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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資企業董事會與股東會效力糾紛

發布時間:2021-06-07 07:42:36

『壹』 股東會和董事會決議沖突,以哪個為准

股東會和董事會決議沖突,以股東會決議為准

董事會和股東大會在職權上的關系是:二者都行使公司所擁有的全部職權,但股東大會分離或由股東 大會授予的決策、管理權。
董事會所作的決議必須符合股東大會決議,如有沖突,要以股東大會決議為准;股東大會可以否決董事會決議,直至改組、解散董事會。
董事會由股東大會(或股東會)選舉產生,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行使董事會權力,執行股東大會決議,是股東大會代理機構,代表股東大會(或股東會)行使公司管理許可權。
董事會的類型 : NACD(全美董事聯合會咨詢委員會)將公司治理的目標定義如下:公司治理要確保公司的長期戰略目標和計劃被 確立,以及為實現這些目標而建立適當的管理結構(組織、系統、人員),同時要確保這些管理結構有效運作以保持公司的完整、聲譽,以及它的各個組成部分負責任。
NACD的這個定義實際上是將公司的董事會看作治理結構的核心,針對不同類型的董事會功能而言的。
NACD根據功能將董事會分成四種類型:
(1)底限董事會:僅僅為了滿足法律上的程序要求而存在。
(2)形式董事會:僅具有象徵性或名義上的作用,是比較典型的橡皮圖章機構。
(3)監督董事會:檢查計劃、政策、戰略的制訂、執行情況,評價經理人員的業績。
(4)決策董事會:參與公司戰略目標、計劃的制訂,並在授權經理人員實施公司戰略的時候按照自身的偏好進行干預。

『貳』 中外合資公司重大決策沒有股東會決議法律上合規嘛

中外合資企業不設股東會,董事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中外合資企業董事會中,董事按章程約定委派。
也就是說,董事會成員中董事為股東代表。
中外合資企業,重大決策沒有股東會表決。

『叄』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最高權力機構為股東會,執行機構為董事會,監事會為監督機構。該說法是否正確

不正確。根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的規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最高權力機構為董事會,不設股東會,也不設監事會。

『肆』 中外合資企業董事會和股東會的聯系與區別,轉讓股權需做哪個決議

中外合資企業法相對於公司法是特別法,在適用時優於公司法,中外合資有限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是董事會。
如果是甲乙有二八變三七這種比例變化,應該是事先修改合資合同和合資章程,報審批機關審批的。需要董事會決議。

『伍』 關於外資企業股東會與董事會的問題

按照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只有一人有限公司才不設股東會,非一人有限公司股東會才是權力機構。

『陸』 請問中外合資公司是 不應設 還是 不必而可以 設股東會

不應設 ,一般公司最高權力機構是股東會,但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是董事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
第三十條 董事會是合營企業的最高權力機構,決定合營企業的一切重大問題。
第三十一條 董事會成員不得少於3人。董事名額的分配由合營各方參照出資比例協商確定。
董事的任期為4年,經合營各方繼續委派可以連任。

『柒』 中外合資企業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決策機構是董事會嗎

是的。中外合資企業不設股東會,董事會為其最高權力機構,
中外合資企業法下列發條規定:
第三十條 董事會是合營企業的最高權力機構,決定合營企業的一切重大問題。
第三十一條 董事會成員不得少於3人。董事名額的分配由合營各方參照出資比例協商確定。
董事的任期為4年,經合營各方繼續委派可以連任。
第三十二條 董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1次,由董事長負責召集並主持。董事長不能召集時,由董事長委託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負責召集並主持董事會會議。經1/3以上董事提議,可以由董事長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
董事會會議應當有2/3以上董事出席方能舉行。董事不能出席的,可以出具委託書委託他人代表其出席和表決。
董事會會議一般應當在合營企業法定地址所在地舉行。

『捌』 中外合資企業為什麼沒有股東會,而董事會確實最高權利機構

這是根據中外合資企業法規定的。事實上,很多中外合資企業的股東會和董事會差不多,董事的比例基本按照股權比例設置。其次,兩個股東的股東會,其實是沒有意義存在的。
合資企業法是在公司法之前出台的,當時中國對公司治理並沒有定位很准確,並不是很清晰。

『玖』 中外合資企業最高權力機構是董事會還是股東會

中外合資企業最高權力機構是董事會。

合營企業設立董事會,它是合營企業的最高權力機構,中外各方均可擔任董事長。董事長是合營企業法定代表人。合營企業設經營管理機構,總經理由董事長聘請,也可由董事長兼任,負責組織領導日常經營管理工作。合營企業依法建立工會組織。

依照中國有關法律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與中國公司、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共同舉辦的合營企業,即兩個以上不同國籍的投資者,根據《公司法》和《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共同投資設立,共同經營,共負盈虧,擔當風險的有限責任公司。 (港、澳、台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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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質

從分類學的角度講;中外合資企業屬於非公有制經濟性質的企業。(有些分歧)

這種公有經濟和私有經濟相互融合,流動發生的經濟主體,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今天,已經遠離傳統單一經濟性質劃分的模式;而過渡到明晰產權關系,按有限責任人組織形式,以認繳出資額為限承擔民事責任的科學劃分的范疇中。

特徵

1. 依法登記。以《合資法》、《公司法》、《條例》為公司設立的法律依據。

2. 實行審批制。合營企業必須由中外兩方共同投資設立。項目必須任政府的審批機關批准。

3. 有限責任。合營企業有限責任公司的組織形式。

4. 共同經營管理。

5. 生產經營活動納入國家的特殊規范。如可以從國際市場采購設備、原材料;直接出口自己生產的產品等等。有一定優越性。

6. 位於中國境內,為中國法人。

『拾』 請問公司法第幾條說中外合資企業可以設立股東會啊~謝謝

第二百一十七條,具體規定如下

《公司法》
第二百一十七條外商投資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適用本法;有關外商投資的法律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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