,明確了公司管理層面各有關人員的民事法律責任。這些規定具體為:
我國《公司法》第20條規定:「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第150條規定:「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153條規定了「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從這些法條的具體內容來看,巳明確規定了公司股東及管理人員在履行管理公司職責時,一旦濫用其手中權力或者利用其在公司中的有利身份地位損害了公司利益或者其它股東的合法利益時,需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現行《公司法》第113條還規定了公司董事對董事會決議錯誤應承擔的法律責任。該條規定:「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決議,致使公司遭受嚴重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以免除責任。」
現代經濟生活中,公司經營本身充滿了風險。在復雜多變的商業社會,公司控制股東和管理層確實無法保證其作出的決策萬無一失,那麼,我們在分析公司控制股東和管理層面是否構成侵權責任時,必須謹慎,避免對公司正常經營的不當干預。判斷公司控制股東和管理層面的行為是否適格,除了首先應將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內部章程作為判斷標准外,還應從以下2個方面來考慮分析:
1、具有控制權之股東和管理人員在行使職權或運用其影響力時,是否符合誠信義務之要求?
誠信義務基本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方面是忠實義務,即行為時不得只一味追求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另一方面是在行事決策時的謹慎注意義務。當具有控制權之股東和管理人員在行使職權或運用其影響力時,應當正確對待「自己利益」「公司利益」和「其他股東利益」三種利益,三種利益的位階如何排序?首先,應為公司利益優先於控制股東利益、其它股東利益,其次,對於控制股東利益與其它股東利益的權衡,應為控制股東應將優先考慮其它股東利益。只有達到以上標准,具有控制權之股東和管理人員的行為才符合「誠實信用」標准。
2、合理的商業判斷規則。這一規則要求,具有控制權之股東和管理人員與某項交易或商業活動完全不存在任何利害關系,並且有理由相信自己已經掌握了全面、准確的信息,有正當理由相信所作出的判斷和決策符合公司的最佳利益時,才能被認為是正當地履行了職責。
下面,我們結合本案具體情況,試析洪江公司行使管理職能的股東在解除與藍天公司正在履行的《委託經營合同》過程中的行為是否構成侵權?
綜上所述,在公司,公司管理人員違法侵害股東利益時,公司管理人員違法行為己構成民事侵權,應依法承擔賠償損失的民事法律責任。
C. 企業管理層與股東的利益沖突是什麼
股東要求的是股東利益最大化,而企業管理層的目標是企業利益最大化。
股東享有公司版的所有權,公權司經營通常由公司管理層負責。作為管理層為實現公司及自身利益常會與股東產生沖突;後果將使決策失效,公司利益受損。
比如年底分紅,股東想把企業利潤轉為分紅分到自己手中,而企業管理層想把利潤留在企業轉為下年度的資本來使用,這就產生了沖突。
股東想通過投資獲得更多的收益,管理者也想獲得更多的報酬,但是往往兩者不好均衡,但是可以通過監督與激勵的方法,例如:股東可以允許管理者購買公司的股票,這樣管理者願意更多的使公司獲得更多的利益,管理者這也可以獲得更多的利益。
(3)管理層違背股東擴展閱讀
股東是指對股份公司債務負有限或無限責任,並憑持有股票享受股息和紅利的個人或單位。向股份公司出資認購股票的股東,既擁有一定權利,也承擔一定義務。
股東有權依照法律、法規、公司章程規定獲取紅利,分取公司終止後,再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後的剩餘資產。
