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限售股解禁是好是壞
限售股解禁是好來是壞要視具體源情況而定,可能利好也可能利空。
1、利空
限售股的持股人一般是戰略投資者和原始股東,普通散戶是很難拿到的,而且獲得限售股的成本很低,限售股價格通常為1元/股。
限售股解禁之後,流通股本會快速增加,股票遭拋售的風險也會增加。因為限售股成本低,無論在哪個價位拋出都是盈利的。因此對於急於套利的持股人來說,很可能在股票上市後集中拋售。如果此時其他投資者不願接盤,那麼股價基本會下跌,持有股票的散戶就虧慘了。
2、利好
如果股票基本面較好,限售股解禁之後即使有人拋售,也有可能同時存在大資金接貨的投資者。
此外,為了讓股價拋售價格更高,限售股持股人也可能主動拉高股票價格,相對來說這又是利好的。
Ⅱ 限售股解禁是利好還是利空
限售股市值解禁對公司的影響需要結合不同的情況來分別討論。
一般來講,如果解禁股的股東內是容自然人小股東。那麼為了達到套利的目的,通常都會在股票解禁後迅速拋售,因為其成本很低,套利空間非常大,而且如果存在主力想通過故意砸低股價來逼出散戶這種情況的話,股價就會跌得很慘。如果解禁股股東是機構投資者或者國資股等,他們為了保持對公司的控制權,有想將公司做大做好的想法,就不會大量拋售股票,希望能將股價維持在平穩的水平,甚至造成微微上漲的情形。但如果是增發解禁的話,由於機構持股人在定增時一般會享受一定的折扣,這些優惠的目的就是在解禁之後能賣個好價錢,機構投資者此時會有很強的賣出慾望,所以這樣也會造成股價的下跌。
就投資者心態而言,如果持有者認為後市會有很好的行情,就會繼續持有受傷的股票,不會對股價造成很大的影響,如果認為當前股價過高,就會有拋售的可能性;對於主力而言,要考慮到他是否持有足夠的籌碼或者目前是否有建倉的趨勢,會對股價造成或漲或跌的影響。
Ⅲ 關於大股東減持有哪些規定
1、大股東任意連續3個月內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版股份總數的1%。
2、大股權東減持公司人民幣普通股票(A股)、人民幣特種股票(B股)時,減持比例中的股份總數 按照境內外發行股份的總股本計算。
3、大股東通過協議轉讓方式減持股份的, 單個受讓方的受讓比例不得低於5% 。協議轉讓價格範圍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及本所業務規則另有規定的除外。
(3)原尚股份減持計劃擴展閱讀:
現階段上市公司股東減持股票交易方式主要有單筆減持及多筆分量減持方式。
根據股東需要及所減持股份市場流通特點,制訂靈活多樣的減持方式。針對市場流通性強、減持量小的股票,上市公司股東可單筆減持,在較短時間內通過大宗交易平台一次性完成。
而市場流通性弱、減持量大的股票,上市公司股東可以通過設定交易觸發價,將所減持的股份分筆分量在設定的交易時間內,根據市場流通變化擇機、擇量減持,以達到市場逐步消化的目的,從而不會導致因減持造成股價波動下跌,有利於保護投資者利益及維護股東市場形象。
Ⅳ 股東被動減持和減持有什麼區別
一、股東減持的意願不一樣:股東被動減持是指減持行為不是股東的本意,是因各種原因導致其不得不減持。股東減持中減持的行為可能是股東的本意,也可能不是。例如按照中國證監會及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的相關要求,資產打點打算到期不得展期,必需終止,屬於被動減持。
二、對股票的影響不一樣:股東被動減持是一種利空表現。動減持指會帶來較多的不利影響,例如資金鏈斷裂、投資出逃、信譽損失等等。這個時候很多股民會對投股公司產生質疑,以至於產生一連串問題,所以很容易導致利空。主動減持不一定有這樣的影響。
(4)原尚股份減持計劃擴展閱讀
一、ST股沒有大小非減持之虞,一是重組時,股權剛剛經過了置換,大股東不會再去減持;二是ST公司股改較晚,離減持時日尚早;三是ST股價低,大多跌破了發行價、配股價和增發價,在大股東成本之下,大股東想減持都下不了手,想買都沒門,誰願減持呢?
