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公司股份不在章程里體現有其他方式嗎
不在章程中體現是不可以的。
股權在其他方式有:出資證明書、股票。
公司章程中必須記載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數額、出資時間。
公司法
第二十五條 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和住所;
(二)公司經營范圍;
(三)公司注冊資本;
(四)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
(五)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六)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股東應當在公司章程上簽名、蓋章。
第八十一條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和住所;
(二)公司經營范圍;
(三)公司設立方式;
(四)公司股份總數、每股金額和注冊資本;
(五)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認購的股份數、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
(六)董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監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
(九)公司利潤分配辦法;
(十)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十一)公司的通知和公告辦法;
(十二)股東大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⑵ 關於公司章程的對賭問題
要看合同具體內容。
找你們當地律師審核。開公司的,就別心疼律師費,否則遲早要倒閉。
⑶ 公司章程中可以對如何分紅進行規定嗎
所謂優先分紅權是指投資人在被投資企業分紅時,優先取得一定比例股息的權利。根據我國《公司法》第34條「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和第166條「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規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等規定,公司章程可以規定公司股東不按其出資比例分取紅利,而設置優先分紅權。
最好是單獨訂立分紅協議
⑷ 公司自開始設立就是股份公司,但在工商備案的章程內容為公司法中的規定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內容,如何糾正
如果當地工商部門已經讓你們登記了就不用糾正了,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准。
⑸ 臨時提案的提交在股份要求上公司法與公司章程的要求不一樣按哪個要求辦為准
首先,公司法作為任意法和強行法相結合的法律,有部分內容法律賦予公司股東意思自治的權利,允許公司股東在相關問題上在公司章程中作出特殊約定。但如果公司法並未允許公司股東通過公司章程來對法律規定的有關事項作出特殊約定。那麼公司股東就不能對相關事項做出與公司法規定不一致的約定。
其次,公司法第102條規定,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提出臨時提案,並書面提交董事會。該條款中並沒有允許公司股東可以在公司章程中對提起臨時提案的股份數做出特殊約定的但書條款。所以,本條款所規定的提起臨時提案的股份數是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不允許公司股東通過公司章程予以變更。故回到你所關注的問題上來,如果公司章程規定的股東提出臨時提案的股份數要求和公司法第102條的規定不一致,應該按照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以上法律意見供你參考,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⑹ 股份比例能在公司章程里商定嗎還是只有股權分配比例可以在公司章程里通過股東之間的商定而決定
你好:
注冊資金在營業執照上不顯示出資比例。
出資情況以實際為准:民商法保護股東合法充分的自主權,章程只是一個某個時點的控股比例,股權控股以當事人約定的實際情況為准。
⑺ 關於股份和決策權的問題
1、當然是你說了算。股東本身沒否決權和決定權的,只有投票權。但是明顯你的票最大了。
不過他們可以退股,或者變賣股份。
2、本身不具備。如果一定要按1/3否決權的話,需要另外寫協議。但是你們這份協議本身就違反了公司法,屬於無效的協議。
3、公司章程可以約定,但是你是大股東,你想改改公司章程沒任何問題,不違法的情況下,你想怎麼改都行。
4、大股東不一定獨攬大權(有些大公司,大股東也就10-20%的股份,重要決策召開股東會議就行。一般都是投贊成了。),只是超過50%的股份就有決定和否決權。你都66%了。小股東就老老實實的聽你的就行了。可以給你建議。但是事情都是你來決定的。
⑻ 我15%股份,在公司章程的內容中,我把每個月發放的工資寫進去,但不上班,我的工資是否受法律保護
公司章程,是指公司依法制定的、規定公司名稱、住所、經營范圍、經營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項的基本文件。因此你個人的工資不要寫進去。否則可能會造成公司法人人格混同,不利於你保護自己的財產。
⑼ 怎麼將股份公司章程修改成有限公司章程
如果打算將股份公司的章程修改成有限公司章程,需要以下兩個步驟:一是股份公司需要先改製成有限公司;二是有限公司的股東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對公司章程進行修改。具體闡述如下:
首先,股份公司改製成有限公司可採取以下兩種常用方式進行:一是部分股東(退出公司的股東)將其所持股份轉讓給其他股東(留在公司的股東),從而使公司股東人數減少至公司法規定的股東人數為1人以上50人以下的要求。二是股份公司股東大會作出減資的決議,對公司進行減資,從而使部分股東退出公司,滿足公司法規定的有限公司股東人數為1人以上50人以下的要求。無論採取前述哪種方式,均需注意按照公司法的相關規定處理妥當和公司債權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依法履行相關的通知債權人等相關法律義務,順利完成公司改制。
其次,在股份公司順利完成公司改制,變更為有限公司之後,有限公司的股東可經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通過,對原股份公司公司章程進行修改,將其修改成有限公司章程。最後要提示一點的是,在公司章程修改完成之後,不要忘記及時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公司章程變更登記,否則,因未及時辦理變更登記可能會導致公司承擔相應的民事法律責任或者行政法律責任。
以上意見供你參考!