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湖北《省民政廳、財政廳關於貫徹落實〈民政部、財政部關於規范特大自然災害救濟補助費
各市、地民政局、財政局: 為規范特大自然災害救濟補助費(以下簡稱中央救災資金)和自然災害救濟事業費(以下簡稱省撥救災資金)分配管理,切實保障災民基本生活,維護災區社會穩定,根據民政部、財政部《關於規范特大自然災害救濟補助費分配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民發〔2002〕127號)、民政部《關於下發〈特大自然災害救濟補助費請款公文格式〉的通知》(民電〔2002〕282號)精神和省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救災資金管理使用工作確保災區群眾基本生活的通知》(晉政辦發〔2002〕4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災情的報告、評估和核定 自然災害發生後,縣(市、區)民政局應按照《災情統計、核定、報告暫行辦法》(民救發〔1997〕8號)規定,及時調查、了解、掌握災情,在8小時內將匯總的初步災情報市、地民政局,市、地民政局應在12小時內上報省民政廳,如災情特別嚴重,縣(市、區)民政局可越級上報省民政廳。自然災害發生後,省民政廳組織水利、農業、氣象、統計、地震、衛生、財政等部門和有關科研機構以及專家召開「災情會商會」,綜合各方面信息,分析災區形勢,確定特大自然災害區域。 災情穩定後,市(地)級民政部門應進一步調查核實災情,將分縣的災情數據通過災情信息管理系統報省民政廳。省民政廳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組成「災情評估小組」,採取抽樣核定、典型核定和專項核定等辦法核實災情,並對災區的災害損失情況、災區自救能力以及災區需求做出全面評估,形成災區損失情況和救災需求評估報告。
二、中央救災資金和省撥救災資金的使用原則和范圍 中央救災資金和省撥救災資金分別是由中央財政和省財政預算安排的,省撥救災資金原則上同中央救災資金配套使用,也可作為救災應急資金,用於遭受自然災害的地方在安排災民基本生活經費發生困難時給予的專項補助,必須嚴格遵循專款專用、重點使用的原則。不得平均分配、優親厚友,不得向無災地區發放。要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堅持群眾路線,實行民主評議,嚴格按照「戶報、村評、鄉審、縣定」的發放程序辦理。救災資金的分配使用情況要作為鄉鎮政務公開、村務公開的項目和內容,張榜公示,自覺接受群眾監督。 中央救災資金和省撥救災資金的使用范圍:
一是新災救濟資金,用於特大自然災害災民緊急搶救、轉移安置,解決災民無力克服的臨時吃、穿、住、醫等生活困難,以及因災倒塌房屋的恢復重建和損壞房屋的修繕補助;
二是春荒、冬令災民生活救濟資金,用於補助春荒(3月至5月、一季作物區為3月至7月)和冬令(12月至下年2月底)期間的災民口糧以及衣被和治病救濟;
三是采購和管理中央和省救災儲備物資資金,用於中央和省采購和管理救災儲備物資。
三、中央救災資金和省撥救災資金的申請、辦理和撥付
(一)申請當遭受特大自然災害,當地政府通過自身努力確實難以解決時,中央和省財政可予以適當補助。補助資金應由各市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向省政府申請,同時,市、地民政局、財政局向省民政廳、財政廳提出書面申請。 新災救濟資金申請公文應在當年7月15日前上報, 春荒災民生活救濟資金申請公文應在上年12月15日前上報,冬令災民生活救濟資金申請公文應在當年9月15日前上報。緊急情況下,市、地民政部門、財政部門可申請救災應急資金(請款公文內容及格式,見附件)。如申請報告超過上報時間,救濟資金一般不予考慮。
(二)辦理 根據省政府指示或各市、地民政和財政部門救災應急資金申請,省民政廳按照災情會商結果,提出救災應急資金方案商省財政廳,兩廳協商一致並報省政府同意後進行辦理。 收到受災市、地的新災救濟資金和春荒、冬令災民生活救濟資金申請公文後,省民政廳根據災情評估結果,按照中央救災資金和省財政的補助標准,提出補助方案商省財政廳,兩廳協商一致並報省政府批准後進行辦理。新災救濟資金應扣除已下撥的救災應急資金。
(三)撥付 在提出撥款分配方案後,由省民政廳、財政廳報請省政府同意,發文將中央救災資金和省撥救災資金下達市、地財政局和民政局,同時報財政部、民政部、省政府,抄送省審計廳、監察廳、財政部駐山西省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發各市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春荒救濟資金和冬令救濟資金一般在中央救災資金到達後15天內下撥到各市、地。
