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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同業競爭

發布時間:2020-12-19 14:21:26

A. 急!持股擬上市主體5%的股東的實際控制人設立的同業競爭企業要處理嗎

沒有必須或者不必須清理,關鍵是這家5%股東在報告期以及報告期往前或往後都不回能夠和答發行人或者發行人其他股東發生任何形式的業務往來,不能和發行人的實際控制人發生任何形式的業務往來,並積極地配合發行人做相關業務獨立性的核查,說得清楚、證明充分,鏈據完整,對發行沒影響。

B. 第二大股東的實際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業是不是構成同業競爭

控股股東持股40%,第二大股東持股5%之間,第二大股東是央企全資子公司,第二大股東的兄弟單位從事同業,是否構成同業競爭?

C. 「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間不得有同業競爭」目的為何

第十九條 發行人的業務獨立。發行人的業務應當獨立於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內企業,與控容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間不得有同業競爭或者顯失公平的關聯交易。 我理解目的很簡單:防止利益互相輸送。比如母公司為賣奶粉的,上市公司也賣奶粉,上市公司業績好的話,母公司就會搶上市公司的客戶來平衡利益,因為公司的控制權和管理權大多是在母公司(控股股東)手裡掌握的。如果上市公司業績不好,母公司就會想辦法做利潤輸送。而且也會互相做成本等等。總而言之,是挺可怕的一件事。我見過一個上市公司,就把股東另一家子公司一套不能生產的食品加工線搞過來說是自己建的。花了1個多億。就因為這個上市公司也有相同的食品加工業務。

