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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集集團前海土地合作方案

發布時間:2021-05-26 02:49:33

『壹』 土地合作開發的土地合作協議書

土地合同範本 (你可以借鑒一下這個,完全按照你的要求是無法雷同的.你參考下吧!)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合同當事人雙方: 出讓人: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______市(縣)_____________; 受讓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雙方本著平等、自願、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合同。第二條 出讓人根據法律的授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的所有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對其擁有憲法和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轄權、行政管理權以及其他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規定由國家行使的權力和因社會公眾利益所必需的權益。地下資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設施均不屬於土地使用權出讓范圍。 第二章 出讓土地的交付與出讓金的繳納 第三條 出讓人出讓給受讓人的宗地位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宗地編號為__________,宗地總面積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小寫____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出讓土地面積為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小寫___________平方米)。宗地四至及界址點坐標見附件《出讓宗地界址圖》。 第四條 本合同項下出讓宗地的用途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 出讓人同意在___年___月___日前將出讓宗地交付給受讓人,出讓方同意在交付土地時該宗地應達到本條第___款規定的土地條件: (一)達到場地平整和周圍基礎設施___通,即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周圍基礎設施達到___通,即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但場地尚未拆遷和平整,建築物和基礎地上物狀況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現狀土地條件。第六條 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期為_________________,自出讓方向受讓方實際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原劃撥土地使用權補辦出讓手續的,出讓年期自合同簽訂之日起算。 第七條 本合同項下宗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為每平方米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_____元);總額為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______________元)。 第八條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後___日內,受讓人須向出讓人繳付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____元)作為履行合同的定金。定金抵作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九條 受讓人同意按照本條第____款的規定向出讓人支付上述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一)本合同簽訂之日起___日內,一次性付清上述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二)按以下時間和金額分___期向出讓人支付上述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一期 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元),付款時間:___年___月___日之前。 第二期 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元),付款時間:___年___月___日之前。 第 期 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元),付款時間:___年___月___日之前。 第 期 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元),付款時間:___年___月___日之前。分期支付土地出讓金的,受讓人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後各期土地出讓金時,應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向出讓人支付相應的利息。
第三章 土地開發建設與利用 第十條 本合同簽訂後___日內,當事人雙方應依附件《出讓宗地界址圖》所標示座標實地驗明各界址點界樁。受讓人應妥善保護土地界樁,不得擅自改動,界樁遭受破壞或移動時,受讓人應立即向出讓人提出書面報告,申請復界測量,恢復界樁。 第十一條 受讓人在本合同項下宗地范圍內新建建築物的,應符合下列要求: 主體建築物性質___________________; 附屬建築物性質___________________; 建築容 積 率___________________; 建 築 密 度___________________; 建 築 限 高___________________; 綠 地 比 例___________________; 其他土地利用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條 受讓人同意在本合同項下宗地范圍內一並修建下列工程,並在建成後無償移交給政府: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條 受讓人同意在___年___月___日之前動工建設。 不能按期開工建設的,應提前30日向出讓人提出延建申請,但延建時間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四條 受讓人在受讓宗地內進行建設時,有關用水、用氣、污水及其他設施同宗地外主管線、用電變電站介面和引入工程應按有關規定辦理。 受讓人同意政府為公用事業需要而敷設的各種管道與管線進出、通過、穿越受讓宗地。 第十五條 受讓人在按本合同約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之日起30日內,應持本合同和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支付憑證,按規定向出讓人申請辦理土地登記,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 出讓人應在受理土地登記申請之日起30日內,依法為受讓人辦理出讓土地使用權登記,頒發《國有土地使用證》。
第十六條 受讓人必須依法合理利用土地,其在受讓宗地上的一切活動,不得損害或者破壞周圍環境或設施,使國家或他人遭受損失的,受讓人應負責賠償。 第十七條 在出讓期限內,受讓人必須按照本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條件利用土地,需要改變本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條件的,必須依法辦理有關批准手續,並向出讓人申請,取得出讓人同意,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者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相應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辦理土地變更登記。 第十八條 政府保留對本合同項下宗地的城市規劃調整權,原土地利用規劃如有修改,該宗地已有的建築物不受影響,但在使用期限內該宗地建築物、附著物改建、翻建、重建或期限屆滿申請續期時,必須按屆時有效的規劃執行。第十九條 出讓人對受讓人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本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前不收回;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權的,出讓人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報批,並根據收回時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的價值和剩餘年期土地使用權價格給予受讓人相應的補償。 