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誰是國資委的最大股東
當然是國家了。都說是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了,國有資產嘛當然歸國家了。
㈡ 公務員能當公司股東么
《公司法》第58條規定:「國家公務員不得兼任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2005年修訂的新《公司法》雖然已經刪去了該規定,但是《公務員法》第53條規定:「公務員必須遵守紀律,不得有下列行為:……(十四)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 第42條:「公務員因工作需要在機關外兼職,應當經有關機關批准,並不得領取兼職報酬。」
公務員當股東屬於從事營利性活動,為法律所禁止,因此,公務員不能當股東,也不能在公司里兼職當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或經理等。
事業單位、國有企業的國家工作人員不是公務員,不受上述限制。
㈢ 股東為"國務院"和"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有何區別
基本沒有區別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國資委)代表國務院出資並管理
㈣ 事業單位公職人員可以當公司股東嗎
事業單位可以成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
下列單位或自然人可以作為股東組建有限責任公司:
1、國家。在特殊情況下國家可以作為公司股東。
2、國務院或地方人民政府授權的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例如,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3、企業法人。包括有限責任公司在內的各類企業法人均可成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
4、具有法人資格的事業單位。
5、具備法人資格的民辦非企業單位。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十八條第一款第(六)項中的「違反國家規定」,是指違反國家有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從事、參與營利性活動或者兼任職務領取報酬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等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是否可以在企業中兼職,除了看其本身是否屬於參公管理人員、行政機關任命人員等之外,還要看其所在地區、行業領域、系統、單位等是否對其在企業中兼職有相關規定,不能一概以編制、級別和是否為黨員來劃分。
比如,《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辦法》規定,北京市的公辦學校教師在工作日期間不得到校外社會辦學機構兼職兼課;不得組織學生接受有償家教。衛生部《醫師定期考核管理辦法》規定,醫師在考核周期內未經所在機構或者衛生行政部門批准,擅自在注冊地點以外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進行執業活動的,考核機構應當認定為考核不合格。
此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即使只是兼任職務而不領取報酬,或者在其單位投資或者出資的企業中兼職,也要看其所在地區、行業領域、系統、單位等是否有相關的禁止性規定。關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兼職取酬方面的其他具體問題,可以咨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或者其他相關主管部門。
股東是股份制公司的出資人或叫投資人。以股東主體身份來分,可分機構股東和個人股東。機構股東指享有股東權的法人和其他組織。機構股東包括各類公司、各類全民和集體所有制企業、各類非營利法人和基金等機構和組織。個人股東是指一般的自然人股東。
股東是股份公司或有限責任公司中持有股份的人,有權出席股東大會並有表決權,也指其他合資經營的工商企業的投資者。
㈤ 政府可以成為企業的股東嗎
背靠大樹好乘涼,有了一個強大的背景,做很多事都會便捷很多。同樣,一個公司想要發展的更快更好,可以選擇國企央企掛靠,即民營私營企業通過股權調整為國企央企進行持股或控股,但實際上國企央企不參與公司實際經營,只作為股東背景展示。
國企央企掛靠混改
1:增加企業資質、背景
掛靠國企對於民企私企來說可以增加企業的各項資質,增加企業的背景。對於民企私企來說有國企的背景做任何事情都有很好的政策性幫助,這也是國家為一些私營企業的發展而實施的措施。
2:增加民眾信賴
民企私企參與掛靠國企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增加民眾信賴,這樣更加可以加強私營企業的盈利性目的,增加企業的收入,因為對於企業目標而言都是利益擴大化。
3: 優先享用國家給予的政策福利
民營私營企業和國有企業的區別就是國有企業在國有政策的面前擁有優先使用權,現在私營企業掛靠國有企業就可以享受國有企業的待遇和福利,大大提高了私營企業的工作效率,增加了企業收入。
4:政策傾斜
相對於一些沒有掛靠國有企業的私營企業來說,掛靠國有企業的私營企業就會有很多的國家政策傾斜的福利,同樣都是私營企業因為享有國家政策的傾斜,掛靠國有企業的私營企業就擁有很多的政策傾斜幫助企業在市場經濟的發展中贏得優勢。
5:資金和項目扶持
掛靠國企的私營企業不同於其他私營企業的優點在於它可以得到國家政策性的資金和在項目的扶持,國家對於資金和項目扶持是有嚴格的審核和要求,私營企業只有通過掛靠國有企業的方式得到國家的資金和項目扶持。
㈥ 當前法律是否允許政府財政部門成立公司,或成為公司股東
㈦ 地方政府是否可以做公司股東
地方政府不可以作為股東。政府出資一般是通過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出資,並作為股東。
政府不是個自然人,而且鄉政府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都是在職人員,法律規定國家公務員不能從事商業活動,更不可能注冊公司的。
1、股東與公司的關繫上,根據《公司法》,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2、股東之間關繫上,股東地位一律平等,原則上同股同權、同股同利,但公司章程可做其他約定。
注意:國有獨資公司,由國家單獨出資,由國務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權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
股東主要分類
按不同的標准,公司股東可以分類如下:
1、隱名股東和顯名股東
以出資的實際情況與登記記載是否一致,我們把公司股東分為隱名股東和顯名股東。隱名股東是指雖然實際出資認繳、認購公司出資額或股份,但在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和工商登記等材料中卻記載為他人的投資者,隱名股東又稱為隱名投資人、實際出資人。
顯名股東是指正常狀態下,出資情況與登記狀態一致的股東。有時也指不實際出資,但接受隱名股東的委託,為隱名股東的利益,在工商部門登記為股東的受託人。
2、個人股東和機構股東
以股東主體身份來分,可分機構股東和個人股東。機構股東指享有股東權的法人和其他組織。機構股東包括各類公司、各類全民和集體所有制企業、各類非營利法人和基金等機構和組織。個人股東是指一般的自然人股東。
㈧ 社會團體法人可以作為有限公司股東嗎
社會團體法人原則上不具備股權投資的主體資格,共青團、婦聯、僑聯、工商聯不得設立非法人企業,黨政機關主辦的團體不得投資興辦企業。
1、1998年10月25日頒布實施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50號)第4條規定,社會團體不得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
2、1999年6月29日實施的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企業登記管理若干問題的執行意見》[工商企字(1999)第173號,2006年6月23日廢止]規定,社會團體(含工會)事業單位及民辦非企業單位,具備法人資格的,可以作為公司股東或投資開辦企業法人,但依照中共中央、國務院的規定不得經商辦企業的除外。
3、國務院發布的《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自身不得從事經營活動。條例發布前已辦理登記的,應隨時條例的執行予以糾正。
注意事項
公司辦理了工商注冊後,公司名稱受法律保護,且在日常經營活動中,應當使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的名稱。不能改變、增減其中的任何一個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十條:「公司的登記事項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公司登記機關不予登記。」第十一條:「公司名稱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公司只能使用一個名稱。經公司登記機關核准登記的公司名稱受法律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