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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波上市公司被合同詐騙

發布時間:2021-06-07 06:23:41

1. 黃俊欽的受審詳情

2011年03月30日,黃光裕的哥哥、新恆基集團老闆黃俊欽在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受審。在被抓兩年零4個月後,這位被黃光裕笑稱「比自己還有錢」的富豪,終於等來了清算原罪的審判日。現年44歲的黃俊欽被控合同詐騙、內幕交易、偷越邊境、單位行賄4項罪名。
上午8時20分,5輛囚車到達法院,所有車輛均倒車駛入提押通道。從囚車後門走出的黃俊欽面容整潔,頭發梳得一絲不亂。他上身穿灰白色夾克,衣服敞開,內著襯衫,下身著灰白色的筆挺西褲,老闆派頭依舊。法警特意將黃俊欽所乘囚車被安排在最靠近暫看室門口的位置,令他可以迅速進入樓中。此案共有6名被告人。記者看到第二被告北京市新恆基房地產開發總公司副總經理於星旺身穿病號服,應是從醫院提至法院受審。
2008年11月18日,黃光裕案發被抓。身為兄長的黃俊欽一開始時還曾出面反駁輿論,可他自己很快也被警方帶走調查。2008年11月27日,黃俊欽因涉嫌內幕交易罪,被北京市公安局監視居住。2009年5月20日,在監視居住最長6個月的法定期限屆滿前,黃俊欽被北京市公安局以涉嫌內幕交易罪、貸款詐騙罪、合同詐騙罪逮捕。案件由警方移送至檢察機關時,黃俊欽的罪名中一度出現重婚罪指控,但這一罪名最終未被檢方列入起訴書。
為加快黃俊欽案的庭審進度,法院已於上個月進行了兩天的庭前示證,還特意將今天的開庭時間提前至上午9時。庭審開始前,在法庭門外候審的黃俊欽神情平靜,雙目低垂,似乎在低頭沉思。除於星旺身穿病號服,其餘被告人均穿著便裝。最後一名被告人是黃俊欽的妻子陳若文,她於2009年被抓,3個月後獲得警方取保候審。 黃俊欽和陳若文都是廣東人,後均獲得香港居民身份。此案中,夫妻倆的共同罪名是偷越邊境罪。據指控,黃俊欽向陳若文提供了1份身份信息虛假的港澳通行證。陳若文使用這個假證件,在4個半月時間內出入邊境達30餘次。公訴機關認為,兩人情節嚴重,應當以偷越邊境罪追究黃俊欽、陳若文的刑事責任。
9時整,庭審正式開始。此案的兩家被告單位是黃俊欽名下的北京市新恆基房地產開發總公司和北京新恆基房地產集團有限公司,兩公司分別涉嫌合同詐騙罪、內幕交易罪和單位行賄罪。 1985年,19歲的黃俊欽帶著16歲的弟弟黃光裕走出汕頭農村北上創業,1年後轉戰北京。1993年,兄弟倆分家,黃光裕獨自經營國美電器,黃俊欽轉向房地產業。創業之初,資金匱乏的黃俊欽只能通過銀行貸款籌集資金。十多年後的今天,在檢察機關的起訴書中,黃俊欽被認定當年從中國銀行北京分行騙取貸款共計4億余元,他正是藉此實現了開發房地產的第一桶金。
據指控,黃俊欽作為新恆基總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為解決公司開發房地產項目的建設資金,於1996年5月至1997年9月間,指使該公司副總經理楊力夫用已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北京市恆基電器公司的名義,虛構急需采購進口家用電器以滿足市場需求的貸款理由,先後騙取中行北京分行流動資金貸款2.09億元人民幣