第四章 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 第二十條 受讓人按照本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後,有權將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但首次轉讓(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剩餘年期土地使用權時,應當經出讓人認定符合下列第__款規定之條件: (一)按照本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二)按照本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形成工業用地或其他建設用地條件。 第二十一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抵押,轉讓、抵押雙方應當簽訂書面轉讓、抵押合同;土地使用權出租期限超過六個月的,出租人和承租人也應當簽訂書面出租合同。 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抵押及出租合同,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合同的規定。 第二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本合同和登記文件中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轉讓後,其土地使用權的使用年限為本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已經使用年限後的剩餘年限。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權出租後,本合同和登記文件中載明的權利、義務仍由受讓人承擔。
第二十三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隨之轉讓、出租、抵押;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轉讓、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出租、抵押。第二十四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的,轉讓、出租、抵押雙方應在相應的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持本合同和相應的轉讓、出租、抵押合同及《國有土地使用證》,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土地登記。 第五章 期限屆滿 第二十五條 本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本合同項下宗地的,應當至遲於屆滿前一年向出讓人提交續期申請書,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本合同項下土地的,出讓人應當予以批准。 出讓人同意續期的,受讓人應當依法辦理有償用地手續,與出讓人重新簽訂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支付土地有償使用費。 第二十六條 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受讓人沒有提出續期申請或者雖申請續期但依照本合同第二十五條規定未獲批準的,受讓人應當交回《國有土地使用證》,出讓人代表國家收回土地使用權,並依照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注銷登記。 第二十七條 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受讓人未申請續期的,本合同項下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及其他附著物由出讓人代表國家無償收回,受讓人應當保持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的正常使用功能,不得人為破壞,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失去正常使用功能的,出讓人可要求受讓人移動或拆除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恢復場地平整。第二十八條 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受讓人提出續期申請而出讓人根據本合同第二十五條之規定沒有批准續期的,土地使用權由出讓人代表國家無償收回,但對於地上建築物及其他附著物,出讓人應當根據收回時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的殘余價值給予受讓人相應補償。第六章 不可抗力 第二十九條 任何一方對由於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不負責任,但應在條件允許下採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第三十條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____小時內將事件的情況以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並且在事件發生後____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報告。
第七章 違約責任 第三十一條 受讓人必須按照本合同約定,按時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如果受讓人不能按時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自滯納之日起,每日按遲延支付款項的___‰向出讓人繳納滯納金,延期付款超過6個月的,出讓人有權解除合同,收回土地,受讓人無權要求返還定金,出讓人並可請求受讓人賠償因違約造成的其他損失。 第三十二條 受讓人按合同約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出讓人必須按照合同約定,按時提供出讓土地。由於出讓人未按時提供出讓土地而致使受讓人對本合同項下宗地佔有延期的,每延期一日,出讓人應當按受讓人已經支付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___‰向受讓人給付違約金。出讓人延期交付土地超過6個月的,受讓人有權解除合同,出讓人應當雙倍返還定金,並退還已經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其他部分,受讓人並可請求出讓人賠償因違約造成的其他損失。 第三十三條 受讓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進行開發建設,超過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一年未動工開發的,出讓人可以向受讓人徵收相當於土地使用權出讓金20%以下的土地閑置費;滿2年未動工開發的,出讓人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但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或者動工開發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動工開發遲延的除外。第三十四條 出讓人交付的土地未能達到合同約定的土地條件的,應視為違約。受讓人有權要求出讓人按照規定的條件履行義務,並且賠償延誤履行而給受讓人造成的直接損失。 第八章 通知和說明 第三十五條 本合同要求或允許的通知和通訊,不論以何種方式傳遞,均自實際收到時起生效。第三十六條 當事人變更通知、通訊地址或開戶銀行、帳號的,應在變更後15日內,將新的地址或開戶銀行、帳號通知另一方。因當事人一方遲延通知而造成的損失,由過錯方承擔責任。第三十七條 在締結本合同時,出讓人有義務解答受讓人對於本合同所提出的問題。
第九章 適用法律及爭議解決 第三十八條 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三十九條 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本條第___款規定的方式解決: (一)提交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章 附則第四十條 本合同依照本條第___款之規定生效。 (一)本合同項下宗地出讓方案業經_________人民政府批准,本合同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 (二)本合同項下宗地出讓方案尚需經_________人民政府批准,本合同自_________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一條 本合同一式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讓人、受讓人各執___份。 第四十二條 本合同和附件共___頁,以中文書寫為准。 第四十三條 本合同的金額、面積等項應當同時以大、小寫表示,大小寫數額應當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寫為准。 第四十四條 本合同於___年___月___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____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_________市(縣)簽訂。第四十五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後作為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讓人(章): 受讓人(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 (簽字): (簽字): 電話: 電話: 傳真: 傳真: 電報: 電報: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帳號: 帳號: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年 月 日