四、中央救災資金和省撥救災資金的使用和監督接到省財政廳、民政廳撥款文件後,由市、地民政局提出撥款方案,商同級財政局確定後,由財政部門和民政部門聯合下文撥付,同時將撥款文件報送省財政廳、民政廳。救災應急資金應在10日內下達到縣級,縣級應在5日內落實到災民手中;新災救濟資金和春荒、冬令災民生活救濟資金應在15日內下達到縣級,縣級要在15日內落實到災民手中。市、縣民政部門對中央救災資金和省撥救災資金應全部下撥,不得留作救災應急資金,應急資金應由市、縣自然災害救濟事業費中解決。各級財政部門要積極籌措和調度資金,確保救災資金及時下撥。各級財政和民政部門下撥的中央救災資金和省撥救災資金,必須及時抄報上級財政、民政部門,並註明款項來源。在收到上一級撥款通知後一個月仍不上報分配使用情況,視為資金沒有安排使用。省民政廳、財政廳將對各地中央救災資金和省撥救災資金管理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不及時下撥和違規使用中央救災資金和省撥救災資金的市、地,如再發生重大自然災害要求中央和省財政補助時,省民政廳、財政廳將不予補助或減少補助數額,並予以通報批評。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實行,此前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有關規定停止執行。
㈡ 財政部對三屬家2021的補助有增加嗎
不適合企業。民政部、財政部關於提高部分優撫對象撫恤補助標準的通知的適用對象是:革命傷殘人員傷殘撫恤金、烈屬(含因公犧牲軍人家屬、病故軍人家屬)定期撫恤...
㈢ 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央財政補助地方地質勘查項目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 財建 [2001]177 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 ( 局) :
為了促進地質勘查事業的發展,增強地質勘查單位實行屬地化管理後自我生存和自我發展的能力,中央財政決定設立專項資金,主要用於對實行屬地化管理的地質勘查單位地質勘查項目的經費補助。為了加強中央財政補助地方地質勘查項目專項資金和管理,我們制定了 《中央財政補助地方地質勘查項目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 1. 中央財政補助地方地質勘查項目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2. 申請中央財政補助地方地質勘查項目匯總表 ( 略)
財政部
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附件:
中央財政補助地方地質勘查項目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地質勘查事業的發展,增強地質勘查單位實行屬地化管理後自我生存和自我發展的能力,加強和規范中央財政補助地方地質勘查項目專項資金( 以下簡稱地勘專項資金) 的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地勘專項資金主要用於對實行屬地化管理的地質勘查單位的經費補助。
國家對地勘專項資金實行按項目申報,專家評審,財政監督使用的管理方式。
第三條 地勘專項資金必須專款專用,任何單位不得截留、擠占和挪用。
第二章 地勘專項資金的申請、審批和下達
第四條 凡已實行屬地化管理的地質勘查單位均可申請地勘專項資金。
第五條 申請地勘專項資金補助的地質勘查項目必須符合國家有關產業政策,並已取得國家有關部門的勘查許可。
第六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財政廳 ( 局) 負責組織本地地質勘查項目的申報工作,並應於每年 10 月 31 日前將下一年度項目申報材料 ( 一式兩份) 報送財政部。
第七條 項目申報材料包括:
( 一) 財政廳 ( 局) 出具的申請報告;
( 二) 項目匯總表 ( 見附件 2) 及每個項目的立項申請書。
第八條 項目立項申請書包括:
( 一) 項目名稱;
( 二) 承擔單位;
( 三) 項目起止時間;
( 四) 地質背景及立項依據;
( 五) 目標任務及實現的可行性論述;
( 六) 技術路線和技術方法;
( 七) 具體實施方案及保障措施;
( 八) 預期成果;
( 九) 主要實物工作量;
( 十) 經費概算及來源;
( 十一) 其他事項。
第九條 財政部在對各地報送的地質勘查項目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後,對符合要求的,組織有關專家進行評審。
第十條 財政部根據專家評審結果及當年預算安排情況編制和下達地質勘查項目經費補助預算。