此外,黃俊欽與新恆基副總於星旺、楊力夫預謀後,於1996年9月至1997年12月,使用編造的北京靜安物業發展有限公司營業執照,冒用該公司名義,先後騙取中行北京分行的外匯流動資金貸款150萬美元,流動資金貸款1.5億元人民幣。1997年3月至4月,黃俊欽虛構購買房屋的事實,使用虛假購房合同和首付款收據,先後騙取中行北京分行的樓宇按揭外匯貸款877.551萬美元。
在貸款過程中,黃俊欽指令公司財務人員製作了各個貸款公司的虛假財務報表,提供給銀行用於申請貸款。檢方指控,獲取貸款後,新恆基總公司雖有歸還能力,卻未按期歸還本金和部分利息。中行北京分行為降低貸款風險,先後於1999年、2002年兩次將部分涉案貸款重組至新恆基名下。重組後,新恆基總公司雖有歸還能力,卻仍未按期歸還貸款。
2004年6月,中行北京分行將上述貸款劃轉至北京信達資產管理公司北京辦事處。信達公司北京辦事處繼續催收,而新恆基總公司仍以資金緊張為由,不履行還款業務。2005年4月,信達方面將上述貸款(不包括877.551萬美元)公開招標轉讓,黃俊欽指令其控制的關聯公司中鼎鑫融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低於債務總額的價格投標並中標,企圖直接逃廢債務1.4億余元,因被發現系關聯交易而叫停。直到黃俊欽案發後,新恆基總公司才將貸款本金全部歸還。
據悉,當年為黃俊欽貸款打開方便之門的有中行北京分行行長牛忠光。2006年國慶前夕,牛忠光案發被抓,他的證言此次也出現在黃俊欽案的控方證據中。 2006年,中行騙貸案因審計敗露後,公安部啟動了對黃俊欽的立案調查,黃光裕也捲入其中。當時主辦此案的就是公安部經偵局原副局長相懷珠。事後證實,在查辦中行案的前前後後,相懷珠與其妻子李善娟,與黃氏兄弟均發生了利益往來。
2007年1月,黃光裕的鵬潤房地產公司騙貸案已被撤案。而此時,黃俊欽和他的新恆基公司仍在調查中。黃俊欽被指控的單位行賄罪行,就在此時發生。2008年1月,黃俊欽得知相懷珠想讓其女兒保送進清華大學,便積極運作此事。檢方指控,黃俊欽明知公安部正在偵查新恆基公司涉嫌合同詐騙案,而且明知相懷珠是案件負責人,卻積極幫助相懷珠辦理其女兒上大學事宜,因故未成後,黃俊欽將人民幣20萬元交予公司下屬張某,授意張某給予相懷珠夫婦。張某為攜帶方便,以20萬元港幣替換了20萬元人民幣,於2008年5月、6月間送至相懷珠家中。其間,張某多次向相懷珠轉達了黃俊欽希望盡快結案,以消除對新恆基公司的負面影響的不正當請托。
據了解,新恆基公司騙貸案後於2008年8月獲撤案處理。不過,在短短3個月後,黃氏兄弟再次因各自的內幕交易行為案發被抓。 2007年7月9日至8月31日,名不見經傳的ST金泰連續拉出42個漲停,成為中國股市18年來漲停時間最長的一隻股票
作為山東金泰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黃俊欽當時就曾被證監會列入調查范圍。盡管黃俊欽一再否認操縱股價,但如今內幕交易的事實已然清晰。只不過,與當年ST金泰從復牌前的3.96元一路漲至26.58元的妖股表現相比,起訴書確定的黃俊欽獲利幅度的確算不上「豐厚」。
據檢方指控,黃俊欽作為ST金泰的董事長及該公司第一大股東北京新恆基投資管理集團有限公司、第三大股東北京新恆基房地產集團有限公司的實際控制人,於2006年9月接受上市公司總經理的建議,同意向該公司注入優質地產項目資產。
後黃俊欽於2007年2月9日至3月5日間,指令人員累計買入「ST金泰」、「*ST金泰」股票282餘萬股,成交額1011萬余元。2007年7月9日,山東金泰上市公司公告披露了相關信息後,黃俊欽指令將282萬余股股票全部賣出,成交額共計人民幣2731萬余元,獲利1720餘萬元。
檢方認定,這些非法獲利,大部分被北京新恆基房地產集團有限公司及其關聯公司使用。