二、在減持時間區間內,大股東、董監高在減持數量過半或減持時間過半時,應當披露減持進展情況。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動人減持達到公司股份總數1%的,還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2個交易日內就該事項作出公告。
三、證券交易所為防止市場發生重大波動,影響市場交易秩序或者損害投資者利益,防範市場風險,有序引導減持,可以根據市場情況,依照法律和交易規則,對構成異常交易的行為採取限制交易等措施。
Ⅳ 限售股解禁是好還是壞
限售股解禁是好是壞要視具體情況而定,可能利好也可能利空。
1、利空內
限售股的持股人一般是戰略容投資者和原始股東,普通散戶是很難拿到的,而且獲得限售股的成本很低,限售股價格通常為1元/股。
限售股解禁之後,流通股本會快速增加,股票遭拋售的風險也會增加。因為限售股成本低,無論在哪個價位拋出都是盈利的。因此對於急於套利的持股人來說,很可能在股票上市後集中拋售。如果此時其他投資者不願接盤,那麼股價基本會下跌,持有股票的散戶就虧慘了。
2、利好
如果股票基本面較好,限售股解禁之後即使有人拋售,也有可能同時存在大資金接貨的投資者。
此外,為了讓股價拋售價格更高,限售股持股人也可能主動拉高股票價格,相對來說這又是利好的。
Ⅵ 股東公告減持次日股票一定要跌么
不一定。一般來說,大股東減持股票對二級市場的股價是利空,但也不一定都會導致減持公告第二天股價一定會跌。原因很簡單:
一、減持的時間是之前的事了;
二、如果股票已經被控盤,那麼減持消息往往會促使主力借機吸籌;
三、如果減持的時候股價在低位,而目前股價處於上漲過程中,則很難再跌。
上交所規定:即當買入股份比例首次達到5%時,必須暫停買入行為,並及時履行報告和公告義務。
在上述報告、公告的期限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份;對於持股比例已達5%以上的投資者,股份每增加或減少5%,均應及時履行報告和信息披露義務,在報告期及報告後兩日內不得再進行買賣。
由於大小非持有的股份幾乎為零成本,而流通股的二級市場價格已炒到很高,一旦股市逆轉,大小非們便會不擇手段止盈。因此,在新的政策和措施出台之前,中小散戶應研究大小非減持的新特點。
上市公司主要流通股股東符合《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轉讓指導意見》的股票賣出行為,並及時做出信息披露。普通投資者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股市或中國股市一般指中國大陸在「改革開放」後的股市,有時包含香港聯交所的股市。
(6)原尚股份減持計劃擴展閱讀:
操作流程
一、堅決迴避基金重倉的高價股。
股價越高,大小非減持慾望越強。譬如減持壓力較大的浦發等銀行股遭基金瘋狂「空襲」,中小散戶應躲進「防空洞」,買入一季報大幅預增的低價股。這類股票業績剛剛走出低谷,大小非不僅不會拋,可能還會逢低買入,所以有可能走出獨立行情。
二、買入已經全流通的股票。
譬如像股改第一批的三一重工等,全流通,大小非想減持的早已在6000點高位拋光了,更多的是考慮在低位回補。當然,前提是上市公司業績呈增長勢態。
三、買入脫胎換骨的重組股或更名摘帽的ST股
ST股沒有大小非減持之虞,重組時,股權剛剛經過了置換,大股東不會再去減持;ST公司股改較晚,離減持時日尚早;ST股價低,大多跌破了發行價、配股價和增發價,在大股東成本之下,大股東想減持都下不了手。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減持
Ⅶ 新股上市後大慨多久會解禁限售股
1、對於一隻新股來說,其限售解禁一般會有三次:第一次限售股是自該股票上市掛牌首個交易日算起的三個月後,這次限售解禁是由於IPO網下申購的部分解禁。
2、第二次則是在自該股票上市掛牌首個交易日算起的一年後,這次限售解禁是那些該股票原始股的中小股東的解禁;第三次則是在自該股票上市掛牌首個交易日算起的三年後,這次限售解禁是那些大股東的解禁。
3、次新股的內涵是伴隨著時間的推移而相應變化的。一般來說一個上市公司在上市後的一年之內如果還沒有分紅送股,或者股價未被市場主力明顯炒作的話,基本上就可以歸納為次新股板塊。
(7)原尚股份減持計劃擴展閱讀
相關規定