第十一條 地勘專項資金優先安排地質勘查單位對西部地區礦產資源的勘查項目以及對國家緊缺礦產資源的勘查項目,並適量安排地方地質災害防治項目。
第三章 地勘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 地勘專項資金主要用於地質勘查項目的地形測繪、地質測量、遙感地質、物控、化控、鑽控、岩礦試驗等方面的支出,不得用於與地質勘查項目無關的其他支出。
第十三條 各地財政廳 ( 局) 在收到財政部下達的地質勘查項目經費補助預算後,應及時將資金撥付到項目承擔單位。
第十四條 項目承擔單位在收到財政廳 ( 局) 撥付的地勘專項資金後,應及時用於地質勘查項目的實施,地勘專項資金的賬務處理按國家現行地勘單位財務及會計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各地財政廳 ( 局) 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地質勘查項目的組織實施。地質勘查項目完成後,應及時組織項目驗收。
第十六條 財政部、各地財政廳 ( 局) 負責對地勘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監督檢查,在檢查中發現問題應及時予以糾正並按有關法規進行處理。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㈣ 中央政法補助專款管理辦法的財政部通知
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央政法補助專款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行[2006]27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
根據黨中央、國務院有關文件精神,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中央政法補助專款的管理,提高中央政法補助專款的使用效益,我部結合財政管理的要求及政法部門的實際情況,重新制定了《中央政法補助專款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中央政法補助專款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二○○六年十月十一日
中央政法補助專款管理辦法
㈤ 財政部關於公務員發放下鄉補助的怎麼規定
鄉鎮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每人每月200元等。
鄉鎮工作補貼的執行范圍僅限於鄉鎮機關和事業單位的正式工作人員,以及上級政府長期(六個月以上)派駐鄉鎮機構的工作人員,街道不在其列。
鄉鎮工作補貼標准主要根據在鄉鎮工作的年限確定,其中在鄉鎮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每人每月200元,滿10年不滿20年的,每人每月300元,20年及以上的,每人每月400元。
在按工作年限享受鄉鎮工作補貼的同時,根據鄉鎮艱苦邊遠程度、交通便利程度、距離縣城遠近等因素,將鄉鎮分為一般鄉鎮、邊遠鄉鎮和最邊遠鄉鎮三個等級,其中在邊遠鄉鎮工作的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在最邊遠鄉鎮工作的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
(5)財政部對向日葵集團的政才補助擴展閱讀:
根據《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
第二十二條 出差人員應當嚴格按規定開支差旅費,費用由所在單位承擔,不得向下級單位、企業或其他單位轉嫁。
第二十三條 城市間交通費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級憑據報銷,訂票費、經批准發生的簽轉或退票費、交通意外保險費憑據報銷。住宿費在標准限額之內憑發票據實報銷。
伙食補助費按出差目的地的標准報銷,在途期間的伙食補助費按當天最後到達目的地的標准報銷。市內交通費按規定標准報銷。未按規定開支差旅費的,超支部分由個人自理。
第二十四條 工作人員出差結束後應當及時辦理報銷手續。差旅費報銷時應當提供出差審批單、機票、車票、住宿費發票等憑證。住宿費、機票支出等按規定用公務卡結算。
第二十五條 財務部門應當嚴格按規定審核差旅費開支,對未經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圍、超標准開支的費用不予報銷。實際發生住宿而無住宿費發票的,不得報銷住宿費以及城市間交通費、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
㈥ 農業補助政策相關問題,請教大神~~!!