2. 合同詐騙罪與職務侵佔罪有何區別(請詳細解答,謝謝)

補充回答:

職務侵佔罪是指所謂職務侵佔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主體為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客體為公私財產所有權,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

但是周益明取得明星電力控股權,是建立在採用一系列欺詐手段基礎上的。在收購明星電力股權過程中,周益明用以收購的深圳明倫集團有限公司根本就是一個凈資產為負數的企業,為了達到收購上市公司的資金不能超過凈資產50%的規定要求,周益明聘請深圳市中喜會計師事務所為明倫集團炮製了一份總資產27億元、凈資產12億元的2002年度資產審計報告。此後,周益明又從華夏銀行廣州分行和上海浦東發展銀行深圳羅湖支行獲得了收購明星電力股權所需的3.8億元貸款,嚴重違反了不得將貸款用作收購股權資金的規定

這樣的行為明顯是詐騙行為而不是侵佔行為

刑法22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即可被定性為合同詐騙: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所以說周益明的行為是合同詐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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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詐騙罪是刑法上的概念,民事欺詐是民法上的概念,這兩者不可同時比較。

合同詐騙罪是指合同詐騙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通過虛構事實、隱瞞真相、設定陷阱等手段騙取對方財產的行為。
而民事上的欺詐包含各種欺詐手段,合同詐騙只是其中的一種手段,換言之,合同詐騙行為包含於民事上的欺詐行為,但是如果數額達到犯罪標准,那麼就構成合同詐騙罪了

2、職務侵佔罪和貪污罪主要的區別在於犯罪主體還有犯罪客體的認定上。

貪污罪的主體包括國家工作人員和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只有貪污罪有該主體)

職務侵佔罪主要是指除國家工作人員以外的在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主管、經手、管理本單位財物的人員
希望能幫到樓主,謝謝採納了。

3. 寧波黑心貨車掛靠公司合同詐騙怎麼辦

可以提出民事訴訟,要求當事人給予賠償。同時如果構成合同詐騙罪的,向公安機關進行報案,追究其刑事責任。
合同詐騙罪構成要件:
1、本罪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即國家對經濟合同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財產所有權。本罪的對象是公私財物。
2、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以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首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罪的詐騙行為表現為下列五種形式:
(1)以虛構單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義簽訂合同的。
(2)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這里所稱的票據,主要指能作為擔保憑證的金融票據,即匯票、本票和支票等。所謂其他產權證明,包括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以及能證明動產、不動產的各種有效證明文件。
(3)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這里所說的其他方法,是指在簽訂、履行經濟合同過程中使用的上述四種方法以外,以經濟合同為手段、以騙取合同約定的由對方當事人交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定金以及其他擔保財物為目的的一切手段。
行為人只要實施上述一種詐騙行為,便可構成本罪。第二百三十一條單位犯本節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三十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法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其次,詐騙對方當事人財物必須數額較大的。所謂數額較大,根據,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個人詐騙公私財物,數額在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的。
(2)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單位名義實施詐騙,詐騙所得歸單位所有的,數額在五萬至二十萬元以上的。
3、本罪的主體,個人或單位均可構成。犯本罪的個人是一般主體,犯本罪的單位是任何單位。
4、本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並且具有非法佔有對方當事人財物的目的。