《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管理辦法》第27條規定,改革後公司原非流通股股份的出售,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自改革方案實施之日起,在12個月內不得上市交易或者轉讓;
2、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總數5%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東,在前項規定期滿後,通過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出售數量占該公司股份總數的比例在12個月內不得超過5%,在24個月內不得超過10%。其中就是針對非流通股股份股改後的「限售」規定。
參考指標:
分析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後,可能存在的風險,推薦參考以下指標:
1、大股東的類型。處於行業壟斷地位,屬於國家經濟命脈的上市公司,國有股股東會對其保持較高的持股比例,不會輕易套現。另外,屬於國資委管轄的央企和地方重點國企,套現資金的歸屬、分配及使用方面有待相關法規完善,如是否上繳社保基金,還是部分上繳等。在相關法規出台前,這些公司的股票還不會形成較大的套現壓力。
2、作為發起人的民企投資家大多數會專心從事實業,並非從事買殼、賣殼從事資本運營的投資性公司,限售股解禁後,大規模套現以實現退出的可能性也不大。如果大股東屬於非發起人的民企,擅長資本運作,則有套現的可能。
3、業績狀況。業績優良或尚可的上市公司中,限售股比例偏低,或者大股東持股勉強保持相對控股地位,限售股解禁後的套現需求也不大。業績不佳、或價值高估的上市公司,持股比例偏低的股東退出意願較強。
Ⅷ 大股東減持的規定
根據《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
第六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大股東不得減持股份:
(一)上市公司或者大股東因涉嫌證券期貨違法犯罪,在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或者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期間,以及在行政處罰決定、刑事判決作出之後未滿 6 個月的。
(二)大股東因違反證券交易所規則,被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未滿 3 個月的。
(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董監高不得減持股份:
(一)董監高因涉嫌證券期貨違法犯罪,在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或者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期間,以及在行政處罰決定、刑事判決作出之後未滿 6 個月的。
(二)董監高因違反證券交易所規則,被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未滿 3 個月的。
(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 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計劃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應當在首次賣出的 15 個交易日前向證券交易所報告並預先披露減持計劃,由證券交易所予以備案。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計劃的內容應當包括但不限於:擬減持股份的數量、來源、減持時間區間、方式、價格區間、減持原因。
減持時間區間應當符合證券交易所的規定。在預先披露的減持時間區間內,大股東、董監高應當按照證券交易所的規定披露減持進展情況。
減持計劃實施完畢後,大股東、董監高應當在兩個交易日內向證券交易所報告,並予公告;在預先披露的減持時間區間內,未實施減持或者減持計劃未實施完畢的,應當在減持時間區間屆滿後的兩個交易日內向證券交易所報告,並予公告。