下面是關於合作社等的一些補償政策,希望對你有用
農民專業合作社優惠政策摘編
一、增值稅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1993]第134號)
{主要內容} 第十六條 下列項目免徵增值稅: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業產品。
(二)《浙江省農民專業合作社條例》(2004年11月11日浙江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
{主要內容}第十九條 合作社銷售社員生產和初加工農產品,視同農民自產自銷。合作社銷售非社員農產品不超過合作社社員自產農產品總額部分,視同農戶自產自銷。
(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若干農業生產資料征免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字[2001]113號)
{主要內容}下列貨物免徵增值稅:
1.農膜。
2.生產銷售的除尿素以外的氮肥、除磷酸二銨以外的磷肥、鉀肥以及以免稅化肥為主要原料的復混肥(企業生產復混肥產品所用的免稅化肥成本占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高於70%)。
3.批發和零售的種子、種苗、化肥、農葯、農機。
(四)《中共浙江省委辦公廳 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於進一步加快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意見》(浙委辦〔2005〕73號
{主要內容}實行稅收優惠政策。農民專業合作社銷售社員和非社員(不超過社員部分金額)生產和初加工的農產品,免徵增值稅,允許開具普通發票,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向農民專業合作社購入免稅農產品可憑取得的普通發票按票面金額13%抵扣。
(五)《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飼料產品免徵增值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21號)
{主要內容}飼料產品免徵增值稅。免稅飼料產品范圍包括:
1、單一大宗飼料。指以一種動物、植物、微生物或礦物質為來源的產品或其副產品。其范圍僅限於糠麩、酒糟、魚粉、草飼料、飼料級磷酸氫鈣及除豆粕以外的菜子粕、棉子粕、向日葵粕、花生粕等粕類產品。
2、混合飼料。指由兩種以上單一大宗飼料、糧食、糧食副產品及飼料添加劑按照一定比例配置,其中單一大宗飼料、糧食及糧食副產品的參兌比例不低於95%的飼料。
3、配合飼料。指根據不同的飼養對象,飼養對象的不同生長發育階段的營養需要,將多種飼料原料按飼料配方經工業生產後,形成的能滿足飼養動物全部營養需要(除水分外)的飼料。
4、復合預混料。指能夠按照國家有關飼料產品的標准要求量,全面提供動物飼養相應階段所需微量元素(4種或以上)、維生素(8種或以上),由微量元素、維生素、氨基酸和非營養性添加劑中任何兩類或兩類以上的組分與載體或稀釋劑按一定比例配置的均勻混合物。
5、濃縮飼料。指由蛋白質、復合預混料及礦物質等按一定比例配製的均勻混合物。
二、企業所得稅
(一)農業生產服務行業取得的技術服務或勞務收入。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1994]001)
{主要內容}對農村的為農業生產的產前、產中、產後服務的行業,即鄉、村的農技推廣站、植保站、水管站、林業站、畜牧獸醫站、水產站、種子站、農機站、氣象站,以及農民專業技術協會,專業合作社,對其提供的技術服務或勞務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鎮其他各類事業單位開展上述技術服務或勞務所取得的收入暫免徵收所得稅。
2、《中共浙江省委辦公廳 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於進一步加快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意見 》(浙委辦〔2005〕73號)
{主要內容}實行稅收優惠政策。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為農業生產的產前、產中、產後提供的技術服務和勞務(包括機械化作業服務)所得的收入,免徵所得稅。
3、《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大力發展農業機械化的若干意見》(浙政發〔2007〕27號)
{主要內容}為農業生產提供技術服務或勞務(農機作業)所取得的收入,暫免徵收所得稅。
(二)林業企業所得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林業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71號)
{主要內容}自2001年1月1日起,對包括國有企事業單位在內的所有企事業單位種植林木、林木種子和苗木作物以及從事林木產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暫免徵收企業所得稅。
(三)漁業企業所得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對內資漁業企業從事捕撈業務徵收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財稅字【1997】第114號)
{主要內容} 1、對取得農業部頒發的「遠洋漁業企業資格證書」並在有效期內的遠洋漁業企業從事遠洋捕撈業務取得的所得暫免徵收企業所得稅。
2、對取得各級漁業主管部門核發的「漁業捕撈許可證」的漁業企業,從事外海、遠洋捕撈業務取得的所得,暫免徵收企業所得稅;從事近海及內水捕撈業務取得的所得應照章徵收企業所得稅。
三、營業稅
(一) 《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大力發展農業機械化的若干意見》(浙政發〔2007〕27號)