4. 曾涉嫌造假的上市公司有哪些

多了去了,以下是比較著名的。

2011-內蒙古公司瑞金礦業(0246.HK: 行情)於5月27日停牌.此前有報導稱,該公司向港交所和中國政府當局提交的會計賬目差異很大.該公司股票目前一直在停牌狀態.
2011-2月公布的一份法院文件顯示,香港證券監管機構尋求凍結中國森林(0930.HK: 行情)行政總裁李寒春的資產.而中國森林則接受會計不合規調查.據路透獲得的法院文件,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已向高等法院申請凍結李寒春最多達3.98億港元的資產.在會計事務所畢馬威發現中國森林2010年會計年度可能出現違規之後,該公司股票自1月26日起一直停牌.
2010-中國紡織品公司洪良國際0946.HK2009年12月登陸港交所,而僅僅三個月後,即告停牌.香港證監會控訴其招股說明書"明顯誇大"財務狀況.香港證監會已經凍結了與洪良國際IPO融資額相等的資產.投資者資產尚未返還,相關方仍就證監會追回資金的方式在法院上辯訴.
2010--深圳證交所申斥綠大地(002200.SZ: 行情)和管理層嚴重浮報2009年和2010年利潤.
2010--5月黃光裕因賄賂,內幕交易和非法交易獲罪,判處有期徒刑14年.黃光裕是國美電器的創始人,數度盤踞中國富豪榜首位.
2006--中國電器製造商廣東科龍電器和多位前高管因會計造假和其他違規行為受罰.該公司稱,被發現在2002-2004年間虛報12億元人民幣營收以及1.2042億元利潤.前董事會主席顧雛軍因財務造假和挪用公款判刑10年監禁.
2004--在新加坡上市的中國航油(新加坡)有限公司因石油衍生品交易巨虧5.50億美元,震驚市場,成為1995年霸菱銀行倒台之後新加坡最大的一起企業丑聞.新加坡一法院隨後判處該丑聞核心人物--中航油前總經理陳久霖超過四年的監禁.
2004年--香港廉政公署(ICAC)指控,原創維數碼控股有限公司(0751.HK: 行情)董事長兼常務董事黃宏生挪用公司逾600萬美元的資金.隨後,黃宏生因侵吞公司資金和認股期權詐騙被判入獄六年.創維是中國第三大電視機製造商.
2003年--中國排名第11位的富豪周正毅被拘捕,因其與中國銀行(3988.HK: 行情)(601988.SS: 行情)借入一筆20億元人民幣貸款遭到調查.周正毅手中掌控著兩家在港上市的公司.內線人士表示,原上海市委書記陳良宇等上海市政府高官在幫助周正毅獲得一些市級重大項目的核准上起到了關鍵作用,而這些項目均牽涉丑聞.2008年,上海法院判處周毅正入獄16年,因其犯有五項罪名,其中包括挪用資金、行賄和偽造增值稅收據.該丑聞一度令中國金融市場承壓,且隨著對周正毅案件相關上海市政府官員、和貸款機構進行調查,引發一波大規模逮捕潮.陳良宇於2008年因受賄和濫用職權被判入獄18年.
2003年--中國富豪楊斌因商業犯罪被判刑18年,其罪行包括合同詐騙、偽造金融工具、行賄、非法佔有且使用農田.楊斌曾是中國第二大富豪,據測算擁有9億美元的財富.他所創立的歐亞農業於2004年從香港證交所摘牌.
2002-中國一法院以虛假會計行為判處鄭州百文多位前任高管監禁緩刑.這家在上海上市的零售商曾在1998至2000年期間公布合計逾15億元人民幣的虧損.
2001-中國監管機構發現三九企業集團及其附屬企業不正當挪用了在深交所上市的三九醫葯資金,規模達逾3億美元.
2001-中國證監會披露中國生物醫學企業廣夏(銀川)實業分別在1999年和2000年公布兩筆虛假獲利,規模各為1.78億人民幣和5.67億人民幣.該公司曾被廣泛奉為藍籌股.中國財政部稍後撤銷了一家會計師事務所的執照,因其簽字認可廣夏的虛假獲利.