D. 監管法規有問題,怎麼就沒有實際控制人了

一、法律法規有關實際控制人的規定 1、《公司法》關於「實際控制人」的解釋: 實際控制人,是指雖不是公司的股東,但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為的人。 2、《公司法》關於「控股股東」的解釋: 控股股東,是指其出資額佔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東;出資額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雖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資額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會、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 3、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關於「上市公司控制權」的解釋: 第八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擁有上市公司控制權:
(一)投資者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東;
(二)投資者可以實際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決權超過30%;
(三)投資者通過實際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決權能夠決定公司董事會半數以上成員選任;
(四)投資者依其可實際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決權足以對公司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
4、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關於一致行動人的解釋: 第八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一致行動,是指投資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其他投資者共同擴大其所能夠支配的一個上市公司股份表決權數量的行為或者事實。
在上市公司的收購及相關股份權益變動活動中有一致行動情形的投資者,互為一致行動人。如無相反證據,投資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一致行動人:
(一)投資者之間有股權控制關系;
(二)投資者受同一主體控制;
(三)投資者的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中的主要成員,同時在另一個投資者擔任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
(四)投資者參股另一投資者,可以對參股公司的重大決策產生重大影響;
(五)銀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組織和自然人為投資者取得相關股份提供融資安排;
(六)投資者之間存在合夥、合作、聯營等其他經濟利益關系;
(七)持有投資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與投資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八)在投資者任職的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與投資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九)持有投資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資者任職的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親屬,與投資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十)在上市公司任職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前項所述親屬同時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或者與其自己或者其前項所述親屬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同時持有本公司股份;
(十一)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員工與其所控制或者委託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持有本公司股份;
(十二)投資者之間具有其他關聯關系。
一致行動人應當合並計算其所持有的股份。投資者計算其所持有的股份,應當包括登記在其名下的股份,也包括登記在其一致行動人名下的股份。
投資者認為其與他人不應被視為一致行動人的,可以向中國證監會提供相反證據。
二、證監會認定實際控制人的原則------事實重於形式原則。也就是說,雖然法律法規列示了一些屬於實際控制人的具體情形,但實際控制人的情況通過列舉是不能窮盡的,所以中國證監會除了列舉具體形式外還經常規定「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三、當公司沒有過50%的控股股東時,如何認定兩個持股比例相近的股東誰是實際控制人的問題,應從公司歷往股東會、董事會組成、決議表決情況以及公司重大問題決策過程去考證,誰持續性主導公司重大事項決策的,誰就是實際控制人。 四、《〈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第十二條「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更」的理解和適用——證券期貨法律適用意見第1號》對實際控制人的規定。1. 發行人最近3年內實際控制人是否發生變更,以公司控制權的穩定為標准,判斷公司是否具有持續發展、持續盈利的能力,以便投資者在對公司的持續發展和盈利能力擁有較為明確預期的情況下做出投資決策。2.公司控制權是能夠對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或者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為的權力,其淵源是對公司的直接或者間接的股權投資關系。因此,認定公司控制權的歸屬,既需要審查相應的股權投資關系,也需要根據個案的實際情況,綜合對發行人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的實質影響、對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提名及任免所起的作用等因素進行分析判斷。3.多人共同擁有公司控制權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一)每人都必須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和/或者間接支配公司股份的表決權;(二)發行人公司治理結構健全、運行良好,多人共同擁有公司控制權的情況不影響發行人的規范運作;(三)多人共同擁有公司控制權的情況,一般應當通過公司章程、協議或者其他安排予以明確,有關章程、協議及安排必須合法有效、權利義務清晰、責任明確,該情況在最近3年內且在首發後的可預期期限內是穩定、有效存在的,共同擁有公司控制權的多人沒有出現重大變更;(四)發行審核部門根據發行人的具體情況認為發行人應該符合的其他條件。發行人及其保薦人和律師應當提供充分的事實和證據證明多人共同擁有公司控制權的真實性、合理性和穩定性,沒有充分、有說服力的事實和證據證明的,其主張不予認可。相關股東採取股份鎖定等有利於公司控制權穩定措施的,發行審核部門可將該等情形作為判斷構成多人共同擁有公司控制權的重要因素。如果發行人最近3年內持有、實際支配公司股份表決權比例最高的人發生變化,且變化前後的股東不屬於同一實際控制人,視為公司控制權發生變更。發行人最近3年內持有、實際支配公司股份表決權比例最高的人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比照前款規定執行。4.發行人不存在擁有公司控制權的人或者公司控制權的歸屬難以判斷的,如果符合以下情形,可視為公司控制權沒有發生變更:(一)發行人的股權及控制結構、經營管理層和主營業務在首發前3年內沒有發生重大變化;(二)發行人的股權及控制結構不影響公司治理有效性;(三)發行人及其保薦人和律師能夠提供證據充分證明。相關股東採取股份鎖定等有利於公司股權及控制結構穩定措施的,發行審核部門可將該等情形作為判斷公司控制權沒有發生變更的重要因素。5.因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需要,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無償劃轉直屬國有控股企業的國有股權或者對該等企業進行重組等導致發行人控股股東發生變更的,如果符合以下情形,可視為公司控制權沒有發生變更:(一)有關國有股權無償劃轉或者重組等屬於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整體性調整,經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按照相關程序決策通過,且發行人能夠提供有關決策或者批復文件;(二)發行人與原控股股東不存在同業競爭或者大量的關聯交易,不存在故意規避《首發辦法》規定的其他發行條件的情形;(三)有關國有股權無償劃轉或者重組等對發行人的經營管理層、主營業務和獨立性沒有重大不利影響。按照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整體性調整,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直屬國有企業與地方國有企業之間無償劃轉國有股權或者重組等導致發行人控股股東發生變更的,比照前款規定執行,但是應當經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並提交相關批復文件。屬於前兩款規定情形的國有股權無償劃轉或者重組等導致發行人控股股東發生變更的,視為公司控制權發生變更。

E. 螞蟻集團實際控制人是誰

螞蟻集團實際控制人是馬雲。

馬雲通過杭州雲鉑控制杭州君瀚及杭州君澳持有螞蟻專集團50.5177%的股份。但是,阿里巴巴屬並非控股股東(無論是普通決議還是特別決議均不享有否決權),且阿里巴巴集團實行合夥人提名及委任董事候選人,一人一票決定,馬雲不實際控制阿里巴巴。