{主要內容}開展機耕、機收、植保和機插業務所取得的收入,免徵營業稅。
(二)《中共浙江省委辦公廳 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快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意見 》(浙委辦〔2005〕73號)
{主要內容}實行稅收優惠政策。對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植保、農牧保險以及相關技術培訓業務,家禽、畜牧、水生動物的配種和疾病防治項目的收入,免徵營業稅。
四、農業產品增值稅稅率
(一)《關於調整農業產品增值稅稅率和若干項目 征免增值稅的通知》[(94)財稅字第004號]
{主要內容}從1994年5月1日起,農業產品的增值稅稅率由17%調整為13%。
(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提高農產品進項稅抵扣率的通知》(財稅[2002]12號)
{主要內容}從2002年1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農業生產者銷售的免稅農業產品的進項稅額扣除率由10%提高到13%。
五、個人所得稅
《浙江省地方稅務局關於支持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浙地稅函〔2006〕358號 )
{主要內容}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社員從農民專業合作社取得的自產自銷農產品收入,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六、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浙江省地方稅務局關於農民專業合作社若干稅費政策問題的通知》浙地稅函〔2006〕466號
{主要內容}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經營用房,免徵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對農民專業合作社所屬,用於進行農產品加工的生產經營用房,按規定繳納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的,可報經地稅部門批准,給予免徵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照顧。
七、水利建設基金
《浙江省地方稅務局關於農民專業合作社若干稅費政策問題的通知》浙地稅函〔2006〕466號
{主要內容}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經營收入,免徵水利建設專項資金。
八、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浙江省地方稅務局關於農民專業合作社若干稅費政策問題的通知》浙地稅函〔2006〕466號
{主要內容}對農民專業合作社,暫不徵收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九、用地政策
《中共浙江省委辦公廳 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於進一步加快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意見》(浙委辦〔2005〕73號)
{主要內容}農民專業合作社生產經營等非農建設用地,在符合城鎮規劃的前提下,應依法優先安排用地指標。對農民專業合作社創辦養殖小區和從事農產品臨時性收購、初加工時佔用的臨時性用地,可依法辦理臨時用地手續。
十、用電政策《關於國家發改委調整我省電網銷售電價有關事項的通知》(浙價電〔2006〕23號)
{主要內容}農業生產用電是指蔬菜、果樹、茶、桑、花卉、苗木等農作物種植業用電;各種畜禽產品養殖、海水產品養殖、內陸水產品養殖等養殖業用電;農戶家庭炒茶用電。農業排灌、脫粒用電指糧食作物排灌、脫粒及農業防汛、抗旱臨時用電。貧困縣農業排灌用電指省確定的享受貧困縣扶持政策的農業排灌用電。
六、農業生產用電
不滿1千伏
0.641元
1-10千伏
0.621 元
35千伏及以上
0.606 元
其中:農業排灌、脫粒用電
不滿1千伏
0.390 元
1-10千伏
0.370 元
35千伏及以上
0.355 元
其中:貧困縣農業排灌用電
不滿1千伏
0.123元
1-10千伏
0.103元
十一、用人政策
《中共浙江省委辦公廳 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於進一步加快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意見》(浙委辦〔2005〕73號)
{主要內容}鼓勵農技人員和大中專畢業生到農民專業合作社工作。鼓勵基層農技人員到農民專業合作社工作,其工資待遇、職稱評聘、考核任用等參照在崗農技人員。對到農民專業合作社工作的大中專畢業生,各地人事部門所屬人才交流機構要為其提供人事檔案保管、辦理集體戶口、黨團組織關系掛靠、代繳社會保險等服務。與農民專業合作社簽訂經縣以上政府人事或勞動保障部門鑒證(備案)的聘用或勞動合同、在同一農民專業合作社連續工作滿一年、按有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險費並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大中專畢業生,其在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工作時間可計算為連續工齡。
十二、信貸政策
《中共浙江省委辦公廳 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於進一步加快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意見》(浙委辦〔2005〕73號)
