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執行董事是什麼意思
董事局,董事,委任,利益,公司,執行
獨立非執行董事
一個非執行董事在他被委任的公司里並沒有行政上或管理上的責任。如果他是獨立於管理層並且除董事酬金之外並沒從公司收取其它利益,他則被視為是獨立。
1.獨立非執行董事的職責
作為一位獨立非執行董事,你的職責是/將是監督管理層、參與制定公司業務及事務上的方向、及對董事會所面臨的上述問題和其它問題發表肯定和客觀的意見。在履行你的職責時,其中一個主要責任是確保董事會考慮的是全體股東的利益,而不僅僅是某一派別或某一集團的利益。在某些情況下也有例外,如在收購、分拆、其它重大交易、股票回購或關連交易中,因有一個或多個董事在該事上有角色沖突,而使他們在董事局的責任不便行使,引至董事局需組成一個獨立小組代其行使責任。在這些情況下,獨立小組一般是保障那些只是僅有股東利益而與此交易不存在利益沖突的股東。
2.必須投入足夠時間
在接受董事委任前,你必須確保已撥出足夠的時間用以投入董事局事務,才可證明你有充足的時間處理你的新任務。如果你沒有時間了解公司的業務及行業、不能參與定期的例會、在會議前或作決定前沒有閱讀有關資料,你便是沒有充分參與該董事局。
3.聘任程序
當受聘為董事時,表示你已接受了重大的法律責任。請不要輕易地接受委任,在接受委任前,你必須獲知有關該董事會是如何組成及運作。你應設法與每一位董事會面,了解各人的個性及整個董事局的能力。你應問自己這董事局是否只是作為公司控股股東的橡皮圖章,或各自有其政治和利益取向,或是具有專業的組織和運作及各董事成員之間存在共識和尊重。你也應去找出公司所面對的重大挑戰,以及確定處理這些策略和商業問題的方法。
基本指引
明白了這些事後,你需考慮你作為董事局的一位成員將如何參與其中的活動。如董事局也考慮過上述事情且委任你時是參照有關董事局對聘任獨立非執行董事職責的期望的詳細說明書,那麼你可以放心董事局對獨立董事的職責是經深思熟慮,及在接受委任時你不會誤解董事局的期望。所聘任的條件,包括任期及袍金,一般都會列在委任函中。
4.獨立
獨立是指精神上的狀態,只有你抱著真誠的信念才可知道你是否或將否表現和反映出獨立性,從一個最低的要求來說,做獨立的決定需公正考慮所有現存的有關數據,同時不為直接或間接的個人利益所影響,你必須誠實地回答自己,是否有私利(無論用何種方法及形式取得)影響自己作出的判斷。
5.保密及利益申報
由於工作關系所獲悉的公司機密資料及知道的事情,作為董事應該保密及不可在公司沒有授權的情況下向第三者泄露。你亦應向董事局申報所有利益及在已申報利益的事情上放棄投票權,這對於董事在有利益沖突的事情上仍能保持不偏不倚的立場尤為重要。
6.認識公司及其業務
作為非執行董事,你對公司及其業務的認識將比執行董事少,但這絕非負面因素。你擁有的相關經驗及於相同或近似行業的經驗將可作為互補。無論怎樣,為使在董事層內可對該等業務事情作出深思熟慮和切乎實際的決定,必需花時間來了解公司的業務、商業上的對手及運作的環境。在這方面公司往往會以某種形式安排新任命的董事會成員去了解上述事情。
7.監控管理
董事局是有責任對管理作出監控,因董事局是須
『貳』 什麼是執行董事~
執行董事是和非執行董事是相對的,所謂執行董事,他本身作為一個董事是參與企業的經營管理,負責企業一部分業務。非執行董事是僅僅出資,但不參與企業的經營管理,只坐享紅利。
『叄』 請問什麼叫執行董事,他的主要責任是什麼
執行董事(Executive Director)和非執行董事(Non-executive Directors)是相對的,所謂執行董事,他本身作為一個董事是參與企業的經營,執行董事也稱積極董事,指在董事會內部接受委任擔當具體崗位職務,並就該職務負有專業責任的董事。執行董事是公司的職員。獨立董事就是跟公司沒有任何關系的,可以獨立發表自己的觀點,對公司的董事會決策包括一些重大的問題獨立發表意見。證監會要求,他的意見必須是獨立的,不會受到某一個集團利益的指示。
董事會成員中至少有一人擔任執行董事,負有積極的履行董事會職能責任或指定的職能責任。因董事會職能未得以全面、合理行使的原因,致使公司遭受經濟損失的,股東要求董事會承擔賠償責任的,該原因發生時並未明確歸屬某位董事職責分工的,則所有執行董事應當承擔連帶經濟責任。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較少和規模較小的,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立董事會。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執行董事的職權,應當參照公司法中關於董事會的規定,由公司章程規定。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董事會的,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肆』 公司執行董事是什麼意思
執行董事是作為法定意義上的執行董事(Executive Director),是指規模較小的有限公司在不設立董事會的情況下設立的負責公司經營管理的職務。
職能權利
執行董事的職能應當與一般公司的董事會職權相同。
參照《公司法》第四十六條對於董事會職權的規定,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股東會會議,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4)什麼是執行股東擴展閱讀:
職能責任
董事會成員中至少有一人擔任執行董事,負有積極地履行董事會職能責任或指定的職能責任。
因董事會職能未得以全面、合理行使的原因,致使公司遭受經濟損失的,股東要求董事會承擔賠償責任的,該原因發生時並未明確歸屬某位董事職責分工的,則所有執行董事應當承擔連帶經濟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較少和規模較小的,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立董事會。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執行董事的職權,應當參照公司法中關於董事會的規定,由公司章程規定。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董事會的,執行董事也可以作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