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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的股份超過招股說明書規

發布時間:2021-05-29 20:39:47

Ⅰ 簡述有限責任公司轉變為股份有限公司應滿足的法律規定

根據公司法第四章第一節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分為發起設立和募集設立兩種方式,根據該節相關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轉變為股份有限公司,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符合公司法對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要件規定
(一)發起人符合法定人數;
(二)發起人認購和募集的股本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
(三)股份發行、籌辦事項符合法律規定;
(四)發起人制訂公司章程,採用募集方式設立的經創立大會通過;
(五)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六)有公司住所
二、發起設立
發起設立,是指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的全部股份而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在實務中,一般是原來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全體股東作為發起人,認購欲設立公司全部公司股份。根據公司法第八十一條之規定,公司全體發起人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於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其餘部分由發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
三、募集設立
所為公司由有限責任轉化為股份有限公司,一般是指,原股東結構不發生變,也即採用發起設立的方式較多。當然,也存在募集設立的情形,根據公司法第八十五條之規定,以募集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於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又根據該節其他條文之規定,發起人(注意,在發起設立和募集設立中都有發起人,其地位和作用並不完全相同)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應當同銀行簽訂代收股款協議;代收股款的銀行應當按照協議代收和保存股款,向繳納股款的認股人出具收款單據,並負有向有關部門出具收款證明的義務。
發行股份的股款繳足後,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並出具證明。發起人應當自股款繳足之日起三十日內主持召開公司創立大會。創立大會由發起人、認股人組成。發行的股份超過招股說明書規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發行股份的股款繳足後,發起人在三十日內未召開創立大會的,認股人可以按照所繳股款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發起人返還。

Ⅱ 公司法案例分析

1,支持。

2,不成立。

公司法第八十九條發行股份的股款繳足後,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並出具證明。發起人應當自股款繳足之日起三十日內主持召開公司創立大會。創立大會由發起人、認股人組成。

發行的股份超過招股說明書規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發行股份的股款繳足後,發起人在三十日內未召開創立大會的,認股人可以按照所繳股款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發起人返還。

Ⅲ 請教公司法問題~!關於公司發起人

《公司法》
第七十七條 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可以採取發起設立或者募集設立的方式。
發起設立,是指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的全部股份而設立公司。
募集設立,是指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股份的一部分,其餘股份向社會公開募集或者向特定對象募集而設立公司。
第七十八條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為發起人,其中須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
第七十九條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承擔公司籌辦事務。
發起人應當簽訂發起人協議,明確各自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的權利和義務。
從上面的法律條文可以看出,發起人和認股人的區別,發起人需要對公司設立時的各項事項負責,而認股人僅僅是用手中的錢去對該公司進行一個投資,並以出資為限承擔責任的投資人。

Ⅳ 公司法案例分析

答案及解析:

(1)7個發起人中有4個住所地在境外的發起人不符合法律規定。《公司法》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為發起人,其中須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而本題設立中的公司7個發起人中只有3個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沒有超過半數或達到半數。

(2)公司的注冊資本是8000萬元,其中7個發起人認購2500萬元不符合法律規定。因為在募集設立的情況下,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於公司股份總數的35%,而本案中發起人認購2500萬元,沒有達到35%的比例要求。

(3)所有的出資必須是貨幣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為了保證資本的確定和充實,公司法規定,發起人除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外,其他股東必須是貨幣出資。當然,對作為出資的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者土地使用權,必須進行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並摺合為股份。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

(4)發起人決定成立專門小組,自己發行股份不符合法律規定。《公司法》規定,發起人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應當由依法設立的證券公司承銷,簽訂承銷協議。因此發起人是不能自己發行股份的。

(5)認股人在繳納股款後,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可以要求發起人返還股款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因為根據《公司法》規定,發行的股份超過招股說明書規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發行股份的股款繳足後,發起人在30日內未召開創立大會的,認股人可以按照所繳股款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發起人返還。

(6)創立大會可根據需要,結合市場情況由發起人決定召開的時間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因為《公司法》規定,發行股份的股款繳足後,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並出具證明。發起人應當在30日內主持召開公司創立大會。創立大會由認股人組成。

(7)如果公司不能設立,發起人和繳足股款的認股人會共同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因為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當承擔下列責任:①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設立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負連帶責任;②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認股人已繳納的股款,負返還股款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連帶責任;③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由於發起人的過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損害的,應當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Ⅳ 何種情況下可以要求返還已繳的股款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過程中,發起人、認股人繳納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資後,不得抽回其股本。但是,有以下幾種情況的,發起人、認股人可以要求返還已繳的股款: 1.公開募集股份,發行的股份超過招股說明書規定的截止期限,認股人可以按照所繳股款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發起人返還。 2.公開募集股份,發行股份的股款繳足後,發起人在三十日內未召開創立大會的,認股人可以按照所繳股款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發起人返還。

Ⅵ 公司法案例

1,應該支持。

2,不成立。

募集設立的股份公司,發起人在募集設立的時候,募集了足夠的股份,這時候,應當在法定期限召開創立大會。

公司法第八十九條規定:

發行股份的股款繳足後,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並出具證明。發起人應當自股款繳足之日起三十日內主持召開公司創立大會。創立大會由發起人、認股人組成。

發行的股份超過招股說明書規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發行股份的股款繳足後,發起人在三十日內未召開創立大會的,認股人可以按照所繳股款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發起人返還。

Ⅶ 募足是什麼意思

募足:是指募集設立的股份公司章程中規定的股份已經全部繳足。說的更簡單一點,就是指公司發起人對外募集股本募集滿了。

股份一般有以下三層含義:
1、股份是股份有限公司資本的構成成分;
2、股份代表了股份有限公司股東的權利與義務;
3、股份可以通過股票價格的形式表現其價值。

Ⅷ 發行的股票沒有達到招股說明書的數量,是把已經發行的股票退回還是把招股書中計劃的數量更改

都不是,首次發行股票上市的公司(假定為A)會拿承銷股票的事情委託給第三方(假定為B),第三方一般是證券公司,A可以同時委託給多個B。A委託給B有兩種方法,一種是股票賣不出去的話由B全包;另一種是B認購其中的一部分,剩下的賣出去,還是賣不出去的話由公司收回或者更改招股書價格,數量....不過在我國,由於國情原因,新股中簽率是非常低的,打新炒新行情火熱,可見,新股想賣不出去是非常難的

Ⅸ 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和發行股票的條件

1、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500萬元 ——新《公司法》第81 條;
2、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股票的條件: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條件和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送募股申請和下列文件:
(一)公司章程;
(二)發起人協議;
(三)發起人姓名或者名稱,發起人認購的股份數、出資種類及驗資證明;
(四)招股說明書;
(五)代收股款銀行的名稱及地址;
(六)承銷機構名稱及有關的協議。
依照本法規定聘請保薦人的,還應當報送保薦人出具的發行保薦書。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公司必須報經批準的,還應當提交相應的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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