{主要內容}提供信貸支持。農業銀行和農村信用社要把農民專業合作社作為農業信貸的重點,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生產和季節性、臨時性的資金需要,對用於種植業、養殖業等生產領域的信貸資金的利率要給予一定的優惠。對於實力強、資信好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給予一定信貸授信額度。可以以農民專業合作社或聯戶擔保等形式進行有效擔保,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農業擔保公司要積極為農民專業合作社提供擔保。在農村信用社改革中,允許具有法人資格的農民專業合作社認購資格股和投資股。
十三、糧油種植大戶直補政策
《關於下達2006年糧油種植大戶直接補貼和良種補貼資金預算指標和有關政策的通知》(浙財農字〔2006〕74號)
{主要內容}補貼對象和標准。對全年水稻、油菜復種面積20畝以上(含20畝)的大戶和管理完善、運作規范、社員30戶以上的糧食生產專業合作社社員,以及不到20畝的雜交水稻制種農戶(以下簡稱糧油種植大戶),按實際種植面積,由省財政給予每畝10元的補貼(合作社內水稻、油菜復種面積20畝以上的糧油種植大戶不重復享受直接補貼)。同時,對以上補貼對象,按實際種植省確定的優質水稻品種面積(見附件1),給予每畝5元的良種補貼(合作社內水稻、油菜復種面積20畝以上的糧油種植大戶不重復享受良種補貼)。
十四、農業機械購置補貼政策
《關於2006年大中型農業機械購置補貼意見的通知》(浙農計發〔2006〕15號)
{主要內容}(一)補貼對象
1.具有工商營業執照、2005年12月31日前注冊成立、運作規范的農機(農技)服務組織的社員。
2.省內承包種植水稻面積100畝以上(含100畝,下同),並為周邊農戶提供機械作業服務,擬購機具尚未享受過財政補貼政策或現有同類機具已享受過財政補貼但仍不能滿足農業生產需要的大戶。
3.為省內周邊農戶提供糧食生產機械作業服務且單機服務面積在300畝以上(含300畝,下同)的農機戶。
(二)補貼范圍。財政資金補貼范圍為糧食生產主要作業環節的大中型農業機械,即大中型耕作機械(純農田作業拖拉機及配套農具)、插秧機和與插秧機相配套的工廠化育秧流水線及其配套設備、高性能植保機械、半喂入和全喂入聯合收割機、穀物烘乾機。具體補貼機型詳見浙江省2006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產品目錄(以下簡稱「目錄」)。
(三)補貼標准。補貼額度按農機購置金額的三分之一確定,實行定額補貼,單機最高補貼不超過5萬元。插秧機及其配套設備的補貼標准提高到購機額的50%。購機價格高於「目錄」指導價的按指導價核定補貼資金,低於指導價的按實際購機價核定補貼資金。省與縣(市、區)財政按以下比例承擔補貼資金:經濟發達地區由省財政安排50%,縣(市、區)財政安排50%;經濟欠發達地區(含海島縣)由省財政安排70%,縣(市、區)財政安排30%。
㈦ 人社部 財政部 關於規范在京中央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津貼、補貼的通知
《關於規范在京中央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津貼補貼的通知》(人社部發[2011]2號)
經國務院同意,從2010年 1 月 1 日起,規范京外中央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津貼補貼。現通知如下:
一、規范京外中央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津貼補貼的實施范圍,限於黨中央、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及其所屬事業單位中的京外單位和黨中央、國務院各部門及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各民主黨派中央、各人民團體所屬京外事業單位執行事業單位退休費制度的退休人員(含仍由中央管理的京外中央轉制單位轉制前退休人員)。
二、全面清理部門和單位在國家統一政策外自行向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發放的各種津貼補貼基礎上,取消資金來源違法違規的項目,將京外中央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執行的津貼補貼項目(包括生活補貼、節假日補貼等其他收入,不含國家統一規定的津貼補貼和改革性補貼)統一歸並為 退休人員補貼 。
三、京外中央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執行所在地政府規定的事業單位退休人員補貼標准。現行津貼補貼實際發放額低於所在地政府規定的事業單位相應層次退休人員補貼標準的,執行所在地政府規定的事業單位相應層次退休人員補貼標准;實際發放額高於所在地政府規定的事業單位相應層次退休人員補貼標準的,由單位採取一次性沖銷或分步沖銷的辦法妥善處理。
所在地政府尚未規范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津貼補貼的,京外中央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參照執行所在地政府規范公務員津貼補貼時統籌考慮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待遇的政策。
四、今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調整事業單位退休人員補貼政策和標准,應同時抄送所在地京外中央事業單位。
五、規范京外中央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津貼補貼所需經費,對財政補助事業單位,原水平部分,按照事業單位性質由現行經費渠道解決;新增水平部分,在扣除現有經費渠道、動用結余、部門預算調劑後的經費缺口,結合單位現行財政補助水平情況通過部門預算管理有關程序申報解決。其中,在職人員政策外津貼補貼獎金 (或績效工資) 平均水平相當於退休人員統一規定補貼平均水平2.5倍以上的單位,所需經費自行解決。自收自支事業單位自行解決。