『貳』 尋求合作方案

若你擁有絕對的土地所有權,
建議直接在空地上掛橫幅,空地招租或轉讓,
也可在報紙上登廣告,
再就是介紹給你的比較有錢的親戚朋友,讓他們去弄。

『叄』 中集集團增發h股是否與前海自貿區有關

是的。
中集集團:前海自貿區若獲批,將提升公司價值
類別:公司研專究 機構:招商證券股份有屬限公司 研究員:劉榮 日期:2013-09-16
7 月22 日我們發布報告《中集集團—深圳前海開發催化土地重估價值》後,中集漲幅達到50%,已達到我們上次報告的目標價。考慮到集裝箱行業處於景氣底部明年有望復甦,海工明年有望扭虧,未來深圳前海自貿區有望獲批,土地價值尚未體現,我們維持公司強烈推薦的評級,上調目標價至20 元。

深圳前海自貿區有望獲批,將提升中集集團價值。8 月26 日前海管理局正式對外發布了《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支持前海加快開發開放的若干意見》全文,其中「支持將前海建設成為珠三角金融改革創新綜合試驗區的核心功能區」、「支持前海灣保稅港區向自由貿易園區轉型升級」等新提法受到廣泛關注。

『肆』 前海管理局的前海管理局概況

《深圳市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管理局暫行辦法》第六條規定,前海管理局依法負責前海合作區的開發建設、運營管理、招商引資、制度創新、綜合協調等工作,具體履行下列職責:(一)組織制訂前海合作區發展戰略、規劃,按規定程序報批後組織實施;(二)組織制訂前海合作區的產業發展指導目錄、准入條件,按規定程序報批後組織實施;(三)組織制定和實施在前海合作區內促進現代服務業發展的有關規則和指引;(四)組織擬訂本市法規、規章在前海合作區的特別適用規定,並提請市政府按法定程序決定;(五)負責本辦法規定的前海合作區規劃管理工作;(六)負責本辦法規定的前海合作區土地管理和土地儲備工作;(七)負責前海合作區土地開發及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建設、運營和管理;(八)承擔前海合作區開發建設投融資任務,參與重大項目戰略投資;(九)負責前海合作區內除金融類產業項目以外投資項目(含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審批、核准、備案或者轉報管理;(十)負責前海合作區招商引資和宣傳推廣;(十一)負責前海合作區對外合作與交流;(十二)協調市相關部門和轄區政府在前海合作區履行各自職責;(十三)負責深圳前海灣保稅港區各項管理、服務及協調事務,協調口岸單位開展相關業務;(十四)組織制定和實施前海管理局人事、薪酬和績效管理等內部制度;(十五)市政府賦予的其他職責。

『伍』 土地合作開發的土地合作協議書怎麼寫

甲方: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

乙方: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

甲、乙雙方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本著平等協商,互惠互利的原則,就甲方位於XXX合作開發事宜,經協商一致,達成如下框架協議,以茲共同履行。

一、合作開發地塊范圍及現狀甲方所有的地塊標的物(以下簡稱為:開發地塊)該宗地塊位置:共計105.6畝。其中集體土地約:43.5畝國有土地約:62.1畝

二、合作開發地塊的性質及權屬兩塊土地中,43.5畝土地性質為集體土地,屬村民集體所有;62.1畝土地性質為國有土地,土地已完成收儲,但補償款尚未到位,且未進行土地一級開發。

三、合作開發方式(自願退股協議書)

1.甲方提供上述開發地塊與乙方進行合作,雙方合作辦理兩塊土地的國土、規劃等相關手續,甲方需把國有土地的土地補償款提供給乙方作為開發經費,其餘項目全部開發資金由乙方負責負責解決。

