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控股股東債務豁免的會計分錄怎麼做
控股股東債務豁免,如果經濟實質表明屬於控股股東對企業的資本性投入的,應當將相關利得計入所有者權益(資本公積)。
⑵ 請教高手關於債務豁免計入資本公積的問題
不知道你執行的是會計制度還是會計准則,他們對債務豁免的處理不一樣,前面是和你的處理一樣計入資本公積,准則要求計入營業外收入,資本公積應該不是債轉股,轉股的話,你當時應該計入實收資本
⑶ 我想問:被豁免的債務該怎麼處理,被關聯企業與一般的往來企業豁免處理上是不是一樣
新企業會計准則規定,一些無力清償債務的公司,一旦獲得債務全部豁免或者部分豁免,其收益將直接反映在當期利潤表中,增加當年利潤.
在豁免債務的會計處理上,關聯企業與一般的往來企業豁免處理是一樣的.
借:負債科目(如:短期借款、應付帳款等)
貸:債務重組收入
借:債務重組收入
貸:本年利潤
⑷ 債務豁免可否計入資本公積
根據《財政部關於做好執行會計准則企業2008年年報工作的通知》(財會函[2008]60號)的要求,「企版業接受的捐贈和權債務豁免,按照會計准則規定符合確認條件的,通常應當確認為當期收益。如果接受控股股東或控股股東的子公司直接或間接的捐贈,從經濟實質上判斷屬於控股股東對企業的資本性投入,應作為權益性交易,相關利得計入所有者權益(資本公積 )「。
債務豁免的交易行為雖然根據會計准則可以計入資本公積,但是應該按照所得稅的相關規定計入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
債務豁免是指企業在進行債務重組過程中,債權人出於及時回收賬款,減少債務風險的目的,給與債務人一定的債務減免。
⑸ 債務豁免需要股東大會決議嗎
股東大會和董事會都有自己的行使的職權,對於一個公司都會有自己的股東大會,那麼債務豁免需要股東大會決議嗎?下面,小編將針對這個問題做出詳細解答。希望能夠解開大家的疑惑,接下來大家就跟著小編一起來看看吧。
債務豁免需要股東大會決議嗎
債務豁免需要股東大會決議的,根據公司法的規定。
《公司法》第三十八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並、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債務豁免是指企業在進行債務重組過程中,債權人出於及時回收賬款,減少債務風險的目的,給與債務人一定的債務減免,債務人對於取得的豁免債務在會計核算上計入資本公積項目,不計入企業獲得的一項收益,體現了會計核算的謹慎性原則。
通過小編的整理大家可以知道;債務豁免需要股東大會決議的,根據公司法的規定。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整理有關這方面法律知識的相關內容,希望能對大家有所幫助。相信大家從上文已經找到有關的答案了吧。如果您還有其他疑問或者情況比較復雜,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⑹ 請教大股東豁免債務的處理
對於免除對方債務的借:營業外支出壞賬准備貸:應收賬款或其他應收款對於對方免除你們的債務的借:應付賬款或其他應付款貸:營業外收入
⑺ 求助擬一份股東債務豁免協議
這是廢話,有限公司的股東原則上本來就對公司債務不承擔連帶責任,例外的時候,該你承擔的責任你在協議里寫免責條款也沒用。公司法的大多數規定是強行性規定,不允許約定排除適用。
⑻ 債權人豁免債務形成的資本公積是計入資本溢價還是其他資本公積,能轉增資本嗎
1、計入「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科目。
目前「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科目下僅保留以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股東捐贈、債務豁免等核算內容。
2、可以轉增資本。
如果資本公積來源於企業自身的收入(盡管會計計量上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如資產評估增值、捐贈收入等,由於該部分並非源於股東的投入,對其按股息課稅並沒有太大爭議。但是並非所有的資本公積都可以轉增資本,比如,對於企業「未實現收益」,如果轉增資本,就會使公司資本虛高。因此,這部分具有預提性質的資本公積通常是不允許轉增資本的。
(8)股東豁免債務擴展閱讀
通常而言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指股本溢價或資本溢價轉增股本,但不排除已經實現收益部分的「其他資本公積」轉增股本。
企業各項資產在持有期間增值產生的資本公積,在資產處置前,該「資本公積」屬於不能動用的所有者權益,會計和稅法均不確認損益,根據會計准則規定只在資產處置時結轉損益,不能轉增資本。
⑼ 股東債務豁免是進資本公積還是進實收資本
根據《財政部關於做好執行會計准則企業2008年年報工作的通知》(財會函[2008]60號)的要求,「企業接受的捐贈和債務豁免,按照會計准則規定符合確認條件的,通常應當確認為當期收益。如果接受控股股東或控股股東的子公司直接或間接的捐贈,從經濟實質上判斷屬於控股股東對企業的資本性投入,應作為權益性交易,相關利得計入所有者權益(資本公積
)「。
債務豁免的交易行為雖然根據會計准則可以計入資本公積,但是應該按照所得稅的相關規定計入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
債務豁免是指企業在進行債務重組過程中,債權人出於及時回收賬款,減少債務風險的目的,給與債務人一定的債務減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