5. 合同詐騙罪 之前的案例

案情介紹:貴州一「空殼」公司專門通過網站發布虛假供貨信息,簽訂交易合同,先後詐騙受害單位和個人預付貨款上百萬元。貴陽市中級法院日前開庭,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抽逃出資和合同詐騙受審。
被告人孫某某,系貴州獲豐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於2004年12月因涉嫌合同詐騙罪被依法刑事拘留。
據公訴機關指控,2003年11月,孫某某與劉碧信(在逃)作為發起人和股東,向他人借款50萬元,注冊成立貴州獲豐貿易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獲豐公司),孫某某任法人代表。同月底,兩人將注冊資金全部抽逃,獲豐公司遂成為「空殼」公司。
2003年12月,獲豐公司在網上獲知寧波一家貿易公司求購金屬硅的信息,孫某某即安排人與對方業務員洽談,聲稱有現貨可供,取得對方信任後,雙方通過傳真簽訂總金額為163.5萬余元的購銷合同兩份後,寧波的公司便將24.6萬余元預付款匯到獲豐公司帳上。獲豐公司因無實際履約能力,在對方多次催促下,退還8萬余元,餘款16.2萬余元被孫某某提現轉移占為己有。
2004年7月,湛江開發區一貿易公司通過網站看到獲豐公司發布的礦產品供貨信息,即與獲豐公司孫某某聯系。雙方於同月底通過傳真簽訂高碳猛鐵120噸和硅鐵300噸合同,總金額為247.8萬元,這家公司按約定分兩筆電匯預付貨款41.8萬元到獲豐公司銀行帳上。獲豐公司收款後,以各種理由不發貨也不退款,孫某某分9次將該款提現轉移占為已有。
2004年8月,福建一電子有限公司在網上得知獲豐公司經營廣泛,遂電話與之聯系,雙方通過傳真簽訂總金額為22.4萬余元的桐油購銷合同,這家電子公司隨後預付貨款6萬元。
獲豐公司通過上述手段,先後詐騙一系列受害企業和個人預付貨款上百萬元,這些資金均被孫某某轉移提現,非法佔為己有。
公訴機關認為,孫某某作為獲豐公司的發起人和股東之一,在公司資金驗資後,夥同他人將注冊資金50萬元全部抽逃,造成公司資不低債的後果,其行為已構成抽逃出資罪;發布虛假供貨信息詐騙受害企業和個人預付貨款,其行為已構成合同詐騙罪。法庭將擇期宣判此案。

6. 股票最狠暴跌97%女老闆涉嫌300億詐騙是怎麼回事

1996年,羅靜在香港創辦承興國際集團,2015年底,通過收購港股上市公司奕達國際完成借殼上市,此後公司更名為承興國際控股,上市之後多年一直處於虧損狀態,在2019年7月11日,盤中一度跌至0.290港元,相較於2019年4月15日10.360港元的高點,股價暴跌97.2%,超過百億港元的市值灰飛煙滅。而羅靜、羅嵐在騙取融資款過程中,向業務相對方行賄300餘萬港元,摺合人民幣200餘萬元。

2019年7月5日午間,羅靜實際控制的A股上市公司博信股份發布公告稱,江蘇博信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於2019年7月5日收到《上海市公安局楊浦分局拘留證》獲悉,公司實際控制人兼董事長羅靜以及董事兼財務總監姜紹陽分別於2019年6月20日、2019年6月25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楊浦分局刑事拘留。

2019年7月8日晚,美股上市公司諾亞財富發布公告稱,旗下上海歌斐資產管理公司的信貸基金為承興國際控股相關第三方公司提供供應鏈融資,總金額為34億元人民幣,承興國際控股實際控制人近期因涉嫌欺詐活動被中國警方刑事拘留。

同一天晚上,諾亞財富董事長汪靜波在內部信中表示,該基金的投資標的主要是向承興國際相關方,就其與北京京東世紀貿易有限公司之間的應收賬款債權提供供應鏈融資。

(6)寧波上市公司被合同詐騙擴展閱讀

法院開庭審理合同詐騙案

8月20日,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發布消息稱,近日,該院受理了被告人羅靜、羅嵐合同詐騙、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被告人石勉乾、劉曉琴、梁志斌、馮國鋒、王珺、趙遵記、劉華、劉豪合同詐騙一案。