參開資料來源:網路-股東
D. 如何協調和解決管理層與股東的利益沖突...
股東與管理層之間矛盾表現在利益關繫上,股東想通過投資獲得更多的收益,回管理者也想獲得更多的報答酬,但是往往兩者不好均衡,但是可以通過監督與激勵的方法,股東可以允許管理者購買公司的股票,這樣管理者願意更多的使公司獲得更多的利益,管理者這也可以獲得更多的利益。
公司章程可以說是股東之間合意達成的一種契約,公司自治的載體是公司章程的自治,而究其本質可謂是公司股東的自治。同樣是否應當給予公司章程自治的完全自由,在於是否存在公司法介入的因素。
(4)管理層違背股東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管理人員,特別是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通常都是和總體財務績效,尤其是每股價值聯系在一起的。例如管理人員經常會獲得廉價購買公司股票的期權。股票價值越大,這個期權的價值也越大。事實上,期權經常被用來激勵各個級別的員工,而不僅僅是高級管理人員。
管理人員的第二個激勵因素和工作前景有關。公司內部業績比較好的管理者有可能得到提拔。更一般地說,那些能成功執行股東目標的管理者在市場上供不應求,因此可以要求更高的薪水。實際上.成功執行股東目標的管理者可以獲得豐厚的回報。
E. 股東與管理層之間矛盾的表現
主要是在相互之間的利益關繫上,股東想通過投資獲得更多的收益,管理者也專想獲得更多的報酬,但是往往兩屬者不好均衡,但是可以通過監督與激勵的方法,例如:股東可以允許管理者購買公司的股票,這樣管理者願意更多的使公司獲得更多的利益,管理者這也可以獲得更多的利益
F. 股東 與管理層是利益相關嗎
是的。股東與管理層是利益相關者。
管理學意義上的利益相關者(stakeholder)是組織外部環境中受組織決策和行動影響的任何相關者。
利益相關者可能是客戶內部的(如雇員),也可能是客戶外部的(如供應商或壓力群體)。大多數情況下,利益相關者可分類如下:
1.所有者和股東;
2.銀行和其它債權人供應商;
3.購買者和顧客;
4.廣告商;
5.管理人員;
6.雇員;
7.工會競爭對手;
8.地方及國家政府;
9.管制者;
10.媒體公眾利益群體;
11.政黨和宗教群體以及軍隊。
參考資料及鏈接:
《利益相關者》:http://ke..com/link?url=O17b_74uXpwQs_-vTNLjJIuMv5v7iPbLH
G. 公司管理人員違法侵害股東利益時,股東有何種救濟權
我國《公司法》明確規定了公司股東、管理人員(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損害公司利益、不得侵害其它股東的合法權益,否則,應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現代經濟生活中,公司的運行、發展及公司中其它未參與經營管理股東的合法收益的取得與保護,主要取決於公司管理層面有關人員的誠信與敬業。而實踐中,公司管理層面的相關人員無論是利用關聯關系還是通過違法行為,損害公司利益和損害其它未參與經營管理股東的合法利益的行為時有發生。
原《公司法》只規定了相關管理人員的職責和義務,對具體違法行為的追究缺乏明確的法律依據。而2005年底修訂後的新《公司法》則強化了對公司管理層承擔民事法律責任的具體規定,明確了公司管理層面各有關人員的民事法律責任。這些規定具體為:
我國《公司法》第20條規定:「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
第150條規定:「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153條規定了「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從這些法條的具體內容來看,巳明確規定了公司股東及管理人員在履行管理公司職責時,一旦濫用其手中權力或者利用其在公司中的有利身份地位損害了公司利益或者其它股東的合法利益時,需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現行《公司法》第113條還規定了公司董事對董事會決議錯誤應承擔的法律責任。該條規定:「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決議,致使公司遭受嚴重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以免除責任。」
現代經濟生活中,公司經營本身充滿了風險。在復雜多變的商業社會,公司控制股東和管理層確實無法保證其作出的決策萬無一失,那麼,我們在分析公司控制股東和管理層面是否構成侵權責任時,必須謹慎,避免對公司正常經營的不當干預。判斷公司控制股東和管理層面的行為是否適格,除了首先應將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內部章程作為判斷標准外,還應從以下2個方面來考慮分析:
1、具有控制權之股東和管理人員在行使職權或運用其影響力時,是否符合誠信義務之要求?
誠信義務基本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方面是忠實義務,即行為時不得只一味追求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另一方面是在行事決策時的謹慎注意義務。
當具有控制權之股東和管理人員在行使職權或運用其影響力時,應當正確對待「自己利益」「公司利益」和「其他股東利益」三種利益,三種利益的位階如何排序?首先,應為公司利益優先於控制股東利益、其它股東利益,其次,對於控制股東利益與其它股東利益的權衡,應為控制股東應將優先考慮其它股東利益。只有達到以上標准,具有控制權之股東和管理人員的行為才符合「誠實信用」標准。
2、合理的商業判斷規則。
這一規則要求,具有控制權之股東和管理人員與某項交易或商業活動完全不存在任何利害關系,並且有理由相信自己已經掌握了全面、准確的信息,有正當理由相信所作出的判斷和決策符合公司的最佳利益時,才能被認為是正當地履行了職責。
綜上所述,在公司,公司管理人員違法侵害股東利益時,公司管理人員違法行為己構成民事侵權,應依法承擔賠償損失的民事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