第九條上市公司大股東在 3 個月內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 1%。股東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開發行前發行的股份、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的股份,應當符合前款規定的比例限制。
股東持有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的股份,在股份限售期屆滿後 12 個月內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減持的數量,還應當符合證券交易所規定的比例限制。適用前三款規定時,上市公司大股東與其一致行動人所持有的股份應當合並計算。
操作流程
一、堅決迴避基金重倉的高價股。
股價越高,大小非減持慾望越強。譬如減持壓力較大的浦發等銀行股遭基金瘋狂「空襲」,中小散戶應躲進「防空洞」,買入一季報大幅預增的低價股。這類股票業績剛剛走出低谷,大小非不僅不會拋,可能還會逢低買入,所以有可能走出獨立行情。
二、買入已經全流通的股票。
譬如像股改第一批的三一重工等,全流通,大小非想減持的早已在6000點高位拋光了,更多的是考慮在低位回補。當然,前提是上市公司業績呈增長勢態。
三、買入脫胎換骨的重組股或更名摘帽的ST股
ST股沒有大小非減持之虞,一是重組時,股權剛剛經過了置換,大股東不會再去減持;二是ST公司股改較晚,離減持時日尚早;三是ST股價低,大多跌破了發行價、配股價和增發價,在大股東成本之下,大股東想減持都下不了手。
譬如像重組的ST天橋,想買都沒門,誰願減持呢?還有ST羅牛市盈率不到15倍,已申請摘帽,漲勢可期;ST科龍因外資並購縮量封漲停等等。
四、買入剛上市不久的新股。
新股沒有大小非減持之憂,大小非要減持也是三年後的事,特別是那些上市後跌破發行價或接近發行價且網下申購機構已解禁的新股可以作為首選,譬如中煤能源、中國太保等。
五、買入三無板塊。
不需過多解釋,三無板塊早已全流通,與大小非無任何瓜葛。然而,三無板塊因數量小且良莠不齊,難成氣候,因而要擇優介入。譬如像已控股煤礦的愛使股份反彈強勁且已步入上升通道、參股風電的申華控股等都有較大機會。
六、買入袖珍盤的中小板超跌股票。
中小板里總股本在一億股以下的袖珍股比比皆是,這些股票成長性好且無懼大小非減持,就是全流通了也還是小盤股,同樣擁有大比例送股優勢。這類股票隨大盤超跌嚴重,投資機會已凸顯。譬如方正電機,流通盤2000萬,總股本才7700萬,每股收益0.54元,股價從最高30元跌到14元。大小非若盲目減持定會是螳螂捕蟬,黃雀在後,連公司一起被收購。
以上針對大小非減持的六大操作策略,應靈活運用,切忌生搬硬套。應波段操作,大漲時賣,大跌時買。如此,才能在反彈中取得收益的最大化。
Ⅸ 如何看待美的董事長方洪波大手筆減持這件事呢
對外向來低調的美的集團董事長方洪波,因減持美的股權並套現近14億元一事,陷入輿論中心。
美的集團出現多筆巨額大宗交易。深交所官網顯示,方洪波通過大宗交易減持美的集團2000萬股,成交均價68.12元,減持參考市值達13.62億元。
美的方面回應稱,此次減持系方洪波個人資產配置需要,是方洪波首次減持。交易受讓方以海外投資機構為主,會繼續長期持有,且根據法規要求交易後6個月內受讓方也不得減持。
盡管美的表示公司未來三季度基本面繼續向好,市場對方洪波減持一事仍有質疑。A股家電板塊普跌,而自減持信息公開以來,美的股價連續兩個交易日下跌,美的市值已跌去約300億元。
不過,從王石卸任前萬科的業績表現來看,已過而立之年的萬科也未逃出業務趨於保守、內部活力衰減、業績彈性降低的魔咒。以2011年至2017年萬科一季度凈資產收益率為例,該指標由2.68%下降至0.61%。盡管萬科希望鼓勵內部創業,拓展物業、家裝、養老等新商業模式,但在凈資產收益率承壓的情況下,為了保住公司現金流,萬科新業務的開展顯得有些畏手畏腳。
對於王石本人而言,更多的質疑聲源自其對於個人觀點、個人生活的大膽表達。外界多認為,盡管王石自稱是“中國第一職業經理人”,但在與萬科相關的行為處事上,他更多以創始人身份自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