公訴機關指控,羅靜、羅嵐作為廣東中誠實業控股有限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夥同石勉乾等其他8名被告人以虛構應收賬款為名騙取被害單位融資款共計人民幣300餘億元,實際造成被害單位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80餘億元。上海二中院表示,將擇期公開開庭審理此案。

7. 遭遇了同一家公司的合同詐騙,被騙者在分布全國各地,幾百到十幾萬元不等,請問如何報案立案能引起重視

我怎麼感覺和我現在代理那十幾個案子很相似啊。我代理的十幾個案子也是合同詐騙,被騙者幾萬人,分布全國各地,是北京一家公司以建設行業門戶的名義騙取當事人簽訂格式合同交付一半費用的情形。受害者很多,分布很廣,一部分受害者抱團建QQ群互相聯絡交由我代理,先挑出十一個典型的例子向北京海淀法院起訴這個公司,現在海淀法院都已經立案,就等開庭了。
如果你也是被人以行業門戶詐騙的話,可以在網上搜受害者建的QQ群加入他們,等我們這十一個案子有結果了之後,再看情況決定下一步行動。
不過這些案子有的零碎在各地開過庭,大部分都勝訴了,但也有敗訴的,比如浙江寧波有一個地方法院就判當事人敗訴了,就連民事糾紛這家公司都有勝訴的,刑事很難定這家公司的詐騙罪的。畢竟這也是一家規模很大的公司,全國各地都有分公司,受害者又這么多,真定了他們的罪名的話,影響太廣,波及太大,出於穩定社會的考慮,定罪恐怕不太可能。而且就我了解到的案情來看,這家公司行為是不地道,但要說真的構罪,也是兩說的。我覺得說他們違約,是可以的,說他們構成合同詐騙罪,就不一定。所以建議你打民事訴訟,這樣要求解約返還價款比較好。
就算你的情形不是我代理的這十幾個案子的情況,也不建議你走刑事訴訟道路。理由如上,影響太廣,波及太大,除非是做實的情形,對方沒什麼辯解餘地,這樣公安機關還有可能立案,否則的話公安機關會非常謹慎,畢竟維護社會秩序是首要考慮。你還是走民事訴訟比較好。