六、規范京外中央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津貼補貼後,各單位一律不得在統一的退休人員補貼之外自行發放津貼補貼,不得自行提高退休人員補貼標准和擴大實施范圍。對違反國家政策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七、有關部門 (單位) 要高度重視,精心組織實施,確保將政策落到實處。要注意做好政策解釋和思想政治工作,引導退休人員提高認識,切實維護社會穩定大局。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要積極協助當地京外中央事業單位落實政策。
㈧ 國家對純電動車的補貼政策
2018年國家對純電動乘用車標准補貼最低為 1.5 萬元,最高為 5 萬元,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混合動力)補貼為 2.2 萬元。補貼計算公式為:單車補貼金額 = 里程補貼標准 × 電池系統能量密度調整系數 × 車輛能耗調整系數。單位電池電量補貼上限不超過 1200 元/kWh。
(8)財政部對向日葵集團的政才補助擴展閱讀:
2018年2月13日,財政部在其官網上正式發布由四部委聯合起草的《關於調整完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
政策解讀:
第一,續航更長補貼更多。相比2017年純電動車只有2萬元、3.6萬元、4.4萬元3檔,2018年的補貼政策明顯分得更細,從最低150km的續航到最高400km的續航一共細分了5檔,每50km的續航補貼差額達到了1萬元,這明顯將更加有利於激發車企研發更高續航的車型。
第二,純電續航低於150km車型取消補貼。2018年新政策對純電動的補貼門檻明顯提高了,要求純電動車續航不低於150km,換句話說相當於純電續航低於150km的車型將不再獲得補貼。
㈨ 企業的國家補貼有哪些方式
補貼是指國家對企業因按照國家規定的種類和方式進行經營活動所受損失的補償,包括退還的增值稅等。企業的補貼收入是直接構成利潤總額的一部分,在會計核算中,補貼收入屬於非經常性損益性質,是指公司發生的與生產經營無直接關系,以及雖與生產經營相關,但其性質、金額或發生頻率,不具備確定性和持續性。企業收到的各種形式補貼收入,從項目上大致可分為三類:與科研創新有關的內容,如科研項目申請的撥款補助、專利申請資助經費、科技創新、發展基金、新產品補助等;與生產有關的內容,如軟體企業的增值稅退稅款、自營出口獎、財政補貼收入(為各類貼息)、環保治理資金補助等;與各類企業榮譽有關的內容,如名牌產品獎勵、省級示範企業獎勵、國家級新產品、免檢產品獎勵等。以上補助、獎勵款項,大部分性質上屬於地方政府的財政、科技、環保和信息等部門對當地企業的補助性、獎勵性款項。國家補貼收入是指納稅人獲得國務院、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不計入損益的國家財政性補貼和其他補貼收入。稅法規定國家補貼收入不征企業所得稅。
一、稅法規定方面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減免及返還的流轉稅並入企業利潤徵收所得稅的通知》(財稅字〔94〕074號)規定:「對企業減免或返還的流轉稅(含即征即退、先征後退),除國務院、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有指定用途的項目以外,都應並入企業利潤,照章徵收企業所得稅。對直接減免和即征即退的,應並入企業當年利潤徵收企業所得稅;對先征稅後返還和先征後退的,應並入企業實際收到退稅或返還稅款年度的企業利潤徵收企業所得稅。」
根據財稅字[1995]81號文件規定,企業取得的國家財政性補貼和其他補貼收入,除國務院、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不計入損益者外,應一律並入實際收到該補貼收入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因此,對企業取得財政性補貼和其他補貼收入凡能夠提供國務院、財政部或國家稅務總局文件的,屬於國家有指定用途的補貼收入,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在《企業所得稅納稅調整項目表》中作為納稅調整減少額,在「國家補貼收入」中列示。
屬於免徵企業所得稅的項目如下:
(1)根據財稅[1996]68號文件規定,從1996年1月1日起,經國務院批准,決定對國有糧食企業保管政府儲備糧油取得的財政性補貼收入免徵營業稅。政府儲備糧油是指:國家儲備糧油(包括「甲字」儲備糧油、「五0六」儲備糧油)、國家專項儲備糧油、國家臨時儲備食油,以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建立的各類儲備糧油和為調控糧食市場的吞吐調節糧食。財政性補貼收入是指:國有糧食企業保管上述各項政府儲備糧油從各級財政或糧食主管部門取得的貼息、費用補貼收入。
(2)根據國稅函發[1997]21號文件規定,企業出口貨物所獲得的增值稅退稅款,應沖抵相應的「進項稅額」或已交增值稅稅金,不並入利潤徵收企業所得稅;生產企業委託外貿企業代理出口產品,凡按照財政部《關於消費稅會計處理的規定》([1993]財會字第83號),在計算消費稅時做「應收賬款」處理的,其所獲得的消費稅退稅款,應沖抵「應收賬款」,不並入利潤徵收企業所得稅;外貿企業自營出口所獲得的消費稅退稅款,應沖抵「商品銷售成本」,不直接並入利潤徵收企業所得稅。
(3)根據財稅[2003]115號文件規定,在2005年底前,對中儲棉總公司及其直屬棉庫取得的財政補貼收入免徵企業所得稅
(4)根據財稅[2000]25號文件規定,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軟體產品,按17%的法定稅率徵收增值稅後,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稅款由企業用於研究開發軟體產品和擴大再生產,不作為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不予徵收企業所得稅;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生產的集成電路產品(含單晶矽片),按17%的法定稅率徵收增值稅後,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6%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稅款由企業用於研究開發集成電路產品和擴大再生產,不作為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不予徵收企業所得稅。
