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公司大股東以個人名義出資購買的土地能入在公司賬上嗎
不行,除非已土地作價出資以注冊資本金的形式注入該公司資產,但之後土地所有權即變更為該公司。
② 企業法人和控股股東必須是同一個人嗎他們之間的責任和義務區別在哪裡謝謝!
企業法人和控股股東不是同一個人。
1、角色不同
法人是企業的負責人,股東只是公司的資金投入者。而一般的公司的法人都是由董事長(即股份持有最多的人)來擔任的。法人享有經營管理的權力,而股東只是投資者,享有收益等權利。在跟其他公司簽合同時,只有企業法人簽字才有效。
2、權利不同
股東是以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並享有收益分配權、重大經營決策權、選擇經營管理者的權利。而法定代表人是代表公司行使職權的負責人,其行為構成公司的代錶行為,並在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許可權范圍內從事活動,可以由董事長、經理擔任。
3、責任不同
法定代表人權利來源於公司,公司執行的決議來源於股東會,若法定代表人按合法許可權及規定執行董事會、股東會決議,最終公司發生經濟損失是由公司承擔責任;若決議違法且構成刑事犯罪,法定代表人作為直接經濟責任人需要承擔責任。
③ 一個公司如果兩大股東在決策方面有意見分歧或者鬧不合怎麼辦
我跟你說的情況一樣,都是每人持股50%,我們是根據各方面不同的優勢來確定所屬專公司的屬職位。我擅長策劃和管理,他擅長市場開拓和營銷,在各自的擅長領域對方可以給意見,但是不能去瞎參合,在各自不擅長領域要多跟對方學習。反正就是,意見和措施制定下來之前,隨便吵,怎麼吵都行,但是一旦敲定就要一致對外,切忌不能互相拆台。還有就是創業初期,很多事情都是磋商來的,別把錢看得太重,不然事情沒搞起來,就自己把自己人玩完了。坐下來,說出自己的看法,聽對方說完他的看法,然後綜合一下。最後一定要有一個統一的結論,這樣兩個人才能在一起創業,做不到你就別和他一起搞!你們是創業的,不是製造矛盾的,本來時間精力就不夠,哪裡有時間去搞那些屁事。
如果涉及一方利益的時候可以聽,但是少說,覺得不合理,可以提出來。兩個人的公司就是這樣搞起來的。初期就制定好各自的管理方向,以後就按這個來。
既然一起出來了,就像左右腳,你往左走我往右走,還能繼續走下去么?和諧。。。。才是硬道理!
④ 我們的有限責任公司總股東人數11個股東但在工商局登記注冊只有兩個人
您好,請問您確定在公司章程裡面有剩下九個人的股東姓名么?如果在公司章程中體現了話,那麼在工商信息中就有有所體現的。
⑤ 請問有限公司的大股東在公司內以公司名義開展個人的生產業務小股東有什麼權義
看看是否有發生利益輸送
如果有不合理的交易
可以當地工商局或者稅務局
或者法院起訴
⑥ 公司有股東8個現在有意見不一樣怎麼辦在有的有私心自己在外面開廠不管公司事
公司有股東八個,現在有意見不一樣怎麼辦?再有的有私心,自己在外面開的廠不管公司。這種情況不好說了,人多了等公司都是會出現矛盾的。要是在公司賺錢的情況下就不容易產生矛盾,要是虧錢或不賺錢的情況下,最容易發生矛盾的。建議以後你開展什麼玩事,不要找那麼多股東好一點。兩個人也有點多,最好是有能力的話一個人開。
⑦ 我公司有8個股東,今天一個股東將注冊資本中的股份轉入另一股東名下,地稅要求交個人所得稅,該如何計算
轉讓的股東交個人所得稅。比如轉讓給另一個股東作價150萬(價格還要稅務局核定或批准,不是你說轉讓價多少就多少的),那他要交(150-100)*20%=10萬個人所得稅,印花稅我不清楚,要交也不多0.5%,應該是新股東交
⑧ 當時公司有7.8個股東,我是後來加入的,但是只有1.2個股東在幹事,其他都上班。我加入就跟公司簽了
錢可以退
⑨ 你好,我在公司做了七八年了,現在沒好,因為大老闆是是大股東現在公司關閉了工資不發
任何企業都不能違反《勞動法》第五十條「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的規定,因此,以出售產品尚未收回貨款為由,拖欠長達五個月工資的做法是違法的。 不清楚你是否與該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這對維護你的合法權益有著積極或消極的作用。但即使你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只要你能夠提供在這家公司工作過的證據(比如:出勤表、考勤卡、工作單、工資條或發放記錄等),即可以證明你與該公司形成事實勞動關系,那麼,公司不發工資的做法違反《勞動法》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的規定,侵犯了你的合法權益,與你形成了勞動爭議。 由於勞動爭議有自發生爭議起60日內仲裁的時效規定,因此,既然你已經辭職,應該盡快向公司住所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請求裁決公司補發拖欠的工資,並按規定支付25%的經濟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