2.乙方承諾在43.5畝的集體土地之上為甲方建設聯排別墅住房23125㎡,(按625口人計算,37㎡/人)及農貿市場、商業區(共5000㎡)。本項目合作中,甲方62.1畝國有土地的土地補償款將提供給乙方作為開發經費,如補償款達30萬元/畝,則甲方不再投入任何資金用於集體土地項目的開發建設,如補償款未達30萬元/畝,則甲乙雙方協商決定由甲方出資多少作為補充開發經費,但甲方必須提供開發地塊的權屬證明及宗地圖,負責拆遷賠償及將場地建設移交給乙方。

雙方議定甲方為乙方爭取國有土地的開發資格、甲方將國有土地補償款作為乙方開發建設集體土地上所有物業的開發經費,則甲方不再投入任何資金用於集體土地項目的開發建設。

四、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需盡快辦理43.5畝的集體土地建設新農村統建房的相關手續,乙方對相關事項有協助辦理的義務土地合作開發協議書土地合作開發協議書。

2.甲方需盡快爭取已經收儲的國有土地的補償款(30萬/畝)到位,資金到位後,由甲乙雙方建立共管賬戶,雙方共同管理。

3.框架協議簽署後,甲方有義務推動開發地塊的土地一級開發工作,乙方有義務協助辦理相關手續。

4.甲乙雙方共同盡快推進62.1畝國有土地一級開發後土地的招拍掛工作,並保證乙方順利摘牌該土地,甲方有義務協助辦理相關事項。

5.甲方應保證該開發地塊沒有進行買賣、贈予、沒有涉及及抵押及第三者權益,並免遭第三者(包括政府、抵押權人、債權人等)的追索。今後因該開發土地的權屬爭議等原因產生糾紛,由甲方承擔全部的法律和經濟責任。

6.本協議簽訂生效後,甲方不得就上述地塊的轉讓、改造、合作、租賃等與任何第三方簽訂合同或協議,不得設置第三者權益。

7.甲方負責上述地塊上居民的安置。甲方保證在上述地塊取得用地規劃許可證後三個月內完成所有拆遷賠償工作。

8.甲方應全力配合協助乙方辦理該項目的報批報建手續,提供並簽署(加蓋甲方公章)的證明文件和資料。

9.在該項目報批報建手續完成並符合開工條件後;該項目設計方案必須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後,方可以進行開工。

10.乙方在合作開發此開發地塊時應取得合法的有關開發手續,如因開發手續不符合所產生的相關責任由乙方負責。

11.如果乙方在中途出現資金不足或無能力開發,而需要將項目轉讓,乙方所發生的債權與甲方無關,轉讓時必須經甲方同意確認,但本合同條款不變

12.乙方開發集體土地地塊(43.5畝)的所有承諾將於國有土地地塊(62.1畝)招拍掛後,乙方順利摘牌該塊土地且完成相關手續,土地已轉移至乙方名下方可履行,如乙方未能得到摘牌該62.1畝國有土地,本合同將自動解除,甲乙雙方均不承擔任何責任。

五、違約責任

1.若甲方提供的開發地塊的產權確認出現爭議;或甲方違反本協議的有關規定,將開發地塊自行開發或與第三者進行轉讓、改造、合作、租賃事宜簽訂任何合同或協議,或者設置任何第三者權益;或甲方未能及時向乙方提供甲方加蓋公章的證明和文件,致使乙方無法履行合作開發土地的報批報建手續,實現土地開發目的時,乙方有權終止本協議,並要求賠償乙方經濟損失。

2.乙方違約或在政府審批規定的期限內未能辦理出完備的報批報建手續,及不能按期開工,甲方有權終止與乙方的合作協議,乙方不得依據任何理由追究甲方的經濟和法律責任。

3.任何一方不履行義務或履行義務不符合規定的,在本協議終止前,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4.任何一方對由於不可抗力(如戰爭、地震等自然災害)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不用承擔責任,但應該在條件允許下採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

六、爭議的解決雙方在執行本協議過程中若發生爭議,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若協商不能解決時,可向當地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七、協議的生效、修改與終止

1.本協議壹式肆份,甲乙雙方各執兩份,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2.本協議為合作開發地塊項目的框架協議,各方應根據本協議的內容和規定,並參照國家和雲南省的有關合作開發房地產的相關規定,進一步完善並補充簽訂《項目合作開發合同》,以保證合作項目開發建設的相關規定。

3.本協議未盡事宜,可由甲乙雙方另行簽訂補充協議或在《項目合作建房合同》中予以明確。補充協議、《項目合作建房合同》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土地合作開發協議書土地合作開發協議書。

4.甲乙雙方就上述項目完成改造建設後本協議即自動終止。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年月日 年月日

合作開發:這是一個新興的產業,是企業內部之間,個人與個人之間,在現有的條件或現有物資, 使其發揮最大的作用,以互利互惠,互相合作的形勢存在.