因此,螞蟻集團和阿里巴巴集團並非受同一個實控人控制,「間接控股股東阿里巴巴集團也不控制螞蟻集團」,「不存在通過實際控制人的認定規避同業競爭要求的情況」。

(5)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同業競爭擴展閱讀:

螞蟻集團官宣擬上市之後, 馬雲將其持有的杭州雲鉑(註:杭州雲鉑為杭州君瀚及君澳的普通合夥人及執行事務合夥人)合計66%的股權平均轉讓給阿里巴巴高管井賢棟、胡曉明及蔣芳,被監管問詢該次轉讓的背景、原因、定價依據及合理性、是否履行了完備的法律程序。

螞蟻回復中顯示,杭州雲鉑自身不享有任何來源於發行人股份的經濟利益,根據第三方評估,截至2019年年底,杭州雲鉑股東全部權益賬面價值1017萬元。

F. 實際控制人參股的企業是否算在同業競爭核查范圍內

持股比例為30%,且是第一大股東?這家企業不能叫做實際控制人參股的企業吧,應該叫實際控制人相對控股企業,呵呵。肯定要算同業核查競爭范圍的

G. 為什麼要規定發行人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間不得有同業競爭

道理很簡單啊。

打個比方說有一家上市公司是賣電視機的。
如果這家公司的控股回股東(實際控制人)又新設立一答家和上市公司並列(兄弟公司)的新公司,也是賣電視機的。

那你認為,假設這兩家都是賣電視機的子公司在原材料采購、銷售等各個環節產生了沖突怎麼辦,搶客戶怎麼辦?從控股股東的角度是維護上市公司的利益呢,還是維護另一家公司的利益呢?

以前很多情況下,控股股東往往偏向於新公司,為什麼?因為新公司的利益100%都是控股股東的,而上市公司的利益是和其他股東(包括股市投資者)分享的。

所以,為了保護上市公司投資者的利益,法律規定,控股股東及其子公司、關聯企業不得從事與上市公司有同業競爭的業務,避免上述情況的出現。

你要做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那就要一心一意扶持上市公司的業務。不能另立山頭。

H. 如何界定實質控制權

實質控制權的抄確定不僅涉及到長襲期股權投資後續計量是採用成本法還是採用權益法,而且關繫到合並財務報表合並范圍的確定。由於《企業會計准則》對是否具有「控制」只做出了原則性的規定,因而控制權標准賦予了企業會計人員較大的職業判斷空間,在實務處理中,一些企業尤其是一些股權關系較為復雜的大型集團公司的會計人員反映實質控制權較難界定和掌握。

I. 非上市公司存在同業競爭嗎

同業競爭,是指發行人與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所控制的企業,從事相同或近似的主營業務,雙方構成或可能構成直接或間接的競爭關系,造成利益沖突。

認定是否存在同業競爭時,應考慮發行人在業務、技術、工藝、原材料、產品、供應商、購買商、市場等方面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之間的關系和影響,應本著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進行綜合判斷,關鍵是看是否構成現實的或潛在的利益,沖突。

發行人存在同業不可以申請上市。發行上市的基本要求之一是發行人的業務應當獨立於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之間不存在同業競爭。如存在同業競爭情形,應規范解決後方可申報上市。
一般來講,避免與發行人構成同業競爭的主體范圍包括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對於股權高度分散的,也應避免與主要股東或其近親屬構成同業競爭。

同時,對以下幾類主體或情形也應保持高度關註:

(1)直接持有5%股份以上股東及該股東的實際控制人,及其兩者控制的企業;

(2)發行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不控股但能施加重大影響的企業;

(3)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直系親屬擁有與發行人相同、相似業務或產業鏈上下游業務,應當進行整合,納入上市主體;

(4)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旁系親屬擁有的與發行人相同、相似業務或產業鏈上下游業務,要從資產的來源、渠道的重合性等因素分析判斷,鑒於中國的家族文化特點,該業務鼓勵納入上市主體,不納入的要做好盡職調查並做充分論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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