(5)根據財稅[2004]39號文件規定,對學校經批准收取並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的或財政預算外資金專戶管理的收費不徵收企業所得稅;對學校取得的財政撥款,從主管部門和上級單位取得的用於事業發展的專項補助收入,不徵收企業所得稅。
(6)納稅人吸納安置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按《(財政部勞動保障部關於促進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資金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社[2002]107號)中規定的范圍、項目和標准取得的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收入,免徵企業所得稅。納稅人取得的小額擔保貸款貼息、再就業培訓補貼、職業介紹補貼以及其他超出財社[2002]107號文件規定的范圍、項目和標準的再就業補貼收入,應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
(7)根據財稅[2005]166號文件規定,對企業或個人由於禽類撲殺所取得的財政專項補助,免徵企業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對企業由於禽類撲殺所造成的凈損失,允許其在所得稅前全額列支。
(8)根據財稅[2005]33號文件規定,從2004年1月1日起,鑄鍛、模具和數控機床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的增值稅返還收入,計入「補貼收入」。在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暫不計入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免徵企業所得稅。鑄鍛、模具和數控機床企業取得的增值稅返還資金應納入專戶管理,專項用於企業技術研究與開發。凡改變用途的,則應補繳企業所得稅。
(9)根據國稅函[2005]541號文件規定,對按定率核定徵收方式徵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其取得的財政補貼收入應並入收入總額,按主營項目的應稅所得率計算徵收企業所得稅。
二、會計核算方面
「補貼收入」科目屬於損益類賬戶,它用於核算企業按規定實際收到的補貼收入(包括退還的增值稅)或按銷量或工作量等和國家規定的補助定額計算並按期給予的定額補貼,以及屬於國家財政扶持的領域而給予的其他形式的補助。本科目應按補貼收項目設置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期末,應將本科目的余額轉入「本年利潤」科目,結轉後本科目應無余額。
如屬於國家財政扶持的領域而給予的其他形式補助,企業應於收到時,確認補貼收入,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補貼收入」科目。
補貼收入僅核算減免或返還的增值稅。對企業實際收到即征即退、先征後退、先征稅後返還的營業稅、消費稅,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產品銷售稅金及附加」、「商品銷售稅金及附加」、「營業稅金及附加」等科目。
企業實際收到即征即退、先征後退、先征稅後返還的增值稅,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補貼收入」科目。
對於直接減免的營業稅、消費稅,不作賬務處理。
對於直接減免的增值稅,借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減免稅款)」科目,貸記「補貼收入」科目。
教育費附加返還款不通過本科目核算,而通過「營業外收入」科目核算。
企業按規定以交納所得稅後的利潤再投資所應退回的所得稅,以及實行先征後返所得稅的企業,應當於實際收到退回的所得稅時,沖減退回當期的所得稅費用,不作補貼收入處理。
三、處理「補貼收入」時要注意的問題
1、被確定為免稅的補貼收入當然不用繳稅,但是企業在申報企業所得稅時,須調增與免稅收入相關的支出、費用。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有關規定,取得應稅收入有關支出項目和免稅收入有關支出項目應分別核算,沒有分別核算或確實難以劃分支出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同意,納稅人可採取分攤比例法確定納稅收入總額應分攤的成本費用金額。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與取得應稅收入有關的支出項目金額 =支出總額×(應稅收入總額÷收入總額)
2、會計核算上企業按銷售量或工作量等依據國家規定的補助定額計算並按期給予的定額補貼,採用權責發生制的原則確認補貼收;而稅法規定上對補貼收入的確認是收付實現制,在實際收到年度確認補貼收入,企業應按稅法規定調增實際收到年度應納稅所得額。
㈩ 財政部關於財務人員補貼的規定
財政部貌似沒有關於對財務人員補貼的規定吧,如果有補貼的話,一般也是企業的個別行為,或者是企業的一些管理制度規定或者是企業的普遍行為。
一般而言對於財務人員的補貼,我覺得可能就是一個外勤補貼吧,因為財務人員經常也是需要跑跑銀行稅務之類的。另外還有就是通訊補貼,可能對外聯系工作內部聯系之類的。
個人見解,希望對你有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