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股東大會決議公告」和「股東大會決議」是一回事嗎兩者有什麼區別
一個是股東大會決議,一個是發布這個股東大會決議的公告。
『貳』 只有現場方式的臨時股東大會需不需要提示性公告
不需要,我公司來剛剛開過,自只需要在提供網路投票的股東大會時,在股權登記日後3個工作日內再次披露召開股東大會的提示性公告,並且二者內容要保持一致性!具體的依據我們當時翻了股東大會的網路投票實施細則,但沒有提到,股東大會規則中也沒有提到,是監管部老師給出的答案。法律法規那麼多,還是百密而一疏啊,當時我和同事意見不同,因為我記得培訓的時候教材裡面有提到股權登記日後3個工作日再發提示性公告的事項,但後來我們要發的時候去找那個確切時期的規定的時候,在哪兒都找不到,無奈向監管咨詢了一下!
『叄』 請教,股東會無法通知股東的問題
通知不通知是公司(召集人)的義務,到不到會是股東的權力,雖然這股東只有4%的股權,但按規定一定要通知他(可用報刊通知)的
『肆』 股東大會一定要通知邀請所有的股東么,缺席多少股東股東大會無效
股東大會以公告的形式通知股東參加股東大會,超過三分之二的多數股東參與表決,決議就有效,低於三分之二就無效。
『伍』 股東大會公告是什麼時候發布早上還是晚上
都有,這個不固定。關鍵還是要看公告帶來的是利好還是利空
『陸』 股東大會延期公告提前幾天發布
《上市公司股東大抄會規則》第十九襲條 發出股東大會通知後,無正當理由,股東大會不得延期或取消,股東大會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現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應當在原定召開日前至少 2 個工作日公告並說明原因。
『柒』 臨時股東大會可以不發公告嗎
臨時股東大會必須要發公告,但因是在周六召開,是非交易日,交易所不上班,無法辦理公告,所以最快要等到今天中午才能出來公告。再等等看吧。
『捌』 股東大會開完最晚什麼時候公告
沒有具體規定,一般是第二個工作日公告。不發布公告,股票將處於停盤狀態,不能交易。
『玖』 公司召開股東大會,公司公告了但很多大股東因不會電腦不知道,合法嗎
根據《公司法》規定,要更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一定要經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的。現在你們要換掉的法定代表人占公司40%的股權,其餘兩個股東即使都同意更換,也只能佔到60%,達不到2/3的比例。因此如果你們能夠從公司發展的角度出發,與現有法定代表人開誠布公的談談自己的想法,徵得他本人同意還好,否則更換法定代表人的想法恐怕行不通了。
鑒於你們現在的情況,如果另兩個股東更換法定代表人的想法堅決,說明公司的經營管理一定出了很大的問題,在這種情況下,我個人認為,不是更不更換法定代表人的問題,而是應該仔細考慮一下幾方是否還有繼續合作的必要!
『拾』 關於股東大會提示性公告
股東大會有三種:法定大會、年度大會、臨時大會。下面分別詳細說明:
法定
股東大會
凡是公開招股的股份公司,從它開始營業之日算起,一般規定在最短不少於一個月,最長不超過三個月的時期內舉行一次公司全體股東大會。會議主要任務是審查公司董事在開會之前14天向公司各股東提出的法定報告。目的在於能讓所有股東了解和掌握公司的全部概況以及進行重要業務是否具有牢固的基礎。
年度
股東大會定期會議又稱為股東大會年會,一般每年召開一次,通常是在每一會計年度終結的6個月內召開。由於股東大會定期大會的召開大都為法律的強制,所以世界各國一般不對該會議的召集條件做出具體規定。
年度大會內容包括:選舉董事,變更公司章程,宣布股息,討論增加或者減少公司資本,審查董事會提出的營業報告,等等。
臨時
臨時大會討論臨時的緊迫問題。除了上述三種大會外,還有特種股東會議。
股東大會臨時會議通常是由於發生了涉及公司及股東利益的重大事項,無法等到股東大會年會召開而臨時召集的股東會議。
關於臨時股東大會的召集條件,世界主要國家大致有三種立法體例:列舉式、抽象式和結合式。我國採取的是列舉式,《公司法》第101條規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股東會:
股東大會
(一)董事人數不足本法規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
(三)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德國、日本等國家的法律則採取的是抽象式的立法例,即不具體列舉召集條件,而將決定權交由召集權人根據需要確定。德國《股份公司法》第121條第1款規定:「股東大會應當在法律或章程規定的情形下以及在公司的利益需要時召集。」日本《商法典》也規定:「臨時全會於必要時隨時召集。」而英國公司法在規定臨時股東大會的召集條件時,則採取了結合式的辦法,即在規定抽象的召集條件之後,對法律認為重要的事項進行列舉。其規定為:股東臨時會可於必要時隨時召集,尤其是涉及到章程變更、公司的轉化、限制股份轉讓的新規則、董事競業的認可、董事私人交易責任的免除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