『陸』 關於建設項目合作的方案

您好。貴司所擔心的情況還是存在可能性的,因為合作建設合同只是債權,而土地使用權是物權,如違約的話這個債權是無法對抗物權的。這種情況的出現,只能盡量防備而無法全面制止,建議加大違約的責任力度,尤其在關鍵的節點上。事情重大,建議如有需可預約我面談,可為您出一份比較到位的協議,加強引導對方的行為以盡量防止不利情形出現。祝好。

『柒』 前海土地是招商局集團還是招商局蛇口的

資料:
前海:深港現代業服務業合作未范區,特區中的特區,未來珠三角的「曼哈頓。」後海:以不低於香港中環的標准打造,行業領袖企業總部聚集地,未來深圳金融核心。蛇口:深港海上門戶,深圳西部最高端濱海宜家宜住金融中心,媲美倫敦金絲雀碼頭。

『捌』 土地合作開發模式有哪些,哪一種風險最低

目前,土地合作開發模式大體有以下幾類,第一種風險最低:
1、擁有土地使用權的當事人提供土地使用權(土地協議折價,或評估入股方式構成合作投資比例),另一方是具有房地產開發資質證書的房地產開發商提供資金和技術,以雙方名義共同開發,然後按照雙方約定比例進行分配並對自己名下的房屋進行使用或銷售。從法律上講,這是一種典型的合作形式,在內容和形式上都符合合夥經營的特點,對內按照合同約定的投資比例共同經營,共擔風險,合作參與各方以分利、方式、土地補償等方式獲得利潤匯報,對外雙方共同互負連帶責任。
2、已擁有土地使用權的當事人提供土地使用權,另一方當事人投入資金或技術,以土地使用權人的名義進行開發,待房屋建成後,依約定將房屋及其佔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以轉讓方式轉讓給投資方。這是一種以合作開發為名,吸收開發資金分享利益的合同,享有土地使用權的開發方負責開發經營的運作並承擔經營風險,合作方只投入資金或技術,但不加名合作,也不參加經營及承擔風險,只是享受固定的利潤分成或獲取固定的房屋作為投資回報,這是名為合作建房,實為借貸的合同,由於項目是以土地使用權人的名義進行開發,所以其中風險主要由提供土地使用權一方承擔。
3、已擁有土地使用權的當事人提供土地使用權,另一方是具有房地產開發資質的房地產開發商投入資金和技術並以其名義進行開發建設,項目完成後,開發商依合同約定的分配比例將房屋所有權及土地使用權轉移給出地一方;這是一種雙方合作,單方負責開發經營的合同,實質上具有名為合作開發,實為轉讓土地使用權的性質,其中風險主要由開發商一方承擔。
4、已擁有土地使用權的當事人提供土地使用權,另一方當事人提供資金雙方共同組成一個房地產開發項目公司,並以項目公司的名義進行房地產開發建設,並按雙方約定比例分配建成後的房屋或者將建成房屋出售後,按比例分配所得收益,這種合作開發的項目公司,類似法人型的聯營體,項目公司依批準的經營范圍活動並以其名義承擔經營風險,完成項目公司使命後即告終止,對合作雙方化解風險極為有利。由於新成立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公司是獨立法人,擁有土地使用權的當事人在提供土地使用權,必須辦理相應土地出讓過戶手續。
5、已擁有土地使用權的當事人(往往不具備開發資質,或開發資質等級不足),以掛靠形式與具有房地產開發資質證書的開發商簽訂合作開發合同,掛靠方負責開發經營所需資金,被掛靠方為房地產開發公司,負責辦理合作項目的立項、批地、報建、簽訂銷售合同,辦理房地產權證,同時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費或分取固定的利潤;這種合作方式逃避了房地產開發的行政管理,降低了成本,其實質是房地產開發企業以合作開發為名出租房地產資質證書以獲取利益,一旦發生法律糾紛,合作方訴諸法院時,相關合同往往裁定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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