8. 給上市公司財務造假,政府主要領導會追究什麼責任

上市公司財務造假現象被視為影響全球經濟發展的「毒瘤」,財務造假在我國這個尚不成熟的資本市場也時常出現。4月13日,有媒體刊發長篇報道,披露了一家「AAA級信用企業」涉嫌財務造假的丑聞。這家公司造假非常大膽,就連該公司員工都覺得「謊言太低級,幾千萬的項目從設計到全部施工完畢僅用了一個月時間。」
上市公司造假的危害非常大。
首先,它嚴重誤導投資者。財務數據傳遞的是上市公司的基本信息,投資者一般都根據財務指標來判斷投資對象的成長性,以指導自己的投資決策。如果上市公司在財務數據方面造假就向投資者傳遞了錯誤的信息,投資者據此作出的投資決策往往容易出現虧損,甚至是巨額虧損。
其次,沖擊社會價值觀。上市公司是公眾公司,牽涉到千千萬萬股東的利益,其價值取向與其對誠信的堅守,直接影響著公眾的價值觀。當上市公司在眾目睽睽之下公然造假,將對人們固有的價值觀造成嚴重沖擊。比如,當2002年安然公司爆出財務丑聞後,一度使得美國的投資者對整個上市公司的誠信問題產生質疑。
股權分置改革初步完成以後,我國上市公司在財務數據方面造假的動力有了很大不同。過去的財務造假行為大都是以公司利益為目標展開的。比如,某上市公司通過空殼公司設立賬外賬、虛構往來賬戶轉移虛增利潤等10種手法進行會計造假,以防止變成ST公司。
在股權分置改革初步完成後的今年,上市在財務數據方面造假的動力進一步增強,因為他們個人的利益更直接更深地與股市聯系起來。比如,限售股解禁問題,一些上市公司的高管為了讓自己所持股票以更好的價位拋售,不惜通過財務造假引導投資者拉高股價,然後乘機高位拋售,牟取更大利益。
因此,現在對於上市公司財務造假問題,應該比以往更加重視,應該採取更嚴厲的監管措施。在這方面,我們可以借鑒美國的做法,上市公司如果在財務上造假,就追究上市公司高管的責任。
在安然丑聞曝光後,2002年7月,美國國會通過了《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該法案要求上市公司高管在提交公司定期報告時,對報告真實性和准確性以個人名義作出保證,這一規定令CEO和CFO們心驚膽顫。因為個人保證書斷絕了高管們對公司財務欺詐推卸責任的抗辯之路。根據美國法律規定,如果上市公司財務造假,而高管仍作出書面保證,將被處以最高達100萬美元的罰金,和最高達10年的監禁。如果蓄意故犯,則將被處以最高達500萬美元的罰金,和最高達20年的監禁。
在財務造假與個人掛鉤以後,美國資本市場再也沒有出現過重大財務丑聞,可見,上市公司造假嚴懲高管的效果是非常明顯的。所有的財務造假都與公司高管有關,只要斷絕了高管的推卸責任之路,上市公司造假的動力就可以消除大半。因此,在我國上市公司財務造假現象屢禁不絕的情況下,不妨借鑒美國的做法,通過立法,讓高管對財務造假承擔法律責任。這樣,既可以確保上市公司財務信息的真實性,保護投資者利益,也能促使整個社會誠信度的提高。

9. 合同詐騙與職務侵佔的區別

補充回答:

職務侵佔罪是指所謂職務侵佔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主體為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客體為公私財產所有權,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

但是周益明取得明星電力控股權,是建立在採用一系列欺詐手段基礎上的。在收購明星電力股權過程中,周益明用以收購的深圳明倫集團有限公司根本就是一個凈資產為負數的企業,為了達到收購上市公司的資金不能超過凈資產50%的規定要求,周益明聘請深圳市中喜會計師事務所為明倫集團炮製了一份總資產27億元、凈資產12億元的2002年度資產審計報告。此後,周益明又從華夏銀行廣州分行和上海浦東發展銀行深圳羅湖支行獲得了收購明星電力股權所需的3.8億元貸款,嚴重違反了不得將貸款用作收購股權資金的規定

這樣的行為明顯是詐騙行為而不是侵佔行為

刑法22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即可被定性為合同詐騙: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所以說周益明的行為是合同詐騙罪
--------
1、合同詐騙罪是刑法上的概念,民事欺詐是民法上的概念,這兩者不可同時比較。

合同詐騙罪是指合同詐騙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通過虛構事實、隱瞞真相、設定陷阱等手段騙取對方財產的行為。
而民事上的欺詐包含各種欺詐手段,合同詐騙只是其中的一種手段,換言之,合同詐騙行為包含於民事上的欺詐行為,但是如果數額達到犯罪標准,那麼就構成合同詐騙罪了

2、職務侵佔罪和貪污罪主要的區別在於犯罪主體還有犯罪客體的認定上。

貪污罪的主體包括國家工作人員和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只有貪污罪有該主體)

職務侵佔罪主要是指除國家工作人員以外的在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主管、經手、管理本單位財物的人員

這里有詳細的理論分析供您參考
http://www.com-law.net/tantao/tanwu2.htm

10. 有關非法經營罪的問題!懂行的律師請進!回答好的追加100分!

你叔叔是以非法經營罪被立案,主要依據是沒有股票經營資質而違法經營股票造成的,金額應該按照50萬計算。應該在三年以下量刑。但是我覺得還有改變罪名的可能,如果所謂的上市公司,涉嫌非法集資,那麼你叔叔可能就構成了非法集資的共犯。建議你及時與律師詳細溝通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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